联 合 国

CRC/C/OPAC/AUS/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 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六十届会议

2012年5月29日至6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澳大利亚

1. 委员会在2012年6月5日举行的第1709次会议(见CRC/C/SR.1709)上审议了澳大利亚的初次报告(CRC/C/OPAC/AUS/1),并在2012年6月15日举行的第1725次会议(见CRC/C/SR.1725)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及对问题单(CRC/C/OPAC/Q/1/Add.1)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组成的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应结合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得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AUS/CO/4)以及对其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得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AUS/CO/1)阅读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报告未根据经修订的报告准则编写表示遗憾。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2005年和2008年对PERS 33-4国防部指令(一般)所进行的法律修正,认为是一个积极的进展,该指令适用于未满18岁的澳大利亚国防部队成员。

三.一般执行措施

法律地位

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适足的措施,将《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纳入其国内法。

6.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国内法,以便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充分纳入国内法。

协调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澳大利亚国防部队是负责征兵工作和训练方案的单位。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一个受权在全国、包括在国家和地区一级负责全面有效协调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

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指定一个全面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政府实体,并建立一个机构间机制以便在政府各部、其他政府实体和伙伴之间有效协调《任择议定书》的执行。

培训

9. 委员会对武装部队人员和负责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团体的培训方案内容未涵盖《任择议定书》条款表示遗憾。

1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其全体武装部队成员,特别是参与国际行动的部队成员以及其他处理儿童问题的人员,尤其是为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工作的当局、警察、律师、法官、军法官、医疗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记者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

资料

11. 委员会注意到澳大利亚提供的关于军校计划招收的儿童人数的数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按性别、年龄、乡村/城市和种族分类收集关于这些儿童的数据。此外,委员会还关注缺少关于来自可能被征募或被用来从事武装冲突和/或敌对行动国家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数据和统计数字。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关于澳大利亚武装部队和军校计划招收的未满18岁的志愿兵的按性别和种族分类的数据可公开获得。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受其管辖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中可能曾被征募或被用来从事武装冲突和/或敌对行动情况的资料。

四.预防

直接参与

13. 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2008年的国防部指令仅在对军事行动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禁止未满18岁儿童参加敌对行动。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这一规定的适用可能导致未满18岁儿童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国内法和军事程序,确保武装部队中未满18岁的成员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条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有关国内法中对“直接参与”和“敌对行动”的概念作出定义。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8年国防部指令通过了一项照顧的責任政策。但是,委员会对缺少关于这项政策执行情况的资料表示遗憾。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照顾的责任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自愿应征

17. 委员会注意到澳大利亚武装部队志愿应征年龄为17岁。

1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最低入伍年龄,并将该年龄提高到18岁,以通过全面提高法律标准,增进和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军校学员计划

19. 委员会虽认识到澳大利亚国防部队学员不算是澳大利亚国防部队的成员,但是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根据军校学员计划,儿童可能从事类似军事训练的活动,包括在幼年期参加演习、仪式游行和使用火器。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澳大利亚国防部队通过“工作经验计划”积极以学校作为征兵的对象,可能会对年青人、特别是边缘人群和来自不同语言背景的人造成不当压力,在没有全面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志愿应征。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检讨其军校学员计划的运作,以确保这些方案的活动就年龄而言是适当的活动,特别是就类似的军事活动而言,并对此类活动的年龄规定建立明确的指导方针,要适当考虑到这种活动对儿童身心的影响;

确保对军校学员计划进行有效和独立的监测,以保障参加军校部队的儿童的权利和福利,并确保充分将征兵程序通知儿童、家长和其他群体,并能够提出关注问题或投诉;

根据《任择议定书》的精神,禁止所有儿童操作和使用任何火器;

确保不同的语言背景和/或边缘人群的年青人,不致过分被作为征兵对象,并制定知情同意措施;

提供资料,说明学员部队的活动如何能够符合《公约》第29条和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所确认的教育目标。

五.禁止和有关事项

现行刑法和法规

2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法律将武装团伙或准军事团体一切招聘未满18岁的儿童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法律只将招募未满15岁儿童参加武装部队定为刑事犯罪。此外,委员会还关注的是,上述禁止的行为只在武装冲突中才定为刑事犯罪,在和平时期不算是刑事犯罪。

22. 委员会赞赏由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使用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以及这些公司招募儿童的情况的其他资料。

23. 为了进一步根据《任择议定书》加强预防犯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刑法》,明确禁止军队和武装团伙招募未满18岁的儿童并将此类行为定为刑事罪行;

加强《刑法》的规定,以确保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伙非法招募儿童的罪行既适用于和平时期亦适用于战时;

全面审查所有关于儿童的法律,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法律和国家政策、包括2008年国防部指令完全符合《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确保制定关于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的监督和问责的国内监管条例,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所采取的步骤。

六.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修订移民改革法,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举措,该法规定拘留未成年人只能作为不得已的最后手段采取,但委员会对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包括被征募或被用来从事敌对行动的儿童经常继续被长期拘留在移民中心,又无法获得司法复审表示严重关注。委员会还极为关注缔约国没有关于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官方统计数字和数据以及没有根据《议定书》辨认罪行受害人的程序。

25. 根据依《任择议定书》第7条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建立一个在其管辖之下所有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国家数据收集和登记系统;

建立一个有关曾经卷入或可能曾经卷入国外武装冲突的儿童辨认机制,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并确保负责此种辨认工作的人员接受过关于儿童权利、儿童保护的培训并具有关爱儿童的面谈技能;

向曾经或可能曾经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提供身心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适当援助。

七.国际援助及合作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为受亚太地区和非洲的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项目的贡献。此外,委员会赞赏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在保护受武装冲突不利影响儿童方面的工作的财政支助。

武器出口

27.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澳大利亚积极出口武器,包括向已知或可能征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武装冲突和/或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小武器和轻武器。委员会对缔约国未制定任何关于禁止向这类国家出售武器的法律表示遗憾。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具体禁止出售武器的法律,包括禁止向已知或可能征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武装冲突和/或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小武器和轻武器。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0年11月向参议院提出刑法修正案(禁止集束弹药)法案。委员会虽赞赏批准和实施《集束弹药公约》,但关注拟议的法案允许澳大利亚部队协助进行《集束弹药公约》所禁止的活动,并明确地允许储存和允许外国军事盟国的集束弹药在澳大利亚过境。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法案未明确禁止对集束弹药的研制或生产进行直接和间接投资。

30.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修订拟议的法案,确保澳大利亚部队不从事《集束弹药公约》所禁止的活动,包括在联合军事行动中从事这种活动。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修订拟议的法案,禁止对集束弹药的研制或生产进行投资。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目前这些建议,特别是要将其转达缔约国的有关行为者,包括政府首脑、国防部、澳大利亚武装部队、联邦议会、澳大利亚武装部队军校、移民和归化局和卫生和老龄化部,供适当考虑和进一步行动。

32.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包括通过互联网(但不限于)宣传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以引起辩论,提高对《任择议定书》及其落实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九.下次报告

33.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这些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