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0/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 Januar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〇届会议

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个人来文采取的后续行动进度报告

本报告汇编了自2010年7月12日至30日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九十九届会议召开以来收到的资料。

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案件

Bousroual , 992/2001

意见通过日期

2006年3月30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被迫失踪、任意拘留、无法获得律师、没有立即提交一名法官审讯、遭受严重的折磨――在涉及提交人的丈夫方面,第6条第1款;第7条和第9条第1款、第3和第4款,在涉及提交人方面,第7条,结合第2条第3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对提交人丈夫的失踪与命运进行彻底有效调查,如果他尚幸存,立即予以释放,将调查详细情况转交提交人,并对提交人的丈夫、提交人及其家庭所遭受的暴力行为给于适当赔偿。缔约国还有责任对此类暴力行为的肇事者进行刑事起诉、审讯和惩罚。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6年7月1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提交人的评论

2010年7月27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缔约国以其无法按照《民主和平与和解宪章》这么作为托词,至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实施委员会的决定,且基本上没有遵循委员会对缔约国作出的任何决定。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委员会忆及在第九十七届会议期间,并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委员会意见的后续行动的资料,秘书处代表报告员要求在委员会第九十三届会议(2008年7月7日和25日)期间与常驻代表团的一名代表举行一次会谈。尽管就会谈提出了正式书面请求,但缔约国未对此作出回应。最后安排在第九十四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谈,但是会谈没有举行。

委员会决定应进一步努力,组织一次后续会议。

于2010年8月9日向缔约国发送了提交人的来文,并提醒缔约国提供有关这起案件的后续行动的意见。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白俄罗斯

案件

Smantser , 1178/2003

意见通过日期

2008年10月23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羁押――第9条第3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赔偿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9年11月12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09年8月31日

提交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2010年4月23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不同意委员会的意见,除其他外,提出法院已按照《白俄罗斯宪法》、《刑事诉讼法典》以及《公约》行事。缔约国否认提交人在《公约》下的权利遭到侵犯。

提交人的评论

2010年4月23日,提交人提出不同意缔约国的论点,即:他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典》被拘留的,他因犯下特别严重的罪行而被定罪,他可能会干扰调查或潜逃。他声称总检察长办公室无法根据《刑法典》第四部分第210节为他的拘留找到任何合法的理由。因此,他于2002年12月3日至2003年5月31日的拘留是非法的。他提出,他不知道白俄罗斯采取任何行动实施委员会有关其案件的意见,这项意见甚至没有公布。此外,他提出,由于2006年5月4日,Octyabr区域法院宣布该法院2005年6月7日的决定无效,以社区服务取代其剩余的刑期,因此,他目前在国外。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鉴于缔约国拒绝执行委员会关于本案的意见,或就16项关于其侵权的决定中的任何一项作出任何令人满意的答复,委员会决定应在第九十八届会议期间安排缔约国代表与报告员就后续行动举行会谈。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喀麦隆

案件

Engo , 1397/2005

意见通过日期

2009年7月22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任意拘留、非人道待遇、获得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不拖延审讯的权利、无罪推定――第9条第2和第3款,第10条第1款和第14条第2和第3(甲)(乙)(丙)和(丁)项。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有效补救,以致立即将其释放,并向其提供适当的眼科治疗。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10年2月1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提交人陈述

2010年7月20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缔约国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实施委员会的决定,而事实上,他因委员会审议其案子的事实所产生的问题不断地受到高等法院的传唤。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已于2010年8月9日向缔约国发送了提交人的来文,并附有一份征求意见的提示书函。

鉴于缔约国没有就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犯下侵权行为的六起案件中的四起案件(458/1991,Mukong, 1134/2002,Gorji-Dinka, 1186/2003,Titiahongo, 1353/2005,Afuson, 1397/2005,Engo)提供任何有关后续行动的资料,秘书处提请下一名报告员注意有必要尽快与缔约国的代表举行会谈。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克罗地亚

案件

Vojnovi ć , 1510/2006

意见通过日期

2009年3月30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确定提交人受特殊保护租期的程序被不合理地拖延,不听取证人意见采取武断裁决,干扰住所――《公约》第14条第1款、结合第2条第1款;以及第17条,以及第2条第1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适当赔偿。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9年10月7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10年2月8日

提交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2010年3月15日和8月27日

缔约国的陈述

委员会将忆及在其2010年2月的陈述中,及关于违反第17条的问题,缔约国告知委员会,主管部委已根据2009年4月23日的裁决将在Zagreb的一套公寓分配给提交人。该公寓完全符合其战前的居住条件,从而在住房条件方面已恢复到其战前状况。委员会认为,新准予提交人作为受保护承租人的地位及其带来的权利在本质上与他之前作为受特殊保护承租权享有者的权利,包括其家人的权利完全相同。因此,缔约国指出已经提供了委员会建议的适当赔偿。

缔约国尊重委员会的决定,但是就决定内的一些调查结果发表了一些意见。缔约国反对仅凭提交人是塞尔维亚少数民族成员就得出克罗地亚相关当局所采取的程序是武断的结论,这一假设既没有佐证,也没有得到核实,而且不属于《任择议定书》的范畴。虽然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代表其儿子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但是委员会却用有关其儿子被解雇的同样事实作为确定提交人及其妻子是被迫离开克罗地亚的关键因素。关于提交人没参与国内程序某一阶段是武断的结论,缔约国指出,这一情况已经在国内的复审程序中得到纠正,提交人、其妻子和证人均出庭,并且有他们自行选择的律师代表。缔约国指出,委员会错误地认为提交人向缔约国报告了离开的原因,然而从提交人的评论和委员会在之前段落中的陈述可以明显看出,提交人并没有通知克罗地亚政府,而是告知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关其离开的原因。关于未听取证人意见的问题,缔约国指出,未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因为他们无法出庭,而且他们的出庭意味着不必要的额外开支。缔约国承认诉讼程序过于冗长,并提到欧洲人权法院认可的有效的宪法申诉制度可以作为补救。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在3月15日和8月27日的陈述中对缔约国为所确认的侵犯行为提供补救的努力表示不满。他重申了有关该案件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详细论点。至于补救,他认为,与缔约国的声称相反,他作为受保护承租人的新地位与他先前作为受特殊保护承租权利享有者的地位不同:克罗地亚政府将继续是该财产的拥有者;他不能获得拥有权;他及其他的家庭可能在他们的后半辈子,只能从缔约国承租此公寓。此外,他说新的公寓房完全无法与旧的相比,因为旧的公寓房处于城镇的中心,而不在郊区,而且市场价值是新的两倍。提交人认为,适当的补救应该是归还所涉财产,并且对金钱损失赔偿318,673欧元,对非金钱损失赔偿100,000欧元。

委员会的决定

尽管提交人对缔约国所提供的补救表示不满,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赔偿提交人的努力是满意的,并且不准备按照后续程序进一步审议这一案件。

缔约国

尼泊尔

案件

Sharma, 1469/2006

意见通过日期

2008年10月28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失踪,不进行调查――关于提交人丈夫的问题,涉及第7条、第9条、第10条和第2条第3款,应与第7条、第9条和第10条一起解读,关于提交人本人,第7条单独解读,与第2条第3款一起解读。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包括彻底有效地调查提交人丈夫的失踪情况和下落,如果他尚幸存,立即予以释放,提供详实的调查结果,并因提交人的丈夫及其他们所遭受的侵权行为向提交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的赔偿。尽管《公约》并未赋予任何个人要求缔约国对另一人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然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不仅彻底调查所指控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尤其是强迫失踪和实行酷刑的行为,还要起诉、审讯,惩处应对此种侵权行为负责的人。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9年4月28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10年7月28日(先前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答复)

提交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2009年6月30日和2010年3月11日

缔约国的评论

委员会忆及在缔约国2009年4月27日的答复中,缔约国陈述将向Yeshoda Sharma女士支付200,000尼泊尔卢比(约合1,896.67欧元)作为紧急补救。关于调查问题,将把此案件移交给政府准备设立的失踪问题独立委员会。已经向议会提交一项法案,一旦该项法律颁布,将作为当务之急设立该委员会。

提交人的评论

委员会还将忆及2009年6月30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陈述作了评论。提交人强调说,Sharma先生失踪已有7年之久,缔约国有义务对其失踪立即进行调查并迅速起诉所涉嫌疑者。至于失踪问题独立委员会,提交人争辩到,有关法律的通过和建立一个所提议的委员会并没一个明确的时限。且不清楚如果这一委员会一旦成立是否确实会具体地调查Sharma的案件。此外,此类委员会根据其定义并非是一个司法机构,因此没有权力适当惩罚被确认对Sharma失踪负有责任者。即使其有权力将失踪案件提交起诉,也不能保障会进行起诉或能够迅速地提出起诉,因此,提交人认为,不可将所说的委员会作为调查和起诉的适当途径。刑事司法制度才是最为恰当的途径。

至于起诉问题,提交人强调,缔约国有义务立即起诉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而不得过度延误。考虑到此项义务有助于在尼泊尔制止和防止强迫失踪事件再次发生,这项义务是很明确的。根据提交人,为了防止强迫失踪再次发生,政府必须立即暂停涉嫌此案件者的职务。如果他们仍然官居原职,他们将有可能在任何刑事调查中对见证人进行恐吓。提交人还建议立即发起对Sharma先生尸体下落确认的调查。

关于赔偿问题,以及缔约国陈述政府已经向提交人提供了200,000尼泊尔卢比的“紧急救济”,提交人认为,这笔金额尚不符合委员会要求的“充分”赔偿,提交人争论到,她有资格得到更多的金额以涵盖所遭受的经济与非经济损失。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2010年3月11日提交人提供了以下补充资料。她声明,她最终得到了200,000卢比的全部金额。尽管2009年6月30日与首相秘书的会晤中,首相秘书承诺立即发起对其丈夫死亡的调查,但仍未开展此项调查。2009年12月中,她从秘书那里收到信息,军队反对进行独立调查。军队坚持该项案件应有失踪问题独立委员会进行审查,然而该委员会还没有建立。

缔约国的补充陈述

2010年7月28日,缔约国提供了补充来文,声明尽管政府的政策载有一项向在冲突中死亡或失踪者家属提供100,000卢比的条款,但政府考虑到委员会的意见,对此案件作了特殊的裁决,给予提交人两倍的金额。缔约国还强调,缔约国认为这笔金额并不能作为对这个家庭的赔偿,而仅作为暂时救济。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真理与和解委员会议案以及人员失踪问题 (罪行与惩罚)议案已经提交立法议会。根据缔约国,这些委员会绝不像提交人来文中所设想的那样会“替代”或取代现有刑法的行政机关。失踪议案旨在确立被迫失踪是法律可予以惩罚的一种罪行;是为了调查武装冲突中所发生的事件从而确立真相;是为了铺平道路对肇事者采取适当行动,从而结束有罪不罚得现象,并且是为了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与伸张正义。《真相与和解议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赦免参与强迫失踪行为的任何人。根据现行法律,经由两个委员会调查之后,对确认犯罪者采取适当行动。

缔约国否认首相秘书建议为调查所涉案件设立一个单独的调查工作队,以及部队“反对”这一建议的声称。缔约国认为,单单为了调查所涉案件设立一个单独委员会,从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而言都是不实用或不实际的。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委员会忆及,2009年10月28日,特别报告员会见了常任代表团大使Bhattarai先生和一秘Paudyal先生。特别报告员提到了缔约国对这一案件的答复,包括建立一个失踪问题委员会的信息,并询问代表,鉴于这样一个调查委员会的限度,似乎不可能立即进行“实际调查”。代表们答复,现对此案仍存有保留意见:一则,提交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再则,此案件仅是许多类似案件之一,为了平等起见,将通过即将设立的失踪问题委员会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同样的方式审议所有案件。他们表明立法先于议会,议会的职能现在受到一些障碍,但是这方面的法律颁布是有保障的。他们没有提供任何有关该法律的颁布时限。代表们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关注,将向其总部汇报。在整个讨论过程中,代表们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缔约国正从内战中恢复,通向民主的道路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进程。

2010年8月9日向提交人发送了缔约国2010年7月28日的最近陈述。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秘鲁

案件

Poma Poma , 1457/2006

意见通过日期

2009年3月27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享有其自己的文化的权利和没有给予补救――第27条和2条第3款(甲)项,与第27条一并解读。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根据所遭受到的伤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和赔偿措施。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10年1月6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10年1月22日

提交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2010年7月2日

缔约国的陈述

委员会忆及,2010年1月22日,缔约国提供了关于所涉水井运营的一般资料。缔约国称,由于旱季雨水间断,为满足塔克纳民众的用水需求,必须在Ayro蓄水层抽取地下水。为避免供水不足,同时挖掘了五口水井。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保护当地社区的沼泽地带,并平等地在安科马卡农民社区中分配水资源。缔约国指出,一个考察团已经查访了水井所在的盆地最高点,确认了每口水井的适当液压情况,确保其符合最近公布的行政决议。

2009年3月31日,缔约国通过了《水资源法》,目的在于以可持续的方式规范水资源的利用与开发。缔约国在全国范围内,以农民社区作为优先对象,举办若干期讲习班解释新的法律框架。目前正参照民间社会和农村社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起草该法的补充条款。根据该法,获得水资源是一项基本权利,即使在短缺时期,获得水资源也仍然是一项优先事项。缔约国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这项原则,并参照民间社会的反馈意见实施该原则。缔约国将尊重土著社区的传统,尊重他们在其土地上开发水资源的权利。缔约国由此指出,类似本案特性的问题不会再发生。

提交人的陈述

2010年7月2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实施委员会的意见。相反,缔约国为从Ayro地区抽取地下水开掘17口新井,核准了一项价值17,000,000秘鲁新索尔的预算。为实施这个塔卡纳特别项目,于2010年3月23日发起公开招标。尽管事实上,国家水利主管部门并不允许在提交人所属的Aymara社区地区勘测或开发地下水,但缔约国持续不断地在该社区的领土内进行挖掘。

2010年7月2日和3日,在提交人所属的,坐落在帕尔卡区的“秘鲁高地”农村社区举行了一次会议,查实这些新的开掘项目在进一步执行。该社区请求司法部检查长监督委员会意见的实施。然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起诉那些决定开掘新井的人。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提交人的来文已于2010年9月30日送交缔约国供其在两个月内提出评论。新的报告员应该特别注意这一案件,直接和缔约国的代表进行联系,以期确保受害者得到赔偿并防止可能发生的进一步侵权行为。

委员会的决定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菲律宾

案件

Lumanog 和 Santos, 1466/2006

意见通过日期

2008年3月20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不无故拖延审讯――第14条第3款(c)项

建议采取的补求办法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上述法院立即对提交人的上诉进行复查,并就无故拖延给予赔偿。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8年10月1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10年7月29日(先前于2009年5月11日,2009年11月24日答复)

提交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2009年7月2日,2009年11月16日

缔约国的陈述

委员会忆及,2009年5月11日缔约国解释了自有关案件提交最高法院以来已采取了何种行动。2008年8月13日,在请愿者要求宣布“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的刑罚违宪之后,法院第三法庭将该案移交大法庭。2009年1月19日,大法庭要求当事各方提交备忘录。自此,一直在等待这一决定得到遵守。

提交人的评论

委员会还忆及,2009年7月2日,提交人提出,缔约国至今没有公布意见,而且没有解决诉讼程序中无故拖延问题。至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缔约国审议、修改或改善由上诉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或死刑的案件进行中期自动复查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体现在2004年人民诉Mateo案的裁决中。关于补救问题,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准备采取哪些措施防止今后上诉阶段出现类似无故拖延的侵权行为,而且也没对无故拖延给予赔偿。本案仍由最高法院审理。

2009年11月16日,提交人指出,该案自2008年5月5日已就绪可供最高法院审理,但是由于最高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决定将该案与其它若干案件一同审理,因而该案的审理被无故拖延。由于这一决定,提交人据此没有任何机会提出评论,该案件的审讯将被再次拖延。

缔约国的进一步陈述

委员会忆及2009年11月24日,缔约国通报委员会,该案件已与其它案件放在一起。关于赔偿问题,将由上诉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复审和裁决。之后,可向最高法院上诉以便获得最终裁决。缔约国表示将遵守最高法院的最后裁决。

2010年7月29日,委员会要求具体回答提交人的论点,特别是其上诉继续拖延的问题之后,缔约国陈述,提交人的上诉已和其它被控案件合并,因为这些案件的刑事责任出于同一事件,这可能引起一些拖延,但这是合符逻辑的步骤。这样,最高法院仅需要对五起被告做出一项裁决。此外,根据缔约国,提交人已事实上放弃对合并的反对意见。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缔约国最近的陈述已送交提交人供其做出评论。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中

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案件

Amirov , 1447/2006

意见通过日期

2009年4月2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虐待和未进行调查――《公约》第6条和第7条,与第2条第3款一并解读,以及侵犯提交人根据第7条享有的权利。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对其妻子的死亡情节进行公正调查,起诉责任人,给予适当赔偿。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9年11月19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10年5月20日(先前于2009年9月10日做了答复)

提交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2009年11月24日

缔约国的答复

委员会提到,在2009年9月10日的答复中,缔约国提出,已根据委员会的决定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法院认为,由于受害人的丈夫指明的受害者埋葬地点的说法尚未得到核实,而且尚未采取其它本应采取的确定受害者死因的行动,因此结束调查的决定是不合法的。2009年7月13日,车臣共和国检察官受命考虑委员会的决定,联邦共和国总检察长将确保重新展开调查。此外,缔约国声称,受害者的丈夫于2004年试图确定调查状况时遭到虐待的申诉已交格罗兹尼地区的一名地区检察官处理。

提交人的评论

委员会忆及,提交人在其2009年11月24日的答复中对以下事实表示悲叹:缔约国没有提交其陈述中提到的任何文件的副本,特别是2009年7月关于重新审理案件的决定。尽管《刑事诉讼法典》第46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通报该项决定,但从未向他通报。关于挖掘其妻子尸体的问题,有关方面于2009年5月/6月与他联系,但只是问他是否反对挖掘尸体。尚不清楚当局是否真的挖掘了她的尸体,而他对不挖出尸体就确定死因的调查试图提出了批评。提交人还提到了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指出的不足之处,但2009年7月8日的裁决没有提到这些问题。他怀疑在新的调查过程中是否纠正了2009年7月8日的裁决中确定的国内调查中的不足之处,即便进行了纠正,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纠正。提交人感到悲叹的是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对本案行施了何种控制。事实上,缔约国没有指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侵权行为,也没指明是否将意见俾众周知。提交人尚未收到照理应对提交人2004年遭受虐待的指控进行检查的资料,而且从未就此问题与他联系。

出于所有这些原因,提交人指出他没有获得有效补救。

缔约国的补充陈述

2010年5月20日,缔约国除其它事项外指出,2010年4月29日,由于需要确立Amirova女士墓地的地点,需要挖掘她的尸体进行法医检查,在车臣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的请求之下重新进行调查。然而,根据缔约国的陈述,AbubakarAmirov先生拒绝指明Amirova女士尸体的地点。缔约国忆及,在以往,Amirov先生也没指明她坟地的地点,而且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受害方的Amirova女士的姐姐声明她也不知道坟地的地点并反对挖掘。

2010年5月4日,车臣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审查了调查材料,并决定视察他们认为她的尸体可能被埋葬的陵墓。

缔约国指出,关于当局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认肇事者的指控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对见证人的审查以及其它调查行动仍在进行之中。由于目前离该罪所犯时间已有时日,因而尚不可能确定肇事者。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行动

已于2010年9月24日向提交人转交了缔约国的答复供其在两个月内提出评论意见。

委员会的决定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案件

Babkin , 1310/2004

意见通过日期

2008年4月3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一罪二审二罚,不公正审判――第14条第1款,与第14条第7款一并解读。

建议的补救办法

给予适当的补救方式,如给予补偿和对有关提交人犯有谋杀罪的指控重新审理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8年10月17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09年1月29日

提交人提交评论的日期

2009年3月1日

缔约国的陈述

委员会忆及缔约方提供的资料,已由最高法院向共和国最高法院提交了委员会的意见以确保此类侵权行为不再发生。已俾众周知委员会的意见,提交人在最高法院提出了另一项“诉状”。

提交人的评论

2009年3月1日,提交人指出,委员会的意见本应裁定其无罪宣判无效是不公正的,是没有依据的,并与法律相违背。他请求委员会在其意见中纳入这一补充资料。提交人指出,他的监督复审申诉于2009年3月3日被剥回,这表明最高法院并不了解委员会关于其案件的意见,因此与缔约国陈述相矛盾。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已于2009年7月10日将提交人的来文发送缔约方供其提出评论意见。

委员会的决定

后续对话正在进行中

缔约国

西班牙

案件

Gayoso , 1363/2005

意见通过日期

2009年10月19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上级法庭未予以复审――第14条第5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允许上级法庭对其定罪和判决进行复审。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9年5月1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提交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2010年7月19日

提交人的评论

2010年7月19日,律师通知委员会,根据意见,他已请求最高法院允许复审这项裁决。根据该项裁决,提交人在未受益于《公约》第14条第5款所载的各项保障的情况下,因各种罪行而被判刑。然而,2010年1月29日,法庭拒绝给予许可。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010年9月30日,将提交人的来文送交缔约方供其提出评论意见,并请求其提供有关实施意见的资料。

委员会的决定

后续对话正在进行中

案件

Morales Tornel , 1473/2006

意见通过日期

2009年3月20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第17条,第1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适当赔偿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9年10月1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提交人提出评论的日期

2010年6月28日

提交人的评论

2010年6月28日,律师通知委员会,根据意见,他已代表提交人就受害者死于监狱提出行政索赔。2010年4月29日,国务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决定,除其它事项外,指明国家法院、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在当时处理了这一案件,确认监狱主管部门没有不当行为。由于没有新的事实,行政索求是在法律规定的截止日之后提交的。国务委员会还指出,根据该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委员会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且无法证实是否监狱主管部门对提交人造成精神损害。结果,该项索求被认为不可受理。可以向国家法院上诉该项裁决。律师没有指明是否提出了上诉。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010年9月30日,将提交人的来文送交缔约国,并附有一份提供执行意见情况的资料的提示。

委员会的决定

后续对话正在进行中

缔约国

塔吉克斯坦

案件

Kirpo , 1401/2005

意见通过日期

2009年10月27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为供认之目的进行虐待,任意逮捕和拘留,在逮捕时通报逮捕原因――第7条、第9条第1-3款;第14条第3款(庚)项。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启动和进行刑事诉讼程序以确定虐待提交人儿子的责任,适当给予弥补,包括赔偿,并且考虑根据《公约》所规定的所有保障重新审理其案例或者考虑将其释放。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10年5月24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10年4月21日

提交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有待评论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在2010年4月21日的来文中对其侵犯了提交人在《公约》之下的各项权利的意见进行了辩驳。缔约国对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裁决提出了辩驳,并且声称其与委员会没有任何正式联系。缔约国声称其没有收到委员会意见中所提到的任何普通照会。

缔约国以未用竭国内补救和不属实之理由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辩驳,关于后者,缔约国强调没有医疗证明确认提交人遭受虐待的指控。关于案情,就提交人被任意拘留的指控,缔约国提出,拘留的目的在于确定他所参与的犯罪集团的成员是谁,并且为确保其人身安全。根据缔约国,他曾经对他的生命及其了亲属的生命表示担忧。然而,法庭在审查他的案件时,确定了在有关其拘留方面存在侵犯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并且通知了检察官办公室,之后,负有责任的官员受到了纪律处分并之后被开除。法庭在计算服刑期限时将审前拘留时期包括在内。缔约国进一步确立,非法拘留并未影响对提交人儿子的罪行进行客观调查。

根据缔约国,于2000年5月20日对提交人的儿子启动刑事案件,2000年5月22日为其提供了一名律师。关于酷刑的指控,在调查期间或在审讯期间,提交人的儿子和他的律师均未提出任何申诉。2000年5月8日,他自行坦白了罪行。缔约国提问委员会为什么不征求据称会见提交人儿子的联合国代表的意见(意见,第2.3段)。

关于侵犯第9条第3款的问题,缔约国指出,根据当时的国内法,负责审查拘留合法性的官方机构是检察官办公室,然而,2010年4月1日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典》之后,对拘留的审查现属于法庭的管辖权。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委员会于2010年9月24日将缔约国的来文转交提交人,供其在两个月内提出评论意见。

委员会的决定

后续对话正在进行中

案件

Khostikoev , 1519/2006

意见通过日期

2009年10月22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不公正的审讯――第14条,第1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支付适当的赔偿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10年7月5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10年4月16日

提供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有待评论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对意见提出争辩,指出意见没有考虑缔约国2007年3月20日的观点。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声明:缔约国“没有辩驳这些具体指称,仅声明本案中所有的法院裁决都具有充分证据,没有违反程序的现象。”并且声明“缔约国未辩驳所提出的事实,这些事实揭示,提交人的审判受到大量违规行为的干扰。”然而,缔约国争论,如意见第4.2、4.3和4.4段所阐述的那样,缔约国已证明法庭程序的合法性。

在准备法庭审讯期间没有提出其它证据,当事各方享有平等权利,并向他们解释了这些权利。缔约方争论,委员会意见第7.2段中声称未允许提交人提出补充证据是讹谬,是无依据的。委员会在其意见中声明尽管检察官要求宣布股份的48%无效,但是法庭宣布公司股份百分之百全部无效。缔约国声称这样的声明是讹谬的,因为总检察官要求将100%无效分三阶段宣布。

缔约国争论,提交人在审讯之前有一个月可以雇用律师,但提交人在审讯的第二天才这么做。由此缔约方指出,提交人的律师未能够研究案件材料,是提交人本身的错误。缔约国争论,提交人并没有否认收到案例的副本和所附的文件,这表明提交人在法庭诉讼程序之前有充分的时间研究案件材料。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缔约方于2010年9月28日向提交人发送了来文,并给予两个月的时间供其提出评论意见。

委员会的决定

后续对话正在进行中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给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