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1/D/1769/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28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一届会议

2011年3月14 日至4月1日

意见

第1769/2008号来文

提交人:

Natalya Bondar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Sandzhar Ismailov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8年1月1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决定,于2008年3月1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1年3月25日

事由:

对提交人丈夫的拘留和审理。

程序性问题:

申诉得到证实的程度

实质性问题:

任意拘留、公平审理、被告有权由本人选聘的律师为自己辩护、诘问证人权利、自我控罪、非法干预隐私和家庭生活。

《公约》条款:

第九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乙)、(丁)、(戊)、(庚)项;第十七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2011年3月25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有关第1769/2008号来文的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一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769/2008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Natalya Bondar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Sandzhar Ismailov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8年1月16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3月2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Sandzhar Ismailov先生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769/2008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 2008年1月16日来文提交人,Nataliya Bondar女士,是乌兹别克公民。她代表丈夫,Sandzhar Ismailov 先生提交的来文。Sandzhar Ismailov先生是,1970年出生的乌兹别克公民,现正在狱中服刑役。她宣称,由于乌兹别克斯坦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2和3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乙)、(丁)、(戊)、(庚)项;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致使其丈夫沦为受害者。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从2002至 2005年,Ismailov先生在乌兹别克斯坦武装部队国防部内担任参谋部中央情报司司长。2005年6月29日,国家安全局(以下简称“国安局”)中央行政部以接受进入国安局高等学院的面试为由请他前往。当Ismailov先生抵达之后,即遭到国安局人员的讯问。此后,马上就派人搜查了他的公寓,但未搜查到任何可用于对之控罪的证据。在对他进行讯问和住所搜查期间,未向Ismailov先生提供律师,违反了乌兹别克立法。当天,他即遭到国安局人员的逮捕,并被押往国安局的预审拘留所,未向他通告对之提出的任何指控。

2.2 2005年7月1日,根据一位调查官的决定,Ismailov 先生被告知了他本人为刑事审理被告的身份。乌兹别克斯坦军事检察厅副检察总长批准对他实行候审拘留。同一天,Ismailov先生的家人聘请了为他辩护的律师。然而,国安局的调查官则违背宪法第116条和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以案件的保密性质为由,不准许私人聘用的律师出面维护被告利益。调查官另行指派了一位代理此案的律师。

2.32006年1月26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军事法院依据乌兹别克刑法第157条(叛国罪)和第248条(私藏军火罪)判定Ismailov先生犯有所述罪行。他被判处20年监禁。根据此判决,Ismailov先生泄露了国家秘密(具体为乌兹别克情报局的情资),并将载加密的谈判宗卷交给了俄国使馆的一名代表。Mr. Ismailov先生虽在办公处与俄罗斯公使进行了会晤,但却未报告这位俄罗斯人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

2.42007年2月5日,Ismailov先生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军事法院的司法庭提出了要求撤销原判的上诉。2007年2月22日,法庭驳回了他的上诉,宣称一审法庭合理合法地判定了他的罪责。

2.5提交人(Ismailov先生的妻子)和Gavkhar Ismailova 女士(Ismailov先生的母亲)曾向乌兹别克总统提出的无数次申诉。然而,所有这些申诉都转给了检察厅,然而,未就Ismailov先生遭逮捕和判罪是否合法给出任何解释,一律予以驳回。2007年12月3日,Gavkhar Ismailova女士以其儿子名义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2007年12月24日,该上诉被驳回。

2.6提交人辨称已经援用无遗一切现有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宣称,2005年6月29日,她丈夫被捕时没有告知对他的任何指控,违犯了《公约》第九条第2款。她还进一步宣称,2005年7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军事检察厅副检察总长批准逮捕她的丈夫,违犯了《公约》第九条第3款。

3.2提交人指称,依据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丁)项,她丈夫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因为调查官以案件的保密性质为由,剥夺了她丈夫的权利,不允许其家人聘用的律师为之提供法律援助,另行为他指派了代理此案的律师。提交人坚称她丈夫仅与这位另行指派的律师会面两次。第一次是2005年7月1日。她宣称,调查行动期间丈夫并未在场,然而,当丈夫在压力之下供认有罪之后,于2005年7月23日签署了所有审讯报告。为此,由于指控不准Ismailov先生请自己选聘的律师协助代理准备各项拟提出的上诉,限制了他的宪法和诉讼权,无法就调查官的行为和决定,包括针对他的非法逮捕提出上诉。提交人说,只有在审理期间,私自聘用的律师才得以见到Ismailov先生。

3.3提交人还指称刑事调查不全面,并指出法庭结论与她丈夫的实际案情不符。在预审调查期间以及法庭审理时,她丈夫要求传唤和诘问若干名可为其辩护作证而且对案件最终结果至关重要的证人,却一再遭到了拒绝,实属违犯《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之举。法庭尤其拒绝颁发传唤书,传唤Ismailov被控向之透露国家秘密的几位俄罗斯联邦公民到庭作证。她宣称,这些人本来是可依据(1993年)“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事务方面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问题”《明斯克公约》规定传唤到庭的。此外,她丈夫提出了彻底审查宗卷所列一切文件和证据的请求,却遭到法庭拒绝,违背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她认定,之所以称法庭态度偏颇,是因为尚未审理所有的证据之前,法庭即推断Ismailov先生有罪,有悖宪法第2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2和23条规定。

3.4提交人宣称,预审调查和审理程序本身即严重违犯了诉讼准则和Ismailov先生的宪法和诉讼权利。预审调查期间,她丈夫蒙受的心理压力,即是违反宪法第2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条和第88条的做法,并且,正因为蒙受了重压,他才不得认罪。在Ismailov遭羁押期间,国安局人员对他本人及其亲属的公寓实施了五次搜查行动,没有一次搜查得到过一名检察官的批准,并且对他们施加了心理上压力。提交人宣称,国安局人员依法搜查了她的私驾车,判定与指控她丈夫的刑事案无关。然而,此后,当局却收缴了她的私驾车,并告诉提交人,只要她丈夫承认他是外国间谍并供出代号,就把私驾车还给她。此外,国安局人员还要阻止她丈夫的妹妹出境,不让她移民定居美国,并且威胁她,若她哥哥不肯招供认罪,就要对她提出刑事立案,没收她的公寓和私驾车。因此,提交人宣称,她丈夫认罪是为了终止对家人亲属施加的压力。在审理期间,她丈夫改口推翻了最初在心理压力之下被提取的供词。然而,据2006年1月26日的判决,法庭认为,Ismailov先生所谓的心理压力之称是无稽之谈,毫无可信之处,并裁定预审期间所作的自我认罪之词,可以作为对他判刑的依据。因此,判决纯粹以他违心的不实口供为依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6、455和463条。提交人说,除了她丈夫自我认罪的供词之外,法庭拿不出任何可以佐证丈夫有罪的其它证据。这些事实均构成违犯依照《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和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她丈夫应享有权利的行为。

3.5提交人宣称,上述事实以及在预审调查和法庭审理期间所供认的其它一些违犯刑事诉讼法之举,均导致了对她丈夫的不公做法和侵犯她丈夫辩护权和公平审理权的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 2009年2月16日,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指称在刑事调查以及对所谓受害者审理期间发生侵权行为的指控,纯属无稽之谈。缔约国确认,2005年,Ismailov 先生利用身任乌兹别克斯坦国防部公务员的职位,从事向外国外交使团代表泄露未经准许的国家秘密,从而危及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安全的利益。缔约国还说,Ismailov先生被控犯有乌兹别克《刑法》第157条第1款(叛国罪)、第248条第1款(非法私藏军火罪)和第301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所列的罪行。2006年1月26日,乌兹别克共和国军事法庭判定他犯有上述罪行,并在2005年12月2日Oliy Majlis上院为“庆贺乌兹别克共和国成立十三周年纪念”颁布了法令之后,判处他15年的监禁。针对各调查机构和军事法庭处置提交人案情的深入审议以及各上诉程序对此案的审查均未发现,预审调查或审理期间曾犯有任何侵犯Ismailov先生权利的情况。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09年2月20日,提交人提出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意见的评论。她重申其指控称,调查和审理她丈夫的做法违犯了国家立法,违犯了依宪法规定他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国际准则。乌兹别克当局未就她在无数次申诉提出的申诉,给予任何理由可信且动因明确的回复,来解答如下问题:(1) 为何事后提出指控;(2)为何拒绝让她丈夫获得自己选聘律师的协助,以及为何在调查官为本案指派的律师不在场情况下,实施调查(审讯、供述等)行动;(3) 为何Ismailov先生及家人亲属遭受到以勒索、欺骗和多次搜查住所等行为施加的心理压力;(4) 为何法庭无理和无根据地拒绝传唤和诘问辩护方的证人;(5) 为何在评估她丈夫案件的证据时,违背刑事诉讼法,以及为何仅以自我供罪之词为唯一判刑的依据。提交人提醒地指出,她提交委员会的原文罗列了上述所有这些指控。

5.2提交人说,缔约国关于对依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未给予解答。她辨称,迫害她丈夫,不对他适用年度赦免法,是缔约国蓄意拖延,不肯将他释放出狱的表现。

5.32010年4月15日,提交人发函信称,她丈夫继续遭受到以不允许对她丈夫适用年度大赦;不断地施加心理和生理压力;不准许获得质量医务求助,和囚禁条件日益恶化方式的迫害。2010年3月24日,Ismailov先生从Bekabad监狱Uya 64/21号监管所转押到塔什干监狱,并于2010年4月9日转押至Zhaslyk城(Karakalpakstan)实行严格监管制度的流刑营区,Uya 64/71号管教所。上述辗转羁押证明了当局处心积虑恶化他监禁条件的用意。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可否有受理问题的审议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规定,查实,同一事项未在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理之中。关于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Ismailov先生曾提出过各类申诉和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以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为由,提出反对受理来文。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

6.3关于提交人指称未经检察官批准搜查住所系为违犯《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委员会说,提交人未展示充分的资料,包括是否曾向司法当局提出过这项指控的资料,佐证搜查违约的申诉。因此,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认为此申诉因缺乏实证,不可受理。

6.4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了受理的目的已充分举证证明了她依据《公约》第九条第2款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乙)、(丁)、(戊)和(庚)项规定提出的申诉,并因此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人权事务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有关来文实质内容的资料,并且未详情阐明据称发生的各个具体违约行为。鉴于缔约国未就提交人申诉的实质内容提供任何相关的资料,依据提交人业已展示的相应实证,必须给予提交人的指控应有分量的考虑。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2005年6月29日国家安全局逮捕了她丈夫,并将之送入预审拘留所羁押,但未通告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直至2005年7月1日,他才被告知受到刑事起诉。委员会提醒地提出,第九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在被捕时即应被告知遭逮捕的原因和对之的任何指控。鉴于缔约国未对提交人的这项指控发表任何说法,委员会认为,按照所述事实,存在着违犯该项条款规定的情况。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宣称,2005年6月29日,她丈夫被捕之后,乌兹别克斯坦军事检察厅副检察总长批准对她丈夫实施候审拘留,系为违反《公约》第九条第3款规定之举。委员会回顾委员会既有的案例,第九条第3款准许对遭到刑事罪起诉的被拘留者实行司法管控羁押。这是一个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当局,在处置相关问题时,行使适度司法权力本该具备的手段。鉴于本案案情,委员会并不认为公诉人符合可被定性为拥有体制上必备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条件,可被视为符合第九条第3款含义所指的“批准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因此,得出结论,所述事实显示存在着违犯本条款的情况。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她丈夫依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丁)项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因为在审讯期间未向他提供律师,调查官剥夺了他的权利,不让他自己选聘的律师出面协助,改由调查官另行指派的律师代为理案。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宣称,她丈夫只与指派的律师进行过两次会面,而且,调查虽是在丈夫本人不在场情况下进行的,然而,当刑事调查结束时,他却签署了所有的审讯报告。委员会提醒称,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规定,被告必须得有充足的时间和设施准备为自己辩护和与自己选聘的律师接洽。这项条款是保障公平审理和适用权利平等原则的要素。委员会还回顾,按第十四条第3款(丁),所有遭刑事起诉的被告都有权亲自或通过自己选聘的律师为本人辩护,或出于维护司法利益的需要,为之指派免费的法律援助。委员会强调,当局根据此规定提供的律师,必须为被告进行有效的代理,而且在某些案情中,指派律师的行为不当或不称职,可产生所涉缔约国违背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的情况。鉴于缔约国未发表任何意见,委员会得出结论,直到开庭审判之前,拒绝被告的自聘律师,构成了违犯依《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丁)项规定Ismailov先生应享有权利的行为。

7.5提交人宣称,她丈夫没有机会让为他辩护的重要证人出庭和当庭诘问,因为法庭拒绝传唤这些证人。委员会回顾,为了履行平等权利的原则,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规定必须保障被告及其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并保障被告拥有与检控方一样同等的法律实权,可迫使证人出庭或当庭对任何证人进行交叉诘问。鉴于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为何拒绝让被告方证人出庭和当庭诘问,委员会得出结论,提交人陈述的事实显示出存在着违犯的按《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规定Ismailov先生应享有权利的情况。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丈夫蒙受了心理压力,而他供认有罪是为了让国安局人员停止对其家人施加心身压力。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审理和要求撤销判决的上诉过程中均提出了这些指控,然而军事法院和军事法院司法庭均在未审理申诉实质内容的情况下,驳回了所述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2007年4月3日,检察官在未对申诉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即驳回了申诉人。缔约国未对此指控发表评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尽管她丈夫在法庭审理期间当庭推翻了认罪自供,但法庭却置之不理,依然完全以靠施加心理压力手段提取的不实供词为据,下达了判决书。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规定要确保调查当局不得为了提取认罪供述,对被告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人身或不应有的心理压力。鉴于缔约国未就此问题发表任何意见,委员会得出结论,提交人陈述的事实显示存在着违犯依《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规定Ismailov先生应享有权利的情况。

7.7鉴于就上述段落得出的结论,委员会认为无必要审议是否可能存在着违犯《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问题。

8.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显示存在着,违犯按《公约》第九条第2款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3款(乙)、(丁)、(戊)和(庚)项规定Ismailov 先生应享有权利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缔约国还有义务考虑遵循《公约》所列的所有保障重新审理,或者释放Ismailov先生,以及给予相应的赔偿,包括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违约行为。

10. 缔约国应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