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LKA/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9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斯里兰卡

1. 委员会在2010年9月24日举行的第1571次会议(见CRC/C/SR.1571)上审议了斯里兰卡提交的初次报告(见CRC/C/OPAC/LKA/1),并且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1583次会议(见CRC/C/SR.1583)上通过了其下列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遵循委员会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报告编写指南(CRC/C/OPAC/2)。委员会进一步欢迎缔约国对其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OPAC/LKA/Q/1/Add.1)并赞赏与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对缔约国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LKA/CO/3-4)阅读。

一.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注意到以下积极方面:

(a)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18岁为自愿应征加入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

(b)缔约国不实行征兵制,而最低自愿入伍年龄为18岁,绝无例外;

(c)为惩办使儿童从事武装冲突或者征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修订了刑法(2006年1月1日第16号修正法)。

5. 委员会还欢迎于2001年3月1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取消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1999年),(第182号公约)。

二.一般执行措施

独立监测

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国人权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并且没有为有效地开展其职责获得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委员会进一步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加强儿童便利考虑在全国人权委员会内设立一个儿童人权局,但是这项建议没有予以执行。

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以使其符合有关尊重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相关的各项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评论(2002年),并且呼吁缔约国确保向全国人权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使其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考虑在全国人权委员会内设立一个儿童权利局或者一个儿童权利调查官。缔约国应确保儿童权利局或者儿童权利调查官具有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并便于所有儿童得到其援助,具有权力接受、调查和解决由儿童提交的申诉,特别是由受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交的申诉。

传播与认识

8.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在向广大公众,特别在向儿童宣传《任择议定书》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极其有限。

9.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任择议定书》的各项原则和条款在广大公众与在儿童中间得到广泛传播。

培训

10.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关专业类别,特别是军事、警察、其他治安人员及司法工人员没有适当地得到有关《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培训,缔约国没有提供此方面的资料也反映了这点。

1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对武装部队、警察、其他治安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权培训,确保他们获得有关《任择议定书》具体培训。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为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医务专业人员、教师、媒体专业人员和地方和区域官员等为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群组制定有关《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还邀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杀害儿童现象

12. 委员会严肃关注缔约国没有努力调查特别由于所控对平民百姓、医院、学校和人道主义运作进行炮轰和空炸,以及故意剥夺食品、医疗照料和人道行动,致使在2009年冲突的最后5个月内成百名儿童死亡的事件。

13.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确保立即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对杀害儿童的肇事者予以严肃指控量刑制裁,并确保不再发生杀害儿童的事件。为此目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在斯里兰卡的秘书长问责制问题专家咨询小组充分合作。该咨询小组将援助缔约国的教训与调解委员会建立一个可靠有效的问责制机制,并帮助其在这方面实施国际最佳做法。

失踪儿童和数据收集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武装冲突儿童的数据几乎完全是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儿童基金)2003年设立的数据库收集的。委员会严肃关注尽管在家庭追踪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主要由于没有一个协调的追踪结构,以及人道主义机构,包括那些具有家庭追踪和家庭团聚具体专长知识的人道主义机构在进入营地、过渡、遣返和再定居领域所遇到的种种障碍以至于上百名失踪儿童的下落没有得到澄清,许多儿童没有得到确认。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没有准确的关于死于冲突的儿童的数据,并关注这些家庭难以获得死亡证书。

1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查明所有命运未卜的儿童的下落,并促请缔约国为此目的收集所有《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领域的准确数据,包括在武装冲突中被征募和使用的儿童、失踪儿童、未陪伴和与家庭分散儿童以及与家庭团聚的儿童的准确数据。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保障国际与地方人道主义机构以及具有家庭追踪和家庭团聚方案方面具体专长知识的伙伴能够完全进入该国的北部和西部。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收集数据的基础之上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加速发布死亡证书的进程并且酌情进行DNA测试。

三.预防

预防非政府部队的征募

16.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有关防止在武装冲突中征募和利用儿童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还关注的是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特使关于前泰米尔猛虎人民解放组织司令在Ampara地区征募儿童的最近一次报告中所载的资料未能够予以核实,并担忧缔约国所持的关于此类征募需求不再存在的立场可能阻止通过防止和调查可能发生再征募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在受战争影响的区域缺少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服务,在那些区域只有有限的合格的官员被安置、装备和提供资金来解决成千上万名极其脆弱的儿童,因而预防工作受到阻扰。

17. 根据《议定书》第4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非国家武装集团征募和利用18岁以下人员的根源,并且防止其征募和利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如其报告(CRC/C/OPAC/LKA/1,第95段)内所表明的那样,为监视与防止为武装冲突征募儿童之目的立即在村庄一级设立委员会。委员会建议促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将儿童的福利和保护纳入其北部与东部的重建计划之内,并作为紧急事项在受战争影响的区域重建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服务。

人权与和平教育

18. 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对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教育部门需求进行了评估,其中还包括和平教育评估,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所有层次所有学校教程内关于具体人权教育的资料,也没有有关和平教育的资料。

19. 考虑到加强和平文化与促进和谐关系将保证儿童之间及广大社会的非暴力文化,而人权与和平的教育对加强和平文化与促进和谐关系至为重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向学校内的所有儿童提供人权教育,特别是和平教育,并且培训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通过解决冲突和同龄人调解培训帮助学生解决冲突问题。

地雷

20.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除雷和地雷风险教育方面作了种种努力,但是儿童仍然处于被杀伤人员地雷与未爆炸弹药杀害与致残的高度风险之中。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并非所有境内流离失所家庭在返回其原籍地区之前接受了有关地雷风险的教育并且没有向地雷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援助。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人道主义除雷股以及来自国际和非政府组织的除雷操作员进行合作,特别是通过加强为除雷活动提供资金,继续加强对地雷认识的运动以及除雷活动;

(b)考虑为受地雷爆炸及其他武装冲突后果影响的儿童设立一个特殊的康复方案,并且特别通过提高向社会工作中心的资源调拨以及提高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覆盖面,确保所有受影响儿童能够获得此类方案的援助;

(c)在已确定或者已怀疑具有地雷风险的农村地区,与民众社会协调,特别在市镇一级与民众社会进行协调,确保境内流离失所家庭在其返回之前、返回期间及之后向其提供有关地雷风险的教育,并实施儿童友好的教育措施;

(d)考虑加入《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公约》。

四.禁止及相关事项

立法

22. 委员会欢迎2006年1月1日《刑法(修正)第16号法案》将从事和征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的行为以罪行论处,然而委员会严重关注的是至今没有一起按照新法的起诉,那些征募和利用儿童的人仍然逍遥法外。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调查与泰米尔猛虎解放组织有关系儿童的下落,以及调查有关政府官员参与Karuna集团征募儿童的指控的进展缓慢。

2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特使在其2009年12月报告中所建议的那样,作为优先事项,确定与泰米尔猛虎解放组织有关联的其余儿童的下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更为具体的步骤实施秘书长的建议(S/2009/325,第58(c)段)确保有效实施对儿童征募的“零容忍”立场,有系统和有力度的调查每一起举报案例,对负有责任的肇事者进行起诉和定罪,并完成由部委间委员会着手进行的对政府官员串通诱拐与征募儿童案件的调查。

学校的军事占领情况

24. 委员会严肃关注,一些学校仍然由缔约国武装部队占领,用于收纳(分裂主义者)。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在此类占领之后所留下的学校设施破烂不堪。

2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立即停止对学校的军事占领与使用,严格确保遵守人道主义法和区别原则,停止使用V/泰米尔MV学校的初小部分以及在Varuniya的Omantahi中心学院收容分裂主义者;

(b)确保立即彻底修复因军事占领而被损坏的学校基础设施。

军事学校活动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坚持由教育部监督士兵训练队的行政、课程和运作。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士兵训练队培训包括在行军操练中使用火器。

2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士兵训练队的培训不包括任何军事活动。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的精神,禁止所有儿童操作和使用任何火器。

五.保护、康复和融合

限制儿童人道主义援助准入的问题

28. 2010年6月正当境内流离失所家庭,特别在难民营内的家庭面临食物短缺要求紧急援助时,国防部向所有治安部队的指控官发布命令停止所有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和国际与国家非政府组织的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对此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

2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及其他适当的行为者有权利提供支持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服务。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取消对人道主义组织活动的不必要的限制,确保无阻挡地向要求紧急援助的境内流离失所家庭及儿童提供援助。

罪行受害者和见证者的保护

30. 委员会关注地指出自2008年以来在通过援助和保护罪行受害者和见证人法案方面几乎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结果,目前在缔约国内没有为见证人提供任何保护,影响了有效调查在武装冲突中征募和利用儿童的案件。委员会还对举报武装冲突中征募和利用儿童的人受到报复、恐吓和威胁的案件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该项法案草案含有若干缺点,载有一些不足的条款,未充分考虑儿童特殊需求。

3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确保其法律符合涉及保护罪行受害者和见证人的国际接受的准则和最佳做法,仔细审查可能影响有效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见证人的见证人保护法的缺点,并加速该法的通过。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该法律在威胁评估、保护和援助方面完全考虑到儿童的具体需求。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立即实施见证人保护方案并给予其充足的资源以便特别在方案保护司纳入在儿童工作方面经特别培训与具有经验的工作人员。

按照紧急条例拘留儿童的问题

32. 委员会深切关注,根据2005年紧急(杂项规定与权力)条例第1号以及防止恐怖主义法,被怀疑犯有与安全有关违法行为的儿童仍然或者可能继续处于关押之中。委员会严肃关注这些儿童可能在未公开的关押场所被拘留达一年左右,并被拒绝获得律师、家庭成员、法官或任何主管部门的援助,对他们的拘留合法性提出质疑。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进一步进行调查确保儿童不再按治安或反恐怖主义条例受到拘留。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不得拖延立即废除可在正规司法制度之外用来拘留儿童的紧急条例。

34. 委员会注意到,为与武装集团有联系儿童通过了有关儿童友好康复与融入程序的2008年第1580/5号紧急条例。该项条例为康复与融入进程规定了司法干预。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该项进程与国际青少年司法标准不相符合,特别是关于儿童得到律师援助的权利以及对他们被置于保护性收容中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方面与国际青少年司法标准不相符合,因此紧急条例没有得到联合国机构的支持。

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适用于儿童康复和融合的法律框架,确保儿童:

(a)能够行使其发表意见权、向其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副本并且向其通报经地方行政官审查的证据;

(b)允许得到律师的援助;

(c)能够向更高级的主管部门质疑其拘留的合法性,并向其提供有利于他们的补充证据。

康复中心

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提供资料:经康复的所有667名儿童,其中一些在康复中心与其家庭分隔了很长的时间,现在已被释放与其家庭团聚。然而,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军队人员参与了康复方案的管理。

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如1580/5号紧急条例所规定的那样立即建立基于家庭和社区的康复方案,基于中心的康复只能用于作为最后的手段。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康复中心的管理和运作符合《与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相关联的儿童的原则和准则》,特别确保军队人员不得参与这些中心的管理。

先前与武装集团有联系的儿童的刑事责任

38. 委员会注意到的积极方面是缔约国向委员会确保先前与武装冲突有联系的儿童,包括那些因治安和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指控而被关押的儿童永远不会面临指控。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没有正式文件澄清先前与武装集团有联系的儿童的刑事责任,仍然可以设想在实施同样适用于成年人与儿童的2006年9月1462/8号紧急条例以及其他其他治安与反恐怖主义法时可能对儿童进行起诉。

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立即向所有司法当局发布一条指令,明确声明不得因儿童与武装集团的联系而对其提出起诉,从而将其不起诉涉及武装冲突的儿童承诺正式化。

高度警戒区

40. 委员会注意到在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对话中,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解释是保留高度警戒区是为了在受战争影响区域开展除雷活动。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设立了这些高度警戒区,特别在Shanthapuram和Indupuram (Mullativu和Killinochchi区)、在Silvathurai和Mullikulam (Puttalam和Mannar区)以及在Sampur (Trincomalee区)及其他特设地区设立了高度警戒区,致使成千上万户家庭及其子女长期以来始终处于流离失所状况,一些呆在过渡营内,其他一些与收纳家庭在一起或者无法获得其土地。

41. 委员会提请注意《联合国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住房和财产收回原则》,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利收复被武断或非法剥夺的住房、土地和/或财产,还提醒缔约国毫不含糊地将归还权优先作为对流离失所的可取补救方式,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速在受战争影响区域的除雷进程以便迅速地消除高度警戒区,确保那些家庭能够返回到其原籍区。

心理社会支持

42. 委员会注意到作为积极的方面在全国儿童保护局主席的监视下设立了一个由多领域成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对前儿童战斗员进行深入评估并给予心理社会支持,并还拟定了关于儿童战斗员保护性照料、康复和融合指南。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向成千上万名前儿童士兵提供其所急需的心理社会支持方面的进展缓慢,委员会还对心理保健服务不足表示关注。

4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能够向儿童提供的心理社会援助,雇用更多的精神保健工作人员及其他专业化专业人员为武装冲突的儿童受害者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小武器

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从各个方面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行动纲领》的承诺,并于2004年设立了一个小武器问题全国委员会,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内非法小武器泛滥成灾,继续对儿童的安全和治安造成了重大的威胁。

4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快为消除和控制武器的获得,包括小武器,制定一项政策并确保只有在严格的政府控制下才可以进行小武器的买卖。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46. 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882(2009年)号决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制定与执行旨在充分实施《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措施时,继续与联合国各机构与方案进行合作,特别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进行合作,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并且进一步加强和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七.后续行动与宣传

4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彻底执行本建议,其中主要将本建议传达到国防部、最高法院、内阁成员和议会成员,并传达到所有有关国家和地区当局,供其适当考虑并进一步采取行动。

49.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通过互联网(但不仅限于)向民众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广泛宣传本初次报告及缔约国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以引发对《任择议定书》其实施和监督的讨论与认识。

八.下次报告

50. 根据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在于2015年10月1日到期之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纳入关于实施《议定书》及这些结论性意见的资料。委员会进一步请求缔约国尽快按照《儿童公约权利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将于2008年10月22日到期的初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