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7/D/2027/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027/2011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3年3月11日至28日第一〇七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Almas Kusherbaev(由媒体法律保护倡议的成员Nani Janse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0年9月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1年2月1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13年3月25日

事由:

记者被控诽谤政治人物的罪名成立并被判处巨额罚金

程序性问题:

基于属时理由可否受理

实质性问题:

由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讯的权利;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受到限制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一〇七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2027/2011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Almas Kusherbaev(由媒体法律保护倡议的成员Nani Janse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0年9月6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3年3月25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1来文提交人Almas Kusherbaev先生是哈萨克斯坦国民,1981年出生。他声称哈萨克斯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所享有的权利,使其成为受害人。《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30日对该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媒体法律保护倡议的成员Nani Jansen女士代理。

1.2 《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30日对该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是独立的阿拉木图周报Taszhargan的一名记者。2008年4月24日,该报刊出他的一篇文章,题为“‘穷措大’地主Madinov”(俄文标题«Бедный» Латифундист Мадинов»)。提交人在文章中评述了政府决定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出口谷类之后的农业部门情况,并对当时公众关心的各种问题提出了看法,诸如全球经济及哈萨克斯坦在其中的位置、金融危机、基本粮食特别是谷物的价格、谷类出口禁令和一名议员Romin Madinov的商业利益。文章批评了Madinov先生,指出他的商业活动与议员职责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2.2 2008年8月,针对这篇文章,Madinov先生对DAT-X媒体有限公司和提交人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恢复财产权和支付精神伤害赔偿金。他指控提交人破坏其形象,因为文章中大力渲染他如何因立法工作而获得商业利益。他要求总共赔偿3亿坚戈(约200万美元)。

2.3 2009年1月16日,阿拉木图Medeus区法院判决提交人诽谤罪名成立,而且须赔偿Madinov先生300万坚戈(18,420欧元),由提交人和DAT-X媒体有限公司所有人共同负担。 该法院指出,提交人将Madinov先生与“公司掠夺”(一方在违反另一方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压力或暴力等手段,夺取后者的资产)相提并论,并进一步将Madinov先生担任党魁的政党比作替私有化分赃行为护航的公器。法院还表示,提交人不顾无罪推定原则,指控Madinov先生犯下了“公司掠夺”罪行并将“谷物产业”据为己有,从而质疑其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又提到,Madinov先生曾要求周报撤回该文章但未果,认为文章不符合事实。法院还指出提交人表示Madinov先生滥用议员的权力从事农业投机为自己谋利,因而断定文章中毫无根据的说法损害了Madinov的良好形象和名誉,侵犯了受到《宪法》第17和第18条保障的个人非财产权利。

2.4 提交人向阿拉木图市法院提起上诉,声称其言论自由权受到侵犯。Madinov先生也提起上诉,要求增加赔偿金。2009年2月26日,该法院驳回提交人的上诉,并部分核可了Madinov先生的上诉,把须由提交人和DAT-X媒体有限公司所有人共同负担的赔偿金金额增加到3000万坚戈(约200,000美元)。法院驳回了对提交人文章的语言学分析结果,理由是进行分析的是一个言论自由组织,而该组织在国内诉讼中也雇用提交人的律师,因而不客观。法院拒绝让任何其他方面进行分析。提交人又于2009年8月20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级法院复审申请,除其他外声称其言论自由权受到侵犯。2009年8月21日,最高法院维持了阿拉木图市法院的判决。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警方下令提交人每月支付7,200坚戈(约50美元)的赔偿款。自那时起,提交人即每月付款。他声称,按此费率,余生将一直赔付,一旦止付就有可能坐牢。

申诉

《公约》第十九条据称遭到违反

3.1 提交人声称,他在Taszhargan周报上发表的文章受到《公约》第十九条的保护,他被判处支付赔偿金、与警方达成支付安排和在可能坐牢的威胁下被迫一直支付赔偿金等,构成了他在《公约》第十九条下的权利持续受到侵犯。

3.2 提交人说,举世公认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人权,特别是因为言论自由在为民主提供支撑方面起着根本作用。委员会曾指出,“言论自由权利在任何民主社会都无比重要”。 言论自由的保障尤其适用于媒体。欧洲人权法院 一贯强调“新闻媒体在法治国家中的重大作用”。 委员会还曾强调,自由的媒体在政治进程中不可或缺:公民、候选人和当选代表之间就公共和政治问题自由交流信息和交换意见至关重要。 这意味着自由的新闻媒体或其他媒体可以在不受新闻检查或限制的情况下对公共问题进行评论和发表公众意见。

3.3 提交人说,媒体不但有权评论和报道公众感兴趣的问题,还有义务这样做。一些国际法院曾强调,新闻媒体的义务并不只是报道事实;还有义务解释事实和事件,使公众知情,促进对公众重要的问题的讨论。 在对公众重要的问题的政治辩论和讨论上,能够施加限制的余地极小。

3.4 提交人还回顾,言论自由权保护具有冒犯性和侮辱性的言论,也保护他人乐意接受的言论。言论自由权“不仅适用于他人乐意接受或不生厌或不在乎的‘信息’和‘看法’,也适用于具有冒犯性、冲击性或扰乱性的言论,这已成为言论自由权法定基本特性之一。这是多元、宽容和心胸开阔的社会所要求的,否则就没有‘民主社会’”。

3.5 提交人说,国际人权法院确认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的公共作用是可以批评的。这表示,政治人物接受批评的限度大于普通人。欧洲人权法院曾指出,因此,可以接受的对政治人物的批评限制比对普通人的批评限制要广。与后者不同的是,前者自知其言行不可避免地受到记者和公众的密切监督,因此应展现出更大程度的宽容。 这个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批评政治人物以公职身份作出的行为。与私人或商业利益有关的事情也可同样适用。例如,欧洲人权法院裁定,“政治人物的商业活动与政治活动若发生重叠,则可能引发公众讨论,即使严格说来按照国内法律并没有发生与公职身份不符的问题。”

3.6 提交人还说,国际人权法要求,在诽谤案件中,对陈述事实和价值判断应予以明确区分。这是因为事实的存在与否可以证明,而价值判断的真伪则无法确证。在Dichand等人诉奥地利 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证明价值判断真伪的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这一要求会妨害见解自由本身,而后者是言论自由权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该法院在Dalban诉罗马尼亚一案中还表示,记者若不能证明价值判断的真伪就不得作出具有批评性的价值判断这一点是不可接受的。提交人声称,国内法院未考虑到――甚至没有提及――任何这些基本原则,也未考虑到他的文章涉及一个极受公众关注的问题,即政治人物的商业活动。

3.7 提交人又声称,他的文章探讨了与谷价上升有关的复杂经济问题和政府解决问题的努力。在此背景下,他提到Madinov先生作为政治人物和商人所起的作用。文章谈到的问题极受公众关注,而他身为记者,不但有报道的自由,而且有报道的义务。哈萨克斯坦是谷类生产大国,这个问题受到公众关注,但法院完全不考虑任何这些因素。

3.8 提交人说,国内法院批评他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他文章中的论点。他声称,法院错将其所指责的言论当作可加以证明的事实陈述,而这些言论本应归类为不可证明的见解,法院关注的所有四点论述都是典型的见解表述。然而法院认为这些表述未提出佐证,断定它们构成诽谤。提交人认为,虽然一些表述用词激烈,但应容许记者的报道有一定程度的夸大,政治人物也必须容忍对其职能所发出的批评之声,尽管有些刺耳。

3.9 提交人回顾,对言论自由权的任何限制都必须能够证明属于《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所说的严格“有其必要”。“有其必要”一语意味着相称原则,也就是说,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必须与作此限制所要保护的价值相称,而相称要求也适用于诽谤案件所判处的赔偿金额。在这方面,提交人提及Tolstoy Miloslavsky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一案,欧洲人权法院在该案件中裁定,诽谤案件所判处赔偿金额过高,违反了限制言论自由须证明“有其必要”这一要求。该法院解释说,根据《公约》,诽谤的赔偿金额必须与名誉遭损程度成合理的比例关系。在Steel和Morris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在判处赔偿金时,必须考虑对被告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指出赔偿金额与两名申诉人的收入和资产相比较属于过高,因而判决言论自由权受到侵犯。

3.10 在这方面,提交人声称,他被判处的赔偿金高得不成比例,因而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权。他认为,Madinov先生未证明文章对他究竟造成了什么损害,并指出Madinov先生依然担任议员。他声称,3000万坚戈的赔偿金额是他当时月薪的大约200倍,是哈萨克斯坦传播业平均收入的300倍。 提交人还反对阿拉木图法院采纳Madinov先生对所受精神压力作出的“主观评估”。这种评估不但完全提不出证明,而且被接受后会为赔偿金的一切主观评估打开闸门,无论金额有多么荒唐。提交人声称,维持对他的高额赔偿判决必然会吓阻他人,使他人不敢批评公职人员,并限制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通。

3.11 对基于属时理由可否受理来文这一点,提交人说,《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30日对哈萨克斯坦生效;委员会有权审理就该日期之后国家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其通过的法案或决定提交的来文。他还说,按照委员会的既有判例,对于《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继续存在的侵权行为,它也有权审理。具体而言,委员会认定,侵权行为若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继续存在,应解释为以行为表示或明确暗示对缔约国先前侵权行为的肯定。 此外,委员会说过,所指控的侵权行为若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仍产生后果,而这种后果本身构成侵权行为,委员会即有权审理就该侵权行为提交的来文。 提交人称,委员会在Paraga诉克罗地亚一案中裁定,《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提起的诽谤诉讼若拖到生效数年之后才审理,须视为具有持续性后果的事件,其本身可能构成对《公约》的违反。 因此,他声称,委员会有权审理他的来文,因为当局在2009年9月30日即《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日以后积极执行关于支付赔偿金的判决。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他被召至警局并被迫接受按月付款安排,付款情况还受到积极监督。他说,这构成对国家机构所作判决的肯定,通过行为和暗示继续侵权。此外,由于款项是付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构,这三个国家机构在2009年9月30日之后开具的收据构成了对国家机构所作判决的明显肯定,从而构成继续侵权。

3.12 提交人说,诽谤定罪的严重后果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继续存在,而且这一后果本身构成了对他权利的侵犯。首先,由于被定罪,没有媒体能够雇用他,他因而不能通过他所愿意选择的媒介即大众传播媒体行使其言论自由权。这是他被定罪的一个后果,而这一后果本身构成了对第十九条的违反。其次,他继续承受财务代价。赔偿金还在支付,由于金额巨大而他的财力有限,要一直付到他死亡为止。这是最初定罪的一个持续性后果,其本身即构成侵权。

《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据称遭到违反

3.13 提交人声称,其案件的审理过程偏袒另一方,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他说,国内法院无一提及其文章谈的是政治人物在受公众关注事项上的行动,而媒体应被允许评述受公众关注的事项。他说,委员会曾解释说,不偏倚的规定涉及两方面。第一,法官作判决时不得受其个人倾向或偏见之影响,不可对其审判的案件存有成见,也不得为当事一方的利益而损及另一当事方。第二,法庭由合情理的人来看也必须是无偏倚的。 他声称,国内法院违反了上述两个要求。

3.14 提交人还声称,他这一方的专家意见(对他文章的语言学分析)未被法院采作证词,尽管先前已被Medeus区法院(初审法院)采作证词;诉讼过程从始至终明显偏向原告的代表。

3.15 提交人说,他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他声称,他若就强迫支付赔偿金一事提起上诉也将是徒劳的。他说明,这一问题未曾提交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机制。

3.16 提交人要求委员会宣布他在《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下的权利受到侵犯,裁定他文章的内容受到《公约》第十九条的保护,而且他被判处的赔偿金金额过高。他还要求委员会请缔约国修改法律,使其诽谤法与《公约》相符,因为国内法需承认可对受公众关注的事项发表真诚的意见并需为民事诽谤诉讼可判处的赔偿金金额规定上限,以及因他在《公约》之下的权利遭受侵犯而对他作出补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缔约国在2012年2月25日的普通照会中确认提交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并表示对他的判决已于2009年2月26日开始执行。缔约国还回顾,它在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时,曾作出声明,对委员会的职权基于属时理由有所限制。 《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而提交人在来文中指控的行动以及对其案件作出的裁决均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它生效之前。因此,委员会声称,基于属时理由,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关于可否受理的评论

5.1 2012年4月25日,提交人重申其主张,指出缔约国反对受理来文的论据未涉及其权利遭侵犯的持续性质。在这方面,他重申其初次来文中的论点(上文第3.11和第3.12段),认为委员会有权审理其来文,因为:(a) 缔约国通过行为和暗示而肯定了先前的侵权行为;(b) 侵权行为继续存在并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仍然继续发生;和(c) 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本身违反了《公约》。

5.2 提交人说,在Gueye等人诉法国一案中,委员会裁定,提交人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法律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后仍产生后果。委员会在E.和A. K.诉匈牙利一案中确认,侵权行为若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继续发生,应解释为通过行为或明确暗示对缔约国先前的侵权行为予以肯定。在J.L.诉澳大利亚一案中,委员会认为,法院在《任择议定书》对澳大利亚生效之前进行的开庭审理所造成的违反《公约》行为具有持续性,指出所作裁决在《议定书》生效之后仍继续产生后果。

5.3 提交人声称,一如上述各案件,他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继续受到侵犯。他由于被定罪而一直不能找到记者工作,也找不到任何赚钱的就业机会。支付赔偿金的义务使他陷于经济困窘,这一侵权行为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继续发生。若不继续履行他无法承受的支付义务,就意味着他会一直面临坐牢的威胁,因此他的权利继续受到侵犯。提交人还说,违反《公约》的行为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所产生的后果若本身构成对《公约》的违反,则委员会有权审理。

5.4 提交人再次声称,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2009年8月20日对他的判决所产生的后果在《任择议定书》对哈萨克斯坦生效之后继续存在。这些持续性后果自身都违反了《公约》,因为他的定罪使他找不到赚钱的就业机会,他还必须支付巨额赔偿金,而由于他不能赚取工资而无法承受这一支付义务,他一直处于坐牢的威胁之下。国家机构收取他的付款这一事实既构成继续侵权,又是对先前定罪的肯定。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 2012年7月17日,缔约国对案情提出了意见,并概述了提交人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诉讼情况。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在发表的文章中表示,Madinov先生利用其公职身份谋求个人的农业商业利益。他还指Madinov先生“设法(有人会说通过‘公司掠夺’)使很大一部分谷物产业私有化,或更准确地说,染指这些产业”。缔约国认为,公司掠夺的概念是指,一方在违反另一方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压力或暴力等手段,夺取后者的资产。上述说法损害了Madinov先生的良好名声和商业信誉,因为它等于指控发生了与投机、“公司掠夺”和占有“谷物产业”有关的犯罪行为。

6.2 按照《哈萨克斯坦宪法》第77条第3(1)款,除非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某人有罪,否则应推定该人无罪。《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所有各方应为其在异议和主张中引述的情况提供佐证。提交人没有为Madinov先生非法取得资产这一说法提供任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提交人提出资料和文件问题专家分析公共中心的语言学家的意见为其辩护,根据该意见,文章中的说法没有损害Madinov先生的良好名声和商业信誉。该意见未被采纳,因为语言学分析是一个言论自由组织进行的,而该组织在国内诉讼中也雇用提交人的律师,因而不客观。

6.3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的文章还说“单院议会的议员无一具有声望或受到社会尊重或能够维护国家利益。他们全都是善于见风使舵、讨价还价、溜须拍马、无所事事、享受特权和交易图利的家伙,加入议会完全是为了谋取私利和保护自己的商业活动,只不过偶尔假装关心一下国家的最佳利益”,接着又说“Madinov先生也许大有理由不以为然,比如‘我建立政党加入队伍和支持政权所为何来,时机到了不捞一把岂不白搭?’”缔约国认为,这向公众表明Madinov先生是一个言语粗鲁、不懂礼貌的人,这也是对他的诽谤。

6.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众传播媒体法》第21条禁止记者散布不实消息,要求记者尊重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履行哈萨克斯坦法律为其规定的其他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如果散布这一消息的人未举出证据来证明消息属实,则公民有权通过法院要求撤回这一有损其良好名声和专业信誉的消息。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举证说明发表的消息属实的责任在于被告一方。原告只须证明诽谤性言论是被告发表的,而且原告还有权提供证据表明诽谤性言论不实。提交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其文章所含信息属实,没有核实这些说法的准确性(他在法庭上未反驳这一事实)。因此,“‘穷措大’地主Madinov”一文损害了Madinov先生的良好名声和信誉,侵犯了他受《宪法》第17和第18条保障的个人非财产权利。

6.5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4款,若个人或法人要求媒体单位刊出撤回声明或反驳,而该媒体单位拒绝刊出撤回声明或反驳,或未在一个月内刊出,或宣布破产,则法院可审理此案。2008年8月6日,Madinov先生要求Taszhargan周报刊出撤回声明;但其要求未被理会。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6款,良好名声和信誉受损的个人或法人不但有权使媒体单位刊出撤回声明,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为此,阿拉木图Medeus区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和阿拉木图市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命令提交人和DAT-X媒体有限公司刊出撤回声明并支付3000万坚戈赔偿金。法院的裁决是合法的,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其中规定言论自由权须受到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所必需的某些法定限制。

6.6 缔约国还表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指控没有根据,因为他曾针对就其案件所作的裁决向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样,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国内法与《公约》不符的指控也没有根据,因为提交人未指明哪些法律规范违反了《公约》。

6.7 缔约国又解释说,现行立法没有对精神损害可判处的赔偿金金额施加任何限制。《民法典》第951条第1款将精神损害定义为个人的非财产利益和权利受到侵犯、减损或剥夺,其中包括对其作出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身心损害。《民法典》第952条规定,须对造成的精神损害作出金钱赔偿,赔偿金金额由法院决定。在确定精神损害金钱赔偿的金额时,法院遵循最高法院全体会议1992年12月18日关于“法院适用自然人和法人良好名声和商业信誉遭诽谤法律”的第6号决定、最高法院2001年6月21日关于“法院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法”的行政决定及公平和适足原则,并考虑到受害方对所受身心损害严重性的主观评估和证实损害严重性的客观数据,特别是:个人非财产权利 (生命、健康、自由、住所不被侵入、个人和家庭隐私、荣誉和名誉等)的重要程度;所受身心压力的严重程度;和侵权者不法行为的性质 (恶意或轻忽),若确定损害赔偿需查明这一点的话。

6.8 关于提交人所称因被定罪而找不到赚钱的就业机会这一说法,缔约国表示,法院并未剥夺他担任记者的权利。因此,没有理由从法院的裁决推导出提交人不得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或任何其他赚钱的职业。

6.9 关于提交人所称若不执行判决就一直面临坐牢威胁这一说法,缔约国表示,未对提交人不执行法院判决提起任何刑事程序,目前也未讨论起诉提交人的问题。因此,他因不能按月付款而一直面临坐牢威胁的说法毫无根据。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提交人可向法院提出缓期或推迟执行判决的请求。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作出的评论

7.1 2012年9月11日,提交人重申其先前的主张,指出缔约国未妥当谈及他来文中举出的事实和法律论据。他说,他被判处赔偿金和在不支付赔偿金就有可能坐牢的威胁下被迫一直支付赔偿金,构成了《公约》第十九条持续受到违反,因为国内法院未考虑到言论自由权的基本原则,未适当承认他的文章涉及极受公众关注的问题,错误地将该文章归类为陈述事实而非陈述意见,对他的处罚过重。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未对上述任何论点作出评论或反驳。

7.2 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未谈及他在《公约》第十四条下的权利受到侵犯这一论点,声称他的指控没有根据,而未举出任何理由,只是说他有权针对判决提出上诉而且实际提出了上诉。

7.3 缔约国说他未指明哈萨克斯坦法律的哪些具体规范违反了《公约》,提交人针对这一点表示,他在来文中明确要求委员会指令哈萨克斯坦对其法律作如下两方面的修改:(a) 承认可对公众关注的事项发表真诚的意见;和(b)为民事诽谤诉讼可判处的赔偿金金额规定上限

7.4 提交人又指出,缔约国承认现行法律未对可判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施加任何限制。他声称,他被判处必须支付巨额赔偿金的事实表明,缔约国提到的最高法院准则未能有效防止法院判处过高的赔偿金。这表示,要么该准则本身有误,要么法院在他的案件中错误解释或错误适用了该准则。

7.5 提交人还认为,对于他因被定罪而找不到赚钱的就业机会这一点,缔约国的论点令人困惑。缔约国辨称不懂他被定罪一事如何会妨碍他找到其他付工资的工作。提交人重申,他之所以不可能找到赚钱的就业机会,是“因为部分工资必须交给缔约国”。他不但在找本行工作方面受到限制,而且在找任何赚钱的就业机会方面受到限制。因此,阻止它担任记者,不但使他无法行使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而且对整个《公约》所高举的民主原则的落实产生了更为广泛的影响。

7.6 关于缔约国所称其执法机构目前未强制执行法院对他的判决这一点,提交人声称,这证实了他的说法:虽然目前可能没有执行对他的判决,但他一直面临可能启动执行程序的威胁。尽管(如缔约国所说)目前未强制执行,但随时可以开始执行。关于缔约国所称他可以请求法院缓期执行对他的判决这一说法,提交人不认为他若提出这一请求可以指望曾在诉讼过程中对他不公正以致判他有罪的同一法院会对请求作出公正的裁决。

7.7 鉴于以上所述,并考虑到他的初次来文,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审议其来文的案情,裁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并请缔约国修改其诽谤法和因他的权利遭受侵犯而对他作出补偿。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按照人权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3条,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必须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基于属时理由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指控的行动以及就其案件作出的裁决是关于《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30日对哈萨克斯坦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在这方面,缔约国援引其声明,其中限制委员会只有权审理《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发生的事件。委员会回顾,委员会不能审理在《任择议定书》对一缔约国生效之前发生的据称违约行为,除非该违约行为在生效之日以后继续存在或继续产生后果而这些后果本身构成了对《公约》的违反。 在这方面,提交人声称,委员会有权审理来文,因为《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继续支付赔偿金构成了通过行为或暗示对先前的侵权行为予以肯定,并因为诽谤罪名的成立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继续产生严重后果,而这些后果本身构成了对他在《公约》之下的权利的侵犯,因为他不可能找到媒体工作,不能通过他所愿意选择的媒介行使其言论自由,继续陷于经济困窘,并一直面临若不执行判决就会坐牢的威胁。(见上文第3.11、3.12 和5.1-5.4段)。

8.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发表文章、对其提起民事诽谤诉讼和法院判决他须向受害方支付赔偿金等,都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就已完成。因此,本案件有别于被提交人引为论据的Paranga诉克罗地亚 一案的情况,在该案中,诽谤诉讼程序在《任择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前尚未结束,其后仍继续进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后继续支付诽谤赔偿金和继续陷于经济困窘的事实既不构成对先前侵权行为的肯定,也不能说继续产生后果而该后果本身构成对提交人在《公约》之下的任何权利的侵犯。此外,委员会收到的材料表明,提交人从事新闻报道的权利丝毫没有被剥夺。因此,委员会认为,原先的判决没有继续产生其本身构成侵犯提交人在《公约》之下的权利的后果。鉴于以上结论,委员会将不探讨哈萨克斯坦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须被视为一项保留还是仅仅作为一项声明。

8.4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基于属时的理由,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告知缔约国并通知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