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MNE/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八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黑山

1.委员会在2010年9月20日举行的第1560次会议(CRC/C/SR.1560)上审议了黑山的初次报告(CRC/C/OPAC/MNE/1),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任择议定书》下的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AC/MNE/Q/1和Add.1)。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了开放、坦诚和建设性对话。然而,它表示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按照2007年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订正准则来编写(CRC/C/OPAC/2)。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应该结合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对缔约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情况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OPSC/MNE/CO/1)以及对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MNE/CO/1)来阅读本结论性意见。

一.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

(a)2006年10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b)2006年8月批准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

(c)2006年6月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二.一般执行措施

国家行动计划

5.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国家儿童问题行动计划(2004-2010)》中没有清楚说明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战略目标和规定。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新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列入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目标、规定和活动,例如提及和平教育以及传播《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等。

协调

7.委员会注意到,卫生、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以及国防部负责《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和监督。然而,这一职能是否得到一贯和系统履行并不清楚。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建立任何机制和程序来评价《任择议定书》的履行情况。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儿童权利理事会的权限,以便有一个机构有效协调各有关部委的活动,授予该机构有关权限,并向该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便能够评价任择议定书的遵守情况。

传播和提高意识

9.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提高广大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意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六条第2款,确保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和政府官员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培训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中说,参加维持和平行动的人员都要接受两个星期的培训,以便了解在战争中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识,包括《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培训。然而,委员会也关切参加维和行动的人员和与儿童打交道的有关专业团体人员可能没有接受《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和充分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黑山军队参加国际部队的法律”以及“民防、警察和公共行政机构人员参加维和行动的法律”中列入有义务向参加维和任务人员提供《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教育和培训的规定。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对武装部队成员,包括参加国际维和任务的人员,进行《任择议定书》的教育和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与儿童打交道和为儿童服务的所有有关专业团体的人员,包括参加招聘的军事官员、法官、检察官、移民官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预防

自愿应招

13.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所有情况下,包括战争状态或军事戒严期间,禁止18岁下青少年参加武装部队。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国防法》和《黑山军队法》,以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为此着手修订在批准《任择议定书》发表的声明。

和平教育

15.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教育已纳入中小学课程,但仍关切没有计划将和平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16.关于教育宗旨的第1(2001)号一般性评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将和平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特别提及《任择议定书》明确载述的罪行。

四.禁止和相关事项

刑法和现行条例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任何武装团体,但关切的是,没有任何明确条款规定将不同于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招募儿童定为犯罪。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法中作出专门规定,将招募儿童参加不同于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定为犯罪。

管辖权和引渡

19.委员会注意到经国家最高检察官批准后可行使域外管辖权。然而,它仍表示遗憾的是,行使域外管辖权,必须遵守双重犯罪标准。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国内立法使它能够对《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建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并建议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建立域外管辖权,不受双重罪行标准限制。

五.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协助身心康复

21.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报告中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认定进入黑山境内的可能在国外参与过武装冲突的儿童的身份。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对可能参与过武装冲突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的难民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的识别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向这些儿童提供适当援助,帮助它们获得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六.国际协助和合作

国际合作

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支持多边和双边活动,以保障参加过武装冲突的儿童的权利,特别是鼓励采取预防性措施,以及协助受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之害的儿童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武器和武器出口

2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对话中说明了在国内开展运动,鼓励公民交出手中拥有的小武器和轻武器,以便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军事武器和设备的每一次销售、出口和过境均须得到外交部、国防部和内政部的许可,而且已设立不得向其出售武器的国家清单,因为这些国家已知或有可能征募或雇佣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立法中没有任何具体条款,禁止向已知或有可能招募或雇佣儿童参加敌对冲突的国家出售武器,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保存火器和武器的危险的意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负责管理武器,包括小型和轻型武器以及军事设备的销售、出口和过境的人员了解《任择议定书》,并在相关决策制定过程中以此为指导。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考虑具体禁止向已知或有可能征募或雇佣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武器,包括小型和轻型武器。

七.后续行动和宣传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尤其是向国家首脑、最高法院、议会、相关部委和地方主管机构传达这些建议,供其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各种手段,包括互联网(不限于互联网),向公众、公民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包括社会工作者、媒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开展辩论和提高认识。

八.下次报告

28.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将于2015年10月1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