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DJI/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3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吉布提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598和第2599次会议上审议了吉布提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3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在降低婴幼儿死亡率方面的进展。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2014年通过的全民医疗保险政策和2015年通过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法》。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1年批准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出生登记(第20段);体罚(第23段);有害做法(第26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0段);营养和生活水准(第37段);和街头流浪儿童(第43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问题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使其法律与《公约》相一致,包括于2015年通过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法》,并对《家庭法》进行了修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执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法》的法令,并通过一项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综合儿童权利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执行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1-2015年国家儿童战略行动计划》,建议缔约国基于良好做法和经验教训,更新该行动计划,拨出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执行该计划,并与其他部门计划协调,特别是在卫生、营养、教育、司法和社会保护方面的计划。

协调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设立了国家儿童理事会,作为负责促进和协调实现儿童权利的政府实体,并建议缔约国确保该理事会拥有必要的权限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不同部门所有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活动,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权利工作的预算资源分配情况缺乏公开数据,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全面评估儿童相关领域的预算需要,根据《公约》第4条的要求,为落实儿童权利拨出足够的预算资源,特别是增加社会部门的预算拨款,并参照儿童权利相关指标,解决存在的差距;

(b)在编制国家预算的过程中贯彻儿童权利方针,建立追踪制度,以掌握整个预算中给予儿童的资源的划拨和使用情况;

(c)确保以透明和参与的方式编制预算,特别是与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以确保对当局的适当问责;

(d)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发展伙伴寻求技术合作。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儿童权利的最新公开分类数据,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大多数资料只涉及2012-2014年期间的情况。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统计局,以尽快改进其数据收集体系,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涉全部领域,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分析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b)确保儿童权利数据和指标定期更新,在有关部委和其他伙伴之间共享,并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旨在切实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准则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d)向儿基会等实体寻求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全国人权委员会而采取的措施,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措施,以保证全国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从资金、任务和豁免方面保证其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b)建立一个负责监测儿童权利的专门申诉机制,该机制应能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方便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并不广为人知,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确保包括父母和儿童在内的公众普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律师、法官、执法人员、医护人员、移民和庇护事务官员、从事各种形式替代照料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媒体,接受关于《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c)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众外联活动,包括针对父母、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人员的公众外联措施。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充分承担起为儿童提供服务的责任,并确保在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时,管控和结果方面的责任仍由有关政府实体承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民间社会系统性和有意义地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法律,特别是《家庭法》,取消第14条关于在例外情况下18岁以下儿童可以结婚的规定。

C.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1,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加强措施,切实保障遵守不歧视任何儿童的原则,特别是女童、无出生登记的儿童、残疾儿童、街头流浪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暴力和虐待行为的受害儿童以及司法系统中的儿童,特别注意确保他们平等获得医疗、教育和社会保护服务并免受暴力。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法》第3条中确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参照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法律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并对儿童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并确保所有行政和司法诉讼程序始终适用这一原则;

(b)制定程序和标准,确保在作出有关儿童的决定时适当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所有相关专业人员都接受关于这些程序的培训。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减少贫困,并确保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这降低了儿童死亡率。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婴幼儿死亡率和营养不良率仍然很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措施,解决对婴幼儿死亡有决定性影响的根本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匮乏和不平等问题。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设立儿童议会,并注意到《家庭法》规定应尊重儿童的意见。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及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订《家庭法》第172条,确认所有儿童,而不仅仅是13岁以上的儿童,都有权发表意见;

(b)为社会服务和司法专业人员制定程序和准则,以确保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行政和司法诉讼程序中都得到切实适用;

(c)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同时增强他们的权能,让儿童参与所有儿童相关事务的决策。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下达一项补救令,以便利向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儿童发放出生证,包括通过校长进行发放,以便于这些儿童入学,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弱势儿童,如难民儿童、移民家庭的儿童、游牧家庭的儿童、街头流浪儿童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仍然未在出生时登记。

20.委员会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推进出生登记程序的简化和标准化,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免费进行出生登记,并确保向所有在其领土上出生的儿童,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出生的儿童,以及游牧儿童、街头流浪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发放出生证。

表达自由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障儿童的表达自由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为此创造一个有利于行使表达自由权的环境,并修订法律,以确保对新闻和媒体的任何限制都严格遵守国际人权标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提供和获取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事项的充分、适龄信息。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2.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法律仍然没有明确禁止体罚,体罚在家庭中仍然广泛使用,调查显示,大量儿童受到极为暴力的管教。

2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及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修订《刑法》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法》,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在所有环境中,包括在家庭、儿童保育机构、替代照料环境和司法中使用体罚;

(b)促进家庭、社区和学校使用积极、非暴力、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向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转变对体罚的态度,以消除体罚。

虐待和忽视

2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参与下,进一步加强宣传运动和教育方案,制定一项综合战略以防止和打击针对儿童的暴力、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在网上的暴力、性剥削和性虐待,同时特别关注街头流浪儿童、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

(b)鼓励实施基于社区和家庭的方案,以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包括让曾经受害的儿童、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进来,并向他们提供培训支持;

(c)建立便捷、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以便利和促进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强制报告;

(d)采取和加强适当的立法措施,以打击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特别是有害的童工现象造成的性剥削和性虐待,适当重视弱势群体中的儿童,如街头流浪儿童、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

(e)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报告的性剥削或性虐待案件得到迅速调查,并起诉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人。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

(a)童婚,特别是农村地区女童的童婚,在缔约国仍然十分普遍;

(b)被强奸的女孩常常被迫嫁给强奸者,以避免家庭遭到社会污名;

(c)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有害做法虽已被禁止,但女童仍深受其害。

2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敦促缔约国:

(a)加强针对家庭、社区、地方当局、宗教领袖和法官的全面宣传方案,同时特别关注农村地区,使人们了解导致童婚长期存在的有害传统、文化和宗教习俗,以及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影响;

(b)采取措施终止强迫强奸受害女童嫁给施暴者的做法,包括依法处罚施暴者,并与宗教领袖、家庭和媒体合作,开展公众教育方案,如宣传运动和公开辩论;

(c)加强预防和保护措施,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确保这种有害做法的受害女童获得康复方案和信息,确保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如何识别受害者的充分培训,并将施害者绳之以法。

求助热线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设一条号码为三位数、免费、方便儿童、全天候开放的全国专门求助热线,并为热线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b)建立一个有效的转介机制,并确保求助热线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和提供适合儿童的援助方面获得能力建设支持。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8-2022年国家社会保护政策》,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继续向弱势家庭提供家长教育和支助,以达到防止遗弃等目的,并更新国家政策,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社会保护。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贫困或父母去世和/或遗弃而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以及流落街头的儿童主要被安置在机构中。

3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加紧努力,支持和促进为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包括流浪街头、无法与家人住在一起的儿童,提供基于家庭和基于社区的照料选项,为此落实关于收养和亲属照料的准则,并拨出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这类照料;

(b)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制定充分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照料;

(c)定期审查儿童在寄养照料和替代照料中心的安置情况,监测这些中心的照料质量,包括为举报、监督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便捷的渠道。

收养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进行了法律改革,以便利吉布提家庭收养Daryel托儿所的儿童,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在社区一级促进和提高对正式收养的认识,并为全国家庭收养Daryel托儿所的儿童提供更便捷的程序;

(b)建立收养登记、监管和监测机制;

(c)确保在各年龄儿童的收养程序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并确保被收养儿童知道亲生父母的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G.残疾儿童(第23条)

3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敦促缔约国:

(a)继续汇编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为政策和方案提供依据,并建立一个高效和协调的残疾评估系统,以便利各类残疾儿童,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和难民营的儿童,获得无障碍服务,包括教育、保健、社会保护和法律服务;

(b)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心理残疾儿童以及视障和听障儿童,在主流学校环境中接受高质量的全纳教育,并确保学校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教师和专业人员、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c)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宣传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d)确保关于儿童权利的政策和方案遵守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并尊重残疾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

(e)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行使对影响到他们的事务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并为他们提供顾及残疾问题和适合其年龄的帮助,以实现这项权利。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和3.8,建议缔约国:

(a)落实和应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b)加紧努力,确保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和精神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初级保健服务,包括向卫生部门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并提高医院和卫生中心在农村地区的可及性;

(c)全面落实《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并制定一项国家方案,通过持续开展全面宣传运动,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通过医院、诊所和社区的咨询机构向母亲提供适当支持,并在全国执行爱婴医院倡议;

(d)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的指标,加强收集关于母乳喂养的数据;

(e)在这方面,继续向儿基会和世卫组织等实体寻求财政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3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5.6,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以所有青少年为对象,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在青少年,特别是少女的充分参与下,开展一项全面研究,评估青少年健康和精神健康问题的性质和程度;

(c)加紧努力,确保所有青少年,包括失学青少年和农村地区青少年,都能获得免费、保密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d)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再属于犯罪,并确保少女能够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艾滋病毒/艾滋病

35.尽管缔约国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作出了努力,但鉴于有报告称,缔约国有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的病例,青少年获得全面性教育的机会有限,委员会参照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加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特别关注属于弱势群体的青少年。

营养和生活水准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改善粮食安全方面取得了进展,但由于长期干旱,安全饮用水短缺和粮食不安全问题普遍存在,特别是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而言。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严重急性营养不良的儿童人数已经超过世卫组织界定的紧急状态级别,呈指数级增长,大量生活在农村地区的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

(b)儿童的贫困率仍然很高,吉布提市与其他省份之间以及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之间的差距极大;

(c)获得水、环境卫生设施和个人卫生用品的机会依然有限。

37.委员会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1.2、1.3和2.2,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优先帮助严重急性营养不良的儿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治疗和营养;

(b)定期监测和评估儿童安全和营养政策及方案的有效性;

(c)加紧努力,优先保障清洁饮用水、环境卫生和住所,并提供可负担得起的食物,特别是对农村人口而言,考虑向儿基会、世卫组织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等寻求援助,以解决这些问题;

(d)加强执行社会保护战略和其他措施,以确保贫困儿童及其家庭,包括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不受歧视地获得充分的社会和财政支持以及免费、便捷的服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8.委员会注意到气候变化以干旱和洪水的形式对缔约国造成的严重影响,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5和13.3,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具体的政策和方案,确保更好地防范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并在这方面划拨足够的资源;

(b)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方案时以及在灾害风险管理中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

(c)收集分类数据,确定儿童在各种灾害中面临的风险类型,以便据此制定国际、区域和国家计划、政策、框架和方案;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9.委员会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4.5、4.6、4.a和4.c, 建议缔约国:

(a)向所有女童和男童,特别是游牧儿童、移民儿童、难民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平等获得免费高质量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机会;

(b)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普及率,为教师提供高质量培训,进一步提高师生比,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发展和推广优质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年,特别是辍学者的技能;

(d)解决冠状病毒病(COVID-19)危机期间居家就学造成的不平等,包括确保拥有计算机设备和足够的互联网接入,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残疾儿童;

(e)在国家预算中为有效落实《儿童早期发展教育框架法》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特别注意确保贫困儿童、农村儿童和残疾儿童获得学前教育;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条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各种立法和政策措施。委员会参照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涉及转移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或移民儿童的一切决定和协议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b)根据《公约》第10条第1款,积极、人道和迅速地处理涉及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案件,以此作为确定永久解决办法的手段;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能够获得教育、保健和保护方案,包括采取措施消除他们面临的社会障碍和歧视;

(d)根据《公约》第6、第22和第37条以及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能够使用庇护制度;

(e)继续向所有新出生的难民儿童或移民儿童发放出生证,以保护他们,防止无国籍状态;

(f)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1.委员会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确保旨在解决童工问题,特别是最恶劣形式童工问题的政策、计划和法律得到执行,并为所有儿童,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儿童,如街头流浪儿童、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提供有效保护;

(b)禁止和消除雇用儿童从事有害和危险劳动的做法,促进采用更安全的替代办法,并确保对受影响的儿童,特别是从事家政工作、面临性虐待和性剥削风险的移民女童和难民女童,进行监测;

(c)大幅增加划拨给劳动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执行关于童工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女童从事家政工作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并起诉违规者;

(d)加强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劳动监察和监测机制,并公开关于监察和违规次数的数据;

(e)加紧努力,确保没有儿童从事有害和危险工作,并提高公众对童工现象、其剥削性质和后果的认识;

(f)在这方面,向国际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寻求技术援助;

(g)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h)收集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的性质、程度和趋势的数据,按年龄、性别、难民和移民身份及其他相关因素分列,以便了解问题的严重程度,并据此制定当前和今后的政策和战略。

街头流浪儿童

42.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还有儿童流落街头,这些儿童继续面临多重困难,包括难以获得食物、教育、保健、住房和法律支助。此外,街头流浪儿童还可能被卖淫行业利用,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面临经济和性剥削以及暴力。

43.委员会参照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根据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定期评估街头流浪儿童的数量,对儿童流落街头的根源开展最新研究,建立监测机制,通过预防儿童流落街头、保护和支持街头流浪儿童的战略及方案,并全面落实2018年吉布提市街头流浪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的建议;

(b)加紧努力,保护街头流浪儿童的权利,包括提供教育、保健、食物、住所、法律和其他有关社会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注意性别特点;

(c)在街头流浪儿童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和执行一项综合战略,以改善街头流浪儿童的处境,包括帮助他们重新融入家庭,或将他们安置到替代照料环境中,同时为公共服务部门和民间社会行为者执行这项战略拨出充足的资源。

买卖、贩运和绑架儿童

44.委员会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一项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实施该计划分配充足的资源;

(b)向遭受买卖、贩运和绑架的儿童,包括移民女童和难民女童,提供充分的援助和保护,包括提供住所以及心理、康复和社会融合服务,并确保这些受害者能够切实获得赔偿;

(c)支持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民间社会组织;

(d)确保向人口贩运受害儿童,特别是难民女童和移民女童,提供有效的转介和支助服务;

(e)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f)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父母和儿童均认识到贩运危险。

儿童司法

4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和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敦促缔约国确保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向专门的儿童司法系统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财政和其他支持,使其人员能够有效履行法定任务,并在全国设立儿童法院;

(c)继续为司法人员和司法系统中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有关官员提供系统的强制性专业培训方案;

(d)确保在诉讼初期和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为被指、被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免费、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e)促进对被控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f)在少数情况下,剥夺自由是合理的最后手段,此时应确保不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避免过度拥挤,提供充足的食物和卫生设施,并确保能够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

(g)确保对剥夺儿童自由的行为进行独立监测,并确保监测对儿童友好;

(h)收集关于触法儿童、被剥夺自由儿童和被拘留人员子女的最新统计数据,以改进现有制度。

K.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d)《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e)《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13年以来一直逾期未交。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负责编写提交人权机制的报告的部际委员会,并确保其拥有授权和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和这些机制所作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部际委员会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全国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月4日前提交第六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3.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