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URY/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 March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乌拉圭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5年1月20日举行的第1956次会议(见CRC/C/SR.1956)上审议了乌拉圭的初次报告(CRC/C/OPAC/URY/1),并在2015年1月30日举行的第19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CRC/C/OPAC/ URY/Q/1/Add.1)。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于2015年1月30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URY/CO/3-5)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URY/ 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以下文书:

《武器贸易条约》,2014年9月25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2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6月;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领域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尤其欢迎:

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了最低征兵年龄为18岁的声明;

2010年2月19日通过了《国防框架法案》(第18650号),规定学习军事课程和服兵役应是自愿的。

协调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指定一个协调机构,负责监测《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指定一个国家机构,这个机构有能力、并有适当的权力,负责协调执行各部门以及国家、省和地方各级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并进行评价。

宣传和提高认识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努力,向儿童及广大民众宣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原则。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例如制作介绍《任择议定书》的材料,提高人们对《任择议定书》的了解和认识。

培训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面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军人、边境和移民事务官员及社会工作者的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系统性培训方案。

11. 依照委员会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URY/CO/3-5,第23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纳入面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军人、边境和移民事务官员及社会工作者的培训。

三.预防

军事院校

12. 委员会指出,军事院校执行教育和文化部制定的计划和方案,而且军事理论课不使用武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存在违背儿童意愿,令其注册入学的情况。委员会还对缺少军校学生独立的申诉机制感到关切。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不得违背任何儿童的意愿强制他们进入军校学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军校学习的儿童能够有效利用独立的申诉和调查机制。

人权与和平教育

14.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已经在军事院校讲授人权课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军事院校或教师培训方案中缺乏全面系统的人权与和平教育内容。

15. 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将人权与和平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以便弘扬和平与宽容的文化,并培训教师,让他们讲授人权与和平课程。

四.禁止及有关事项

禁止招募

16. 委员会注意到积极的方面是,法律禁止未满18岁者在武装部队服役,无论是义务服役还是自愿入伍,而且在年龄限制上不能破例。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律仍未将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儿童的行为列为罪行,而且缔约国的法律也没有将招募未满15岁儿童的行为列为战争罪。

1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儿童的行为明确列为罪行,并确保按罪行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惩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事立法中规定,征募或招募未满15岁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属战争罪。

域外管辖权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缔约国对违反《任择议定书》的罪行拥有域外管辖权。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内立法明确规定缔约国能够对违反《任择议定书》的所有罪行,包括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

五.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识别可能已被或易被招募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徙儿童的措施,还缺少专门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为《任择议定书》涵盖罪行的受害者提供服务。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识别可能已被招募和/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的儿童,包括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酌情确保为《任择议定书》涵盖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援助,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就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援助。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争取加强与儿童基金会及联合国其他有关实体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合作。

七.后续行动和宣传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为此,尤其应向国会、包括国防部在内的相关各部、最高法院以及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展开辩论和宣传。

八.下次报告

25. 依照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更多资料,说明对《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