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COL/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June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哥伦比亚

1. 委员会在2010年6月4日举行的第1528次会议上审议了哥伦比亚的初次报告(CRC/C/OPAC/COL/1);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第1541次会议上(见CRC/C/SR.1528)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C/C/OPAC/COL/Q/1/Add.1),并赞赏与缔约国一个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以和平问题高级专员为首,同时包括国防部的代表。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下列文件阅读:委员会2006年6月8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COL/CO/3)以及2010年6月11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COL/CO/1)。

4. 委员会对影响了哥伦比亚人民数十年的激烈而复杂的武装冲突、而且难以找到持久解决办法和结束这一痛苦表示关切。

一.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通过2006年第1098号《关于儿童和少年的法律》(El Código de la Infancia y Adolescencia)及其关于保护他们不被武装集团利用和招聘的规定(第20条)。

6. 委员会注意到哥伦比亚宪法法院的判决记录中广泛提到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在2004年第T-25号判决和随后的命令,特别是在2008年的Auto 251 (其目的是保护国内流离失所的儿童)中;委员会认为这是一种积极现象。

7. 在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方面,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积极现象是:

公开邀请人权理事会各专题特别程序访问以及这些人权机制的多次访问,访问之后提出了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有关许多问题,并在这方面提出建议;

自1997年以来,哥伦比亚一直有一个国家办事处在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

2008年自愿接受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0)号决议设立的报告和监督机制;

与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合作。

二.一般执行措施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利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08年以来采取的措施,但对关于武装部队非法杀害包括儿童在内的平民的报告再次表示关切(CRC/C/COL/CO/3,第44段),在战斗中,儿童被作为游击队成员杀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时也承认,不断有人报告这种严重侵犯生命权的事件,而政府则没有采取足够措施进行调查和制裁那些负有责任者。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军事司法系统仍然声称对有关调查有管辖权。

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制止武装部队对儿童的法外处决,并立即进行公正调查,依法将负有责任者停职,对其进行起诉并给予适当制裁。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证人。委员会强调,军事刑事司法机关不适合进行有关调查。

协调

10. 委员会注意到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家庭福利研究所)负责协调《议定书》的执行,但仍然担心,与其他有关实体,包括人权监察办公室、国防部、促进和平高级专员、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司法、地区和地方当局的协调还不够充分。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加强家庭福利研究所与其他有关实体之间的协调,包括人权监察办公室、国防部、促进和平高级专员、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司法、地区和地方当局。

宣传和了解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广大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了解很少,有关规定的宣传,特别是在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对儿童、家庭、教师和地方当局的宣传还不够。

1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广大公众、地方当局、教师、儿童,特别是在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对媒体对可能被利用进行敌对活动的儿童的消极报道,并采取制约措施。

培训

14. 委员会对下述情况感到关切:有关专业人员,特别是军人、警察和在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受到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充分培训。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武装部队人员的人权培训,特别是要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专门培训。另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对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的专业群体,特别是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教师、媒体专业人员、地方和地区官员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情况。

资料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收集有关参加再融合方案的儿童人数的资料作出了努力,但对为收集有关《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资料进行的协调不够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从准军事集团中遣散的儿童人数的资料不够全面,缔约国在努力查明那些在被征召进入准军事集团时还是儿童的人。

17.委员会建议负责收集资料的政府机关,即国家行政统计局(统计局)采取进一步措施,协调家庭福利研究所、国防部、人权监察办公室、首席检察官办公室、警察总监办公室和促进和平高级专员等实体收集的资料并使其系统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所收集资料按性别、年龄和族裔分列,并将其用于政策规划和评估。

三.预防

预防措施

18. 委员会对为防止征召儿童所做的许多努力表示满意,包括:

早期预警系统(预警系统)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很多报告表明儿童可能被征召和被迫离开家园,而多数这种情况没有引起早期预警;

人权监察员和社区人权监察员在特别易受武装冲突影响地区,包括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人社区的重要作用。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中负责儿童的单位缺少资源,而社区人权监察员则没有被充分顾及,没有国家持续提供的经费;

2007成立防止征召儿童部门间委员会(第4690号法令),确定了要优先干预的约120个城市。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地方的这种委员会缺乏经费,也未能与民间社会充分合作。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早期预警系统提供充足资源,在风险分析以及根据风险报告和预警制定措施时要特别注意防止征召儿童的义务;

通过增加和持续提供国家资金,扩大人权监察机构,特别是,在受武装冲突影响地区的社区人权监察机构,包括儿童特别容易被非法武装集团征召的土著社区和非裔哥伦比亚人社区;

确保防止征召儿童部门间委员会,包括地方的这种委员会,能持续获得充足资源。加强协调参与预防的各国家实体的工作,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和与儿童的协商,制定和执行评估方案作用的措施。

人权维护者

20. 委员会深切关注不断发生的对人权维护者,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者的袭击和恐吓。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护人权维护者,对袭击他们的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9年访问哥伦比亚之后提出的建议(A/HRC/13/22/Add.3)以及美洲人权委员会关于美洲人权维护者的报告(2006年)中提出的建议。

地雷

22.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总统反地雷综合行动计划做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防止使用地雷和排雷做出的努力不够,报告的平民伤亡数数目低于实际数目。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旨在减少伤害的现行地雷预防计划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儿童,确保与民间社会协调努力,采取适合儿童的教育措施,特别是在已发现或怀疑埋有地雷的农村地区。

和平教育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倡和平教育,并在120个城市推行一个促进非暴力文化和使儿童了解其权利的战略;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所做的努力还不够,特别是在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教育课程符合《公约》第29条的规定,并鼓励缔约国将和平教育系统地纳入整个学校系统。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

四.禁止和有关事项

非国家武装集团的招募

26. 委员会对非法武装集团不断广泛招募和利用儿童感到憎恶。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尽管FARC-EP和ELN都曾承诺不招募15岁以下儿童,但它们还是不断这样做,这构成了战争罪。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拒绝应征的儿童不是被杀害,就是被迫离开家园;非裔哥伦比亚和土著儿童尤其易受伤害,因为他们所在社区时常受到武装冲突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在准军事组织被解散之后,又出现了新的非法武装集团,这些组织违反《议定书》第4条招募和利用儿童。

27.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按照《议定书》第4条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消除根本原因,防止不同于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集团招募和利用18岁以下的人。尤其要注意防止招募非裔哥伦比亚儿童和土著儿童,应当与受影响社区协商制定这类措施;

缔约国在与非法武装集团进行谈判和会谈时要确保特别和充分注意被招募或利用来进行敌对活动的儿童;

在停火与和平谈判期间,要使所有各方了解根据《议定书》他们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应当成为任何和平协议和随后执行的一个组成部分;

缔约国切实执行关于招募儿童的现行刑事条款。

法规

28. 委员会对在《哥伦比亚刑法》(2000年第599号法律第162条)中将招募18岁以下儿童明确定为犯罪感到满意。委员会作为积极现象还注意到,这一规定既适用于非法武装集团,也适用于国家武装部队,这一罪行的定义包括儿童的直接和间接参加,也包括为情报目的利用儿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关于报告的招募儿童事件的1,015项调查正准备进行。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多数案件只是到正式开始调查的初步阶段就结束了,还关切的是,只有极少数案件得到判决,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只有两个。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执行《刑法》的规定,对招募儿童的案件及时进行公正调查,对负有责任者进行应有的起诉,并以适当刑罚对其进行制裁。

2005年第975号法律

30.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在根据2005年第975号法律解散准军事集团的过程中只释放了很少的儿童,总共400人,而被集体解散的总人数是31,000人。委员会注意到,要享受第975号法律规定的权益,非法武装集团将其招募的所有儿童全部交出是一个重要标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必须按照《刑法》第162条执行第975号法律,但令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第975号法律实际上使招募儿童的战争罪不受惩罚,因为有1,137供词说招募了儿童,但只提出了92项指控,而且至今不见有判决。

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适用于解散非法武装集团的法律框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和按照下列国际法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任择议定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的案例法。

管辖和引渡

3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缔约国说,有关境外管辖和引渡的法规中不包括《议定书》的规定。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确立境外管辖权以解决由其公民或与其有关联的人所犯或对这两种人所犯招募儿童的战争罪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承认《任择议定书》所规定义务的条件下进行引渡。

性暴力

34.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据报告,成为非法武装集团以及武装部队性暴力受害者的儿童,特别是女童,越来越多。委员会忆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22)和安全理事会第1882(2009)号决议,根据这些规定,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和强迫怀孕均构成严重战争罪。

35.委员会重申载于人权高专办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关于哥伦比亚人权情况的2009年年度报告中的建议(A/HRC/13/72,第105(d)段),其中要求首席检察官建立一个收集关于任何性暴力行为和基于性别的犯罪情况的可靠情报系统,国防部实行对这些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政策,包括立即将负有责任者解职。委员会强调防止有罪不罚的义务,并敦促缔约国对这种犯罪及时进行公正调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增加性暴力女孩受害者身心康复所需要的资源,并确保避免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发生二次受害现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执行《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1994年《贝伦杜帕拉公约》)以及美洲人权委员会在关于哥伦比亚武装冲突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歧视问题的报告(2006年)中提出的建议 。

用儿童作情报员

37.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尽管军队有相关禁令(缔约国报告,第189-190段),但如缔约国在对话过程中所承认,仍然有儿童被用作情报员,因而使他们面临被非法武装集团报复的危险。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被武装部队抓获或被从非法武装集团遣散的很多儿童后来都受到审问。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军队并不总是在规定的36小时时限内将儿童交给民政当局,特别是家庭福利研究所;而且,儿童向家庭福利研究所提供资料的保密没有充分保障。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军队严格遵守关于禁止为情报目的利用儿童的指令。家庭福利研究所应当确保对被遣散儿童所提供情报坚持保密以避免儿童面临可能的报复危险。另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关于为情报目的审问儿童的任何报告及时进行公正调查,并确保将武装部队中对此负有责任者停职,并给予适当刑事制裁。

利用和占据学校

39. 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告,非法武装集团利用学校征募儿童并处决试图阻止的教师。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仍然有报告说,武装部队占据学校并在学校附近采取军事行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在全境内保证受教育权利的义务,但它强调,学校附近的军事存在大大增加了学生受敌对活动影响和遭受非法武装集团报复的危险。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预防措施制止非法武装集团招募学童,包括改进保护都是的办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停止武装部队对学校的占据,保证严格遵守人道主义法律和区分原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关于武装部队占据学校的报告及时进行公正调查,并确保将武装部队中负有责任者停职,对他们进行起诉并给予适当刑事制裁。

民间军事活动

41. 委员会对2006年《关于儿童和少年的法律》(第1098号法律)第41条第29款感到满意,根据这一规定,武装部队必须放弃利用儿童进行民间军事活动。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由武装部队开展的大量民间军事活动仍然在学校和社区中进行,儿童被邀请参观军事设施并穿戴军装和警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时表示,将审查武装部队为军事目的开展有儿童参加的民间军事活动。

42.委员会作为一种积极现象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时表示意识到需要修改武装部队的做法,同时敦促缔约国切实执行2006年《关于儿童和少年的法律》(第1098号法律)。另外,委员会还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RC/C/COL/CO/3,第77(j)段),即:避免让儿童参与任何军事活动,包括对军事基地的学习参观或参加在学校开展的军事活动,因为当前的国内武装冲突破坏了关于区分平民的人道主义法律原则,使儿童面临非法武装集团报复的危险。

五.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身心康复提供援助

43. 委员会对由家庭福利研究所执行的遣散方案感到满意,在过去十年中,通过这一方案援助了4,200多名儿童。委员会作为积极现象还注意到,按照根据2008年第1290号法令制定的行政补救方案,查明了被武装集团招募的儿童和地雷受害者,他们是要优先受益的群体。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武装冲突中有大量儿童受害者,然而,他们没有得到全面补救,而且,在恢复身心健康方面,他们没有得到充足援助。委员会对儿童可能受到的歧视性待遇感到关切;他们能否得到援助可能要取决于他们是从哪一个非法武装集团被遣散的,而且,被从非法武装集团非正式释放的儿童不能受益于援助和康复措施。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为儿童采取全面补救措施,并确保充分考虑到性别特点,不论儿童是从哪一个非法武装集团遣散的,不带任何歧视地给予补救。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刑事诉讼中有儿童受害者作证的情况下,遵循《涉及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刑事司法问题指导原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的合作,以在其境内切实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和1882(2009)号决议。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的关于确保儿童不继续留在非法武装集团中的承诺,并鼓励缔约国按照秘书长的建议(S/2009/434,第83段)支持与有关各方一起制定行动计划。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制定和采取措施以充分执行《议定书》方面,继续与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合作,特别是与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及非政府组织合作。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2008年12月3日签署)。

武器出口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法规中明确禁止向据了解可能招募或利用儿童进行敌对活动的国家出口武器。

七.后续行动和宣传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落实这些建议,特别是要向议会以及促进和平高级专员、国防部、家庭福利研究所、司法机关、区域和地方当局等有关政府实体散发,以便适当考虑和进一步行动。

52.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媒体,特别是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促进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情况的辩论和了解,并促进监督。

八.下次报告

53.根据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详细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