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COD/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九届会议

2012年1月16日至2月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刚果民主共和国

1. 委员会在2012年1月18日举行的第1674次会议(见CRC/C/SR.1674)上审议了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COD/1),并在2012年2月3日举行的第169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COD/1)以及对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C/C/OPAC/COD/Q/1/Add.1)。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2009年2月10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在《儿童权利公约》下所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COD/CO/2)一起解读。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的对话。

二.影响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因素和困难

4. 委员会重申它于2001年以来所表示的关注(CRC/C/15/Add.153,第6段),即若干其他国家和某些其他行为者,包括非国家武装集团和私营公司在缔约国境内就武装冲突对儿童的消极影响,违反《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某些规定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的责任。但是,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对确保在其境内保护所有儿童承担主要责任。

5. 委员会表示遗憾,正如联合国秘书长(S/2010/369, 第78段)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A/HRC/16/27, 第71段)所强调的那样,联合国人权机制在执行报告所述期间提出的建议方面几乎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尤其是在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问题方面。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表示出更大的承诺,以履行其《任择议定书》的义务,并为此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将涉嫌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犯其他战争罪,而且在缔约国武装部队中的存在严重破坏和平与安全的巩固的所有指挥官绳之以法。

三.积极方面

6. 委员会欢迎:

缔约国关于批准《任择议定书》所作的声明:即国家武装部队自愿征兵的最低年龄为18岁;

2010年11月19日批准《中部非洲管制小武器和轻武器及其弹药和可用于制造、维修和组装此类武器的零部件公约》;

2007年核准《保护被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伙非法征召或利用的儿童巴黎承诺》以及《关于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伙有关系的儿童的巴黎原则和指导方针》。

7. 委员会还欢迎:

2009年1月通过了《儿童保护法》,禁止武装力量、武装集团和警察等招募或利用18岁以下的儿童,并规定对这种行为处以10至20年的监禁;

2000年6月发布《总统令》,命令使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从武装部队中复员。

四.一般执行措施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8. 委员会深为关注地注意到,儿童仍然是当前的冲突中的主要受害者,特别是在缔约国的东部各省。委员会提到它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OD/2, 第33和34段),表示仍然感到震惊的是,冲突各方都在继续杀害儿童,并使儿童遭受最恶劣形式的暴力,包括酷刑和残割。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最深切的关注:

将儿童作为人盾、部队指挥官的保镖和性奴隶,并用以实施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屠杀和大规模强奸;

2009年2月缔约国发起的诸如“基米亚二号”行动等的军事行动对平民,特别是对儿童的剧烈影响;

据指称对Bambuti儿童及其家庭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冲突各方违反日内瓦四公约,继续蓄意袭击学校和医院。

9.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对保护平民,特别是儿童负有主要责任,这应该在所有军事行动中放在优先地位;缔约国应根据区分、区别、相称性、必要性和谨慎等要求防止平民伤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果断的措施,确保平民致死致残的情况不再发生,确保对所有的案件迅速作出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并通过适当制裁对经发现负有责任的人实行有效制裁。

立法

10. 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优先于国内立法并在国内司法制度中直接适用,这是积极的一方面,但它表示关注有效执行该议定书方面的措施有限,《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很少在法院援引和适用。

1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有效地实施《任择议定书》。

协调

12. 委员会注意到部际人权委员会在涉及到《任择议定书》的一些活动方面的作用,但它关注:在协调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没有一个具体的机构,在改革和帮助国家儿童理事会发挥这项作用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有限。

13. 委员会重申它的建议(CRC/C/COD/CO/2,第13段),即:缔约国确保规定一项适当的授权,并向国家儿童理事会拨出人力和资金,使之能够有效地开展协调工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国家儿童理事会获得适当程度的权利。

行动计划

14. 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国际人权机制在过去几年不断提出呼吁,尽管它于2009年向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代表作出承诺,但缔约国还没有在停止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方面通过一项具有时间限制的计划。

1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通过一项全面的具有时间限制的行动计划,以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539 (2004)、1612 (2005)、1882 (2009)和1998 (2011)号决议停止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缔约国应该与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办公室以及国内外儿童保护行为者开展磋商,并确保拨出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支援,以迅速有效地执行该计划。

独立监测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表明在今后的国家人权机构中将设立一个科专门处理儿童权利问题,这是一个积极的方面,但它对在设立这种监测机制方面有严重延误表示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案草案经议会通过(2008)三年后,仍然还没有安排请国民议会通过。

17. 根据委员会以前的建议(CRC/C/COD/CO/2,第17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案的通过进程,并确保该机构遵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在履行其授权方面向它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支援。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国家人权机构应该能够从或者代表儿童接收并调查关于侵犯他们的《任择议定书》权利的申诉。

资源的分配

18. 委员会表示关注,正如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于2009年已经指出的那样(E/C.12/COD/CO/4, 第16段),国家对社会部门的支出水平很低,而且在过去几年继续降低,而对国防和公共安全的预算拨款则大幅上升,达到国家指出的30%。委员会还表示关注,不断蔓延的腐败以及对缔约国自然财富的管理不善和非法开发,还在继续将可用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资源转移。

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大幅度增加对社会部门的预算开支,以确保对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活动的适当供资。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对腐败、对缔约国自然资源的管理不善和非法开发采取积极而具体的措施。

传播和提高认识

20. 委员会表示关注,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程度很低,在儿童、家庭、教师和地方当局传播《任择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不很理想,特别是在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委员会还关注,在涉及到前儿童兵的政策和方案中一般都没有让他们参与,在拟订缔约国的报告中也没有与他们协商。

21.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启动一个持续的全国方案,包括开展各种运动,向公众和儿童传播《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以及《儿童保护法》关于将武装冲突中招募和利用儿童以罪行论处的法律规定和对这些罪行的制裁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兵充分参与拟订涉及到他们的方案和政策。

培训

22. 委员会表示关注,有关的专业类别,特别是军事、警察、共和国卫队和在司法部门工作的专业人员,在《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方面的培训不足,不充分。委员会还特别关注,尽管通过了武装部队成员的行为守则,但他们普遍认为自己对违反《任择议定书》和国内的有关法律不负责任。

2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在军队和安全部门的重组中包括对刚果武装部队成员和共和国卫队在《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儿童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方面的系统培训。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从事儿童工作的有关专业群体,包括检察官、律师、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医疗专业人员、教师、媒体专业人员、地方和区一级的官员等拟订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的培训方案,并确保《行为守则》、军人手册和指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数据

24.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裁军、退役和重返社会方案全国执行股(UEPN-DDR)在收集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数据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但是它表示关注,所收集的资料依然不全面,不准确,而且国家当局几乎完全依赖国际伙伴对数据收集的供资和对《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领域的分析。

25. 委员会希望强调,收集《任择议定书》所包括的所有领域的数据,其主要责任在缔约国。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数据收集系统,以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各种数据,并以年龄、性别、地理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等等作分类,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

利用收集到的数据作为设计《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各种政策以及评估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的基础;

争取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方案,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这方面的援助。

五.预防

年龄核实程序

26. 委员会表示关注,刚果武装部队的征兵程序没有得到一贯的实施,缔约国武装部队的征兵主要由军区指挥部或各部队指挥官自己决定。委员会还关注,核实新兵年龄的机制没有效率,并指出这个问题由于缔约国出生登记率非常低而更形恶化。

27. 委员会重申它关于继续并加强在鼓励所有儿童出生登记方面的建议(CRC/C/COD/CO2, 第36段)。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使征兵程序标准化,并对军官进行培训,以确保持续有效地核实每一位新兵的年龄,以有效防止将儿童招募进武装部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广泛散发关于核实年龄方面的指南,并对征兵者进行指导,即在对个人年龄有疑问的情况下,就不应予以招募。

和平教育

2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将在2012年或2013年在中小学教育的各年级的课程中纳入和平教育,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到目前为止获得人权和和平教育的机会极其有限。

29. 鉴于人权与和平教育对加强和平文化,增进和谐关系,保障非暴力文化以及儿童和广大社会中的性别平等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向学校中的所有儿童提供人权教育,特别是和平教育,并对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开展培训,以便通过冲突解决和同行调解培训来帮助学生解决冲突。

六.禁止和有关事项

刚果武装部队中招募和利用儿童的情况

30. 委员会重申,它深为关注缔约国通过武装部队继续对武装冲突中招募和利用数百名儿童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CRC/C/COD/CO2, 第67段)。委员会特别关注,虽然据联合国秘书长报告(S/2010/369,第19段),刚果武装部队在2010年招募的儿童人数最多,而且在继续招募和使用儿童,但缔约国否认武装部队中有儿童存在。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刚果武装部队中几乎所有的旅、直接听从总统指挥的共和国卫队以及国家警察中都有儿童存在,这严重违反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

3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最高层进一步表明政治承诺,以停止刚果武装部队招募和使用儿童。特别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与联刚特派团合作紧急发起一项全面的核查进程,以确保刚果武装部队、警察分队以及共和国卫队中不再有儿童,首先从“加速融入”进程期间将女孩从武装集团中释放;

向刚果武装部队所有分队发出明确无误的信号,要求它们立即释放部队中的所有女孩和男孩,并提醒它们法律禁止招募和使用儿童,使它们注意《儿童保护法》中的规定和惩罚;

任何个人,凡涉嫌在敌对行动中招募或使用儿童,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在对他们的调查完成之前,都应予以解职。

非国家武装集团招募和使用儿童

32. 委员会深表关注,许多非国家武装集团以及被称为地方保卫部队的社区性民兵在继续招募和绑架儿童,包括女孩。委员会还关注,2009年1月,数百名儿童兵在“加速融合”保卫人民全国大会成员期间被纳入刚果武装部队。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如2010年8月于雅库图姆巴派马伊-马伊民兵的谈判所示,缔约国没有在与这些集团的谈判中将非国家武装集团拘留的儿童释放问题放在首位。

3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非国家武装集团不招募儿童。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将卷入非国家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的儿童的释放、恢复和重新融入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并根据联合国关于在和平协议中处理儿童问题的业务指南,在与武装集团的所有和平或停火谈判和协议中予以处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

将所有儿童从非国家武装集团中释放,是今后融入军队或警察一级任何有关的培训方案的一个前提条件;

不向涉嫌招募或使用儿童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当地民兵提供任何军事、财政或后勤支持。应该优先管制地方保卫部队的确保它们不招募或使用儿童;

确立跨界合作和交流的框架,以便按照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在2009年访问该国后所建议的那样,将儿童从邻国遣返回原籍国。

现行的刑事立法和规章

34. 委员会深为关注,缔约国没有任何现行的立法对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定罪,关于充分实施2009年《儿童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必要法令尚未获得通过。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在建立有效的执法机制,对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定罪或制裁方面几乎没有给予优先重视。委员会还关注,议会于2011年8月否决了关于在刚果司法系统内设立专门审判庭,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实行管辖的法案草案。

35. 委员会重申它的建议(CRC/C/COD/CO/2,第11段),即:缔约国作为一个优先事项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加速有效执行《儿童保护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建立一个全面的儿童保护系统,包括一个对侵犯儿童权利的责任者进行调查、定罪或制裁的系统机制;

迅速颁布部长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法案草案,在刚果司法系统内设立专门审判庭,对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实行管辖,并确保专门审判庭实施关于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特别程序;

指令所有检察官利用《儿童保护法》的规定来开始调查。

管辖

36. 委员会欢迎刚果军事法庭努力在一些创造先例的案件中直接实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尚未颁布关于执行《罗马规约》的国家立法。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国内立法没有有效地允许缔约国确立并行使对涉及敌对行动中征招、招募和使用儿童所涉的战争罪的狱外管辖权。

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其国内立法能够有效地使之确立并行使对敌对行动中征招、招募和使用儿童所涉的战争罪的普遍管辖权,并采取必要步骤,颁布一项关于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国家立法。

犯罪不咎

38. 委员会深为关注地注意到,尽管总统于2009年宣布对人权侵犯者实行零容忍政策,但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的犯罪者虽已明确认定,但没有一人受到起诉和定罪。委员会特别关注:

司法系统的机能失调,助长犯罪不咎以及在军事司法内军事指挥部和国家当局的干预。委员会还关注,刚果武装部队指挥官阻挠司法调查的案件众多,缔约国一直拒绝逮捕和转交Bosco Ntaganda将军,国际刑事法院因他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并使用儿童兵的战争罪而对他发布了逮捕令;

安全理事会专家组最后报告(S/2009/603, 附件124)所列对招募和使用儿童兵以及屠杀平民负有责任的刚果武装部队指挥官仍然被留在刚果武装部队内,在有些情况下还受到晋升;

大量刚果武装部队士兵还没有获得标明其姓名和等级的制服;联合国七名专家建议设立的资源充足的全面甄别机制(A/HRC/13/63,第4段)尚未建立起来,这个机制对每个军官过去的人权记录进行审查;

2009年5月7日颁布的法律对东部的民兵实行不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大赦,这已经导致了一名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犯罪者的释放,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对此作了承认(CRC/C/OPAC/COD/Q/1/Add.1,第31段);

尽管对许多性侵犯者判了刑,但在强奸、最恐怖的性暴力形式以及虐待儿童妇女(这种做法在冲突地区仍然被用作一种战争武器)方面,犯罪不咎的情况依然很普遍;

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政治意愿,并作出明显实际的努力来实施其零容忍政策,以促进缔约国的问责。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的犯罪者依然在享有的犯罪不咎,并确保迅速公正地调查对所有涉嫌的刚果武装部队军官和军人的所有指称,包括对安全理事会专家组最后报告(S/2009/603,附件124)所列人员的指称。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加速执行《改革司法系统行动计划》,确保该计划含有保护儿童受害者和与法律有冲突的儿童的有时间限制的具体措施;

与国际刑事法院充分合作,逮捕并交出Bosco Ntaganda, 因为他在刚果武装部队中的存在违背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

为调查和起诉提供充分的资源,公布关于对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起诉和定罪的数量方面的资料;

更积极地开展军队和安全部门的改革,作为优先事项采取一项必要的措施,确保缔约国各省向刚果武装部队成员提供有身份标识的制服,并设立一个审查机制,阻止侵犯人权的人进入军队;

确保凡是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构成战争罪的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任何责任者,都不因为2009年《大赦法》而被释放;

迅速采取积极的措施,将性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切实地执行《打击性暴力综合战略》。

人权维护者

40. 委员会表示关注,人权维护者,尤其是支持性暴力受害者和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的人权维护者,他们受到国家和非国家人员的威胁和袭击。委员会还特别关注,据报告说刚果儿童权利积极分子在开展提高非国家武装集团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的活动时或者在协助被武装部队成员强奸的受害者时遭到国家军事和情报官员的威胁。

4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颁布部长委员会2011年5月20日通过的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法案,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保护人权维护者,确保对袭击他们的事件进行迅速地调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执行特别报告员在2009年访问缔约国后就人权维护者的情况提出的建议(A/HRC/13/22/Add.2)。

七.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儿童退役方面的障碍

42. 委员会表示关注,刚果武装部队指挥官经常拒绝让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人进入据认为有儿童存在的军事场地,还有报告说刚果儿童保护活跃分子因努力查找并释放儿童而遭到刚果武装部队一些军官的威胁。委员会特别关注,刚果武装部队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分队受到有效地甄别,2010年没有开展退役工作。委员会还关注,代表团在互动对话期间提供信息说国家裁军、退役和重返社会方案全国执行股没有获准检查总统卫队中是否存在儿童的问题。

4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准予经认证的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独立人士无阻碍地进入所有军事场地和警察单位,以进行核查,同时特别注意儿童女兵。

裁军、退役和重返社会

44. 委员会欢迎武装部队和武装集团在过去八年释放了数万名儿童以及有一个《裁军、退役和重返社会业务框架》,并在2008年对该框架作了修订。但是,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拨给从事儿童退役和重返社会工作的国家机构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缺乏,还有指称说缔约国在《裁军、退役和重返社会业务框架》基金方面存在腐败和管理不善的问题。

4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向国家裁军、退役和重返社会方案全国执行股和所有有关的国家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支援,使其能够查明并援助所有前儿童兵,包括自行退役的儿童以及在去军队融合地点的路上被武装集团抛弃的儿童兵。缔约国应该作为优先事项确保通过一项有效的简化程序,迅速向所有前儿童兵发布释放证。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调查《裁军、退役和重返社会业务框架》基金方面的腐败和管理不善的所有指称,并将责任者绳之以法。

与武装集团有关系的儿童的待遇

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2002年以前因军事罪而被判刑的所有儿童因《总统令》而被赦免,但它深表关注,被刚果武装部队俘虏的儿童大多被当作犯罪者,而不是受害者;他们被非法拘留,有时遭到虐待或酷刑。委员会还关注,一些前儿童兵受到军事法院的判决,有时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

4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

不要因为参加武装集团或者逃兵等等的军法罪而任意逮捕、拘留和军法起诉儿童;

一律根据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处理被俘虏的儿童兵,并迅速予以交给儿童保护机构;

拘留儿童的办法只作为一项最后措施,期限尽量的短;

对由于卷入敌对行动而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处理应人道,他们固有的尊严;

如果对儿童提出刑事指控,则必须在民事法院进行审判,必须符合少年司法国际标准,包括《儿童权利公约》所载并在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儿童权利的第10 (2007)号一般性意见中说明的标准;

不得将任何儿童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

在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方面的援助

48.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在返回的儿童兵中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能获得重返社会资助,而且即使存在这种方案,它们也常常没有满足前儿童兵在医疗、心理或社会经济方面的需求。因此,退役儿童中有很大一部分又被重新招募。委员会还特别关注:

尽管儿童女兵在参加武装部队和武装集团的儿童中的比例可高达30%,但她们在释放和重返社会方案中过去没有,现在仍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常常不得不回到她们以前的指挥官身边,或者流入卖淫等等其他的边缘性活动;

遭受性暴力而幸存的儿童仍然很少有机会能获得保健、心理支持和赔偿;

五个受冲突影响的东部省的稳定和重建方案中没有列入教育和就业方案。

4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儿童兵重新制订一项有效和资金充分的国家重返社会战略,并应该将该战略充分地纳入稳定和重建方案。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对现有的倡议和可资利用的资金进行一次普查;评估当前和过去的倡议,对“适当援助”前儿童兵的实质、范围、期限、资金和所需的专门知识作一次充分的需求评估;

与联合国和从事保护儿童工作的机构合作,作为一个优先事项拟订并执行一项战略,为现在和以前的儿童女兵及其子女确定并提供有效的重返社会援助,以满足他们复杂的医疗、经济和心理需求;应该尽力确保上述倡议以及因此而制定的各项方案不加剧前儿童女兵的污点及其对她们的排斥;

刻不容缓地确保一致而可持续地拨出预算,向性暴力的儿童幸存者提供直接的赔偿、心理支持和保健;

确保重新融入学校;在稳定和重建方案中向退役儿童提供职业培训的机会并开发青年人就业机会;

大幅度增加对重新融入和康复措施的支持,确保受影响的地区都能得到这种措施,并制定多学科的援助方案;

确保儿童兵、父母和社区参与重返社会项目的设计和评估;

八.后续工作和传播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执行上述建议,特别是要将这些建议转达给国防部、国民议会以及所有有关的部、国家和地方当局,以便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51. 委员会还建议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向媒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问题的讨论和认识。

下一次报告

5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儿童权利公约》订于2012年10月26日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尽快提交原订于2004年1月18日应该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下的初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