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荷兰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5年5月27日举行的第2005次会议(参见CRC/C/SR.2005)上审议了荷兰的初次报告(CRC/C/OPAC/NLD/1),并在2015年6月5日举行的第2024次会议(参见CRC/C/SR.2024)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OPAC/NLD/Q/1/Add.1)作出了书面答复。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NLD/CO/4)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以下文书:

《集束弹药公约》,2011年2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05年2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1年7月;

《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1954年8月;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和二附加议定书,1987年6月。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领域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尤其是:

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应征和签署兵役合同的最低年龄为18岁;

修订《1931年军事人员法》,规定加入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8岁,2009年。

三.一般执行措施

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

6.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提高认识活动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开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任择议定书》开展系统的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正如缔约国所述,没有关于议定书的培训课程(参见CRC/C/OPAC/NLD/Q/1/Add.1,第4段)。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进武装部队、维和人员和所有其他相关专业团体(包括警察、移民局官员、法官、律师、医疗和社会工作者以及教师)对《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了解,并对儿童和广大公众定期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数据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进入缔约国并可能曾在国外被征集入伍或参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或移徙儿童的数据。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项机制,全面收集关于进入缔约国并可能曾在国外被征集入伍或参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或移徙儿童的数据,并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加以分类。

四.预防

自愿入伍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允许年满17岁的人作为后备军官自愿入伍。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后备军官接受实弹枪械训练,并须服从军事纪律和军事刑法。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目前对17岁的后备军官进行枪械使用训练的做法,并确保不对他们适用军事纪律和军事刑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自愿入伍最低年龄并将该年龄提高至18岁,以促进和强化对所有儿童的保护。

军训课程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年仅15岁的儿童参加“安全和技能”职业课程,接受严酷的精神和体能训练,这可能不利于他们的健康和成长。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和技能”课程不包含对儿童健康和成长有害的精神和体能训练,并定期监督此类课程,以确保课程设置和教学人员遵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五.禁止和有关事项

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的刑罪化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区的《刑法》禁止招募志愿者加入外国武装力量或参与武装冲突。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项刑罪化规定并未明确针对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安全部长提出的法案草案可取消卷入恐怖组织的人员(包括儿童)的荷兰国籍,部长目前正致力于在法案草案中引入例外条款。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各政区的刑事立法提出修订案,以确保将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关于取消卷入恐怖组织人员荷兰国籍的法案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于18岁以下儿童,包括拥有双重国籍的儿童,因为无国籍或丧失国籍会对儿童造成不良影响。

域外管辖权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国际罪行法》,该法认定武装力量和武装团体征招15岁以下儿童入伍或使其积极参与敌对活动的行为属于战争罪;依据该法案,缔约国可行使域外管辖权,对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任何人提起诉讼。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可拓展域外管辖权,对违反《任择议定书》条款侵犯15-18岁儿童权利的人提起诉讼。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禁止的行为(包括征招或招募18岁以下儿童加入武装力量或武装团体或利用他们从事敌对活动)确立域外管辖权,如果此等罪行的犯罪者或受害者为缔约国国民或惯常居所在该国境内的人。

六.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

为保护受害儿童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18. 委员会注意到,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己)项豁免15岁以下儿童,该条款对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不予以保护。但是,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此等豁免并未延伸至所有18岁以下儿童。

19.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立即修订其法律中关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己)项的豁免条款,将《公约》提供的保护延伸至所有15-18岁之间的儿童,无论其犯下何种罪行。

为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援助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方在处理武装冲突受害儿童问题方面没有足够的专门知识。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强化其服务,为来自受冲突影响的国外地区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服务,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强化其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探索在执行《任择议定书》过程中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合作。

武器出口和军事援助

23.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是一个武器(包括小型和轻型武器)出口大国,所有出口许可申请都是根据关于武器出口管制的欧洲共同立场逐案评估。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自己的政策法规,明确禁止向已知或可能征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武装冲突和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武器。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禁令,禁止向已知或可能征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武装冲突和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武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其2013年签署的《武器贸易条约》。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包括向议会、相关部委(包括国防部)、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公民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结论性意见,以促进讨论并关注《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

九.下次报告

27.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以及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