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7/D/1913/2009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 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913/2009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〇七届会议(2013年3月11日至28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Hisham Abushaala(由Al Karama人权基金会Rachid Mesli代理)

据称受害人:

Abdelmotaleb Abdulghader Mohsen Abushaala(提交人兄弟),来文提交人及其父母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09年8月1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9年11月17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3年3月18日

事由:

强迫失踪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残忍和不人道待遇,个人的自由与安全权利,所有在押人员享有人道待遇的权利,承认其法律人格和有效救助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未予合作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七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913/2009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Hisham Abushaala(由Al Karama人权基金会Rachid Mesli代理)

据称受害人:

Abdelmotaleb Abdulghader Mohsen Abushaala(提交人兄弟),来文提交人及其父母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09年8月11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3年3月18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Hisham Abushaala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913/2009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1. 2009年8月11日来文的提交人是Hisham Abushaala, 利比亚国民。他声称其兄弟Abdelmotaleb Abdulghader Mohsen Abushaala, 利比亚国民,1975年3月14日出生于的黎波里,是利比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的受害人。提交人声称其本人及其父母则是利比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的受害人。提交人由Al Karama人权基金会Rachid Mesli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5年9月17日,Abdelmotaleb Abdulghader Mohsen Abushaala(Abdelmotaleb Abushaala)来到高等民用航空学院参加考试,他是那里的一名学生。当Abdelmotaleb Abushaala来到学院停车场准备回家之时,一些穿便衣的军官向他靠近,并以相当粗暴的方式将其逮捕。这些人对他拳打脚踢之后用其轿车将他带走。包括学院院长在内的多人目击了整个逮捕过程。

2.2 逮捕第二天,Abushaala的父亲Abdelkader Mohammed Abushaala来到学院,在那里,院长向其确认,其子已被国内安全部队逮捕。由于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父亲担心家人遭到报复,因此与自家的好友进行联系,请他们帮助设法了解有关其儿子被捕的原因,了解其被关押的地点。这些人走遍所有政府机关和拘留中心询问,但没有获得任何新的消息。

2.3 当其家人得知许多年轻人被关押在Abou Salim监狱,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母亲Mahbouba Wafa便赶往该监狱,但并未获得其子是否被关押在该监狱的确切信息。多年来,她不断地来到该监狱,试图获得有关其子的消息。她还多次将给其子的食物和衣物交给该监狱的工作人员,这些看守接受了这些东西,但从未确认其子是否被关押在此。2001年,应监狱方面的要求,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父母向监狱管理部门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请求提供关于其子是否关在那里的信息。他们从未得到回复。

2.4 又听闻有许多年轻大学生被关押在Ain-Zara监狱,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母亲又多次来到该监狱。监狱方面要求其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她于2002年初根据该要求及时提交了申请,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2.5 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亲属曾请求的黎波里人民委员会进行干预,但一直没有结果。2002年至2006年间,这一家人曾试图找到一名律师提起法律诉讼,但所有律师都建议他们通过友好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还声称没有处理这些事项的司法程序。

2.6 2008年,受害人的家人请求当时国家首脑的儿子Saif al-Islam Kadhafi所领导的人权基金会进行干预,但是没有结果。这家人至今没有得到关于其子的任何消息。

申诉

3.1 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父母声称,他们为了解儿子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已经竭尽所能。由于事实证明无法找到一位愿意作为他们代理的律师,他们无法提起法律诉讼。回顾委员会的判例,提交人称国内补救办法既无法获取也没有效力。因此,现在已经没有必要适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准则。

3.2 Abdelmotaleb Abushaala于1995年9月17日被逮捕之后遭遇了强迫失踪,之后又拒绝承认他被剥夺了自由。提交人回顾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2条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第2(一)款中所载的“强迫失踪”的定义。

3.3 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Abdelmotaleb Abushaala事实上被阻止了行使对其被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他的亲属们为了解他的遭遇已经用尽了一切办法,尽管该缔约国有义务提供有效补救办法,例如通过进行深入和有效的调查,但它并没有采取任何后续行动。

3.4 Abdelmotaleb Abushaala遭到强迫失踪本身就是对其生命权的严重威胁,构成了对《公约》第六条的违反,政府未履行保护基本生命权的义务,就此而言,该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这项基本权利的义务。

3.5 就Abdelmotaleb Abushaala而言,仅仅遭受强迫失踪这一事实即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此外,受害人有可能自被捕之后就一直遭受酷刑,因为众所周知这在该缔约国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

3.6 从提交人与其家人的角度来看,受害人的失踪曾经并至今仍造成了惊吓、痛苦和焦虑,因为自1995年以来,他们没有得到任何有关受害人的遭遇的消息。因此,提交人声称Abdelmotaleb Abushaala遭受的此种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项下其本人和其家人的权利。

3.7 Abdelmotaleb Abushaala被国内安全警察逮捕时,既未对其出示逮捕证,也未告知其被捕的原因。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自1995年9月17日被捕以来,他遭到随意秘密单独关押。他从未被及时送交司法当局,对其监禁也从未被确认。当局一直隐瞒其下落的真相。Abdelmotaleb Abushaala被任意剥夺自由和安全,违反了《公约》第九条。提交人忆及委员会的判例,由此来说,对任何个人未予承认的监禁,均属于极其严重地违反第九条的行为。

3.8 Abdelmotaleb Abushaala自1995年9月17日以来就一直与世隔绝,始终未享受到人道待遇或者享受人的固有的尊严,因此,他是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的受害人。

3.9 作为一名不被承认遭到拘留的受害者,作为一名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人,Abdelmotaleb Abushaala还沦为“失踪的人”的地位,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因此,他也被剥夺了行使《公约》项下各项权利的能力。

该缔约国未能合作

4. 2009年11月17日、2010年8月9日、2011年1月20日、2011年5月31日、2011年8月15日和2012年12月26日,该缔约国均被要求提出关于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这一信息至今仍未收到。委员会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未能就提交人申诉的可受理性问题和(或者)案情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交解释或关于该问题的说明情况的书面材料,说明该缔约国为补救这一局面所采取的措施(如有的话)。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案件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是否可以受理。

5.2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a)款的规定,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5.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即尽管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五次提醒函,但未从该缔约国收到任何关于来文可否受理或者案情的意见。在此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并不排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b)款对来文进行审议。委员会认为没有其他理由认为来文不予受理,因此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着手对以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名义申诉的案情进行审议。委员会还注意到,对提交人及其父母而言,还可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二条(第3款)处理这些问题。

审议案情

6.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参照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提出的指控作出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提交人提供的证据,给予提交人提出的指控应有的考虑。

6.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其兄弟Abdelmotaleb Abushaala于1995年9月17日在民事航空高级学院停车场遭到来自国内安全部队的身穿便衣的军官的逮捕。多名证人目击了逮捕过程,包括该学院院长。委员会注意到,对于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关押地点,其家人一直未能获得确认。委员会回顾称,如果强迫失踪,这是一种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其生命面临持续的严重危险,这点该缔约国应负责。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材料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保护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生命。因此,委员会认定该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Abdelmotaleb Abushaala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6.3 委员会确认被无限期关押和被剥夺与外界所有联系的痛苦。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了关于第20(199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建议缔约国应作出禁止秘密拘留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本案中自1995年9月17日Abdelmotaleb Abushaala被捕后至今下落不明。在该缔约国缺乏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就Abdelmotaleb Abushaala而言,这种失踪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

6.4 委员会还注意到,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失踪对提交人及其父母造成的痛苦。因此,委员会认为,对受害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同时对受害人及其父母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情况。

6.5 关于所谓的违反第九条,委员会注意到,Abdelmotaleb Abushaala于1995年9月17日被来自国内安全部队的身穿便衣的军官逮捕;没有逮捕证也没有被告知其被捕原因他就被逮捕了;Abdelmotaleb Abushaala既从未经过审问,也未被带至任何司法机构——在那里他能就对其拘留的合法性提出上诉;一直没有正式通知提交人及其父母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关押地点和下落。由于该缔约国缺乏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为对Abdelmotaleb Abushaala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6.6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条第1款所作的申诉,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的人可不经受被剥夺自由以外的任何困苦或限制,他们必须受到人道待遇且其尊严受到尊重。由于Abdelmotaleb Abushaala被秘密关押,且缺乏该缔约国有关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的情况。

6.7 关于指称的违反第十六条,委员会重申了其既定的判例,根据该案例,有目的地长期使一个人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果受害者最后被外界看到时是在国家当局的掌控中,同时,如果其亲属争取可能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诉诸司法补救办法(《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行动受到系统的阻碍,则可能构成不承认此人在法律面前的人格。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多次向该缔约国提出申请,但是该缔约国仍然未能提供关于失踪人员下落的相关信息以及所在地点。委员会认为Abdelmotaleb Abushaala自1995年9月17日被迫失踪使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并剥夺了承认其法律面前的人格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6.8 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其中要求缔约国确保对《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所有个人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解决指控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委员会回顾其第31(2004)号关于《公约》缔约国在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缔约国对指控的违约情况不进行调查本身就导致明确违反《公约》。在本案中,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父母多次向两个监狱申请探视,并提请的黎波里人民委员会进行干预,被多名律师告知不存在相关的法律程序,最后他们提请人权基金会进行干预,但是采取的所有措施均无效,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兄弟的失踪情况进行任何调查。

6.9 委员会认为,其所掌握的现有事实显示对Abdelmotaleb Abushaala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规定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对提交人及其父母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情况。

7.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其掌握的事实表明,对Abdelmotaleb Abushaala而言,该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规定;而对提交人及其父母而言,则违反了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规定,违反了第二条(第3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规定。

8.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包括:a)彻底而有效地调查Abdelmotaleb Abushaala的失踪情况;b)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关于该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c)如相关人员仍旧遭到秘密关押,应立即释放;d)如Abdelmotaleb Abushaala已经死亡,将遗骸交还给其家人;e)追查、审判并惩处造成侵害的责任人;f)对提交人及其父母遭受的侵权行为给予充分补偿,如Abdelmotaleb Abushaala仍在世,亦应向其给予补偿。该缔约国还应根据其义务,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约事件。

9. 鉴于该缔约国已经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该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认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委员会希望该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该缔约国还被要求使用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为散发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