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届会议

2007年3月12日至30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马达加斯加

1.委员会分别在2007年3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425次和2426次会议(CCPR/C/SR.2425和CCPR/C/SR.2426)上审议了马达加斯加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MDG/2005/3),并在2007年3月23日的第2442次会议(CCPR/C/SR.244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很高兴在上一次报告(CCPR/C/28/Add.13)的审查过了15年以后重新与缔约国开展对话。它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不仅在国内立法方面,而且还在第二次定期报告审查以来某些司法和体制领域的演进方面载有有用的资料。委员会欢迎与代表团的对话,并感兴趣地注意到对它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某几类弱势群体,特别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以及残疾人的情况而作出的努力。

4.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司法机构的运作,并强调根据《班加罗尔司法伦理原则》(E/CN.4/2003/65,附件)制订的《道德守则》的重要性。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表示遗憾,缔约国对《公约》在其法制中的确切地位没有提供确切的资料。它还表示遗憾,在执行《公约》及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提供的机会方面没有重要的判例(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公约》享有其《宪法》序言部分及其条款给予的地位,并确保法庭能有效地援引并实施《公约》。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明:在《宪法》第8条的英文本和法文本中,它只禁止歧视自己的国民,而在马达加斯加语的文本中则将这条禁令适用于缔约国管辖下的所有人。英文本和法文本有可能引起违反《公约》的规定的情况。

缔约国应确保各文本在语言上的一致,以限制歧视的可能性,并为它管辖下所有人的利益落实《公约》的规定。

7.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1996年设立了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但它也注意到,该委员会的组成没有更新,其成员的任期没有延长。现在该委员会没有发挥作用,不能审理个人提交的申诉(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确保委员会恢复工作。还请缔约国向它提供充分的资源,使它能够有效、充分并正常地发挥作用。

8.委员会关注对促进男女真正平等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妇女的努力形成阻碍的风俗习惯(第三条)。

缔约国应加强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努力,以确保男女真正平等,并促进观念和态度的改变,以利于有效遵守《公约》的规定。

9.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在男女平等方面有所进展,但妇女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中担任管理职位的比率仍然很低。它还对男女报酬的差距表示关注。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不充分(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拟订具体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妇女能够平等进入公共和私人部门的就业市场,包括担任管理职位,并实现同工同酬。还应切实采取措施鼓励并加强妇女参加政治生活。

10.委员会对妇女财产继承权方面的不平等仍然表示关注(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使妇女能够与男性继承人一样继承财产。

11.委员会对提到许多家庭暴力案件的资料表示关注。这种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由于受到社会和家庭的限制而没有提出申诉(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更好地保护妇女,加强预防措施,制裁对妇女与儿童的家庭暴力,根除妇女容易受害的原因,包括在经济上对配偶的依赖。它还应该建立支持受害者的机构,制订提高认识的方案,其中包括对执法者的培训。

12.委员会表示遗憾,尽管《刑法》禁止一夫多妻制,但在某些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存在,这有损妇女的尊严(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它整个领土上毫无保留地实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结束这种做法,并确保遵守《公约》。

13.委员会表示遗憾,紧急状态法没有具体说明可能会对《公约》的规定带来的克减,也没有规定在实行这种克减方面的保障措施(第四条)。

缔约国应修订它的立法规定,使之充分符合《公约》第四条。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缔约国每一次宣布紧急状态法,它应该通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

14.委员会对人工流产,特别是如果母亲的生命受到威胁时的立法表示关注(第六条)。

缔约国应修订立法,以帮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和求助于可能危及其生命的秘密流产方式。它还应该考虑修订关于流产的立法,使它符合《公约》。

15.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刑法》列出了大量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其中包括偷牛。它注意到缔约国的保证,即,实际的判决总是改为终身监禁(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正式废除死刑。还请缔约国批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6.委员会对习惯司法制度(迪纳)的存在表示关注,这种司法制度有时不能确保公正审判。它遗憾的是,由于迪纳作的判决而发生了即决处决的情况。它注意到缔约国保证迪纳只能对轻罪干预,而且必须在司法监督下进行(第六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迪纳在国家法院的监督下管理公正的司法制度。还请缔约国确保不再发生由于迪纳作的判决而施行即决处决的情况,所有被告人都能得到《公约》所载的所有保障。

17.委员会表示关注,在该岛东南部地区,双胞胎的出生被认为是“凶兆”(CCPR/C/MDG/2005/3,第86段),因此这个家庭只能在两个新儿中留下一个,而另一个则自动遗弃(第六条和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所作的解释,但还是请它适当采取积极、充分和强制性的措施,根除这种做法,确保双胞胎在家庭中得到保护,以使所有儿童能够获益于有效保护的措施。

18. 委员会注意到,对于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据称它在逮捕或拘留期间实行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作法,缔约国还没有作出答复。

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为了防止酷刑和虐待而采取的现有措施,并且说明在这种虐待方面收到的申诉数量以及对此采取的行动。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但仍然关注,国家立法没有对酷刑下定义,没有将其作为单独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缔约国应结合国际既定规范,在立法中对酷刑下定义,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给予适当制裁。

20. 委员会注意到,即使根据现行国家立法,被捕的人都有权会见一名律师,但实际上,这一权利并不总是能获得尊重。此外,司法援助只向有可能被判5年以上徒刑的人提供(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修改立法和习例,以保证被捕的人,尤其是支付不起私人辩护律师的人在被捕的一刻起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援助。

21.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儿童经常被雇用作家庭帮佣的报告,而且雇用条件常常与奴隶一样,容易受到各种虐待,这违反《公约》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发起宣传运动,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这种作法,并确保遵守《公约》第八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2. 委员会表示遗憾,即使最近建造了一些新的监狱设施,对现有的监狱也作了修缮,但监狱依然过于拥挤。拘留条件非常糟糕,被拘留者吃不饱。委员会表示关注,被告人常常没有与已判刑的人分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第九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善其境内的拘留条件,在这方面确保遵守《公约》的规定。它尤其应制订监狱改造方案,确立将被告人与已判刑者分开,将未成年人与其他被拘留者分开的制度。

23. 委员会仍然关注警察拘留和还押拘留的期限过长,造成长期,有时无期限的拘留(第九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使其立法和习例符合《公约》的规定,并采取积极措施限制警察拘留和还押拘留的期限《刑事诉讼法》也应据此作修订。

24. 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司法制度的某些运作失灵表示关注。许多司法文件可能丢失或者管理不善(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司法机构根据《公约》和关于法制的原则来正确行使职能。司法当局应有充分的资源来进行良好的运作。被拘留者,凡是没有卷宗的,均应立即释放。

25.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代表团提到有一名囚犯自1978年以来上诉一直没有得到审理(根据缔约国的书面答复,上诉申请是1979年6月21日提出的)。这也许不是孤立的案件(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对登记的所有案件作审理,不应延误太久。

26. 委员会对司法机构最高理事会成员的任命方面的现行程序仍然表示关注,因为该理事会拥有广泛的权利,特别是在法官的任免和晋升方面。在阻止行政对司法事务可能的干预方面没有机制(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对任命司法机构最高理事会成员的机制作改革,并保证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和公正。

27.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它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总结性意见。

28.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交补充资料,说明局势和落实第7、24和25段所列委员会建议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11年3月23日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其他建议以及对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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