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IRQ/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 March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伊拉克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5年1月22日举行的第1962次会议(见CRC/C/SR.1962)上审议了伊拉克的初次报告(CRC/C/OPAC/IRQ/1),在2015年1月30日举行的第19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IRQ/Q/1/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的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5年1月30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IRQ/CO/2-4)以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IRQ/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4月批准和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5. 委员会欢迎伊拉克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将最低应征年龄定为18岁,而且应征必须确实是自愿的。

三.一般执行措施

法律地位

6. 委员会表示遗憾是,《任择议定书》尚未充分纳入国内法。

7. 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促请缔约国将《议定书》充分纳入其国内法。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目前没有处理武装冲突中越来越多地招募和使用儿童问题的全面政策与战略。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制定一项有时限的全面政策和战略,制止在缔约国活动的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并确保该政策与战略的执行。

协调

10. 委员会对缺乏相关资料表示遗憾,建议缔约国立即设立一个协调机制,以有效打击《任择议定书》列举的所有罪行。

资源分配

11. 委员会对缺乏相关资料表示遗憾,建议为宣传和执行《任择议定书》划拨专门预算。

宣传和提高认识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认识所作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对《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的认识总体较低。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向广大公众,尤其是向儿童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

培训

1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向政府官员、教师、在校学生、人权活动分子和非政府组织成员提供人权培训,包括有关儿童权利的培训。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有关《任择议定书》的专门培训。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尤其是军事人员、边境和移民事务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医护人员提供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强制培训方案。

数据

16. 委员会对缺乏相关资料感到遗憾,建议设立一个专门和详细的数据库,纳入《任择议定书》所载所有问题。

对学校和医院的袭击

17.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指出,学校、娱乐场所和医院常常遭到定点袭击,委员会还对教师和医护人员被所谓的“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处决感到震惊,并指出,若干不同的非国家武装力量近年来占领了学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18.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学校和医院都是受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的平民目标,因此应受到区别和相称性原则的保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对学生和教师、学校、娱乐场所和医院给予特殊保护,制定预防措施及应对袭击的快速反应系统;

立即对袭击医院、学校和娱乐场所的行为定罪、调查和起诉;

将重建校舍和设施作为优先事项,确保立即和全面恢复因军事占领而受到破坏的学校基础设施。

性暴力

19.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特别是来自少数民族的儿童受到所谓的“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的大规模性暴力侵害,尤其对儿童被绑架和受到性奴役表示关切。

20. 委员会参照在《公约》之下的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CRC/C/IRQ/CO/2-4,第46段),促请缔约国:

为遭到性暴力的受害儿童提供专门的医疗服务,确保在72小时内及时提供医疗服务,以减少患性传播疾病和感染,尤其是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紧急避孕和堕胎服务的途径;

为遭到性暴力的受害儿童提供特殊的心理辅导,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他们身心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确保起诉和惩罚施暴者;

考虑向适当的联合国部门和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四.预防

年龄核实程序

2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出生登记系统仍然薄弱,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这种情况可能阻碍武装部队在招募时确定年龄。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在出生后立即登记,包括在医院设立民事登记机制,设立并鼓励利用流动登记单位,尤其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没有出生证明的情况下用其他可靠手段确定新兵年龄,包括通过尊重新兵尊严的体检手段。

自愿入伍

23.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关于儿童参与在国防部控制下开展活动的“觉醒委员会”的报告。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类“委员会”招募年龄不足但持有假身份证的男孩,将他们安排在巴格达以外地区的检查点,而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应对此问题。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充分尊重规定为18岁的最低招募年龄,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入伍的确是自愿的。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开展一项彻底调查,查明以前与“觉醒委员会”有关的所有儿童,还应确保将他们释放,并为之提供充分的援助,帮助他们获得精神康复,并在职业方面重新融入社会。

防止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招募行为

25.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缺乏防止武装团体招募儿童的任何保障措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用于应对导致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首要因素,尤其是贫困、缺乏教育和经济机会以及对一些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歧视等问题的措施不足。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更为积极的举措,确保该国领土内的任何儿童不被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以及:

处理儿童被征募和卷入武装冲突的根源原因,发起公共宣传运动,确保社区认识到招募儿童的危险,并了解如何保护社区儿童;

特别关注防止处境脆弱的儿童被招募和重新招募,加强对难民营内部和附近平民的安保和保护,尤其应开展有效的边境管制,并加强与土耳其的跨边界合作与信息交流框架,将儿童遣返并确保他们不被重新招募;

考虑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人权与和平教育

2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人权教育已纳入小学和中学课程设置,但对学校课程设置当中没有和平教育表示关切。

28.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努力将和平和容忍教育系统地纳入学校课程设置,尤其要提及《任择议定书》列举的各项罪行。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事立法和法规

2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仍然没有禁止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禁令。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虽然2005年第10号《伊拉克高等法庭法》第13条规定,征招15岁以下儿童进入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或国家武装部队或非国家武装团体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参战,是一项战争罪,但这一条款仅适用于1968年7月17日至2003年5月1日期间所犯罪行,因此没有适用于后来犯下的罪行。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国内法将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18岁以下儿童参与敌对行动明确定为犯罪,并将2003年5月1日之后犯罪的罪犯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接受由该法院对当前的冲突状况行使管辖权。

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

31. 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大量儿童被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特别是被所谓的“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和在伊拉克的基地组织招募,尤其是处境脆弱的儿童,如难民儿童、残疾儿童、失去父母的儿童、街头儿童和来自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土耳其的儿童,以及从其他国家经土耳其边境进入缔约国的儿童。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深表关切:

儿童被用作自杀式炸弹袭击者,包括残疾儿童和被家人卖给武装团体的儿童;

儿童被用作人盾,以保护“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的设施免受空袭,儿童常常被迫目睹残忍的酷刑和杀害行为;

儿童被用于传递情报、看守检查点,或为武装团体制作炸弹,以供养他们的家人,还有一些儿童受到招募,接受绑架培训;

只有12或13岁的儿童在摩苏尔受到所谓的“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组织的军事培训,据报告,儿童还被赋予看守和逮捕人的责任;

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逃离的儿童,尤其是男孩面临返回本国与叙利亚自由军战斗的压力;

民兵组织招募儿童受到政府支持。

32.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所有形式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的做法,尤其应:

确保所有形式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儿童或使用儿童,以及以任何形式,包括通过绑架或贩卖、帮助和唆使招募和使用儿童的做法得到彻底调查、起诉和惩处;

确保不对任何儿童被用作人盾的设施进行袭击,保护儿童免遭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加强与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以便有效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539(2004)、1612(2005)和1882(2009)号决议;

考虑向适当联合国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六.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以恐怖主义罪名拘留儿童

33. 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大量儿童因恐怖主义相关罪名或据称与恐怖主义罪行嫌疑犯有关而被指控或定罪,被关押在拘留场所、警察局和所谓的“改造中心”。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恐怖主义嫌疑犯的儿童亲属被非法逮捕、在未受指控的情况下被关押,或被指控掩盖恐怖主义行为。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严重关切:

据报告,因恐怖主义罪名被拘留的儿童在拘留场所受到虐待和构成酷刑的行为,并忍受非常恶劣的拘留条件,缺乏根本的基础设施,卫生和通风条件以及食品、水和医疗服务质量很差;儿童,尤其是女童常常与成人关押在一起;

据报告,被控恐怖主义相关罪行的儿童被关押在非法设施当中,如由伊拉克国家情报局管理的设施;

有儿童达到18岁后被改判死刑;

儿童的家人常常未被告知儿童被拘留的情况;

虽然联合国工作人员获准进入关押儿童的拘留中心,但常常受到当局繁琐官僚程序的严重阻碍;

因恐怖主义罪名被关押的儿童缺乏受教育途径,得不到适当的心理或特殊援助。

3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根据少年司法标准对待因恐怖主义相关罪行受到起诉的儿童,并根据国际公平审判标准,及时、公正地进行审判,考虑儿童在所称所犯罪行时的年龄。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确保被拘留儿童能够利用独立的申诉机制,对有关被拘留儿童受到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报告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如果确定有罪,对其施加与其罪行相称的处罚;

确保绝不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罪行处以死刑和终身监禁。如果无明确证据确定年龄,应假定年青人为儿童;

确保不将儿童关押在法外拘留设施中,确保仅作为最后手段拘留儿童,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并考虑拘留的替代方式;

确保向父母或近亲告知儿童被拘留的地点,为联合国机构和民间社会接触儿童囚犯提供便利;

确保为被拘留儿童提供人道的条件,将他们与成人分开关押,能够获得清洁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充分和适当的营养,获得身体和心理康复,为之提供受教育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

向青少年司法系统内所有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其他有关国际标准和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2007)号一般性意见的培训。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

35. 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许多儿童仍然受武装团体控制,他们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之下的各种权利受到侵犯。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所有被绑架儿童和儿童战斗员释放,并让他们复员。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制定一项有关援助、康复、重新融入社会与和解的长期综合方案,尤其应考虑处境脆弱儿童的具体需要。

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援助

3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机构和民间社会合作,为武装冲突受害者提供心理支助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援助。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被武装团体招募或利用的儿童,目前没有任何形式的援助或支持,包括帮助其身心康复或重新融入社会的援助或支持。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邻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存在武装冲突,缔约国接纳了大量叙利亚难民,包括儿童,尤其是在杜胡克、埃尔比勒和苏莱曼尼亚等地,但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和划拨资源,为难民儿童提供照料与服务,这些儿童可能曾经被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被利用,或遭到武装团体的性虐待,也有可能面临这些风险。

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确保为在武装冲突中被招募或利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提供所有对其身心康复及重新融入社会所必要的援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和社区合作,建立全面的心理支助和援助系统,帮助受冲突影响的儿童,特别是儿童战斗人员、女童、无人陪伴的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和难民、返回家园者和地雷幸存者,满足他们在经历战争创伤之后的特殊康复需要;

确保在所有受影响地区都可获得这类服务;

建立一个全面机制,藉以在最早阶段识别曾被外国武装团体招募和/或用于敌对行动及/或受到性虐待,以及可能面临这类风险的难民、寻求庇护儿童及移徙儿童,并向相关联合国机构和方案,包括向难民署和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被利用的儿童可重新融入教育体系,包括通过非正规教育方案,并优先修复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校舍和设施,供应水电和卫生设施;

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3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立一个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高级别部际委员会,就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开展定期信息共享并采取对策。

40.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就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工作寻求加强与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合作。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为此特别要向议会、国防部等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区主管机构传达这些建议,以供其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以促使各方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开展辩论,并提高这方面的认识。

九.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实现儿童权利。

十.下次报告

45.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和《公约》第44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