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PRY/CO/1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0 October2014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关于巴拉圭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在2014年9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102和103次会议上(CED/C/SR.102和103)审议了乌拉圭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CED/C/PRY/1)。在2014年9月24日举行的第114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该报告是按照报告准则编写的)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它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就缔约国为执行《公约》条款所采取措施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该对话消除了它的许多关切。

3. 此外,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就问题单(CED/C/PRY/Q/1)提交的书面答复(CED/C/PRY/Q/1/Add.1),同时指出缔约国的答复逾期提交,它还感谢缔约国书面提交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已批准联合国所有核心人权条约和这些条约的几乎所有任择议定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就与《公约》相关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在《国家宪法》中对强迫失踪罪确立了不适用法定时效;

设立了国家防止酷刑机制,该机制已开始工作;

2003年设立了真相和正义委员会,对国家或半官方人员在1954年5月和2003年10月之间犯下的构成或可能构成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调查;2004年8月,该委员会有效启动;2008年8月,该委员会发布了“Anive haguä oiko”报告。

6.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对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编写工作做出贡献。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启动了建议监测系统并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以确保其有效运作。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强迫失踪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将其归类为一种罪行,但它认为,在编写本报告时,缔约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不完全符合《公约》条款和《公约》对批准国所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其建议(这些建议是本着建设性和合作精神提出的),以确保该国的法律秩序和国家当局对法律秩序的执行充分符合《公约》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在这方面,它将鼓励缔约国利用目前的关于立法改革的讨论,以确保其法律秩序完全符合《公约》。

一般信息

个人和国家间通信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分别根据《公约》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提交的个人和国家间来文,但缔约国正在研究予以承认的可能性(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

1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立即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分别根据《公约》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提交的个人和国家间来文,以加强《公约》规定的保护免遭强迫失踪系统。

国家人权机构

1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向监察专员办公室分配了强迫失踪问题职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专员的任务于2008年到期,尚未任命任何接任者。委员会注意到参议院启动了起草候选人名单的程序,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监察员办公室未得到有效履行其职能的充分资源。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尽快任命一名新的、具有适当资格的监察专员。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按照《巴黎原则》向监察专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财政、物质和人力资源,以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

强迫失踪罪的定义(第一至七条)

强迫失踪罪

1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刑法》第236条第1款对强迫失踪作了定义,该定义符合《公约》第二条的定义。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这句话可能被解释为,有关行为构成刑事行为,必须存在蓄意要件(敌意),而不是将其视为此种行为的后果。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保证:在巴拉圭,迄今没有关于该问题的任何司法先例(第二、四和六条)。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向法官和检察官提供适当培训,以确保《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出现的“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这句话被视为犯有强迫失踪罪的后果,而不是有关行为构成刑事行为必须存在的蓄意要件(敌意)。

在强迫失踪问题上的刑事责任和司法合作(第八至十五条)

对妨碍调查进展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介绍了在目前法律下可采取哪些措施,以防止对刑事调查的阻碍,包括审前拘留、审前拘留替代或取代措施、检察长有权命令临时暂停公诉署官员的职务(第十二条)。

16. 为加强现有法律框架并确保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预防并惩罚妨碍调查进展的所有行为,特别是确保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所有人不能通过自己或他人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影响调查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条款,明确规定:(a)在调查期间,暂停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任何官员的职务;(b)建立机制,确保执法人员或保安部队,不论是民事或军事的,其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员不参与调查。

对强迫失踪的调查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官员迄今已作出的判决的资料,以及目前对据信在1954和1989年之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失踪事件正在进行的调查。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责任人很少受到审判和惩罚,而且,尽管已过去了很多时间,但有关调查仍未结束(第十二和二十四条)。

18.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立即调查所有强迫失踪案件,包括可能在1954-1989年期间所犯下的强迫失踪案件,甚至包括未提出正式指控的案件,并按照其行为的严重性对责任人进行惩罚。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向负责调查强迫失踪的当局提供充足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立即和有效履行其职责。

防止强迫失踪的措施(第十六至二十三条)

被剥夺自由者的通报

19.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宪法》规定被剥夺自由者有权向其家庭或他们选择的任何人告知其被拘留,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实际上,未提供适当的物质条件以落实这项权利(第十七条)。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过强制性实施规范并划拨适当资源,以确保在实践中,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可立即与其家庭、律师或他们选择的任何人联络,如果是外国人,与其领事官员联络。

被剥夺自由者的登记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资料称,被剥夺自由者的登记册保存在警察局、拘留中心和ViñasCue军事拘留中心。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在有关人员被带到警察局验明身份时,仅在值班日志中录入很少资料条目。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些人被关押,据称未进行适当记录(第十七和二十二条)。

22.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以确保:

按照标准规范,将关于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信息无例外地录入登记册和/或记录,其中所载资料至少包括《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下所要求的信息;

准确并立即完成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登记和/或记录,并保持更新;

定期检查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登记和/或记录,如有违规情况,惩处责任官员。

《公约》培训

23. 委员会欢迎向军方和警方人员提供的人权培训,特别是向公诉机关官员提供的关于调查强迫失踪案件的培训。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未按照《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国家官员提供关于《公约》有关条款的任何具体的、定期指导。(第二十三条)。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保可能参与拘留或治疗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军事和民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官员和任何其他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负责司法的其他官员,都能定期得到关于《公约》条款的适当资料。

赔偿措施和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的措施(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获得补偿和迅速、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法律秩序中,未规定一个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五款要求并可适用于无论何时发生的所有强迫失踪案件的全面补偿系统。同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迄今对1954-1989年期间所犯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失踪事件所采取的补偿措施,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被强迫失踪受害者在试图行使充分赔偿权时遇到了困难(第二十四条)。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保障所有由于无论何时发生的强迫失踪而遭受直接伤害的人都有权获得补偿和迅速、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建立一个充分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五款的全面的、性别敏感的赔偿系统;

加紧努力,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五款,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由于1954-1989年期间所犯的强迫失踪而遭受直接伤害的所有人都可行使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包括医疗和心理康复,而且,不向其施加可妨碍充分行使该项权利的要求。

对1954-1989年之间失踪人员的寻找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为寻找和识别1954-1989年期间强迫失踪受害者所采取行动的资料,但它感到关切的是,仅找到了很少受害者,而且尚未确认其身份(第二十四条)。

28. 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找到并识别遭受1954-1989年期间强迫失踪、其命运尚无下落的所有人。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

确保负责寻找和识别失踪者的机构有充分的经济、技术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及时和有效地开展工作;

加速开发和启动DNA数据库;

在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和对其遗体辨认时,保证尊重并归还遗体。

失踪人员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

29. 委员会认为,宣布失踪并假定死亡作为确立失踪人员法律地位的方法,不能适当反映强迫失踪现象的复杂性。特别是,鉴于强迫失踪的连续性,委员会认为,原则上,除非有相反证据,只要其命运尚未确定,没有理由假定失踪者已死亡(第二十四条)。

30. 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社会福利、金融事务、家庭法和财产权利等领域,妥善处理其命运尚未澄清的失踪者的法律地位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建立一个程序,藉以获得强迫失踪所致下落不明声明。

关于带离儿童的立法

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刑法未列入条款,明确惩罚与《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带离儿童相关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将《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行动明确定为犯罪,并按照这些行动的严重性规定相称处罚。

D.传播和后续行动

33. 委员会希望重申,在批准《公约》时,各国承担了若干义务;在这方面,它促请缔约国确保,它所采取的所有措施,无论其性质如何,也不论源于何种权威,均应完全符合它在批准《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时所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有效调查所有强迫失踪事件,充分维护《公约》规定的受害者权利。

34. 委员会还希望强调,强迫失踪对妇女和儿童有特别残酷的影响。遭受强迫失踪的妇女特别容易遭到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作为失踪者亲属的妇女,由于为寻找亲人下落所作的努力,特别容易遭受严重的社会和经济不利条件,并遭到暴力、迫害和报复。作为强迫失踪受害者的儿童,要么因为他们本人遭受失踪,要么因为他们遭受亲人失踪的后果,特别容易遭受许多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失去身份。因此,委员会特别强调,缔约国需确保,在为维护和履行《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使用性别视角和体恤儿童的方法。

3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广泛宣传《公约》、缔约国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一般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民间社会特别是受害者亲属组织参与按照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行动。

3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最迟在2015年9月26日前,缔约国应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为回应委员会在第12、20和26段所作建议所采取的行动。

37.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2010年9月26日前提交具体的、最新信息,说明它为回应委员会所有建议所采取的行动,并提供任何其他新资料,说明《公约》下的义务的履行情况。载有这些资料的文件应按照“《公约》缔约国根据第二十九条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第39段的要求编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促进和便利民间社会特别是受害者亲属组织参与编写这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