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MDA/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Nov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届会议

2009年10月12日至30日

根据《公约》第四十条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摩尔多瓦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09年10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2659和2660次会议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MDA/2),在10月29日举行的第2682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载有缔约国采取措施进一步执行《公约》的有用信息。委员会也指出,虽然报告中介绍了立法和其他措施,但没有详细说明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影响。委员会赞赏代表团的口头答复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书面答复是在审查缔约国报告之前几天才收到。委员会希望强调及时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十分重要,因为可以便利于更全面地讨论《公约》的执行情况。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委员会审查缔约国初次报告以来所采取的以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根据2006年6月第185-XVI号法律,从最高法律中取消允许对“战争或战争威胁”中所作行为实施死刑的规定;

2005年修订了《刑法》,加入了酷刑罪条款;

2006年2月通过了《男女机会平等法》;

《2004年防止和打击腐败国家战略》;

《2006-2009年促进整个社会性别平等国家计划》;

批准本《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以前许多建议上缺乏进展,特别是执行以下方面的建议上缺乏进展:拘留设施的条件;人口贩运;审前羁押期限;司法机构独立性;行使宗教自由的权利;妇女担任公私营部门高级决策职务;以流产作为避孕手段;罗姆人等少数群体遭受歧视。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执行委员会在这些领域提出的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它无法对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实施有效控制权,从而继续阻碍在该地区落实《公约》权利。它还指出,缔约国继续有义务在其有效权力的范围内确保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人口享有的《公约》权利得到尊重。

缔约国应更加努力,消除《公约》在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实施的障碍,并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这方面采取的步骤。

6.委员会指出,在缔约国宪法之下,人权条款应被解释为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它所加入的国际协定,国际人权义务优先于国内法。它也指出,《公约》的规定实际上在缔约国法院无法援引。(第二条)

缔约国应认真努力向法官讲解《公约》条款,使他们能够在有关案件中援引《公约》,向律师和公众宣传《公约》条款,使他们能够在法院中引用《公约》。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在国内法院中援引《公约》规定的详细案例。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以防止和打击各领域的歧视。(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明确废除《公约》列出的所有歧视理由,并通过适当的惩治和补偿条款。

8.委员会表示关切有可靠报告称,在2009年4月选举后的游行示威中发生了严重侵犯示威者人权的事件。对此,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说,执法人员“超越权限行事”。它尤其关切有报告称,发生了任意逮捕、暴力驱逐群众事件,例如对选举后示威中被拘押人员进行殴打、酷刑和虐待。(第二、六、七、九和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

由独立和公正机构彻底调查执法人员在2009年4月游行示威中侵犯人权的事件,并公布调查结果;

采取措施确保对执法人员殴打和虐待示威人员的责任者,包括负有指挥责任者进行起诉和采取适当惩戒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应停止涉案人员的职务;

对2009年4月游行示威期间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人给予适当补偿,无论对施虐者提起的刑事诉讼有何结果,还应该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心理康复措施;

确保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以及通过实施《2008年集会法》,使集会自由权得到尊重,并建立保障机制,包括进行适当培训,确保不再发生执法人员侵犯人权的事件。

9.委员会严重关切缔约国警察局和其他拘留设施内的酷刑和虐待事件。尽管代表团说法律要求检察机构每天对临时羁押场所进行视察,视察期间可以与被拘留者自由交谈,但委员会仍对普遍使用酷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有关酷刑的投诉不是经常被完整记录下来或得到调查,往往以“缺少确凿证据”被回绝。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现有补救渠道不够,即申诉委员会不起作用,同样接受投诉的议会监察机构处理投诉的能力也很有限。(第二、七和十条)

缔约国应:

采取紧急措施,制止警察局和其他拘留场所内的酷刑,包括对警察和狱警进行适当的培训,对所有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投诉进行调查,对责任者加以起诉和惩处,执行有关禁止接纳逼供证据的法律;

确保提供有效的补救渠道,包括酌情对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受害者给予赔偿。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经费不足,并需要补聘有关专家。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已对拘留场所进行的几次访问都是在事先作了通知。(第二、七和十条)

缔约国应加强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并增强其独立性,特别是:

增加对该机制的拨款;

尽快为国家预防酷刑机制招聘合格专家;

确保所有参与拘留场所管理的人员认识到国家预防酷刑机制有权在无人陪同和事先不作通知的情况下进入任何拘留场所;

公布和传播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的年度报告。

11.委员会关切人权中心没有足够的经费,依赖于行政部门的拨款。它还关切地注意到人权中心收到的大多数投诉没有得到正式调查。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资料宣传人权中心和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的存在和职能。(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权中心获得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有效行使其职能。它还应采取积极措施宣传这些机制的存在及其职能,并确保充分执行《公约》第二条第3款。

12.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内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污名化,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卫生和保健方面;外国人按出入境规则必须强制接受艾滋病检查。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患者保密的规定并不总是得到医务人员的遵守。它还关切立法禁止收养受艾滋病感染儿童,剥夺了他们可能享有的家庭环境。(第二、十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通过艾滋病宣传等提高意识活动,解决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污名化问题,还应修正立法和监管条例,取消禁止收养艾滋病患儿的规定,以及一切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歧视性法律或规定。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09年8月颁布的条例,肺结核患者在被认为“逃避治疗”的情况下须接受强制拘留,该条例没有说明何为“逃避治疗”,也没有规定需要为患者保密,或可以对强制拘留患者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第二、九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亟须审查这一措施,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确保因公共卫生关切而采取的任何强制性措施与尊重患者的权利相平衡,保证司法审查和为患者保密权,否则应向肺结核患者提供人道治疗。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在社会各阶层十分普遍。(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反对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包括对警察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并在潜在受害者中间开展提高意识活动,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现有补救机制。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就业市场中女性人数大大低于男性,因工作场所中男女隔离的文化,两性工资一直存在巨大差距。委员会认为,尽管采取了一些措施,如《2006-2009年促进整个社会性别平等国家计划》和《男女机会平等法》,但仍关切公营和私营部门担任高级职务者中,特别是在司法部门、选任机构和学术机构中,女性人数仍然很少。(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加强现有立法和政策框架的执行,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和同工同酬。还应该加强努力使男女在行使《公约》保障的权利方面取得实质性平等,为此应采取措施鼓励有更多的妇女担任公私营部门的决策职务。

16.委员会欢迎Anenii Noi一家法院2009年9月25日关于向家庭暴力受害者发出保护令的决定。它表示关切缔约国内的家庭暴力问题、司法机构很少采取干预措施、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的数量和能力有限,以及据称只有在造成严重伤害时警察才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第三、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实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和向受害者提供支持,为此应建立更多的庇护场所和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并采取其他保护受害者的必要措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此类案件的专业人员进行如何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培训,其中注重家庭暴力的性别方面。缔约国还应该在下一次报告中通报有关家庭暴力、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如使用限制令,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等情况。

1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实施了《国家卫生战略》(2005-2015年),但以流产为避孕措施的做法仍十分普遍。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将避孕药品纳入一揽子基本津贴的强制医疗保险法尚未完全实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虽然法律禁止流产,但有时妇女在流产后被控犯有谋杀或杀婴罪,而且在监狱中得不到任何流产后的医疗保健。(第三、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

采取措施,消除以流产为避孕手段的做法,为此提供可负担得起的避孕用品,并在学校课表和广大公众中开展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教育;

始终如一地实施有关法律,使流产妇女不因流产而受到谋杀或杀婴罪的起诉;

释放因此类罪名而服刑的妇女;

向监狱中的流产妇女提供适当的卫生保健。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5年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法》和成立人口贩运受害者康复中心。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在该领域采取了立法和政策措施,但缔约国仍然是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贩运的来源国和过境国。(第三、七、八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有关人口贩运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包括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惩处犯罪者和保护受害者。缔约国还应该扩大有关措施的执行范围,协助受害者重返社会,在缔约国所有地区受害者都能够真正获得保健和咨询服务。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定的逮捕后最长羁押期限是72小时,然而这一期限经常超过。委员会还关切审前拘留是根据被拘留者被控罪行的刑期确定的。委员会还关切,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审前拘留依不同指控最高可达6至12个月,只在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司法审查,而且检察长可酌情延长。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c)项,限制逮捕后警察羁押时限和审前拘留时限,应确保第九条的规定得到充分遵守。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和得到公平审判的第32(2007)号一般性评论,以及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的第8 (1982)号一般性评论。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利用拘留以外的其他方法解决触犯法律的青少年的问题,如缓刑和调解,但也关切经常使用拘留手段。(第九、十、十四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

继续从更广的角度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导致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将监禁作为最后措施;

确保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都接受有关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的培训;

执行有关政策,力求减少重新犯罪。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监狱内被拘留人数大幅度减少,但仍关切个别设施过于拥挤,监狱条件恶劣,通风和采光不足,上下水道和卫生设备落后,患病得不到救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所有被监禁的个人如提出请求,都可以得到医疗检查,但关切有报告称身体检查只是走过场。(第十条)

缔约国亟须改善拘留场所的条件,以符合《公约》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

22.委员会表示关切《公约》规定的公平审判标准实际上经常被违反。委员会尤其关切聘请律师权和公开听证权在法律诉讼中无法得到保障。在这方面,它指出人权中心收到的大多数投诉涉及违反公平审判标准。(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法律诉讼完全按照《公约》第十四条进行。

23.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司法面对的各种挑战,例如: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法庭审理效率不高和专业精神有限,缺少合格的审判室,口译员短缺,严重腐败。(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执行现行立法,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缺陷,为支持司法系统拨付足够的资源,并确保法院人员接受适当教育和培训。缔约国还应该采取步骤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

24.委员会希望强调独立司法机构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指出终身任职是保障独立性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官最初任职为五年,此后可终身任职。(第十四条)

缔约国重申以前要求缔约国修订法律的建议,即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要求,确保法官有足够长的任期,以保障其独立性。

25.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对行使宗教自由的限制。在这方面,它关切地注意到,根据有关宗教组织注册的法律,不注册的宗教组织的个人可能受到罚款。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许多宗教组织申诉注册遭拒绝。(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使其法律和实践与《公约》第十八条一致。

26.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有政治影响力的团体和个人利用公民诽谤法控告独立新闻工作者。它关切也有报告称独立电视工作者遭受起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新闻工作者和传媒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受言论自由权。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罗姆社区的赤贫是缺少教育和技能所致。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罗姆人仍然是社会和经济上边缘化的群体,他们获得保健、就业、教育和住房的机会受到限制。它还关切整个社会中对罗姆人的歧视态度,比如他们事实上被排斥在公共生活以外。(第二、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罗姆人与所有其他社会阶层平等地切实享受其《公约》权利,包括被纳入和融入社会,有效禁止宗教歧视和提高公众的《公约》权利意识。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在编写报告时没有征询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重申公民社会组织是实现人权包括《公约》所载权利的重要支持力量。

缔约国应通过适当的磋商进程,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参与未来《公约》报告的编写工作。

29.委员会请缔约国公布并向广大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广泛散发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向各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和缔约国其他相关机构分发印刷本。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第二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

3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十一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现状及其执行上述第8、9、16和18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行动执行委员会的其余建议以及履行整个《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交一份关于摩尔多瓦所有地区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