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0/D/1383/200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3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〇届会议

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

意见

第1383/2005号来文

提交人:

Vladimir Katsora、Leonid Sudalenko和IgorNemkovich(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5年2月2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关于第97条的决定,2005年4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10月25日

事由:

结社自由

实质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

程序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2010年10月25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有关第1383/2005号来文的意见,意见全文见本文件附件。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〇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383/2005号来文的意见 * *

提交人:

Vladimir Katsora, Leonid Sudalenko和Igor Nemkovich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5年2月2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10月2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Vladimir Katsora先生、Leonid Sudalenko先生和Igor Nemkovich先生的名义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383/2005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 来文提交人是Vladimir Katsora先生(生于1957年)、Leonid Sudalenko先生和Igor Nemkovich先生,他们均为白俄罗斯国民。他们声称是白俄罗斯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受害人。《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白俄罗斯生效。Katsora先生以其本人的名义并代表Sudalenko先生和Nemkovich提交本来文。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Katsora先生是一个被称为“公民抉择”的未注册区域社会团体的领导人。Sudalenko先生和Nemkovich先生在该社团担任其他职务。2003年12月1日,提交人向司法部提出了注册“公民抉择”的申请。注册过程须遵循1999年1月26日的总统令和2000年12月1日的司法部长法令。

2.2 根据总统令第7条,在研究了注册申请后,注册机构(即司法部)必须将其呈送共和国社会团体注册委员会。后者应出具可否注册的结论,并在五日内将文件退司法部。注册机构必须在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签发决定。

2.3 由于提交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答复,在一个未说明的日期,他们向戈梅利地区执行委员会司法局询问拖延的原因。2004年1月29日,第一提交人获悉,申请已送交司法部决定。又过了一个月,由于提交人并没有收到决定,在一个未说明的日期,第一提交人向司法部长和共和国总检察长提出了投诉。2004年3月12日,检察官办公室通知他,其申诉已送交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通知他,他们无法做出决定,因为共和国社会团体注册委员会没有做出结论。他还得悉,该委员会在2004年3月11日审议了其申请,他将获悉戈梅利地区执行委员会的最后决定。

2.4 2004年3月29日,提交人被告知,他们的注册申请已被拒绝。至于原因,当局提到不符合某些法律规定:该组织的目标包括与其他“本地及国际组织”组成协会,这不符合相关总统令第3.4节的规定。根据该法令,各种组织只能与同类型的其他白俄罗斯组织组成协会;该组织的既定目的在一处被描述为“人道主义”,后来又称为“人本主义”,这被认为是矛盾的;申请未能指明将被用作该组织总部的所述建筑物的具体房间;一名成员的出生日期出现差异。

2.5 2004年4月22日,提交人就注册被拒向戈梅利地区法院提出上诉。他们声称,对该组织的申请进行了错误和不公平的处理。他们尤其提到一个已注册的亲政府(和政府资助的)组织“白俄罗斯共和青年联盟”的《章程》,其中载有“公民抉择”提到的与“本地和国际协会”组成协会的相同目标,并已获当局注册。提交人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根据缔约国的宪法或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注册的条件没有一项是合理的,《公约》作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在白俄罗斯具有直接和强制性效力。区域法院驳回了这些论点,并于2004年5月14日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

2.6 提交人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翻案上诉,2004年6月28日上诉被驳回。最高法院重申了区域法院的一些理由,即:该组织的既定目标在一处被说成是“人道主义”,后来又称为“人本主义”,这被认为是矛盾的;该组织的《章程》宣称,如果对其清算,与其资金和财产相关的问题应通过大会和通过法院决定解决,这被认为与民法的规定相矛盾;该组织的总部地址列出了一个错误的房间号码;该组织一个创始人的出生日期在创办人名单中与在该组织中央委员会成员名单中不同;该组织的《章程》第5.1条规定有权作出某些决定的最高机关是其大会,但其第5.5.8条则将其中一些决定的决策权赋予该组织的中央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矛盾的。

2.7 2004年7月12日,提交人提交了另一份由最高法院复审的申请,2004年8月17日该申请被副总统否决。

申诉

3.1 提交人辩称,他们已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3.2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 1 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

3.3 提交人认为,白俄罗斯结社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创建社会团体。以未按既定方式注册的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是被禁止的。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当局拒绝其社团注册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享有的权利。

3.4 提交人认为,在白俄罗斯结社自由被选择性地适用,只保障官方权力支持者的结社自由。为了支持他们的意见,他们指出亲政府的“白俄罗斯共和青年联盟”的 《 章程 》 被注册机构视为合法,而“ 公民抉择 ”的章程 则 被宣布为非法,尽管它们含有类似的条款。

3.5 提交人认为,共和国社会团体注册委员会根据国内程序必须对每项注册的可行性 发布强制性结论 ,该委员会是共和国总统府的一部分。该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可能对其结论进行司法或行政上诉。提交人还提到司法部长向委员会主席发送的一封函件,据他们称关于注册的决定是在一个非常高的级别由总统府的一名官员根据司法部长的个人建议作出的。提交人声称,允许注册的决定带有偏见,只保障忠诚于当局的人的结社自由。

3.6 提交人还声称,他们被剥夺了对其结社自由的司法保护,因为法院没有根据白俄罗斯的宪法和国际人权条约 作 出决定。他们认为,他们被剥夺了由 一个 独立和公正法庭公平 审理 的权利,他们在法律面前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因而他们被剥夺了结社自由的权利。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证实,提交人对拒绝“公民抉择”组织注册向戈梅利地区法院提起的上诉于 2004 年 5 月 11 日 被驳回。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对区域法院的决定提 出 了翻案上诉, 2004 年 7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对该决定进行了修正,排除了一审法院的一些理由,但确认了其他理由。缔约国还证实,提交人试图 使 该决定 得到复审 ,在 2004 年 8 月 17 日 被最高法院副院长否决。

4.2 缔约国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39 条的规定, 建议复审 不仅可由最高法院副院长提出,也可由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和他的副手提出。由于提交人没有向检察官办公室或向最高法院院长提交启动 复审 申请,缔约国认为,他们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3 缔约国不同意提交人的申诉,即他们没有获得公平的聆讯。拒绝注册的决定是根据总统令第 11 条作出的,总统令确定的拒绝理由之一是该组织的《章程》 不符合 法律的规定。法院认为,该组织《章程》的一些条款违背了国内法,因此拒绝是合法的,有充分根据的并且是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后作出的。缔约国还指出,法院没有任何法律义务给提交人一个可纠正该组织的《章程》使之符合国内法律 的 最后期限。缔约国还指出,并未排除提交人使“公民抉择”的《章程》符合法律的要求并重新申请注册。

提交人的意见

5.1 提交人重申,他们已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法律补救办法。他们没有向最高法院也没有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 复审 申请,因为他们认为他们首先向地区法院而不是向最高法院提出推翻上诉并请求 复审 ,已用尽必要的国内补救办法。

5.2 提交人还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争辩,即区域法院对他们案件的决定是依据国内立法在充分和全面分析所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他们指出,根据“关于社会团体”法第 32 条的规定,在国内法与白俄罗斯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之间出现差异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他们认为,对他们的案件法院应适用《公约》。他们还认为,“公民抉择” 的《 章程 》 与国内立法之间的所谓 差异 概不属于《公约》第二十二条第 2 款。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 2006年2月8日,缔约国重申了其先前所提交的关于本案案情的意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该委员会注意到,一如《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此一事项目前未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受理来文的质疑,即提交人未能就法院拒绝其组织注册的裁决向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提出复审请求。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判例,根据这些判例,对已生效的法院裁决回的复查程序是一个特别的上诉手段,依赖法官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进行这种审查时,仅限于法律问题,不容许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任何审查。因此,它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要求。所以,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并不排除审议来文。

7.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公平聆讯权利受到了侵犯。他们还声称,缔约国当局不注册“公民抉择”是歧视性的并违反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但是,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这些诉求证据不足,并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对其不予受理。关于侵犯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享有的结社自由的诉求,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有足够的证据,宣布可以受理,并对其案情进行审查。

审议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联系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面对的问题是,白俄罗斯当局拒绝注册“公民抉择”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提交人的结社自由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忆及,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其任务不是评估缔约国颁布的抽象法律,而是确定在本案中这些法律的实施是否引起对提交人权利的侵犯。根据第二十二条第2款,对结社自由权的任何限制必须累积符合下列条件:(a)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定;(b)只能为了第2款规定的目的之一施加;及(c)必须为实现其中目的之一而在“民主社会中所必需”。委员会认为,第二十二条内提到“民主社会”表示,协会的存在和运作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其中包括和平促进并非为政府或大多数人所赞同的观点在内的协会。

8.3 在本案中,缔约国根据所述的一些理由拒绝允许“公民抉择”注册。必须根据对提交人及其协会造成的后果评估这些理由。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这些理由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但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论据说明为何这些措施对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健康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必要的。委员会还注意到,拒绝注册直接导致缔约国境内未注册组织的运作不合法,直接排除提交人享有他们的结社自由。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拒绝注册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第2款与提交人相关的要求。因此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十二条第1款的情况。

10. 依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a)项的规定,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有权得到适当的补救,包括根据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标准重新考虑“公民抉择”的注册申请,并给予适当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规行为。

11. 由于铭记缔约国已加入《任择议定书》,它既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发生了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承诺保证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确认的权利并在违约行为已经成立的情况下提供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有关材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还要求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