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PRY/CO/4-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4 Dec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巴拉圭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1年11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1026次和1029次会议(CAT/C/SR.1026和SR.1029)上审议了巴拉圭的第4至6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PRY/4-6)。委员会在2011年11月21日举行的第1048次会议(CAT/C/SR.104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巴拉圭提交第4至6次合并定期报告,对提交报告前的问题单作出答复(CAT/C/PRY/Q/4-6)。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同意遵循新的提交定期报告程序,便利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且有助于集中审议报告以及与代表团对话。

3. 委员会也赞赏它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开诚布公的对话,以及审议本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尽管它对缔约国尚未答复某些问题感到遗憾。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第三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1年5月14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1年5月14日);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2001年10月3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9月27日)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8月18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3年8月18日)。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废除死刑,并建议缔约国在军法制度中明确取缔死刑;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03年8月1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9月22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5年12月2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008年9月3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9月23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8月3日)。

5.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小组委员会于2009年3月访问了缔约国、于2010年9月进行了后续访问,并且缔约国批准了公布小组委员会的报告并且提交其有关书面答复。

6.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2002年5月29日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依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1和22条受理来文。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了访问本国的长期有效邀请。自从审议其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接待了理事会4名报告员的访问,包括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始审议立法,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并改进《公约》的履行情况。这些举措包括:

2011年4月20日通过第4288号法令,设立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机制;

2011年10月12日通过了第4423号公共辩护部组织法,授予后者的业务和财政独立地位;

2011年8月11日通过第4381号法令,使1954至1959年独裁期间侵犯人权事项受害者的索赔权不受时效限制;2008年第3603号法令使他们的子女有权索赔;

根据2003年第2225号法令,设立真相和正义委员会,调查1954至2003年之间国家代理人或准国家机构犯下的侵犯人权事项,该委员会于2004年8月开始运作;

2008年5月5日最高法院宪法庭第195号决定,裁定酷刑罪的刑事诉讼和判决不受时效限制。

9.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努力修改政策和程序,从而加强人权保护和履行《公约》,特别是:

根据2010年7月9日第4674号法令,设立国家监狱改革委员会,作为技术讨论的论坛,协助制订计划,重新界定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并审查监狱管理情况;

根据2009年第2290号法令,设立行政部门人权网络,以协调人权政策、计划和方案;

2008年8月公布真相和正义委员会最后报告“避免再次发生”,提供1954至2003年巴拉圭侵犯人权事项的调查结果;

根据2005年第5093号法令,设立巴拉圭共和国人口贩运问题机构间委员会,以制订关于该活动的公共政策;

根据2001年10月众议院第768号决议,任命一名监察员,其办公室现在巴拉圭一些城市已有分办事处;

缔约国按照参与性程序编写了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罪行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起草一项法案,修正目前关于酷刑的法律定义。然而,它遗憾的是,尽管有着它以往的建议以及各种区域和国际人权机制的建议,但缔约国依然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的定义在其《刑法》中界定酷刑罪(第1和4条)。

委员会重申它以前的建议(A/55/44,第151段):缔约国应当采纳一个酷刑定义,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的全部内容。缔约国也应当确保依照《公约》第4条第2款,根据严重程度,以适当的刑法来惩治这类犯罪。

基本法律保障

11. 委员会关切巴拉圭立法中规定的许多被剥夺自由者、包括未成年人的人权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尊重。委员会尤其是关注的是,没有机制使被剥夺自由者有权从拘留之始就获得法律援助和独立体检、有权告知亲属或所信赖者其被拘的情况,以及拘留时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和逮捕理由。关于人身保护令问题,委员会根据所获得的资料,表示关注人身保护令需耗时30天才能得到解决。关于拘留之初的体检,委员会关注说,这没有得到经常实施,并且是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它还关注的是,有报道说,被剥夺自由者被警方关押过久、没有适当登记、以及大量警所实际上不遵守关于被拘留者登记程序的规则。总体来说,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代表团所述的在全国范围落实国家警察总监办公室第176/2010号决定――命令在各警所设立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着问题(第2、11和12条)。

缔约国应当迅速采取有效行动,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拘留之始就实际享有各项基本的法律保障。缔约国应当在实践中保障所有被拘留者立即被告知拘留的原因、他们的权利,并使他们与律师、亲属或所信赖者联系的权利得到保障。应当审议和加强人身保护令补救措施,采取必要步骤切实保障其程序便捷和简短,并且在个案的法律时限之内作出有关决定。缔约国也应当保障警方关押的人能够在拘留之始就得到独立的体检,并且没有警察在场。缔约国应当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即时得到登记,并且确保警所关押记录定期得到检查,核证其是否根据法定程序得到保管。缔约国也应当确保关于登记被拘留者的第176/2010号决定的规定得到遵守,并为此目的应当考虑使该决定成为法律。

免费法律援助

12. 尽管欢迎缔约国最近通过了公共辩护人机构组织法,并增加了人力资源划拨,但委员会表示关注该国公共辩护人数量有限,使得许多被剥夺自由者不能够得到适当的法律援助。

缔约国应当保障为所有要求这类援助且无支付能力的人从拘留之始就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改进公共辩护机构的工作条件,划拨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质资源,使其能够履行职责。

紧急状态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2011年10月10日第4473号法令宣布Concepcion和San Pedro省处于60天紧急状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还宣布了其他紧急状态。尽管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保障受影响者人权的步骤,但委员会关注这一期间对人权的限制以及《公约》在紧急状态期间被违反的可能性。

缔约国应将宣布紧急状态严格限于必要的情况,并且应始终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应当依照《公约》第2条第2款严格地绝对禁止酷刑。这一款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国家人权机构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经过7年等待后于2001年任命了第一位国家监察员。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缔约国代表团所述,该监察员的任期已满,但尚未任命具备适当资格的继任者。委员会也关切监察员办公室没有必要资源,以独立和有效地履行任务、保护和增进人权(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尽快根据法定程序任命一个新的具备适当资格的监察员。缔约国应根据《巴黎原则》(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分的财政、物质和人力资源,以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

国家预防机制

15.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缔约国正在努力使第4288号法令所设国家预防机制运作起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国家预防机制本应在2007年建立,但至今却仍未运作。

缔约国应当加快落实关于设立国家预防机制的法律,特别是尽快依法设立遴选机构。缔约国应当确保这一机制具有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政资源,以独立和有效地在全国各地履行任务。

预防和消除腐败

16. 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不断有关于缔约国监狱系统和警方广泛腐败的指称。据说,被剥夺自由者必须向公职人员行贿,以得到医治、食品或会客。委员会也关切腐败导致的某些被剥夺自由者享有优惠的不正当做法。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没有就这一问题提供资料(第2、10和12条)。

缔约国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消除警方和监狱系统中妨碍有效履行《公约》的腐败现象。这些措施应包括清查腐败行为和腐败风险的审计,以及如何确保内外监控的建议。缔约国也应增强关于调查和审判腐败案件的能力。另外,缔约国应当为警方和其他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开展关于打击腐败以及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宣传和能力建设方案,并且应当在法律上和在事实上设立有效机制,确保公职人员行为的透明度。委员会请缔约国随时提供资料,说明在打击腐败方面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和所遭遇的任何困难。委员会也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有多少国家官员、包括高级官员因腐败被审判和惩处。

不驱回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收到指称说,缔约国不经审查被引渡者在接受国面临的酷刑风险就进行引渡。委员会也关切司法机构人员没有得到关于《公约》第3条范围的具体培训(第3条)。

缔约国应当制订和通过法律规定,将《公约》第3条纳入国内法,并确保该条的规定适用于驱逐、驱回或引渡外国公民的案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人将面临酷刑或虐待的特定危险,缔约国都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另一国。

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

18. 委员会关切不断有大量的指称,说特别是警方人员折磨或虐待被剥夺自由者。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缔约国报告所涉期间实施酷刑的投诉、调查和惩治的综合统计数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对警方官员纪律制裁的统计数据;然而,它指出,统计数据没有表明这些案件中有多少被提交法院。委员会也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资料,在2009年,在缔约国监狱中只有9起酷刑投诉。委员会认为,这一数字不符合从其他方面得到的、关于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酷刑和虐待案的持续指称及大量证明材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警方监测和监督机制的效率有限,没有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第2、12-14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当:

作为紧急事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宣布一项政策,能够在杜绝国家官员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产生可衡量的成果;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投诉得到一个独立机构的及时和公平调查;

审查被剥夺自由者能够利用的内部申诉程序的效率,并考虑为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设立一个独立投诉程序;

确保公诉机关主动调查、并且如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人实施了酷刑,则酌情提起刑事诉讼;

及时审判据称酷刑或虐待行为肇事者,如果认定其有罪,判处与其行为严重性相当的刑罚;

加强现有机制,监测和监督警察,从而确保独立和有效地监督;

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并努力确保尽可能完全的康复。

拘留条件和审前拘留的使用

19. 委员会对惯常和广泛使用审前拘留、而不是非拘禁措施表示关切,这样做可能有损无罪推定权。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不尊重审前拘留的最长法定期限、并且缔约国法律限制了使用预防性拘留替代措施的可能性。委员会尤其关注缔约国对16至18岁儿童过度使用审前拘留手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从各方收到的大量资料表明:在缔约国的许多警所和监狱,物质条件恶劣、过度拥挤、医疗服务不足以及被剥夺自由者几乎完全不能活动。委员会尤其关注Tacumbu国家监狱中精神病犯囚室的物质条件、以及那里拘留的囚犯得不到专业医疗护理。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根据有关指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在缔约国监狱遭受歧视,包括在允许伴侣探监方面的歧视。最后,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监狱中任意使用禁闭作为惩治手段(第2、11和16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审前拘留政策符合国际标准,根据其立法规定的要求,只作为最后手段并有限期地使用审前拘留。为此,缔约国应当审议将审前拘留作为被控待审者首要措施的问题,并根据联合国大会在第45/110号决议中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考虑能否对剥夺自由措施采用替代方法,特别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缔约国也应当加大对审前拘留期限的司法监管。

缔约国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警所、监狱和其他拘留处所的关押条件符合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第663C(XXIV)号决议和第2076(LXII)号决议中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应当:

通过一个改善巴拉圭警所和监狱基础设施的计划,从而保障被剥夺自由者享有体面的生活条件;

确保有足够的医疗专业人员、包括心理卫生专业人员,为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恰当的医疗保健;

为需要精神病监测和治疗的被剥夺自由者提供适当的膳宿和精神病治疗;

加倍努力制止对弱势群体的歧视,特别是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群体的歧视;

在严格监督和有司法监管可能的条件下,只作为最后手段和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使用禁闭手段。

逼供

20. 委员会表示关切说,根据报道,尽管《刑事诉讼法》第90条禁止警方使用暴力对被拘留者逼供,但警方实践中依然以酷刑和虐待逼供。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法院有时接受这类供词作为证据。委员会也关切的是,没有关于这类逼供的官员受到审判或处罚的资料(第2、4、10和15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步骤,依照《公约》第15条,确保在任何法庭审理中不得接受一切酷刑招供。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实践中不接受酷刑招供作为证据,并提供资料,说明以这种方式逼供的任何官员是否因此受到审判和惩罚,以及案件因酷刑逼供而被驳回的事例。缔约国也应当确保对执法人员、法官和律师提供关于如何发现和调查酷刑逼供案的培训。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不同措施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向5个警所提供资源,以登记家庭暴力投诉。它还注意到在缔约国7家公立医院贯彻“预防和全面关照性别暴力受害者国家方案”,以及采取拘押措施惩治家庭暴力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说,缔约国没有具体法律防止、惩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性虐待、家庭暴力和暴力杀害妇女行为,尽管这类暴力行为发生率很高(第2、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当加大努力,确保紧急贯彻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和制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特别是性虐待、家庭暴力和暴力杀害妇女行为。这类措施尤其应当包括迅速通过一项法律,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94年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防止、惩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缔约国也应当开展广泛的宣传运动,为直接接触受害者的官员(执法人员、法官、律师、社会福利工作者等)和广大公众提供关于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培训课程。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109条普遍禁止堕胎,并且甚至适用于性暴力、乱伦或胎儿不能成活的情况;唯一例外的是为了消除对母亲生命的严重威胁,必须实施手术而导致胎儿间接死亡的情况。这意味着让有关妇女不断想起她们遭受的暴力行为,造成严重的创伤后应激反应,并伴有长期心理问题的风险。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因上述情况请求堕胎的妇女受到处罚。委员会也关注的是,拒绝对决定堕胎的妇女提供医疗保健,可能严重威胁她们的身心健康,并可能构成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委员会深为关注非法堕胎依然是妇女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医疗专业人员可因实施治疗性堕胎而受到缔约国的调查和处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医疗专业人员报告其所了解的属职业保密的堕胎情况,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第2和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人权理事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最近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审议关于堕胎的立法,并考虑对普遍禁止堕胎规定更多的例外,特别是对治疗性堕胎以及因强奸或乱伦致孕的情况。缔约国应当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准则,保障为寻求紧急医疗的人提供立即和无条件的治疗。缔约国也应当采取措施,在就堕胎并发症提供医疗保健时,保护医患之间的秘密。

人口贩运

23.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处理人口贩运问题,包括设立机构间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在国家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秘书处与妇女事务秘书处设立专门办公室、设立一个为贩运受害者提供全面支持的中心,以及起草关于制止人口贩运的法案。委员会感谢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办了贩运受害者临时避难所,但是发现这些避难所空间有限,并且仅接受女性受害者。委员会关切巴拉圭依然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和中转国,并且遗憾的是没有贩运案件和定罪情况的全面资料(第2、第10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关于人口贩运的指称得到及时、公正和彻底调查,并以人口贩运罪起诉和惩处犯罪者。缔约国应当继续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宣传活动,为贩运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协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并且为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移民官员和边境警察提供培训,使其了解人口贩运及其他形式剥削的原因、后果和影响。尤其是,缔约国应当尽一切努力落实“预防和消除对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国家计划”,并确保划拨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与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国建立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制度和机制,以防止、调查和惩治人口贩运案件。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和落实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关于武装部队、检察官和国家警察成员培训计划的资料,但遗憾的是,关于评估这些计划及其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方面的有效性的资料太少。委员会尤其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向参与调查和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人员提供有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的资料(第10条)。

缔约国应:

继续提供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充分了解《公约》的规定;

评估关于酷刑和虐待问题培训计划和教育的有效性和影响;

为所有参与调查和识别酷刑的人员,包括公共辩护人、医生和心理医生制定培训计划,从而宣传和在实践中适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内容。

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关于向侵犯人权事项受害者、包括1954年至1989年所施酷刑受害者支付金钱赔偿的资料。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康复措施的落实情况,比如对这类受害者的心理援助或培训。委员会也遗憾的是完全没有资料说明对独裁时期之后酷刑行为受害者的赔偿措施(第14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采取适当步骤,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公平和适足的赔偿以及最充分的康复。

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统计数据和充分详情,说明受害者获得充分补救的情况,包括调查和惩处肇事者、赔偿和康复的情况。

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对与母亲生活在拘留所或避难所的儿童实施体罚。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资料,说明有着一个禁止体罚的法案。然而,委员会关注家中体罚依然不受禁止(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包括在家中对儿童进行体罚。

保护土著人民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履行美洲人权体系关于在缔约国境内保护土著人民的裁决和决定。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制止剥削土著人民的劳动。然而,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说,这类剥削巴拉圭土著人民的现象持续存在,相当于不人道的待遇,违反《公约》(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对土著人民劳动的剥削。缔约国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框架内充分履行美洲人权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责成其采取措施保护土著人民。

28.促请缔约国确保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为宣传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11月25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a) 为被拘留者提供和加强法律保障;(b)开展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以及(c)如本文件第11和第18段所述,起诉那些涉嫌实施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人,并处罚这类行为的责任人。委员会也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对本文件第23段提出的采取措施防止、打击和消除人口贩运的建议的后续行动。

30. 请缔约国不迟于2015年11月25日提交第7次定期报告。在这方面,由于缔约国已经同意根据任择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报告提交前适时向缔约国发送一份问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