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VEN/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November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4年9月2日举行的第1905次会议(见CRC/C/SR.1905)上审议了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RC/C/OPAC/VEN/1),并在2014年9月19日举行的第192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但是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没有提交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感到遗憾。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由多个部门的高层代表组成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4年9月19日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VEN/ CO/3-5)以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VEN/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13年6月;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2005年4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0年6月;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1999年4月;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1956年2月;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1998年7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的各个领域采取积极措施,具体而言包括:

2013年6月通过了《裁军和武器弹药管制法》;

2009年12月通过了《禁止电子游戏和战争模拟玩具法》;

2009年6月通过了《打击绑架勒索法》;

2006年9月通过了《设有互联网、电子游戏和其他多媒体场所的少年儿童保护法》;

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作出声明,宣布应征和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6.《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的法律系统中可直接适用,若国际协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国际协定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对于《任择议定书》的一些条款尚未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律感到关切。

7.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国内法律,以便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完全纳入国内法律。

国家行动计划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关于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计划中应包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完成《2015-2019国家少年儿童行动计划》,该计划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并为落实该行动计划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协调

10.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国防部等不同机构之间如何协调,以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感到遗憾。

11.关于委员会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第13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指定一个协调机构,能够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各部门之间统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之下有关儿童权利活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缔约国应确保为该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宣传和提高认识

1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已经采取了一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举措,在武装部队中也进行了宣传。然而,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资料,说明这些举措的内容和范围,以及针对的目标群体感到遗憾。

1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向广大公众,尤其向教师、儿童及其家人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

培训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举措,但是对于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资料,说明围绕《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组织了哪些专项培训感到遗憾。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武装部队的所有军事和文职人员,包括参与国际维和行动的人员提供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培训,并将《任择议定书》条款系统地纳入培训课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尤其是从事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工作的机构、警察、律师、法官、军事法官、医疗专业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记者,都能得到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

数据

16. 委员会深表关切,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分类数据,原因是缔约国缺乏儿童权利方面的中央数据收集系统,也没有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数据。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中央数据收集系统中纳入以下各方面的数据:

可能曾在缔约国境内和/或国外被征募入伍或参与敌对行动的儿童,包括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征募儿童入伍和/或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时间、期限和方式也应收录在内;

受益于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的儿童。所有数据均应按照性别、年龄、国籍、民族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标准分类。

四.预防

预防非国家团体征募儿童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称其境内不存在非国家武装团体。然而,不断有大量报告表明,邻国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在边境地区征募和/或使用儿童(包括女童),委员会对此深表关切。

19.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任择议定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预防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或使用儿童,特别是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土著儿童,以及贫困儿童或农村儿童。委员会就此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政或制度措施,预防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儿童,保护儿童免受这些团体的暴力。拟订有关措施时必须考虑到贫困和歧视等征募儿童的根本原因,以及受害女童的特殊需要;

建立适当机制,甄别那些面临被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或使用的风险的儿童,包括贫困儿童和/或偏远地区或农村儿童,以及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土著儿童、非洲人后裔儿童和移徙儿童;

面向边境地区的儿童、家长、教师和所有其他利益攸关方,制订宣传和教育方案,宣传参与武装冲突的消极后果。

军队院校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了关于军队院校办学情况的资料。然而,缔约国没有提供在军队院校就读儿童的分类数据,也没有一个有效、独立的申诉机制,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收集在军队院校就读儿童的分类数据;

为在军队院校就读的儿童建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机制。

普通院校中的军事教育

22.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有报告称,预备军事训练是普通院校和职业教育的必修课程;

2011年国防部决定制订一项综合军事教育计划,内容包括将“综合国防教育”科目纳入普通院校的必修课程。这项决定指任平民武装部队(“玻利瓦尔民兵”)负责在学校实施这一科目,委员会对此深为关切。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明令禁止在普通院校和职业教育中开展预备军事训练;

修订国防部2011年制订综合军事教育计划的决定,以便确保取消普通院校中与军事训练有关的课程,确保所有科目均由合格的平民教师授课。

人权与和平教育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宣传和平文化的情况,包括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问题和将人权教育作为中小学课程和师资培训方案中的必修内容。

25.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人权与和平教育,特别是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内容,纳入所有学校的课程和师资培训方案。

五.禁止及相关事务

现行刑事立法和条例

26.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禁止强制征兵,而且《征兵和服役法》规定服兵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但是法律没有明确将武装部队征募和使用儿童兵列为罪行,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还令委员会遗憾的是,除了《打击绑架勒索法》禁止武装团体强行征募儿童外,法律没有明确将私营保安公司等非国家武装团体,以其他形式征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做法,列为罪行。

27.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修订刑事立法,明确规定,武装部队和私营保安公司等非国家武装团体以所有形式征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不满18岁儿童的行为,均属于犯罪。缔约国应确保法律规定的惩处措施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

28. 委员会还表示关注,虽然法律禁止向儿童提供武器,但是仍有记录显示儿童可以获得武器。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没收目前在儿童手中的一切武器,确保儿童无法获得武器弹药,为此要调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执行《裁军和武器弹药管制法》;

调查所有向儿童出售武器的案件,起诉据称责任人,并对获罪者加以适当惩处;

确保负责裁军和管制武器弹药销售的人员了解《任择议定书》,确保他们依照议定书的条款做出决定。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3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对所有引渡案件均要求符合双重犯罪的标准感到关切。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国内法律使缔约国能够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引渡案件不要求符合双重犯罪的标准。

六.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3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邻国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在边境地区征募和/或使用儿童(包括女童),而缔约国没有就有关报告启动任何调查。还令委员会遗憾的是,民间社会组织2012年就此向国家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从未得到处理。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立刻对邻国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和/或使用儿童的所有案件展开彻底调查,起诉据称责任人,并对受害者给予补偿;

为有关管理部门制定专项条例和章程,确保对非国家武装团体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期间,儿童的权利得到保护;

确保存在便于儿童使用的申诉和保护机制,并为之提供适当资源,特别是在边境地区。

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援助

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的社会方案,但是对于没有帮助《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专项方案感到遗憾,这些儿童的需求十分特殊。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甄别能够受益于这些方案的儿童,例如在边境地区被邻国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和/或使用的儿童,以及可能曾在国外被征募入伍或参与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项机制,用于甄别可能曾经被征募和/或在敌对行动中被使用的儿童,包括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援助,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并融入社会。这些措施应包括:仔细评估这些儿童的状况;加强儿童可用的法律咨询服务;按照《任择议定书》,提供直接的、适合不同文化的、为儿童着想的跨领域援助,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并融入社会;

确保所有受害儿童及其家人有权提起适当程序,在无歧视的情况下要求为损害作出赔偿;

为落实上述各项建议,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技术援助。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的合作,并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工作中寻求加强与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合作。

武器出口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裁军和武器弹药管制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项法律未将出口和/或过境转运武器至儿童可能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明确列为罪行。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法律,将出口和/或过境转运武器,特别是轻小武器,至儿童可能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列为罪行。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39.委员会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为此特别要向议会、国防部等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主管机构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展开辩论和提高认识。

九.下一次报告

4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相关资料,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