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拉托维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6年1月13日举行的第2062次会议(见CRC/C/SR.2062)上审议了拉托维亚的初次报告(CRC/C/OPAC/LVA/1),并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OPAC/LVA/Q/1/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6年1月29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LVA/CO/3-5)及同日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LVA/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以下文书:
(a)《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7月;
(b)《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6月;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1年12月;
(d)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1991年12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领域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尤其是:
(a)缔约国修正了《刑法》,禁止拉托维亚国民参与违反国际法的武装冲突,限制为武装冲突筹资、信息宣传和采取其它形式来支助参与国外武装冲突者,2015年2月;
(b)关于向遭受非法活动影响的儿童提供所需援助程序的第 1613 号内阁条例,2009年12月;
(c)《内政部和监狱管理局系统各机构特殊服务职等人员服务职业方向法》 ( 第 7 条第 1 款 )规定,内政部和监狱管理系统各机构的专业服务不得招收儿童,2006年10月通过;
(d)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该国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
三.一般执行措施
传播和提高认识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就《任择议定书》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也没有向武装部队成员及广大公众,包括儿童及其家人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规定。
7.遵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采取让传媒更深入参与提高认识方案的宣传工作,使武装部队成员、广大公众,尤其是儿童广为知晓《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
培训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通过国家警察学院和国家边防警察学院提供的若干学习教育方案框架来解决有关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主题,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为军方和执法人员,包括为那些从事国际维和行动的人员开设课程,就有关儿童权利和《任择议定书》条款规定进行专门培训。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任择议定书》系统地列入对所有相关专业团体,特别是武装部队成员、国际维和部队成员、执法人员和移民局官员、检察官、律师、法官、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教师、传媒专业人员以及地方和各区县官员的培训。
数据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收集有关可能曾在国外被征集入伍或参加敌对行动后进入缔约国寻求庇护、难民、移徙和无人陪伴儿童的数据。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项机制,全面收集可能曾在国外被征集入伍或参加敌对行动后进入缔约国寻求庇护、难民、移徙和无人陪伴儿童的数据,并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和民族加以分类。
四.预防
军事教育
12.委员会注意到,10岁以上的儿童可以参加国防部主持开展的志愿“青年卫队”运动,目的是对青年人进行国防教育。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青年卫队”方案包括儿童参加涉及武器和军事训练的活动。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在“青年卫队”里,禁止不满18周岁的儿童进行涉及使用武器的军事训练,建立定期监督“青年卫队”的方案,确保其课程和教学人员遵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人权与和平教育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应征入伍者和现役士兵是否定期和强制性地得到人权与和平教育,包括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教育。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应征入伍者和现役军事人员的强制性教学大纲内纳入人权与和平教育以及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教育。
五.禁止及相关事项
现行刑事立法和条例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CRC/C/OPAC/LVA/Q/1/Add.1,第26段)中提供的信息,即《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八条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和使用儿童须负刑事责任,这已列入《刑法》第74条。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刑法》第74条在战争罪行不完全清单中提到在武装冲突中征募和使用儿童罪,而只是隐晦地加以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刑法》中没有明确提到刑事责任也适用于非国家武装团体。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在敌对行动中征募和使用不满18周岁的儿童,使他们卷入和参与的行为明确定为犯罪。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规定对没有缔约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犯下的侵犯缔约国或其居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具有域外管辖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引渡需要符合双重犯罪的要求。
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罪行的引渡取消双重犯罪的要求。
六.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该国境内不存在遭《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犯罪行为伤害的儿童,包括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徙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任何机制在早期甄别可能曾在国外被征集入伍或参加敌对行动后进入缔约国的难民、寻求庇护、移徙和无人陪伴儿童。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在早期甄别来自存在武装冲突或者发生过武装冲突的国家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徙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以及可能曾经参与武装冲突的此类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负责甄别工作的人员受到培训,了解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掌握体恤儿童的面谈技能。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制订方案并提供专项服务,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适当援助,促进他们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并加强其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探索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实体的合作。
八.后续行动和传播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为此特别要向议会、国防部等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主管机构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展开辩论和提高认识。
九.下次报告
2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额外资料,说明执行《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