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UZB/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July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2013年5月27日至6月14日)上通过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3年6月5日举行的第1800次会议(见CRC/C/SR.1800)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初次报告(CRC/C/OPAC/UZB/1),并在2013年6月14日举行的第1815次会议(见CRC/C/SR.181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详细说明《任择议定书》所保障权利的落实情况的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AC/UZB/Q/1/Add.1)。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的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任择议定书》的要求。但委员会向缔约国强调指出,2014年该区域有可能发生重要地缘政治变化,在此之前有必要按照《任择议定书》加强预防措施。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于2013年6月14日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UZB/CO/3-4)以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UZB/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1957年5月)及其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1993年9月)。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该国征兵最低年龄为18岁。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确认《任择议定书》全面生效的明确国内立法,因而《任择议定书》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7.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其国内立法进行审查,以便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充分纳入国内立法。

宣传和提高认识

8. 委员会注意到与儿童一般权利有关的广播和电视节目,认为这是一项积极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就《任择议定书》的各项原则对广大民众,特别是儿童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增加人们对《任择议定书》的了解和认识。同时,缔约国不妨考虑编写和宣传更多关于《任择议定书》的信息资料。

培训

1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现行培训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培训方案没有涵盖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有关专业人员,特别是军事人员、边境和移民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专业人员。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有关专业人员,特别是军事人员、边境和移民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专业人员组织关于《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培训方案。

四.预防

人权与和平教育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些军事学校允许学生选择学习人权和自由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的课程,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人权教育,包括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内容没有被作为必修部分纳入军事学校、小学和中学的课程,也没有被纳入教师培训方案。

13. 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人权与和平教育,特别是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内容,纳入包括军事学校在内的所有学校的课程。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儿童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18岁以下儿童,也没有将这些行为定为罪行。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立法,明确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18岁以下儿童,并将这些行为定为罪行。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任何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域外管辖权。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须满足双重犯罪要求才能进行引渡。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内立法明确授权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包括征募并在敌对行动中使用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取消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须满足双重犯罪要求才能进行引渡的规定。

六.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接纳了大量来自该区域冲突地区的难民并为他们提供了人道主义援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立法、系统方案或专业人员培训,未能确保对所有居住在缔约国境内、可能曾是《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进行早期识别,并使他们康复和重返社会。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可能曾卷入冲突或遭受与冲突有关的伤害和流离失所的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早期识别工作给予特别关注,并为他们提供特殊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治疗。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边境和移民机构工作人员、军队、教育专业人员和医务专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以便于尽早识别可能曾卷入冲突或受到冲突影响的儿童。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可能不具有难民身份的儿童在面临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危险时都有权享有特别保护地位。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争取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专员)、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以及联合国其他实体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合作。

2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武器出口和军事援助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所处区域武装冲突多发,且有时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但缔约国没有立法将对儿童可能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的武器出口和/或过境和/或军事援助明确定为罪行。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立法,将对儿童可能被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的武器出口和/或过境和/或军事援助明确定为罪行。

八.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24.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为此,尤其要向总统、相关各部、议会、宪法法院以及区域和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展开辩论和提高认识。

十.下次报告

27. 根据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