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0/D/1776/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2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〇届会议

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

意见

第1776/2008号来文

提交人:

Salem Saad Ali Bashasha (由世界禁止酷刑组织和利比亚人权声援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 (提交人表弟)

所涉缔约国: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来文日期:

2008年3月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关于第97条的决定,2008年4月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10月20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国家未予合作,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实质性问题: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人身自由权和安全权,任意逮捕和拘留,所有在押人员享有人道待遇的权利,缺乏有效的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3款至第5款;第十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a)款

2010年10月20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有关第1776/2008号来文的意见,意见全文附于本文件。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〇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776/2008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Salem Saad Ali Bashasha (由世界禁止酷刑组织和利比亚人权声援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 (提交人表弟)

所涉缔约国: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来文日期:

2008年3月8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10月2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Salem Saad Ali Bashasha先生和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776/2008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1.1 来文提交人是Salem Saad Ali Bashasha, 为利比亚公民,1942年出生,目前在瑞士居住,他于1998年在该国获得庇护。他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其表弟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提交来文,后者也是利比亚国民,出生于1966年9月5日,据称于1989年10月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失踪。提交人声称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受害人,而其表弟则是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见第3.2和5.2段)、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5款和第十条第1款的受害人。他由世界禁止酷刑组织和利比亚人权声援代理。

1.2 2008年6月5日,缔约国被告知,在其对受理的质疑缺乏任何实证的情况下,来文受理将与案情一并审议。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的表弟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与其家人在班加西Shabna区居住,他在那里经营一家食品商店。据称他在政治上并不活跃。提交人与其表弟从1966年至1977年居住在同一所房子,关系非常密切;提交人犹如其表弟的父亲。目前,受害人的父亲已经去世。

2.2 1989年10月,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因不明原因被利比亚国内安全机构便衣人员逮捕。这些人员武装抵达在班加西的家,汽车没有标志,没有出示逮捕证。其家人目睹了逮捕,但未被告知提交人的表弟被带往何处。第二天,国内安全警察对提交人表弟的家进行了搜查,没收了大多数个人物品,包括书籍、录音带和文件,未对其家庭进行任何解释。

2.3 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被捕正值1989年利比亚当局进行大规模逮捕,当时政权正在镇压被发现的持不同政见者。许多年轻人当时被任意逮捕。他们大多被关押在阿布萨利姆监狱,随后失踪。

2.4 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的家人和提交人曾多次试图找到他。鉴于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被便衣人员逮捕,其家人强烈怀疑其被逮捕系政治而非犯罪原因,因为未履行最起码的程序性手续。因此,家庭只能向政治当局询问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的命运。他们询问了利比亚国内安全局和各地方办事处、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和在班加西的军事警察站,一个众所周知的审讯中心和送往的黎波里的政治犯中转点,但始终徒劳。家庭和提交人受到威胁,称如果他们继续寻找受害人将会遭到逮捕和拘留。因此家庭改变了其战略,利用非正规渠道试图获得有关受害人的下落。提交人解释称,非正式接近国内安全机构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利比亚公民获取失踪家庭成员信息的习惯方法。

2.5 在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被捕半年多后,家庭怀疑其被关押在的黎波里以外的阿布萨利姆监狱,1989年秋天被捕的许多人被关押在那里。家庭请求探视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的所有要求均遭到拒绝。虽然拒绝证实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关押在此监狱,但狱警经常接受家人带给他的食品和衣物。家庭理解这是确认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关押在该监狱;然而,不知道他们带来的物品是否交给了他。

2.6 多年来,家庭定期得到获释的被拘留者证实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被拘押在阿布萨利姆监狱。1994年,一名获释的被拘留者 证实,他曾听说他被关押在阿布萨利姆监狱。他还称拘留条件极差,严重超员,有组织殴打和营养不良。

2.7 1996年夏天,特别军事部队击毙了阿布萨利姆监狱的众多被拘留者。许多文件提到监狱恶劣条件引起的阿布萨利姆“暴动”,例如,在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一份报告中曾经提到。 根据该报告,监狱条件恶劣,拥挤和不卫生,现有资料表明,缺乏足够的食物、医疗保健并使用酷刑和其他虐待形式,导致政治犯死亡。

2.8 2003年5月24日,提交人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交了其表弟的案件。此案件被列为第1002049号案件,于2003年8月29日转交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2003年9月17日,工作组通知提交人,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没有回应其关于澄清的请求。提交人未从工作组得到进一步信息。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其表弟是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受害人,因为缔约国对其失踪未进行调查,并且自1989年以来,缔约国未向其家人提供任何有关其下落或命运的信息。

3.2 提交人称他没有援引违反《公约》第六条,因为他不知道其表弟是否已经死亡,希望他仍然活在人世。

3.3 提交人还指出,其表弟是违反第七条和第十条第1款的受害人,因为1989年以来他一直被隔离监禁。提交人提到委员会对Youssef El-Megresis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来文 的意见,这些意见在El Alwan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El Hassy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来文 中得到确认,其中委员会认为在一个未知地点长期隔离监禁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1款。

3.4 在提及委员会的判例 时,提交人称其本人是违反第七条的受害人,因为由于其表弟的命运不确定,他遭受了急性、长期和慢性精神痛苦。提交人还回顾称,他与其表弟关系非常密切,类似父子关系,自1989年其表弟被捕以来他一直试图打听其命运。

3.5 他还声称,其表弟是违反第九条的受害人,因为他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被任意逮捕,并被长时间隔离监禁,未被指控犯罪或被定罪(第九条第1款),未被告知其被拘留和对其指控的理由(第九条第2款)以及从未被带见审判官(第九条第3款)。通过使其失踪,缔约国使人们不可能质疑拘留提交人表弟的合法性(第九条第4款),并寻求对其非法逮捕和拘留的赔偿(第九条第5款)。

3.6 关于受理问题,提交人认为,该问题未经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他认为,就《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a)而言,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现有程序不能被认为是“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3.7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根据这些判例《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的用尽要求仅适用于当地补救办法存在、有效和不无理拖延的情况。 他认为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对侵犯人权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司法机关并不独立于卡扎菲上校的政府。提交人提到了关于El-Megreis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第440/1990号意见、关于El Alwan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第1143/2002号意见和关于El Hassy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第1422/2005号意见,并认为委员会已承认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没有对公职人员的有效补救办法,受害人或他们的代理人若试图援引任何补救办法将会面对不合理的高度损害风险。提交人进一步指出,利比亚未提供关于委员会在第440/1990号来文(Youssef El-Megreis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中所提意见的执行情况,进一步证明利比亚的法律制度无效和没有针对公职人员的补救办法。提交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既无效,也不可行,因此,不应该要求他用尽补救办法,因为它们在客观上无效。 提交人还指出,他不能呼吁司法当局,请求对受害人的命运进行调查,因为普遍存在恐惧的气氛, 特别是围绕在阿布萨利姆监狱政治犯的命运以及他本人和受害人家属将要面对不合理的高风损害险方面。

缔约国的意见

4.1 2008年6月2日,缔约国提出,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97条第3款,它要对受理提出质疑,但未提供任何论据。

4.2 2008年4月3日、2009年1月22日、2009年8月12日和2009年12月16日,要求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收到这一信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可否受理或提交人申诉的内容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资料。它回顾称,根据《任择议定书》,有关缔约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澄清有关事项及其可能已采取的补救办法(如有的话)。在缔约国不答复的情况下,如果提交人的指控被证实,则必须适当考虑这些指控。

4.3 2010年8月28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提交人受到利比亚司法通缉。

提交人的补充资料

5.1 2009年7月17日,提交人提交了一份2008年4月12日签发的死亡证明书,该死亡证明书于2009年6月20日交给家属。根据该证明书,受害人于1996年6月18日在的黎波里死亡,死因不明。

5.2 2010年8月20日,提交人指出,似乎不再有任何希望找到活着的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因此,他声称,其表弟也是违反《公约》第六条的受害人,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其表弟死于自然原因,而是其强迫失踪的结果。

5.3 2010年9月16日,提交人提到了缔约国2010年8月28日提交的资料,认为缔约国的解释似乎与提交人掌握的信息相矛盾,包括其表弟的死亡证明书。提交人对缔约国的不合作表示关切,并重申他希望通过独立和公正的调查手段了解其表弟的真正死因。应由一个主管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予公布。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向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交了其表弟的案件,委员会于2003年9月17日通知他,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任何资料。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设立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接受的超常规程序或机制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a)款所指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这些程序和机制的任务是审查和公开报道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或全世界侵犯人权的主要现象。 委员会指出,对更普遍性人权问题的研究尽管可能提及或利用有关个人的信息,但不能被视为与审查《议定书》第五条第2(a)款所指个别案件相同的问题。 因此,委员会认为,在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登记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案件并不会使其根据这一规定不予受理。

6.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即尽管向缔约国发送了三次提醒函,但未从缔约国收到关于可否受理的实质性资料或意见,缔约国对受理或来文的案情提出了质疑但未提供任何论据。在此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并不排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b)款对来文进行审议。委员会认为没有其他理由认为来文不予受理,因此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着手对申诉的案情进行审议。

审议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联系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回顾了El Aban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来文第7.3段, 其中指出,导致一个人强迫失踪的任何行为构成对《公约》中规定的许多权利的侵犯。它还注意到,缔约国对提交人关于其表弟强迫失踪的指控没有做出回应。它重申,举证责任不能只由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平等地获得证据,而且经常只有缔约国获取相关信息。 《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隐含指出,缔约国有责任对向其或其代表提出的违反《公约》的所有指控真诚地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掌握的信息。在本案中提交人向缔约国提出了指控,这些指控得到了可信证据的证实,而且进一步澄清取决于仅缔约国掌握的信息,在缔约国未提交相反的令人满意的证据或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审议提交人的已得到证实的指控。

7.3 关于指控违反第六条第1款,委员会回顾了关于第六条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其中规定,除其他外,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有效措施防止个人失踪,并建立设施和程序,由一个适当而公正的机构彻底调查在可能涉及侵犯生命权的情况下失踪和失踪者案件。 委员会指出,2009年6月20日,家庭收到了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的死亡证书,没有关于其死亡原因或确切地点的任何解释,或关于缔约国进行任何调查的任何信息。在此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第六条中规定的生命权。

7.4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表弟据报在1989年10月被显然似乎是内部武装和便衣保安人员逮捕。受害人的家属目睹了逮捕,并在内部保安警察人员于翌日返回和没收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财物时在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这些指控没有提供任何解释,因此无法对受害人被捕和随后的隔离监禁进行必要说明。委员会认识到被无限期关押和被剥夺与外界所有联系的痛苦程度。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了关于《公约》第七条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建议缔约国应做出禁止秘密拘留的规定。 在缺乏缔约国关于提交人表弟失踪、他自1989年起被拘押、一直被禁止与其家人和外部世界联系及其于1996年不明不白死亡的任何令人满意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强迫失踪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

7.5 委员会还注意到自1989年10月以来提交人的表弟失踪对其近亲、包括提交人造成的痛苦。因此,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而言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7.6 关于指控违反第九条,委员会收到的信息表明,提交人的表弟被缔约国的便衣人员逮捕,没有逮捕证,随后被隔离监禁,得不到辩护律师帮助,从未被告知其被捕原因或对他的指控。委员会回顾,提交人的表弟从未被带见审判官,绝不可能质疑其拘留的合法性。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适当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7.7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条第1款所作的申诉,即其表弟在阿布萨利姆监狱被隔离监禁,拘留条件恶劣,严重超员,被有组织殴打和食物不足,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的人可不经受被剥夺自由以外的任何困难或限制,他们必须受到人道待遇且其尊严受到尊重。由于缺乏缔约国有关提交人表弟在阿布萨利姆监狱待遇的资料并注意到所报道的关于该监狱的一般条件,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第十条第1款其权利受到了侵犯。

7.8 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其中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对坚持《公约》规定的权利获得方便、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委员会重申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根据国内法解决指控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它提及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缔约国对指控的违约情况不进行调查本身就可能导致违反《公约》。 在本案中,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提交人的表弟没有获得这种有效的补救,因此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结合第七条理解的第二条第3款的情况。

8.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对提交人的表弟而言存在缔约国违反单独和结合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理解的《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情况;而对提交人本人而言则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补救。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对提交人表弟的失踪和死亡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 提供从其调查得到的足够信息;(c) 让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先生的遗体返回家庭,如果缔约国还没有这样做的话;(d) 起诉、审判和惩罚那些对违约负有责任的人;(e) 对提交人表弟受到的侵犯向提交人和Milhoud Ahmed Hussein Bashasha家庭提供足够的补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