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5年5月27日举行的第2006次会议(见CRC/C/SR.2006)上审议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RC/C/OPAC/LAO/1),并在2015年6月5日举行的第2024次会议(见CRC/C/SR.2024)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OPAC/LAO/Q/1/Add.1)作出了书面答复。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1年2月4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LAO/CO/2)及2015年6月5日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LAO/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3月18日批准了《集束弹药公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9年通过了《国防义务法》,促进了国家层面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

三.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

6.委员会注意到国防部对协调《国防义务法》的执行负首要责任,《国防义务法》是执行《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国家立法。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实践中国防部履行其任务时并未充分考虑到《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防部的协调责任完全包含对各部委(包括省级层面)执行《任择议定书》进行有效协调和监测。

独立监测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来定期监测在实现《任择议定书》所规定儿童权利方面的进展及受理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9.参照以往的建议(CRC/C/LAO/CO/2,第15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设立一个独立机制,以监测《任择议定书》所规定权利的落实情况,并以顾及儿童特点的方式及时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军事人员宣传《任择议定书》和《国防义务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种培训不成体系,向有关部委、儿童和广大公众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努力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培训课程没有系统地开展,而且仅限军事人员参加。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宣传工作,使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包括省级层面)了解《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b)开展具体的宣传活动,以提高家长、教师、学生、儿童和民间社会成员的认识;

(c)向所有相关专业群体,尤其是移民当局官员、执法人员、律师、法官、医疗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系统全面地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教育;

(d)为上述任务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数据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一种机制对《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领域的数据进行系统的收集、分析和监测。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有关执行《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领域的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并根据收集的资料和数据制定全面的政策和方案,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或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

四.预防

年龄核实程序

14.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由于通讯困难,农村的父母和行政当局缺乏有关法律程序的知识,较小的农村地区没有民事身份登记机构,导致一些在偏僻小山村出生的儿童可能未进行出生登记(见CRC/C/LAO/CO/2,第34段)。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来自农村地区的父母常常很难得到提供出生证明机构的服务,这阻碍了有效执行年龄核实程序。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签发出生证明的系统尚未实现计算机化管理。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继续加强努力,按照委员会以往的建议(见CRC/C/LAO/CO/2, 第35段),通过流动登记站等方式确保所有儿童均获得出生登记,以此预防招募儿童加入武装冲突,包括生活在偏远地区和村庄的儿童及流落街头的儿童;

(b)消除一切障碍,使所有儿童均能获得出生登记;

(c)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出生登记系统实现计算机化管理;

(d)确保所有招募专业人员或合同制人员的军事机构和警察部门及所有军事院校均严格遵守现行征兵程序,并制定措施查明未满18岁者使用伪造证件的情况。

(e)寻求国际援助,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援助,以确保对出生登记进行集中统一的计算机化管理。

人权教育

16.委员会注意到的积极方面是,缔约国通过开展关于冲突的负面影响的教育活动努力灌输和平文化。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中小学课程中没有关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教育的具体模块。

17.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努力将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教育系统地纳入学校课程,尤其要提及《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事立法和条例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防义务法》和《人民安全保护部队法》禁止招募未满18岁者入伍。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律对招募儿童加入国家军队的行为并未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法律将非国家武装团体或私人安保服务招募儿童的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罪。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武装力量以及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私人安保服务招募和使用未满18岁儿童从事敌对活动的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罪。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境外发生的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行为不行使管辖权。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引渡需符合双重犯罪要求。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切实措施,确保国内立法使其能够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包括招募或征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或利用他们参与敌对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引渡废除双重犯罪要求。

六.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一种机制可用于甄别可能曾被招募或被利用从事境外敌对活动的儿童,尤其是在缔约国领土内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徙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充分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徙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尽早查明可能曾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并确保负责甄别工作的人员接受过培训,了解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并具有符合儿童特点的面谈技能。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适当援助,促进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

地雷和未爆炸弹药

2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建立未爆炸弹药和地雷行动国家监管机构,但委员会对儿童被地雷和未爆炸弹药炸死和/或炸残的高风险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实行的地雷和未爆炸弹药受害者援助方案没有充分为受害儿童提供康复服务,也没有解决他们的具体需求。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防雷宣传和排雷活动,以保护儿童免遭地雷和未爆炸弹药的伤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制定顾及儿童特点的方案,以确保提供满足受害儿童特定需求的适当服务,尤其满足因残留地雷和未爆炸弹药致残儿童的需求,并向他们提供身心康复服务以及社会援助。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争取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联合国其他有关实体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合作。

八.批准《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尤其向议会、相关部委(包括国防部)、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公民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结论性意见,以促进讨论并关注《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

十.下次报告

28.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以及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