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ALB/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2012年9月17日至10月5日)通过的关于阿尔巴尼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2年9月26日举行的第1740次会议(见CRC/C/SR.1740)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的初次报告(CRC/C/OPAC/ALB/1),并于2012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754次会议(见CRC/C/SR/1754)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AC/ALB/Q/1/Add.1)。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并没有遵守2007年通过的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修订指南(CRC/C/OPAC/2)。此外,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之后提交了补充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缔约国派来的代表团中缺乏司法部的代表,这妨碍就《任择议定书》某些问题尤其是与司法事项有关的问题开展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2年10月5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ALB/CO/2-4)以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ALB/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2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2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3年1月;

1949年《日内瓦公约》,1957年5月;公约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分别于1993年7月和1989年8月。

5.委员会欢迎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各领域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尤其是:

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之后即宣布,该国武装部队自愿征兵(根据合同服役)的最低年龄限制是19岁;

自从2009年9月以来,该国没有任何人被强征入伍服兵役;

缔约国于2009年9月核准了《保护儿童免遭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非法招募或利用的巴黎承诺》以及《关于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系的儿童的巴黎原则和指导方针》。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没有将《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充分纳入到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中。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其国内立法进行审查,以便将《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充分纳入到国内立法中。

国家行动计划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2012-2015年保护儿童行动计划中,缺乏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直接相关的目标和措施的信息。

9.委员会提到按照《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ALB/2-4,第11和第12段,201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2012-2015年保护儿童行动计划中,列入为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所确立的目标和措施,包括与和平教育有关的活动。

协调

10. 委员会注意到在对话中得到的信息说,外交部是负责协调和实施《任择议定书》的负责机构,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委员会依照《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第13和第14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起有效的制度机制,全面负责《任择议定书》的实施,有效地协调包括国防部在内各部委,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和伙伴在实施《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工作,并在其下一次按照《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宣传和培训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组织并举办了对军人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培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军人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课程中没有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具体培训方案。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提高一般公众包括儿童对于《任择议定书》的认识。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培训军人和执法人员的课程中加上实际实施《任择议定书》的专门模块。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方案,面向所有涉及儿童的专业群体,例如警察、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教师、医护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使他们了解《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确保向公众包括儿童在内广泛地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四.预防

和平教育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没有制订系统地将和平教育纳入到学校课程的计划。

14. 关于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将和平教育纳入到学校课程当中,并在学校鼓励和平文化和容忍文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将人权与和平教育纳入到教师培训当中。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儿童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0年11月3日颁布的第10347号法律,即“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不得使用儿童使之直接或间接介入武装冲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规定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儿童为犯罪行为。

1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明确地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18周岁以下的儿童并在冲突活动中使用这些儿童,并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

域外管辖和引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罪行,该国没有允许域外管辖。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如果刑事罪行具有军事特点,并且须遵从双重定罪标准,该国也不允许进行引渡。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内立法能够使它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罪行确定并实施域外管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法律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罪行包括在引渡协定中,而涉及这种罪行的引渡并不因其军事特点或双重定罪标准而受到妨碍。

六.保护、恢复和重新融入

保护受害儿童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无从了解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查找那些有可能被征募或在国外冲突中利用的儿童的身份,包括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委员会另外对于这些儿童的身心恢复和社会重新融入措施不足,也感到遗憾。

2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查找那些有可能被征募或用来在国外进行武装冲突的儿童的身份,并采取必要措施有利于他们的身心恢复和社会重新融入。这些措施应该包括仔细地评估这些儿童的境况,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提供及时的、文化上有针对性、对儿童敏感的跨学科的援助。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积极地为维和行动作出贡献,委员会同时鼓励缔约国继续确保其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了解《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其外派的军事人员能够意识到他们对儿童权利所负有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上述建议得到充分执行,尤其应将这些建议转发给议会(有关部委)、包括国防部、最高法院以及地方当局,让他们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广为散发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开展辩论和提高认识。

九.下次报告

24.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