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KOR/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4 Octo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大韩民国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2416和第2417次会议(见CRC/C/SR.2416和2417)上审议了大韩民国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 KOR/5-6),并在2019年9月27日举行的第24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

(a)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5年;

(b)加入《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2012年。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a)2014年通过了《虐待儿童犯罪等惩罚措施特殊情况法》、《促进公共教育正常化和规范提前学习特别法》和《失学青少年支持法》;

(b)设立了儿童权利国家中心;

(c)“儿童影响评估制度”;

(d)“网上出生登记系统”;

(e)推出7岁以下儿童补贴制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领域的建议:不歧视(第17段),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20段),暴力侵害儿童包括体罚行为(第27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9段),、教育和教育的目标(第42段)和儿童司法(第47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21条(a)项的保留,鼓励缔约国加快撤销对第40条第2款(b)项(五)目的保留。

立法

7.委员会欢迎宪法法院2019年4月11日关于宣布堕胎禁令违宪并要求政府在2020年之前审查堕胎立法的裁决,促请缔约国确保这项立法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司法机关、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的了解以及他们在法庭诉讼中援引和直接适用《公约》的能力。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儿童和青年政策总体计划以及一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儿童政策和战略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为其实施、监测和评估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儿童政策协调委员会的任务,为其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设立一个常设秘书处,提高该委员会作为儿童权利协调机构的影响力。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协调问题的建议(CRC/C/KOR/CO/3-4,第13段),重申应明确界定所有处理儿童权利的政府当局的职能,以避免交叉和重复。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欢迎在教育、幼儿和儿童福利项目领域增加预算,并采用有儿童和青年参加的预算编制做法,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与儿童有关的预算没有与其国内生产总值成比例增长。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敦促缔约国:

(a)在各级政府中分配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以执行所有用于儿童的政策、计划、方案和立法措施,并实施一个监测这些资源使用情况的系统;

(b)与国内生产总值成比例地增加儿童预算拨款和总体社会支出,并缩小各市之间的差距;

(c)推出困难儿童预算拨款;

(d)加强儿童对预算编制的参与,包括通过现有的儿童和青年大会和参与委员会;

(e)为确保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部门的商品和服务的具备性、可得性和质量,加强努力打击腐败,特别是贿赂、偏袒和不正当支付,并加强公共采购过程中的问责制。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敦促缔约国建立一个中央系统,就《公约》所有领域收集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社会经济和移民背景分列的数据。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的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a)确立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也是为了保证其独立性;

(b)加强委员会接受和调查投诉的任务;

(c)提高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各政府部门的影响力;

(d)提高委员会协调和监测政策建议执行情况的能力;

(e)为委员会配备充足的资源。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欢迎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委员会注意到对《公约》的认识水平仍然很低,特别是在儿童中间,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儿童权利和人权教育,包括为此确立法律基础并划拨充足的资源,并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强制性培训。

国际合作

14.委员会欢迎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缔约国计划在下一个十年增加官方发展援助,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2,鼓励缔约国实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商定目标,并确保这种援助符合《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将儿童权利列为优先事项,并将委员会针对缔约国及其发展伙伴的结论性意见酌情纳入国际发展援助政策和方案的设计、执行、监测和评价。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对大韩民国在国内外经营的公司的商业活动导致儿童权利受到侵犯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及其以前关于儿童权利工商业部门的建议(CRC/C/KOR/CO/3-4,第27段),敦促缔约国为在国内外经营的公司建立儿童保护框架。这一框架应包括开展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的机制以及监测和评价机制,以便报告和处理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并应明确所有利益攸关方有责任实现和保护儿童权利。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支持处境不利的儿童,但仍感关切的是,自2007年以来,反歧视法草案的通过一直受到阻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农村儿童、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移民儿童、多文化儿童和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难民儿童在出生登记和获得托儿设施、教育、保健、福利、休闲和国家保护方面遭受歧视;

(b)学校中普遍存在基于成绩的歧视;

(c)单亲家庭面临偏见和歧视;

(d)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案件一直都有,缔约国也承认这种情况,称本国关于年轻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的政策不够(CRC/C/KOR/5-6,第36段)。

1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确保平等机会和减少结果不平等的具体目标10.3,包括为此应消除歧视性法律、政策和做法以及促进这方面的适当立法、政策和行动,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反歧视立法,并确保此类立法禁止基于出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和战略,开展公共宣传活动,消除和防止对弱势和困难儿童的歧视;

(b)确保其领土内的所有儿童都能平等地进行出生登记,并获得托儿设施、教育、保健、福利、休闲和国家支持;

(c)防止和消除学校中基于成绩的歧视;

(d)确保所有家庭获得平等待遇,包括获得儿童支助,并相应审查立法和做法。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欢迎建立儿童影响评估系统。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即在所有相关程序、决定、政策和方案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列入、一贯解释和适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

(a)在广大儿童的参与下,扩大儿童影响评估系统的应用;

(b)制定程序和标准,以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这一原则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预防自杀的国家行动计划,但严重关切的是,儿童自杀率高,特别是由于家庭问题、抑郁、学术压力和欺凌,这成为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解决自杀及其根源的系统方法和专门预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对加湿器消毒剂对健康造成的损害了解不足;

(b)对学校和儿童保育场所的细微灰尘和石棉监测不足;

(c)加湿器消毒剂是造成许多健康受损案件的原因,对受害者的补救和赔偿不足。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有效防止儿童自杀,解决根源问题,如委员会以前建议的那样,为此应通过针对儿童、家庭和广大公众的全面政策、心理、教育和社会措施及疗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调查加湿器消毒剂对健康造成损害的可能情况;

(b)在所有儿童保育和教育环境中,继续监测室内空气质量和接触有害物质的情况;

(c)继续努力向加湿器消毒剂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救和赔偿,加紧努力控制化学物质和防止危险事件。

尊重儿童意见

21.委员会注意到,《家庭诉讼法》(2017年)草案将发表意见的权利扩大到13岁以下的儿童。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儿童的参与仍然是任选性的,仅限于某些专题,并取决于学习成绩,儿童的意见很少得到考虑。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的意见在家庭、学校、法院以及所有相关行政和其他程序中得到适当考虑,包括为此:

(a)确保所有在校儿童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无论其学业表现如何;

(b)按照以前的建议,确保《儿童福利法》规定儿童有权自由表达对其有影响的所有事项的意见(CRC/C/KOR/3-4,第35(a)段);

(c)废除对儿童在所有涉及他们的问题上表达意见的权利的任何年龄限制,包括尽快颁布《家庭诉讼法》草案。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

22.委员会欢迎建立在线出生登记和通知系统。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向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具体目标16.9,敦促缔约国:

(a)确保出生登记,包括网上出生登记,普遍适用于所有儿童,无论其父母的法律地位或出身如何;

(b)简化单身父亲登记其子女的程序,以确保所有儿童出生时都得到登记;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建立监测机制,以发现未登记的出生情况;

(d)开展关于出生登记重要性的提高认识运动。

身份权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禁止由宗教组织运作的允许匿名遗弃儿童的“婴儿箱”倡议,并考虑作为最后手段使秘密住院分娩成为可能。

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4.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修订其立法和学校条例,使所有儿童都能充分行使表达自由权,无论其学业成绩如何,也不必担心遭到报复。委员会还建议促进儿童参与,考虑降低最低投票和加入政党的年龄规定,目前规定为19岁。

隐私权

25.委员会注意到,据报告,学校披露学生的私人信息,包括成绩和纪律措施,在未征得学生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检查他们的物品,并强制实行着装规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保护儿童隐私,包括智能手机和学校个人信息,并制定和适用有利于儿童的程序,以获得儿童的知情同意。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包括体罚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虐待儿童罪惩罚措施等特别情况法》,增加防止虐待儿童的预算、地方儿童保护机构、收容所和心理治疗师,但仍感到关切的是:

(a)虐待儿童现象十分普遍,包括网上暴力和学校暴力;

(b)家庭中反复虐待儿童的发生率很高,没有有效措施防止再次犯罪;

(c)体罚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是合法的;

(d)虐待儿童事件得不到充分报告;

(e)缺乏关于虐待儿童的可靠数据;

(f)缺乏应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全面政策和战略;

(g)地方儿童保护机构、庇护所、专门处理虐待儿童问题的顾问、心理师和律师短缺;

(h)缺乏对遭受虐待的移民儿童和残疾儿童的专门支持,包括庇护所。

27.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终止对儿童的虐待、剥削、贩运和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和酷刑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关于所有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对这一现象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b)制定全面战略和行动计划,以预防、打击和监测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包括网上暴力;

(c)在法律和实践中,在缔约国的所有环境和所有领域,明确禁止体罚,包括“间接体罚”和“惩戒性体罚”;

(d)加紧开展关于一切形式暴力和虐待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在学校中促进非暴力沟通和冲突调解,倡导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育儿形式;鼓励举报暴力和虐待行为;

(e)考虑到性别观点,培训有关专业人员识别和充分应对暴力和虐待儿童案件,包括心理虐待案件,并制定报告准则;

(f)确保暴力和虐待儿童案件得到调查和适当处理;

(g)确保制定方案和政策,以预防虐待儿童案件并实现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包括为此进一步增加当地儿童保护机构和庇护所以及处理虐待儿童案件的顾问、临床心理师和律师的数量,为儿童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代理,并确保移民儿童和残疾儿童能够进入庇护所;

(h)为执行上述建议和缩小地区差距分配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性剥削和性虐待

28.委员会欢迎对侵害儿童性犯罪扩大和加强惩罚的立法修正案、防止和消除性暴力的政策措施以及累犯减少这一事实。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

(a)性暴力和性虐待仍然普遍,网上儿童卖淫和诱拐以及教师实施性骚扰事件激增;

(b)13岁及以上儿童被推定能够作出同意,不受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的保护;

(c)被视为自愿卖淫的儿童(“涉案儿童”)被作为罪犯对待,得不到法律援助和支持服务,并受到类似拘留的“保护性留置”,使之无法举报性剥削;

(d)对实施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成年定罪罪犯使用宽大处罚,包括缓刑。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应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网上卖淫和诱拐以及来自教师的性骚扰;

(b)定义网上诱拐并将其定为犯罪;

(c)提高从事性活动的最低同意年龄;

(d)确保涉及卖淫和性虐待的所有儿童,换言之,所有18岁以下的人(“涉案儿童”)不被视为罪犯,而是被视为受害者,包括在立法中将他们称为“受害者”,废除“保护性留置”,向受影响儿童提供支助服务和法律援助,并确保他们获得司法救助,包括赔偿和补救;

(e)加强提高认识活动,包括在学校中,鼓励通过无障碍、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渠道举报性剥削和性虐待;

(f)确保包括教师在内的性犯罪者受到起诉,无论是否有胁迫的证据,并得到应有的制裁,使对性犯罪的处罚符合国际标准。

有害习俗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移民社区内,童婚可能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得到批准,有涉及移民和外国女童婚姻的案件报告。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一律禁止童婚,没有例外,并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与原籍国合作,使移民和难民有渠道进入民事登记程序,防止和消除童婚做法。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扩大免费儿童保育、在职父母灵活工作安排、陪产假和单亲家庭支助并通过《强制和支持儿童抚养费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提高儿童保育服务的能力,扩大适当的灵活性,确保所有儿童,无论国籍如何,都能平等获得儿童保育设施和资金支持,包括修订《婴儿保育法》;

(b)进一步便利获得和使用陪产假;

(c)确保离婚家庭儿童的探视权,包括增加“探视中心”数量,并提供替代解决方案;

(d)促进和确保获得和执行儿童抚养费,并确保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不损害儿童的最大利益;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单亲家庭的污名化和歧视,并相应修订儿童支助权利。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建议缔约国:

(a)对所有儿童尽可能支持和便利家庭照料,分配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扩大和提高对无法与家人呆在一起的儿童的寄养质量,通过具体行动计划逐步淘汰收容机构;

(b)解决家庭中虐待儿童的根源问题,解决儿童离家出走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非惩罚性措施防止和消除这些现象,并加强对离家出走儿童的保护;

(c)确保基于儿童的需求、最佳利益和观点,并适当考虑他们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以确定何时何地将他们置于替代照料之下;确保定期审查替代照料的质量和投诉程序;并加强团聚支持和对受照料儿童成年后的支持;

(d)简化监护程序,加强监护人的保护能力。

收养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规范收养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法院授权,但重申缔约国应:

(a)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是所有年龄儿童收养程序中的首要考虑,儿童被收养必须有其单身母亲的自由同意;

(b)开展大规模公共宣传活动,打击对单身母亲的偏见,并宣传收养的正面形象;

(c)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程序中不必要的拖延,确保收养机构以透明的方式运作,其活动得到适当监管;

(d)加强收养后的监测和服务,包括结束收养的情况;

(e)确保被收养的儿童被告知他们有权寻求和适当获得关于其亲生父母的信息;

(f)考虑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并颁布跨国收养法案草案。

非法转移和不许回返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和《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政策,保护被监禁父母的子女及其探视权。与父母一起呆在监狱里的儿童应有保障享有他们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并使他们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F.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项残疾人综合计划,并增加了教育专业人员、培训和用于满足残疾儿童需求的预算。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审查立法和政策,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权利的办法,并确保纳入所有残疾儿童;

(b)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向所有残疾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和移民残疾儿童,提供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适当福利和医疗支持;

(c)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包括确保在学校基础设施、体育和休闲场所、学校交通、培训中提供合理便利,并指派专业教师和助理提供单独支持;

(d)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打击污名化和偏见。

卫生和保健服务

37.委员会欢迎将疫苗接种扩大到无证儿童。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实现全民健康覆盖的具体目标3.8,包括财政风险保护、获得高质量的基本保健服务以及人人获得安全、有效、高质量和负担得起的基本药品和疫苗,并回顾以前关于增加卫生预算和加强地方医院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普遍获得国家医疗保险,特别是经济弱势儿童群体和移民儿童;

(b)改善移民儿童接种疫苗的机会;

(c)加强托儿所和学校的保健援助,包括对糖尿病和肥胖儿童的援助。

心理健康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儿童自杀所采取的措施,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促进心理健康和福祉的具体目标3.4,重申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改善儿童的心理健康,包括重点进行自杀预防工作和解决根源问题。

青少年健康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终止一切形式营养不良的具体目标2.2、关于加强预防和治疗药物滥用,包括麻醉药品滥用和有害使用酒精的具体目标3.5和关于确保普遍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生殖权利的具体目标5.6,回顾以前关于预防肥胖、吸烟和饮酒的建议,包括对酒精广告实施更严格的规定、增加无烟空间数量、倡导运动和体育活动、鼓励儿童参与预防药物滥用的生活技能教育。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有问题和过度使用智能手机现象的应对措施,包括为此以风险群体为对象开展工作,建设社区青年安全网提供具体支持和康复服务的能力;

(b)有效解决青少年怀孕问题,包括为此加强学校的性教育,提供怀孕、分娩和产后护理期的支助服务,确保提供育儿支持并促进平等分担育儿责任。

生活水平

40.委员会欢迎对7岁以下儿童推出儿童福利金制度,同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不论国籍如何,都能获得儿童福利金;

(b)开展一项关于贫困儿童状况的研究,收集相关统计数据,以此为参考,通过和实施支持贫困儿童的总体计划,以提高所有儿童的生活水平;

(c)评估并切实解决儿童住房贫困问题和儿童非全时就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G.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和教育的目的

41.委员会欢迎通过《促进公共教育正常化和规范提前学习特别法》,该法旨在消除提前学习的做法(即在学前阶段开设私人班级为上学做准备)、扩大弱势儿童群体的入学配额制度、实行“免费学期制”以及向失学儿童提供支持。然而,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学业负担过重,伴之以睡眠不足和高度紧张,这是缔约国儿童自杀的主要原因。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竞争激烈的教育条件,这实际上剥夺了儿童的童年,并关切:

(a)越来越依赖取决于父母收入的私立教育,并且从学前就开始私立教育;

(b)弱势和困难群体儿童受教育机会有限、学校融合程度低、辍学率高;

(c)大韩民国儿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而难民、移民和无证儿童可能无法入学,由校长自行决定,无证儿童获得学校服务的机会有限;

(d)残疾儿童以进特殊学校为主,缺乏教育机会和便利设施,受到严重污名化;

(e)对失学儿童和替代学校就学儿童的支持不足;

(f)存在城乡教育差距;

(g)青少年怀孕和艾滋病毒流行率上升,而对此缺乏适当的和适合年龄的性教育;

(h)职业咨询服务不足,并且不考虑儿童意见,从而增加了儿童辍学的可能性;

(i)学校中欺凌和歧视普遍存在,包括在学业成绩方面;

(j)儿童休闲、玩耍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和免费安全设施严重缺乏,再加上追求学业优异的社会压力,导致过度使用智能手机用于娱乐。

42.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异和确保包括残疾人、土著人民和弱势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具体目标4.5,促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改革公共教育系统,以降低竞争性,包括使国家课程多样化、重新考虑大学招生制度和加强职业咨询。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减少对私立教育的依赖,监测公立和私立学校遵守《促进公共教育正常化和规范提前学习特别法》的情况,并对不遵守的情况实施制裁;

(b)审查《教育框架法》,确保所有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无论其出身、居住地、社会经济和移民地位以及移民登记情况如何;加强对“社会融合接纳制度”下发放的配额的监测,以防止腐败和滥用;加强和促进对弱势和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支持,其中包括社会和经济弱势儿童、农村儿童、失学儿童、残疾儿童、移民儿童、无证儿童、多元文化儿童和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难民儿童,以促进和确保他们进入和融入主流学校;

(c)确保向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和合理便利,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d)加强努力,查明并有效解决儿童辍学的根本原因,并评估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采取全面和协调的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得到支持并留在主流学校;提高对替代班级和学校的认识,确保所有替代学校都获得认可,其文凭得到承认;

(e)缩小地区差距,包括加强对教学人员的培训,为此应增加这种培训的机会,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增加专项预算;

(f)提供适合年龄的性教育,特别注意预防青少年怀孕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并充分涵盖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内容;从学校性教育国家标准中删除歧视性和性别陈规定型语言;

(g)加强职业咨询和自由学期制度并使之多样化,特别关注失学儿童,确保儿童的意见成为他们职业选择的基础;

(h)防止和打击学校中的歧视,包括基于成绩的歧视;有效调查和处理歧视指控;并提供减压和情绪稳定方面的培训;

(i)加强打击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措施,并确保此类措施涵盖预防、早期发现机制、赋权儿童和专业人员、干预规范做法和收集案件相关数据的统一准则;

(j)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和公共宣传活动,改变对休息、闲暇和游戏这些儿童发展关键因素的看法和态度,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机会获得休息和闲暇,包括从事运动,并有足够的时间和设施从事安全、包容、无烟、适龄和无障碍的游戏和娱乐活动,包括为此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33条、第35至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2年通过《难民法》。委员会参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一般性原则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

(a)禁止对儿童的移民拘留,包括修订《移民控制法》,确保采取非拘禁解决办法,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庇护和家庭团聚事项的首要考虑;

(b)制定难民儿童和无国籍儿童地位确定程序,规范长期居住的移民儿童的地位,并加强关于寻求庇护权利、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包括无证儿童的培训;

(c)消除一切立法和实际障碍,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包括其中的孤身儿童和残疾儿童,能够在与大韩民国儿童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出生登记、儿童保育、教育和相关服务、身心保健服务、医疗保险、财政和住房支助、休闲、受虐待时的保护和支助服务;

(d)通过并实施符合《公约》的移民儿童权利法,特别注意保护孤身儿童的必要性;

(e)开展宣传活动,打击针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特别是其中的儿童的仇恨言论;

(f)加强收集关于移民儿童,包括无证儿童的数据;

(g)为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划拨预算。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4.委员会欢迎为改善童工劳动条件和企业监督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委员会考虑到童工人数居高不下,他们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并受到辱骂,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8.7,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强迫劳动,结束现代奴役和人口贩运,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并在2025年之前结束一切形式的童工劳动,重申缔约国应通过建立问责和康复机制,加强对新措施有效性的检查和报告。

买卖、贩运和绑架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仍然是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儿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特别是通过网上招募而贩运儿童。委员会再次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使贩运的定义符合国际法,以消除关于受害者受胁迫、有报酬和跨国流动的要求;

(b)通过培训警务、移民、劳工和社会福利官员等方式,改善儿童受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中儿童受害者的识别和转送工作,并实施受害者识别准则;

(c)确保涉及买卖、绑架和贩运儿童的案件得到有效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并被判处与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刑罚,并建立一个协调打击贩运事务的实体和负责调查贩运案件和起诉责任人的小组;

(d)确保被买卖或贩运的儿童不被视为罪犯或受到刑事制裁和驱逐出境,并且绝不会被关押在封闭机构中;

(e)加强向人口贩运受害儿童,包括男童、外国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庇护所和综合服务。

儿童司法

46.委员会欢迎对《少年犯法》的修正,修正案规定在少年感化院度过的时间可计入最后处罚的服刑期。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存在处理和处治违法儿童案件的两个平行系统;

(b)有提案要求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降至13岁以及根据《少年犯法》10岁儿童可以受拘留;

(c)《少年法》第4条(1)款(3)项规定可在没有实际犯罪的情况下拘留“有犯罪倾向的少年”;

(d)有报告称儿童公平审判权受到侵犯,包括从调查开始不让监护人参与、使用逼供、无法获得证据和上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和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审判公开进行、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提条件;

(e)儿童拘留率高于成人;

(f)拘留条件不适当,包括过度拥挤和医疗援助、教育、培训、休闲和食物不足,特别是对女孩而言;限制通信、请愿和户外活动;对有少数民族背景的儿童缺乏合理的便利;对被拘留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进行歧视;

(g)存在儿童与成人拘留在一起的情况;

(h)对被拘留儿童进行不必要的强制性DNA和艾滋病毒检测;隔离感染艾滋病毒的被拘留儿童;强制对被拘留儿童进行搜身和理发;对卫生设施进行不间断录像;

(i)过度使用自由裁量的纪律措施,如单独监禁、限制家人探视和惩戒性转移到遥远的地方;

(j)使用手铐、绳索和其他装置,以及使用电击,而这些都是法律禁止的;

(k)缺乏防止再次犯罪的非拘禁措施。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利用充足的资源,为所有涉及触法儿童的案件建立专门的儿童法院系统,并确保专门的儿童法官和从事违法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儿童权利的适当教育和持续培训;

(b)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保持在14岁,并确保该年龄以下的儿童不被视为罪犯,永远不受拘留;

(c)根据《公约》第40条,确保公平审判保障得到尊重,还确保对涉及儿童的案件不让公众出席听证,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从一开始就参与诉讼,提供和宣传举报侵权行为的保密渠道,为媒体报道涉及儿童的案件制定准则;

(d)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从调查开始向所有违法儿童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e)废除《少年犯法》中关于“有犯罪倾向的少年”的第4条(1)款(3)项规定;

(f)为“转化方案”确立法律基础,提倡非监禁处罚;

(g)在《少年犯法》中为拘留确立明确的理由,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尽可能短,确保对拘留进行定期审查以期予以撤销,确保“保护性留置”期和“交付少年鉴别所”期均计入最终服刑期,并确立和确保对拘留令提出上诉的权利和就非法拘留获得赔偿的权利;

(h)确保拘留条件,包括临时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个人空间(这方面男女平等)、获得食物、教育、身心健康服务、锻炼、休闲、与家人通信和投诉机制方面的标准;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被关押在其居住地附近的设施中;拘留设施,包括儿童福利机构要接受持续监测;

(i)修订立法,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消除儿童与成人拘留在一起的任何可能性;

(j)废除将监闭和转移作为纪律措施的做法,代之以促进恢复性措施;

(k)规范对儿童使用武力和保护装置的做法,确保这种使用仅限于特定情况,而且是必要和相称的;

(l)确保尊重被拘留儿童的隐私,禁止对被拘留儿童收集DNA和进行艾滋病毒检测,经手与艾滋病毒有关的信息要注意保密,结束将被拘留儿童中携带艾滋病毒者隔离的做法,禁止强制性搜身和理发以及在清洁场所不间断录像;

(m)加强非拘禁措施,防止再次犯罪;

(n)确保所有触犯法律的儿童得到平等和无歧视的待遇,无论其国籍、残疾状况、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并酌情提供合理便利。

委员会以往关于《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

4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2008年结论性意见(CRC/C/OPSC/KOR/CO/1)的落实情况资料不足。因此,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并建议:

(a)《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行为和活动,包括旅行和旅游中买卖和性剥削儿童,都应充分列入国内刑法规定;

(b)在因违反《任择议定书》而进行引渡的情况下,取消双重犯罪和最低严重性的要求,《任择议定书》应被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c)根据《护照法》对被定罪的儿童性犯罪者一概实行国际旅行限制。

委员会以往关于《关于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

4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2008年结论性意见(CRC/C/OPAC/KOR/CO/1)的落实情况资料不足。因此,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并特别建议缔约国:

(a)将招募18岁以下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非国家武装团体和参与敌对行动定为刑事犯罪;

(b)建立冲突地区寻求庇护儿童早期识别机制,收集关于这些儿童的分类数据,并加强向他们提供的身心支持;

(c)促进和提高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确保其条款被纳入军校课程。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等组织就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进行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2月19日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不得超过21,200字(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