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PRT/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4February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葡萄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14年1月23日,委员会举行了第1862次会议(见CRC/C/SR.1862),审议了葡萄牙的初次报告(CRC/C/OPAC/PRT/1),并在2014年1月31日举行的第1875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PRT/Q/1/Add.1)并表示赞赏与跨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2014年1月31日委员会就缔约国依《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提交的第三和四次定期报告(CRC/C/PRT/CO/3-4)以及依《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PRT/CO/1)通过的两项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

(a)2013年9月24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

(b)2002年2月5日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委员会欢迎在《任择议定书》相关执行领域采取的各类积极措施,尤其是:

(a)缔约国在批准时宣布自愿应征兵入伍者的最低年龄为18岁;

(b)葡萄牙《宪法》第16条准许缔约国各级法庭直接援引以及国家主管机构适用该《任择议定书》;

(c)2004年7月22日颁布了第31/2004号法案,参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葡萄牙刑事立法出了调整;

(d)2009年8月通过了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和第2009-2014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三.一般执行措施

协作

委员会虽注意到设有葡萄牙国家人权委员会,即:一个负责协调所有各级政府人权行动的部际间机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各相关机构之间缺乏一个专职协调机制来确保实施《任择议定书》。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全国、各省和区县有效协调实施《任择议定书》,并为该协调机制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此方面的资料。

宣传和提高认识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尚未向武装部队成员及普通公众,包括儿童及其家庭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

遵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努力,包括采取让传媒更深入参与提高意识方案的宣传工作,以使武装部队成员、普通公众,尤其是儿童广为知晓《任择议定书》原则和条款。

培训

在注意到对所有军方人员包括那些派遣执行维和任务的军方人员,开展包括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模式在内培训的同时,委员会遗憾地感到为军方和执法人员,包括那些从事国际维和行动人员开设的课程,尚无有关儿童权利和《任择议定书》条款方面的培训。

委员会建议将《任择议定书》系统地列入对所有相关人员,特别是武装部队成员和国际维和部队成员、执法人员、移民事务人员、检察官、律师、法官、社会工作者、医务专职人员、教师和传媒职业人员以及地方和各区县官员的培训。

资料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相关资料阐明针对缔约国管辖之下的那些可能曾被征募或用于从事海外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难民、移民和无人陪伴儿童,采取了哪些《任择议定书》所列行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按性别、年龄、民族、族裔血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全面收集资料的机制,以全面掌握《任择议定书》所涉领域的执行情况,以期具体辨明和记载所有在缔约国管辖之下的寻求庇护、难民、移民和无人陪伴儿童中可能曾被征募入伍或用于从事海外对敌行动的资料。

四.防止

直接参与

委员会在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积极举措颁布了《军事司法法》,禁止征募或招募18岁以下儿童入伍,并视征募不满18岁儿童入伍为战争罪的同时,委员会关切该立法未就敌对行动中的“积极利用”作出界定。

为了依据《任择议定书》进一步加强预防犯罪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相关国内立法,包括《军事司法法》,就敌对行动中的“积极利用”概念作出界定。

军校

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为军校和童子军学校和奥迪韦拉什学院的军校制定了基本教学大纲和课程。然而,令人关切的是,这些归属国防部麾下,由军方负责经管的军校却仍招收18岁以下儿童。此外,这些入学学员虽并不学习操作枪械,然而,委员会关切,军校强制实行的军训操练和军纪,均列入了对年仅10岁儿童开设的课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目前由国防部主管的所有军校置于教育部监督之下;

(b)确保进入军校的儿童继续作为平民学生入读,并在未满18周岁之前,可免于接受强制性军训。

人权与和平教育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任择议定书》转译成葡萄牙文,并将之融入了学校和平教育课程,以作为“公民教育”科目的部分内容。

委员会关于教育宗旨问题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所有各级学校课程的和平教育,开展具体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问题的教育。

五.禁止和有关事项

生效的刑事立法和条例

委员会注意到7月22日葡萄牙采取了积极的举措,颁布了第31/2004号法案,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刑事立法作出了调整,规定征募未满18岁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军队或准军事部队或某个武装集团;或在国际或非国际武装冲突期间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动均为犯罪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

(a)将此类征募和利用未满18岁儿童列为罪行,只限于武装冲突的境况,并不适用于和平时期;

(b)缔约国立法并没将法人,诸如,保安公司征募和利用未满18岁者,界定为罪行或加以禁止。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国内立法规定,确保明确规定,不论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武装部队和武装集团征募儿童入伍一概为犯罪行为;

(b)修订第31/2004号法案是为了明确地将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征募和利用未满18岁儿童以及企图征募,和一再重犯以及与此类行为有牵连,均为犯罪行径。

六.保护、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权利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阐明,该国境内不存在遭《任择议定书》所禁止行为之害的儿童。然而,据委员会掌握的情况,越来越多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逃离冲突国家进入该缔约国境内,而委员会担心尚无可尽早辨明那些可能曾被征募或被利用参与海外武装冲突儿童的机制。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依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辨明那些可能曾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并设立一个机制从寻求庇护、难民或移民儿童中甄别出曾卷入过海外武装冲突者,并确保负责甄别人员接受过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本着敏感地关注儿童的意识开展面询的技能培训。

提供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援助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积极举措,致使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有权进入教育体制就读并获得保健照顾,而且在里斯本地区的难民临时安置所设有专门照顾无人陪伴儿童的中心。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2008年6月30日颁布的第27/2008号法案规定,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包括遭到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虐待的儿童受害者,均可获得康复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为那些曾被征募和利用从事海外敌对活动儿童提供的身心康复措施还不够充分。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可能被征募和利用从事敌对活动的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都有权享有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充分措施。这类措施应包括依据《任择议定书》,审慎评估儿童状况,当即提供敏感地关注儿童和跨学科领域的儿童身心和情感康复及重新融入社会的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本国境内其它各地区扩大开设收容无人陪伴的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中心。

七.国际援助和合作

国际合作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人权理事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其与联合国携手合作,致力于防止和追究征募和利用儿童参与武装冲突的行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和秘书长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合作,探索是否有可能扩大与联合国儿童基金(儿童基金)及其它联合国实体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合作。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本建议,具体向议会、包括国防部在内的各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传达上述建议,以供各方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结论性意见,以促进讨论并关注《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

九.下次报告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依据《公约》第44条规定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进一步资料,阐明对《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