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2/D/1412/200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August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一 〇 二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意见

第1412/2005号来文

提交人:

Aleksandr Butovenko(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乌克兰

来文日期:

2005年3月2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于2005年6月29日传送缔约国的根据第97条的决定(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1年7月19日

事由:

在酷刑和不公正审判后判处终身监禁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不部分废除第7条;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道待遇和尊严受尊重的权利;获得独立公正法庭的公正审理的权利;被假定无罪的权利;为准备辩护获得足够时间和设施的权利;本人或通过法律援助意见被听取的权利;获得目击证人出席和询问的权利;不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明或认罪的权利;禁止施加比犯罪当时所适用的惩罚更重的惩罚;较轻惩罚法律的追溯适用。

程序性问题:

对诉求缺乏证据支持。

所涉《公约》条款:

第2条;第7条;第9条第1款;第10条第1款;第14条第1、2、3(b)、(d)、(e)和(g)款;第15条第1款

所涉《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2条

2011年7月19日,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了所附案文,作为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关于第1412/2005号来文的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二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412/2005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Aleksandr Butovenko(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乌克兰

来文日期:

2005年3月28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成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7月19日开会,

结束了对Aleksandr Butovenko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第1412/2005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所提交的所有书面资料,

通过以下: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意见

1.来文作者是Aleksandr Butovenko先生,乌克兰人,生于1975年,目前在乌克兰服无期徒刑。他声称乌克兰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7条;第9条第1款;第10条第1款;第14条第1、2、3(b)、(d)、(e)和(g)款;和第15条第1款所规定的他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10月25日对缔约国生效。没有人代表申诉人出席。

申诉人提出的事实

询问和审判前调查

2.11999年12月24日,申诉人主动来到瓦西尔科夫市地区警察局,在那里他因被怀疑于1999年12月13日谋杀了两个人而被逮捕。此后不久,他在律师和调查员不在场并且没有向其解释其权利的情况下受到警方审讯官员的审问。在审问期间,申诉人描述了他所知道的所谈到的犯罪的情况。然后他被关进了在同一楼里的一间临时监禁区惩戒室。

2.2申诉人提出,把他关进惩戒室没有合法的理由;此外,关他的屋子完全不适合人住。尽管已是寒冬气温,但窗户没有玻璃,屋里没有暖气;结果,屋里墙面上结满了冰霜。自来水龙头不断往下滴冰冷的水,无法关上。屋里没有床和铺盖,申诉人不得不和衣睡在地板上。他只能入睡很短的时间,因为他必须频繁地站起来走动以免冻僵。申诉人在这个惩戒室里呆了3天,白天和黑夜都被带出去审问。

2.3申诉人提出,把他关进惩戒室是为了强迫他供认他是谋杀的策划者和实际行凶者。警方审讯官的审问是在律师和调查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没有撰写审讯报告。申诉人受到了肉体和心理的压力。他受到拳打和电器电线、橡皮警棍和锤子的殴打和脚踢。这些拷打极疼痛,而且专门对身上最不容易看到痕迹的地方打。只有在申诉人的头被衣服包住的时候才往头上打。警方审讯官还对他使用窒息手段。至于心理压力,申诉人被高频率地提审,被关在上述条件的号子里,不准吃不准睡,并威胁要对其父亲和弟弟报复。为使这种报复成真,审讯官让申诉人听他弟弟在附近屋子里的哭叫声。申诉人提出,他弟弟在3天后获释并进行了体检,以便将身上的伤记录在案。

2.4申诉人提出,由于他受不了酷刑,他不得不屈招犯有谋杀罪。然后,他被“移交”给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审讯员进行“正式审讯”。警方审讯官警告申诉人要作同样的自我招供,否则在律师和调查员走后就马上继续施刑。

2.51999年12月27日,申诉人第一次被允许见律师,并作为嫌疑人被调查员审问。他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嫌疑人应迅速接受审问,或者至少不晚于被捕后24小时之内受审。

2.6申诉人提出,他在受审前不久被调查员介绍给一个叫L.K.先生的律师。没有向他解释他是否要为这位律师的服务付费。他告诉律师,为叫他招供他受到拷打,并让律师看了身上明显的伤痕。但是,律师拒绝要求进行体检并劝申诉人说审讯官要他说的话,否则,他们会继续打他直至他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向调查员提供了“必要的”证词。申诉人表示,律师的劝告使他很震惊并感到无能为力,他不能将真相告诉调查员,只是重复了审讯官和律师告诉他要说的话。此后不久,他被从惩戒室转到了普通牢房。

2.7申诉人称,普通牢房暖和多了,并且他终于能睡和吃了。在临时监禁区只有一半的普通牢房有金属床,因此,在其余的囚室里,犯人只好睡在地板上。没有提供铺盖,在一些囚室里向犯人发放了几个又脏又臭的床垫,而在没有这种床垫的情况下,犯人只好用衣服裹着自己。在一个关2-3人的囚室里每次要关10多个犯人,里面没有其他家具,灯光和新鲜空气供应不足。在被关在临时监禁区的时间里,申诉人连一次放风都没有过;不允许他见家属和同他们通信。申诉人提出,在他被关押在临时监禁区期间,要抱怨他所受到的拷打和拘留条件以及放弃律师L.K.先生的服务是连想都不敢想的事,因为那是“等于自杀”。

2.82000年1月11日,申诉人被转移到基辅拘留中心。他提出,根据法律,他应在3天之内移到基辅拘留中心的,但他得在临时监禁区呆19天,以便拷打的印记退去。

2.92000年2月17日,申诉人提出要见基辅拘留中心负责人,向他叙述了他在瓦西尔科夫市临时监禁区受到的拷打,并要求不要把他转回该临时监禁区。2000年2月17日,申诉人向基辅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一份书面投诉,阐述了他在瓦西尔科夫市临时监禁区遭受的“非法调查手段”,并指出,他的被控同犯R.K.先生由于受不了酷刑而在该拘留地自杀了。

2.102000年2月22日,申诉人被转到瓦西尔科夫市临时监禁区,在从基辅拘留中心转到那里的路上,他十分担心他的生命。但这一次他没有遭受拷打,并在临时监禁区呆到2000年3月21日。如以往一样,申诉人没有放过一次风;不允许他见家属和同他们通信。

2.112000年3月10日,瓦西尔科夫区际检察官的一名高级助理询问了负责申诉人刑事案件的调查员和瓦西尔科夫市一些临时监禁区的官员,他们称申诉人没有受到任何体罚,没有要求医疗援助和没有抱怨警方审讯官。在被瓦西尔科夫区际检察官的高级助理询问时,申诉人描述了他遭受拷打的地点、方法和持续时间。虽然申诉人不知道打他的官员的名字,但他肯定他能认出他们来。但瓦西尔科夫区际检察官的高级助理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没有让据称拷打申诉人的官员对质,没有进行体检,也没有询问任何本可以证明他受到拷打的同室囚犯。而是,在2000年3月10日,瓦西尔科夫区际检察官的高级助理做出决定,对于警方审讯官的非法行动不启动刑事诉讼。

2.122000年3月21日,申诉人被转移到基辅拘留中心。在某一天,申诉人放弃了律师L.K.先生的服务并要求其父母另聘律师,随后在审前调查的其余时间里和法庭上,申诉人即由该律师代理。当着新律师的面,申诉人收回了在身心压力下并且无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套取的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并重申了在被捕时所给的最初的口头证词。

被控同犯在拘留期间的死亡

2.13申诉人的被控同犯R.K.先生于申诉人被捕同日,即,1999年12月24日,在家中被警方审讯官逮捕,并被带到基辅市地区警察局。同日,他被声称已书面供认犯下了该次谋杀,并指出,申诉人是谋杀的策划者和实际行凶者。2000年1月1日,R.K.先生死于拘留中。申诉人提出,他不相信官方的口径,即,R.K.先生自杀身亡,并认为这是用来掩盖对他所使用的审讯手段的。

2.14申诉人提出,根据2000年1月1日的报告,在R.K.先生身上发现的唯一伤痕是在他脖子上的一个压缩印记。2000年1月4日,对R.K.先生的死因进行了一次内部调查。这一内部调查的报告提到了2000年1月1日的报告,并得出结论,R.K.先生在临时监禁区关押期间没有受到警务审讯官的任何身心压力。申诉人指出,根据2000年1月3日基辅地区法医检查局的法医报告,在R.K.先生的身上有许多体伤,例如,划痕和紫血块;这些伤是在R.K.先生死前至少4至7天受到钝器的打击造成的,与死因无关。申诉人提出,所提到的体伤事实上是警务审讯官拷打的印记,因为R.K.先生死亡那天他已被关在拘留所8天了。

2.15申诉人提到了申诉人的母亲安排的一份手写的2001年6月14日检查报告,根据该报告,R.K.先生1999年12月24日写的“坦白”书及其审讯报告是R.K.先生作为共同作者,在某个比R.K.先生的口笔头能力更强并有高超的收集和记录具有证据价值的资料技能的人的指导下,逐字逐句听写下来的。根据同一份报告,上述文件是由R.K.先生在压力状态下写的,这种状态可能是由,除其他外,某种极端的情况、心理威胁、重病或身体疼痛造成的。申诉人称,根据这份报告,R.K.先生的证词在某种程度上暗示,申诉人在谋杀案中的情况是警务审讯官让R.K.先生逐字逐句听写下来的。

2.16申诉人提出,R.K.先生曾计划假自杀,以便被送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从而将其身上的伤记录在案。他声称,R.K.先生于2000年1月1日被发现的时候仍活着,他是被警务审讯官为了掩盖所使用的审问手段而“干掉”的。

对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

2.172000年8月27日,审前调查结束,申诉人的案子被移交法院。2000年9月15日,基辅地区法院对申诉人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初步审理,并裁定:没有理由驳回或中止诉讼,刑事起诉书与案件事实相符,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拟定的,对于申诉人施加的限制措施(关在拘留所)应予以维持。

2.18只有一名基辅地区法院法官、两名陪审员和一名检察官参加了审理。申诉人提出,虽然法院有效地审理了刑事案件的全部,即,就法律和案情的观点而言,但刑事诉讼法不允许被告或其律师出席初步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检察官有权参加初步审理,检察官也的确参加了他的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申诉人补充说,鉴于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给检察官对在初步审理结束时发布的法院裁决提出反对的权利,而申诉人本人却连裁决书的副本都没有得到,因此,无法上诉。

初审法院的审理

2.192000年10月3日,基辅地区法院对申诉人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审判庭包括2000年9月15日对申诉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步审理的同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在法庭中,申诉人和其他共同被告,A.K.先生和G.D.先生,多次指出,他们在审前调查期间遭受到警务审讯官的非法调查手段,即,酷刑。申诉人还提请法庭注意关于R.K.先生死于拘留所一事内部调查结论和法医报告之间的矛盾之处。

2.202000年10月16日,基辅地区法院发布一项裁决,要求基辅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对R.K.先生身上的伤进行补充调查――根据法医报告,那些伤与他的死因无关。基辅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委托负责申诉人的刑事案件并撰写了2000年1月1日报告的同一名调查员进行所要求的补充调查。2000年10月31日,该调查员决定不启动关于R.K.先生死于拘留所的刑事诉讼。申诉人提出,补充调查是以有偏向的、敷衍了事的方式进行的,其根据是2000年1月4日内部调查的材料,对于导致R.K.先生在拘留期间身上出现许多体伤的情况未提出任何解释,这毫不奇怪。

2.21基辅地区法院在收到补充调查的结论后立即继续审理申诉人的案子,并驳回了申诉人和他的律师为排除所有违反《公约》第62条非法获取的定罪的证据而提出的所有请求,包括R.K.先生于1999年12月24日写的“坦白书”。法院指出,证据的获得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全部要求。申诉人对法院提出的异议也被驳回。

2.222000年12月21日,基辅地区法院宣判申诉人犯有暴力抢劫罪(1960年刑法第142条第3款)和在罪加一等的情况下有预谋的谋杀罪(第93条第(a)、(d)、(f)、(g)和(k)款)。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基辅地区法院听取了五名警务审讯官的证人证词。这些官员作证说,他们没有撰写任何审讯报告,没有将被告处以任何身体或心理压力。法院得出结论,这些官员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文件,没有进行任何可在法庭用作证据的程序性行动。法院还考虑到了申诉人或任何同案被告都没有抱怨负责审前调查的调查员使用非法的调查手段。法院断定,申诉人在知道R.K.先生已死之后决定改变他的证词,以便逃避刑事责任。

对审判笔录的反对意见

2.23某日,申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向基辅地区法院提交了他对一审法庭审判笔录的反对意见。申诉人抱怨审判笔录不完整不准确,有很大一部分陈述和发言被完全遗漏,其他的陈述被歪曲,申诉人和他的律师提出的大多数请求,包括对法庭的异议,根本没有被反映。2001年2月2日,这些反对意见被宣布2000年12月21日判决的同一个审判庭审议,并以“与事实不符”和“编造的东西”而被驳回。申诉人和他的律师都没有参加法庭的审理,因为法庭没有将开庭日期通知申诉人,而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可参加。申诉人提出,参加了一审法庭对他的刑事案件审理的同一个检察官也参加了对申诉人对审判笔录的反对意见的审议。申诉人补充说,由于在缔约国法律中缺乏相关的程序规定,他未能对2001年2月2日的法院裁决提出上诉。

翻案程序

2.24某日,申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对基辅地区法院2000年12月21日判决的翻案上诉。2001年3月10日,他又一次提出了翻案上诉。他抱怨,除其他外,第一次审问和他第一次见律师发生在他被捕72个多小时以后。他还抱怨使用了非法的审问手段(酷刑),在临时监禁区非人条件下长时间拘留,对R.K.先生之死带有偏向的调查,他和他的律师提出的所有请求都被驳回,施加比缔约国法律允许的最重处罚更重的处罚,一审法庭缺乏公正和他对庭审笔录的反对意见被驳回等。某日,申诉人的律师也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翻案上诉和补充翻案上诉。在翻案审理中申诉人由律师代理,因为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8条裁定他的参加“不值得”。2001年3月22日,最高法院从申诉人的2000年12月21日的判决中撤消了刑法第93条(g)款并在其余部分予以保持。

2.25某日,申诉人通过监督复审机制对最高法院的裁定提出上诉,但未成功。

终身监禁的判决

2.26 申诉人提出,在他被判终身监禁的罪行犯下的时候,乌克兰可施加的最重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他解释说,新的宪法于1996年6月21日生效,新宪法颁布了每个人的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但刑法第93条对那个时候的谋杀规定了两种惩罚:8年至15年有期徒刑和死刑。根据宪法过渡条款第1款,自其通过之时起,法律只要不与宪法发生矛盾便继续有效。根据最高法院1996年11月1日全体会议的决定第2条,指示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评价每项法律的规定是否与宪法一致,并在必要的地方直接应用宪法条款。因此,申诉人提出,所有设想施加死刑的刑法条款――例如,第93条――都本应自宪法生效时起被认为是违宪的。申诉人继续说,换言之,在他被定罪的罪行的发生时间(1999年12月13日),死刑已不再适用。

2.27申诉人补充道,由于乌克兰总统于1997年3月17日宣布暂停执行死刑,事实上的死刑在乌克兰已停止存在。在1999年施加死刑也会违背乌克兰在1995年11月9日加入欧洲理事会时承担的废除死刑的承诺。

2.281999年12月29日,宪法法院宣布死刑违宪。2000年2月22日,议会(Verhovnaya Rada)通过了“关于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教法”的法律,并于2000年4月4日生效。该法将一种新的惩罚――即,终身监禁――引进了刑法。申诉人指出,根据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4月4日期间有效的“过渡法”,可施加的最重的处罚是15年有期徒刑。 申诉人提出,如果从罪行犯下的时间到被指控的肇事者被定罪的这段时间内适用法更改了不止一次,这个人应得益于能确保对他最有利的后果的法律版本。换言之,缔约国本应在对申诉人施加惩罚时应用最有利的刑法版本――“过渡法”。申诉人提出,推出终身监禁的2000年2月22日的法律不应对他追溯适用,因为它规定了比“过渡法”更重的处罚。

申诉

《公约》第7条和第10条

3.1申诉人提出,非法拘留、殴打、威胁报复其家人、关在惩罚囚室、非人条件的长时间拘留(从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月11日和从2000年2月22日至 2000年3月21日)、单独禁闭拘留、缺乏法律援助和R.K.先生之死等累积效应对他造成了很强烈的身心痛苦,以及恐惧、脆弱、抑郁和自卑感。鉴于上述非法调查的手段是为了迫使他做不利于自己的证明而对他故意使用的,申诉人提出这些手段应被定为酷刑。他进一步提出,跟据《公约》第2条规定的义务,缔约国须迅速、公正地调查关于违反《公约》第7条和第10条的待遇的指称。申诉人称,对于其受到身心压力的走形式的、表面的调查所导致的2000年3月10的毫无根据的、错误的不启动刑事诉讼的决定,不符合结合《公约》第2条一起读的第7条和第10条的要求。

《公约》第9条第1段

3.2申诉人提出,1999年12月24日在他被警务审讯官逮捕的时候,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和2款中所罗列的逮捕理由没有一条是适用的。因此,他被剥夺自由不是基于法律所规定的理由,从而导致了对《公约》第9条第1款的违反。此外,警务审讯官没有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下程序性要求:

在其作为嫌疑人的身份第一次被审讯之前,应向其解释其有权由律师代理和撰写各自的报告(刑事诉讼法第21条);

自拘押之时起可以见律师(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

以其作为嫌疑人的身份迅速受审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

向其解释作为嫌疑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31条);

向其提供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

在逮捕报告中写明,除其他外,给被捕人员的解释和向其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他见律师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款)。

《公约》第14条

3.3申诉人提出,《公约》第14条的公正审判的保障也适用警方和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的审判前调查。 因此,他声称,《公约》第14条第3(g)款被违反,因为,从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1月11日为迫使他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和认罪,他遭受了非法的审讯手段。他补充说,随后并在违反《公约》第14条第1和2款的情况下他被法院裁定有罪,其根据主要是非法获取的这一证词。

3.4申诉人提出,他没有律师达72小时之久,没有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达两个月以上;他被剥夺了保持沉默的权利;他被强加了一名只是形式上参加审理的当然律师,并且在他于1999年12月24日被逮捕后没有向他解释他的辩护的权利。因此,他声称,《公约》第14条第3(b)和(d)款所规定的他的权利被侵犯。

3.5申诉人提出,法治原则规定每一名被告应有机会参加针对他的诉讼的所有阶段,但与此相反,他或他的律师都没有被允许参加基辅地区法院对他的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此外,与权力平等原则相反,检察官确实参加了这一初步审理。他补充说,基辅地区法院没有消除询问和审前调查的任何缺陷,而这反过来又表明法院是有偏向的,没有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申诉人还提出,由于他的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是不公开的,他没有拿到2000年9月15日法院裁决书的副本,因此,他被剥夺了为在初审法院审理的下一阶段进行辩护而进行充分准备的机会。因此,他声称,上述事实表明结合《公约》第2条第3(a)款一起读的《公约》第14条第1、第3(b)和(d)款规定的他的权利被侵犯。

3.6申诉人称,对《公约》第14条第1款还有一项单独的违反,因为,2000年9月15日进行了他的刑事案件初步审理的同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参加了一审法庭的审理。

3.7申诉人提出,上述第2.3、2.5、2.13、2.14和2.19段中归纳的事实表明,他的定罪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据的是用酷刑和其他非法调查手段获得的证据,是有偏向的,并且,缔约国的法院没有承认在申诉人看来是对他的辩护权的明显违反和在询问和审前调查阶段对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违反。因此,他声称《公约》第14条第1和3(g)款被违反。

3.8申诉人提出,尽管有严肃的理由相信R.K.先生这个1999年12月13日两人被谋杀案的唯一的另一名目击证人于1999年12月24日遭受了非法调查手段以逼迫他写“认罪书”,并且由于他死于拘留中无法出庭作证,而法院正是用了R.K.先生的那份同样的“认罪书”作为裁定他有罪的关键证据。因此,申诉人声称,《公约》第14条第1和3(e)款规定的他的权利被违反。

3.9申诉人提出,上文第2.23段归纳的事实表明,就关于他的对2001年2月2日的审判笔录的反对意见的审理而言,对《公约》第14条第1和第3(d)款有一项单独的违反。

3.10申诉人称,上文第2.24段归纳的事实表明,对《公约》第14条第3(b)和(d)款结合《公约》第14条第1款和第2条第3(c)款一起读,有一项单独的违反,因为他未被允许参加翻案审理并因此无法亲自为自己辩护。

3.11申诉人提出,由于没有向他解释判他无期徒刑的理由,基辅地区法院有效地剥夺了他为在法庭翻案做准备并充分为自己辩护的可能性,从而这构成对《公约》第14条第1和第3(b)款的单独违反。

《公约》第15条第1款

3.12申诉人称,缔约国的法院判他无期徒刑是对他施加了犯罪当时适用的更重的处罚,根据“过渡法”,适用的处罚是有期徒刑15年。申诉人提出,如果在犯罪发生时到他被定罪时这段时间里相关的惩罚变了一次以上,他应受益于对他确保最有利的法律后果的法律版本。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2006年2月20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来文案情的意见,并补充提出,它没有逐一应对申诉人的诉求并不意味着这些诉求被承认了。

《公约》第2条

4.2关于在刑事案件初步审理阶段违反《公约》第2条的指称,缔约国承认,在审理的这一阶段被告没有对法庭拒绝考虑其请求提出上诉的补救措施。它补充提出,对案子的审理限于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罗列的程序性问题,并不涉及案情。缔约国提到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评论,其中规定“拒绝支持某一请求不可上诉,但这决不妨碍申请人在案情阶段(在事实上存在这种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提出同一请求”。缔约国提出,对《公约》第2条没有违反,因为基辅地区法院2000年9月15日的裁决并没有“影响申诉人在法庭前的被告立场”(法庭只处理程序性问题)更何况在案情阶段存在补救措施。

《公约》第7条

4.3关于违反《公约》第7条的指称,缔约国提及上文第2.3和2.14段归纳的来文事实,并提出,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关于被拷打和其它肉体和(或)心理压力的指称。它提出,申诉人提到的为其它人签发的医疗文件不能作为类推申诉人也受到了同样的待遇的证据,因此,这些文件不应被委员会解释为证实了他的根据第7条的指称。缔约国提及欧洲人权法院(ECtHR)在Chizhov诉乌克兰案中关于可否受理的裁决,其结论是,“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拷打]的投诉明显毫无根据”。

4.4至于申诉人所称的拘留的非人条件,缔约国提出,关于这些指称,他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关于拘留条件“不适当”的投诉应在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481-2489条下提出。

4.5关于申诉人称从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月11日和从2000年2月22日至2000年3月21日单独禁闭拘留等于《公约》第7条意义内的酷刑,缔约国指出了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之间的区别。它提出,很难想象单独禁闭拘留对申诉人造成了足够严重的残忍的痛苦以至于要将其视为酷刑。缔约国提出,申诉人的拘留不是单独禁闭。第一,他不是“无通信手段”情况下的拘留,因为他至少与律师正式进行了沟通。缔约国补充提出,它履行了在刑事案件中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义务,并指出,一个国家不能对为法律援助目的任命的律师的每一个缺点都负责。 第二,申诉人不是在孤独的囚室中拘押的,因为在他给委员会的信函中他抱怨调查员没有询问本可为他受到过殴打作证的他的室友。

《公约》第9条

4.6至于申诉人声称对他的逮捕是任意的,违反了《公约》第9条第1款,缔约国提及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部分第2款,根据该款,“如果目击证人或受害人指着那个人是犯了其被怀疑的罪行的话”,是可以将嫌疑人逮捕的。它回顾了在本案中申诉人是主动来到瓦希尔科夫市地区警察局自首的,因此,目击证人或受害人的证词应由其自己的证词取代。无论如何,在要求检察官的授权之前,调查员必须至少要初步检查申诉人证词的可信度。缔约国又分别提出,1999年12月24日逮捕申诉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要求。

4.7至于上文第3.2(a)、(d)和(f)段中归纳的申诉人的指称,缔约国提及在对申诉人作为嫌疑人的第一次审问之前的1999年12月27日的报告,上面有申诉人的签字和他所写的文字如下:

“向我解释了我作为嫌疑人的权利。我希望律师L.K.先生做我的代表。宪法第63条中阐述的我的权利对我来讲是清楚的。我希望就这一罪行作证。”

缔约国补充提出,上述报告毫无疑问是经律师签字的,这证明申诉人是有律师代表的,他的辩护权利是得到尊重的。虽然这份报告未提是何时写的,但缔约国坚持认为向申诉人解释了他作为嫌疑人的权利,并在其第一次审问前见了律师。它补充提出,申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证实他的指称(见,上文第3.2(b)段)。

4.8 缔约国提出,它遵守了迅速审问怀疑人身份的申诉人的要求(见,上文第3.2(c)段)。它提出,缔约国的法律允许拘押嫌疑人72小时,其间要做出决定,是将其关进拘留所还是释放。在本案中,申诉人是在被拘押3天和检察官批准将其关进拘留所后立即就受到审讯的。

4.9关于上文第3.2(e)段中归纳的申诉人的指称,缔约国提及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评论,其中指出,如果法律为申诉人作为诉讼的参加者提供一套程序性的权利,使其能捍卫自己的利益;向其提供有律师的权利;规定调查员、检察官和法庭尊重这些权利,那么,辩护权是得到保证的。缔约国提出,在本案中,申诉人被承认是诉讼的参加者,向他提供了一名律师,他的程序性权利得到相关国家机关和法院的尊重。

《公约》第10条

4.10由于申诉人在《公约》第10条下的指称与其在第7条下的指称是关联的,缔约国请委员会看上文第4.3-4.5段中归纳的缔约国意见。

对《公约》第14条的所谓违反

4.11至于申诉人在《公约》第14条第1款下的指称(见,上文第3.5和3.6段),缔约国解释说,对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是诉讼的一个单独的阶段,在此阶段,法院或法官个人――取决于罪行的严重性――考虑审前调查是否足够全面可供审判法庭审理案子的案情。 就被告或其律师参加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而言,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评论指出,在此阶段,法院或法官个人在私下碰头,参加的人员限于一名或数名法官、一名检察官和一名法院秘书。被告或其律师在其各自的请求后可由法院或法官自定用传票传唤参加这一审理。在本案中,没有提出这样的请求(提出的那些或是被驳回,或是不相关),因此,基辅地区法院没有理由传唤申诉人或他的律师。缔约国坚持认为,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对申诉人的定罪没有影响,因此,没有违反《公约》第14条第1款下他的权利。

4.12关于对《公约》第14条第3(b)款下申诉人的权利被侵犯的指称,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判例并提出,申诉人未能表示他和他的律师为检索案卷的材料或要求休庭采取了何种行动。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没有侵犯申诉人为准备辩护给以充足的时间和设施的权利。

4.13至于申诉人声称在其被捕后头三天他没有律师代理和那位当然律师没有真诚地代表他,缔约国确认,的确,在1999年12月27日给申诉人指定了那位当然律师,但提出,他的第一次审讯也在同一天进行,并且在那次审讯期间申诉人是由一名律师代理的。它补充提出,在申诉人没有律师代理的三天期间没有对申诉人采取任何程序性措施。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判例 并提出,申诉人在对其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由一名律师代理,因此,1999年12月24日至27日没有律师并不导致对《公约》第14条第3(d)款下他的权利的侵犯。

4.14至于那位当然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的效果,缔约国提及欧洲人权法院的立场,“仅仅提名并不确保有效的援助,因为为法律援助目的任命的律师可能[……]逃避其责任”,但是,“[如果]他们被告知情况,当局必须换人或使其履行其义务”。 缔约国提出,在申诉人给委员会的信函中,他没有声称他已通知国家当局那位当然律师没有成效。这就可得出结论,不能要缔约国当局对那位当然律师的行为负责,因为申诉人没有将他的没有成效通知他们。

4.15至于申诉人在《公约》第14条第3(g)款下的指称,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评论 并回顾其关于在上文第4.3-4.5和4.10段中归纳的申诉人在第7和第10条下的指称的意见。它得出结论,对申诉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明或认罪的权利没有违反。

《公约》第15条

4.16至于申诉人在《公约》第15条第1款下的指称,缔约国提出,申诉人提出的问题是纯法学性的,涉及当时的法律效力。申诉人提出的自1997年3月11日乌克兰总统发布命令以来死刑本身就暂停了的说法,就总统不能通过他的命令修改法律(尤其是刑法)而言,是错误的,因此,死刑继续存在一直到1999年12月29日宪法法院宣布刑法中关于死刑的条款是违宪的时候为止。这样,在罪行发生的时候,刑法第93条规定对谋杀有两种惩罚:有期徒刑8至15年和死刑。

4.172000年12月21日,基辅地区法院根据在罪加一等的情况下有预谋的谋杀两个人――法院一般会判死刑――的罪状宣判申诉人有罪。这样,考虑到法院须适用在犯罪发生时有效的惩罚的要求,基辅地区法院本应对申诉人判处死刑的。但是,由于这一惩罚已被宣布违宪并代之以似乎较为宽大的终身监禁,法院判决申诉人终身监禁。 缔约国提出,法院判决的惩罚是合法的,因此,对申诉人在《公约》第15条第1款下的权利没有侵犯。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06年4月30日,申诉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并提出,这些意见没有谈到的他的指称,委员会应认为是业经证实。

《公约》第2条

5.2申诉人指出,缔约国自己已承认,在其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阶段对其上诉反对法院拒绝考虑他的请求没有补救办法。他重申他的关于第2条被违反的指称应结合他在《公约》第14条第1、3(b)和(d)款下的指称一起审议。

《公约》第7和10条

5.3申诉人重申他的关于对他造成了非常强烈的身心痛苦的若干因素的累积效应的最初指称,并坚持认为为迫使他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而故意使用的非法调查手段应被定为酷刑。

5.4至于缔约国称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在《公约》第7条和第10条下的指称,他提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承认,受害人如果被与外部世界隔绝,无法见医生、律师、家人或朋友等可提供支持和汇集必要证据的人,就极难为指控警方拘留所中的酷刑提出证据。 鉴于缔约国未能对他的关于遭受非法调查手段的指控,以及作为他的刑事案件的一个目击证人的他弟弟的伤和共同被告R.K.先生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申诉人请委员会裁定《公约》第7条和第10条被违反。

5.5申诉人促请委员会在评价所面对的材料时应用“超越合理的怀疑”这一标准。 申诉人记得他、他的弟弟、R.K.先生、和另两名共同被告A.K.先生和G.D.先生在同一段时间被关在同一个临时监禁区并遭受同样的警方审讯官的非法审问手段。申诉人除了在给委员会的初次提交件中力图对使用非法调查手段提出投诉之外,还提供了2000年4月19日和2000年6月14日的审讯报告副本,其中他解释了不利于自己的证词是警方审讯官在施加肉体和心理压力下获得的。

5.6至于申诉人指称的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月11日和2000年2月22日至2000年3月21日在瓦希尔科夫市临时监禁区的非人拘留条件,他提出这些指称应结合对他故意使用非法调查手段的情况一起考虑。申诉人记得这些指称没有得到缔约国当局的彻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尽管他多次向检察官办公室、基辅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投诉。至于缔约国的关于这些指称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说法,申诉人提出,声称没有用尽的缔约国有责任说明补救措施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有效的措施。

5.7申诉人承认他没有启动民事诉讼对他的拘留条件提出质疑,但指出,缔约国没有解释这种诉讼本可如何纠正他的处境,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一个罪犯的这一事项的司法诉讼的例子来证明这种补救措施能提供成功的合理前景。

5.8至于申诉人的关于单独监禁拘留的指称,他重申他的关于对他造成了非常强烈的身心痛苦的包括单独监禁拘留在内的许多因素的累积效应的说法。申诉人坚称在他被拘留的头三天里他被单独监禁,只是在他作了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后才被转移到普通牢房。他补充说,他是事实上的没有任何与外界联系的手段,因为那位当然律师是调查当局强加给他的,只是形式上代表他,并与调查当局携手掩盖他们的非法行动。

《公约》第9条

5.9申诉人拒绝缔约国的说法,即,1999年12月24日他的被捕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要求的,并提出,他的确是主动来到瓦希尔科夫地区警察局的,但指出他没有供认犯了谋杀罪。他补充说,与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要求相反,在他被捕时他最初的口头证词没有写在报告里。此外,他对于犯罪事发情况的解释没有反映在1999年12月24日的逮捕报告中,并且记录确实提到他的权利已向他作了解释。

5.10申诉人详细解释说,在他被捕时,缔约国当局未能遵守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4部分的要求。他提出,缔约国已承认给他指派了一名律师并且只是在他被捕3天以后,即,1999年12月27日,才以他嫌疑人的身份第一次审讯他。申诉人记得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部分规定,嫌疑人应迅速受到审讯,并且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部分规定,应在嫌疑人被逮捕后24小时内为其指派律师。他补充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3部分第3款,律师参与他的案子是强制性的。申诉人得出结论,在他的被捕和随后的被拘留方面缔约国违反了国内法的规定,因此,《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的他的权利也受到侵犯。

《公约》第14条

5.11关于上文第4.11段中归纳的缔约国的论点,申诉人记得在他的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时,刑事诉讼法不允许被告或其律师参加初步审理,因此,他们无法请求法庭召唤他们。申诉人还记得在初步审理时仍有效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提供向其提供相关裁决书的副本和上诉的可能性。此外,只是在基辅地区法院对他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初步审理后才向他提供了公诉书的副本。申诉人坚称《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的他的权利受到侵犯。

5.12 至于缔约国的关于对该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对他的定罪没有影响的说法,申诉人提出,事实上基辅地区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确实审议了一些对他的刑事案件的案情十分重要的问题:他的辩护权在询问和审前调查阶段是否受到应有的保证,撤销或中止诉讼是否有理由,法庭审问案子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是否所有被收集了定罪证据的人都被起诉了,等等。 因此,申诉人提出,基辅地区法院对他的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远远超越了程序性问题,实际上等于在全面审理案件。他重申他最初的指称,即,2000年9月15日对他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步审理的同样的法官和两名助理参加一审法庭的审理造成了对《公约》第14条第1款下他的权利的单独的侵犯。

5.13申诉人拒绝缔约国的说法,即,他没有表示为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或要求休庭他和他的律师采取了何种行动,并提出,基辅地区法院对他的案子的初步审理不是公开的,因此,他无法提出任何请求或对2000年9月15日的裁决提出上诉。他请委员会宣布《公约》第14条第3(b)款被违反。

5.14申诉人回顾上文第3.4段中归纳的他的指称,拒绝上文第4.12-4.14段中归纳的缔约国的说法,并提出,没有律师达72小时和未能向他解释辩护的权利造成了对《公约》第14条第3(b)和(d)段的单独的违反。此外,正是在这72小时内申诉人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并坦白――一个成为将其起诉和随后定罪基础的坦白。

5.15申诉人称,根据《公约》第14条第3(d)款,当有关个人无力支付时必须指定免费的法律援助。就他而言,他从未要求调查当局为他指定当然律师并且他的家庭有足够的手段雇用一名律师。事实上,由于他被剥夺了与外面世界联系的官方手段,在他设法通过非官方渠道与家人联系上后,他的家人的确立即雇了一名律师。申诉人提出,缔约国不能责备他没有将那名当然律师的无效性通知相关当局。第一,这名律师是调查当局通过使用酷刑和其他非法调查手段强加给他的。第二,申诉人提及2000年6月14日的审讯报告以支持其说法,即,他确实向缔约国有关当局,包括检察官办公室,抱怨过那位当然律师没有成效。

《公约》第15条

5.16 申诉人重申《公约》第15条第1款下他的指称。 他坚称他本应受益于对他确保最有利的法律后果的法律版本,即,“过渡法”。

5.17至于犯罪发生时适用的惩罚,2011年2月13日申诉人提出,乌克兰在1997年5月5日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号议定书后,就有义务不判处和(或)执行死刑,即,违背条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他提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09年11月19日的裁决中采取了同样的法律立场。 因此,申诉人重申他在1999年12月13日的最初诉求,即,申诉人被定罪的罪行时,在乌克兰可判处的最重刑罚是监禁15年。

5.18至于缔约国所称根据法院须适用罪行发生时有效的量刑标准这一要求,基辅地区法院本应判申诉人死刑,他提出,在缔约国法院宣布的对他的案子的法院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东西可支持这一说法。他补充说,根据刑法第24条,死刑被视为例外情况,而根据刑法第23条第1-1款,终生监禁被作为通常的惩罚对待。申诉人提到《公约》第15条第1款下保证的刑法的法律确定性原则。

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和审理情况

对可否受理的审议

6.1在审议来文中所载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案件是否可受理。

6.2如《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a)款所要求的,委员会已查明,同一事项未被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议。

6.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b)款,委员会对于任何来文,除非确定所有国内补救措施已被用尽,否则一概不予审议;然而,如果确定国内补救措施的应用已被或将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太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那么,这一规则就不适用。

6.4缔约国提出,申诉人关于其在瓦西尔科夫市临时监禁区的非人拘留条件的指称未能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并称关于拘留条件“不适足”的投诉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1-2489条提出。在这方面,委员会一贯认为,缔约国必须详细阐述在特定案件中有哪些法律补救措施可供申诉人利用,并提出证据说明这类补救措施的有效性有合理的前景。 一般性地叙述权利和可利用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能解释在本案中民事诉讼如何能提供补救。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申诉人在其向最高法院的翻案上诉中抱怨非人的拘留条件。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a)款的要求已达到,并得出结论,申诉人根据《公约》第7和10条提出的关于瓦西尔科夫市临时监禁区的非人拘留条件的指称可以受理。

6.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第1、3(b)和(d)款结合第2条第3(a)款一起读提出的关于他的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的诉求,以及缔约国对其的意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支持其关于基辅地区法院在初步审理时审理了他的刑事案件的案情。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为可受理目的提出证据证明其律师没有参加他的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造成对在《公约》第14条第1、3(b)和(d)款结合第2条第3(a)款一起读之下其权利的侵犯。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6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进一步认为,申诉人未能为可受理目的提出证据证明他的说法,即,2000年9月15日对他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步审理的同样的法官和两名助理参加一审法庭的审理造成了对《公约》第14条第1款下他的权利的侵犯。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7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说法,即,由于他或他的律师都没有参加关于他对2001年2月2日一审法庭庭审纪录的反对意见的审理,而与权力平等原则相反,检察官确实参加了这一审理,他是《公约》第14条第1和3(d)款被违反的受害者。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并没有解释这如何影响到对他的刑事控告的裁定的。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申诉人未能为可受理目的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来文的这一部分。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8关于申诉人声称他未被允许参加翻案诉讼,因此不能亲自为自己辩护,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供的2001年3月22日最高法院裁决书副本所显示,在那次审理中他由他私人雇用的律师和他母亲代理。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申诉人自己肯定他和他的律师分别提交了翻案上诉和另外向最高法院的上诉。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为可受理目的提供证据说明他没参加翻案审理造成对在《公约》第14条第3(b)和(d)款结合第14条第1款和第2条第3(c)款一起读之下其权利的侵犯。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9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其余的在《公约》第2条;第7条;第9条第1款;第10条;第14条第1、2、3(b)、(d)、(e)和(g)款;和第15条第1款下的诉求为可受理目的,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并着手根据案情对其进行审议。

对案情的审议

7.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对来文进行了审议。

7.2申诉人称他受到拷打,要报复他家人的威胁,被瓦希尔科夫市临时监禁区警方审讯官关进惩戒室以逼他认罪,这些都违反了《公约》第7条和第14条第3(g)款。委员会注意到,2000年2月17日,申诉人向基辅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书面投诉,其中描述了他遭受的非法调查手段和检察官办公室决定既不启动刑事诉讼,也不开展任何进一步的调查。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申诉人在法庭收回了供认,咬定那是在酷刑下做的,以及法庭在听取了五名警方审讯官的证词后驳回了他对供认的自愿性的质疑。没有传唤其他目击证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关于遭受拷打和其他肉体和(或)心理压力的指称。

7.3就此,委员会重申其裁判规程,即,举证责任不能由来文申诉人单方面承担,特别是考虑到申诉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能平等地获得证据,而且往往是只有缔约国才有相关的信息。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含有以下意思:缔约国有责任对针对其及其代表的所有违反《公约》的指称进行真诚的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所能掌握的资料。在申诉人做了一切合理的努力为支持其诉求而收集证据,并且进一步澄清要依靠只有缔约国手中掌握的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可认为申诉人的指称已有证据证实――虽然没有令人满意的证据或缔约国提出的相反的解释。

7.4此外,关于侵犯了申诉人在第14条第3(g)款下的权利使他被迫签署了认罪书的指称,委员会必须考虑支撑这一保证的原则。委员会记得其裁判规程,即,第14条3(g)的措辞――任何人都“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必须被理解为调查当局没有为获取认罪而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肉体或心理的胁迫。委员会记得,在指称逼供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国家,以证明被告的声明是自愿做的。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得到相关文件证实的说法来驳斥申诉人的指称,即,他是被迫招供认罪的。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面前的事实揭露《公约》第7条和第14条3(g)款被违反。

7.5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要负责被拘留的所有人的安全,在一个人声称其在被拘留期间受到创伤,缔约国有责任提出证据驳斥这些指称。 此外,主管当局必须对虐待的投诉迅速展开调查。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供了关于他所受待遇的详细描述,而缔约国没有进行调查。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没有达到必要的标准,并得出结论,所提出的事实揭露了《公约》第7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起读被违反。

7.6关于申诉人于1999年12月24日的被捕及随后的被拘押是否是按照《公约》第9条第1款的要求进行的问题,委员会指出,剥夺自由只有在按国内法所规定的理由和程序进行并且并非任意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换言之,委员会要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申诉人的被剥夺自由是否符合缔约国的相关法律。申诉人称,在其被捕时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和2部分所罗列的逮捕理由没有一条是适用的,并且警方审讯官未能遵守若干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包括从逮捕之时起见律师的权利、作为嫌疑人迅速被调查员审讯的权利、和其权利得到解释的权利。虽然缔约国提出申诉人1999年12月24日的被捕符合刑法第106条的要求,但承认是在申诉人被捕3天以后向其指派了一名律师和作为嫌疑人第一次被审讯的。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部分嫌疑人应迅速受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为其指派一名律师。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此指称没有受到缔约国的具体辩驳――他事实上在被捕后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受到警方审讯官的3天审讯,并没有向其解释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裁定《公约》第9条第1段被违反。

7.7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称,即,从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月11日和2000年2月22日至2000年3月21日他被拘押在瓦希尔科夫临时监禁区的拘留条件不适当,囚室过度拥挤、潮湿、肮脏并没有床、床垫和其他基本用品;并且囚室内普遍温度、光线和新鲜空气不足。缔约国没有具体答复申诉人详细描述的指称。委员会提醒注意必须根据最低标准对待被剥夺了自由的人。 从申诉人提出的、缔约国没有辩驳的情况看,显然这些标准没有达到。因此,委员会裁定,面前的事实揭露《公约》第10条第1款下申诉人的权利被缔约国侵犯。

7.8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无法见律师达72小时,无法见自己选择的律师达2个月以上,被强迫施加了一名只是形式上参加诉讼的当然律师,并且指派这名当然律师没有法律依据。缔约国拒绝了这些指称,并指出,在申诉人无律师代理的3天里没有对他采取任何程序性措施,并且申诉人未能将当然律师的无成效情况通知缔约国。申诉人对缔约国的这一说法做出回应并提出,正是在他无律师代理的3 天里他被迫作了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此外,他提供了2000年6月14日审讯报告的副本以支持其说法,即,他的确向缔约国当局抱怨过那名当然律师无成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面前的事实揭露《公约》第14条第3(b)和(d)款被违反。

7.9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对他的审判不公正,因为法院有偏向,没有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此外,申诉人指出他所指称的情况表明他没有受益于无罪假定。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争辩,即,他及他的律师都要求法院,除其他外,审查关于他和其他共同被告在审前调查期间遭受警方审讯官的非法调查手段以逼迫他们认罪;排除非法获得的定罪证据,包括再也不能作为目击证人传唤出庭的R.K.先生于1999年12月24日写的“坦白书”等诉求。这些要求被基辅地区法院驳回。审查了申诉人的刑事案子翻案的最高法院没有消除审判法庭程序的任何缺陷。

7.10在这方面,委员会忆及其裁判规程,即,一般不是由委员会,而是由缔约国法院审评或评估事实和证据,或审查国内法院和法庭对国内立法的解释――除非可以确定审判的运行、或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或立法的解释明显是任意的或等于拒绝公正。 在本案中,申诉人提出的事实――缔约国没有具体答复――表明缔约国法院对针对申诉人的定罪证据的评估反映了它们未能遵守委员会以前确立的关于《公约》第14条第3(b)、(d)和(g)款的公正审判的保证。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面前的事实揭露《公约》第14条第1和3(e)款也被违反。

7.11根据这一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处理《公约》第14条第2款下申诉人的指称。

7.1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公约》第15条第1款下的指称,即,判决他终生监禁,缔约国的法院对他施加了比犯罪发生时适用的刑罚和“过度法”规定的刑罚――监禁15年――更重的刑罚。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进一步提出,如果在犯罪发生时到他被定罪时相关的刑罚变化了一次以上,他应受益于确保对他最有利的法律后果的法律版本。然而,委员会观察到,如缔约国提出的,死刑继续存在到1999年12月29日宪法法院宣布刑法的死刑条款违宪时为止。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1999年12月29日宪法法院的裁定本身,刑法的死刑条款在上述裁定通过之日起失效。这样,在犯罪于1999年12月13日发生时,刑法第93条对谋杀规定了两种刑罚:8年至15年监禁和死刑。

7.13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关于法律有效的时间是在宪法法院1999年12月29日的裁决的基础上决定的,其中规定,本法适用于一种非常特殊类型的案件,即,案发时间为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4月4日的案件和相关判决是在上述时间内宣判的案件。就此,委员会提及其在Tofanyuk诉乌克兰一案中的判例, 其中,委员会的结论是,宪法法院的裁决并没有确立一种新的、将取代死刑的刑罚。因此,委员会认为,在申诉人的案子中,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4月4日期间有效的法律并不构成施加《公约》第15条第1款最后一句意义内的“较轻刑罚的法律规定的[……]条款”。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2000年2月22日法律确立的终生监禁刑罚完全尊重宪法法院裁决的目的,即,废除死刑――一种比终生监禁更重的刑罚。因此,除了上述对终生监禁的修改,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更轻的刑罚使申诉人可从中受益。 鉴此,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的法院将申诉人判处终生监禁侵犯了他在《公约》第15条第1款下的权利。

8.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行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面前的事实揭露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7条;第7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起读;第9条第1款;第10条第1款;和第14条第1、3(b)、(d)、(e)和(g)款。

9.根据《公约》第2条第3(a)款,缔约国有义务为申诉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应包括复查他的定罪是否符合《公约》第14条的公正审判的保证,公正、有效和彻底调查申诉人根据第7条提出的指称,起诉责任人并充分补偿,包括适当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

10.牢记参加了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就承认了本委员会有权决定《公约》是否被违反,并且根据《公约》第2条,缔约国保证确保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都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侵权已经发生时提供有效的可执行的补救措施,据此,委员会希望在180天之内从缔约国收到关于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此外,还要求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英文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