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6/D/1805/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05/2008号来文

委员会一〇六届会议(2012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Mussa Ali Mussa Benali(由Al-Karama人权和TRIAL代理)

据称受害人:

Mussa Ali Mussa Benali和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提交人及其兄弟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08年5月3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于2008年8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2年11月1日

事由:

非法逮捕、单独隔离拘留、酷刑和虐待、无逮捕令逮捕、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未予以合作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生命权、禁止酷刑和残忍及不人道的待遇、自由和人身安全权、任意逮捕与拘留、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固有尊严、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二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b)款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一〇六届会议)

通过的关于

第1805/2008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Mussa Ali Mussa Benali(由Al-Karama人权和TRIAL代理)

据称受害人:

Mussa Ali Mussa Benali和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提交人及其兄弟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08年5月30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2年11月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由Mussa Ali Mussa Benali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05/2008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的意见

1.1 2008年5月30日来文提交人是Mussa Ali Mussa Benali, 他是利比亚国民。他代表其本人及其兄弟提交来文。他兄弟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也是一名利比亚国民。他声称利比亚侵犯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8月16日在利比亚生效。他由Al-Karama人权组织和TRIAL(永远跟踪组织)代理。

1.2 2008年8月20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通过其关于新来文和暂行措施特别报告员要求缔约国保护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生命、安全和个人尊严,以避免对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并在提出请求的30天内通报委员会所采取的措施。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指出他兄弟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是利比亚公民,于1969年出生于德尔纳。他居住在位于Essahel Acharqi(德尔纳)的家内,曾在国家拥有的德尔纳家具厂工作。提交人本身于1964年生于德尔纳,在提交来文时他是居住在联合王国的利比亚公民。

2.2 提交人指出1995年8月9日,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被国内治安局的特工逮捕(治安局)。在他被逮捕之前,治安局对他进行了严密监视。他每天受到治安局特工的跟踪,他按照命令每天向德尔纳治安局总部报告。自1995年7月以来,他每天早上亲自向部治安特工汇报,被故意关押在治安局直至晚上。

2.3 提交人指出,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于1995年8月9日逮捕之后在德尔纳治安局总部关押了两小时,然后被转移到班加西,最后由飞机送到黎波里。提交人及其家属后来知道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在阿布·斯利姆监狱秘密关押了5年以上。前两年他被关押在地狱内,而且从未允许他离开那里。

2.4 那段时间,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亲属一直没有得到任何有关他的消息。2000年9月,他的亲属得知他还活着,但被关押在阿布·斯利姆监狱,并得到允许探访他。在2000年9月第一次探访中,Benali告诉他的家属他经常地受到酷刑(用铁棒或类似的东西残忍地拷打他,并剥夺他的食物),他因这些虐待得了后遗症。他还解释说,他从来没有被正式指控犯有任何罪行,从来没有法官审讯过。

2.5 提交人指出,2002年10月15日,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在没有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的情况下获释。他与他的家属在德尔纳团聚。在各种各样的政府机构――主要是治安局、德尔纳的人民社会总指挥,卡扎菲国际慈善和发展基金会等――在提供其先前被拘留的确凿证据的信函里明确批准其返回到其职业生涯后,他开始了在家具厂的工作。

2.6 提交人指出,2004年底,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又受到治安局的骚扰和恐吓。2005年2月16日,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到英国使馆申请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签证。同一天,他再次被国内治安特工逮捕,这些人在家里等着他。他被带到班加西的治安局总部,他在那里被折磨了很多天才将他转移到由同一个治安局管理的Al Abiar拘留中心。他在那里一直被秘密拘留到2006年初。然后他被转移到阿布·斯利姆监狱。到阿布·斯利姆监狱之后,他经常遭到毒打和虐待,如同他前一次拘留时那样他长期被单独关押在地狱内。

2.7 提交人指出,2006年5月,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家属得到了有关其下落的通知,并允许他们每月探访他一次,直至2006年9月。在这些探访中,其家属得知他又一次遭受了严重的虐待,并且没有对他启动任何法律程序。然而,在2006年10月初,在阿布·斯利姆监狱发生骚乱之后,所有探访被禁止。

2.8 2006年10月3日之前,190名囚犯被带至法庭重新审判确定罪行。在他们返回监狱后,于2006年10月3日,监狱里爆发了抗议,与一些狱警发生了口角。2006年10月4日,治安机构在对监狱在干预中对拘留者采用了催泪弹和实弹。结果,至少一名囚犯被杀害,10名受伤。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通过其背着狱警暗藏的手机向Al-Karama人权组织的代表汇报了这一事件。之后,利比亚当局因这次骚扰对拘留者发起了极其严厉的报复,对整个设施进行大搜查,大幅度地削减口粮,全面禁止家属探访。凡被怀疑向外部世界汇报监狱情况的囚犯受到了安全部队施加的酷刑。还恐吓拘留者揭示谁煽动了抗议。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在抗议之后的几个月内冒着极度的风险若干次设法报告了阿布·斯利姆监狱内公然侵犯拘留者基本权利的情况。

2.9 提交人指出,根据可靠的来源,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于2007年3月23日从阿布·斯利姆监狱失踪。其亲属无法获得任何有关其命运或下落的信息。2007年5月18日,他的失踪引起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组和秘书长人权捍卫者特别代表的注意。

2.10 2009年4月30日,提交人告诉委员会,Benali先生的兄弟之一于2009年4月26日在阿布·斯利姆监狱探访了他。

2.11 提交人指出,由于害怕政府报复,使他不敢向司法当局提出申诉或者利用国内法所规定的其他补救。利比亚当局为了压制任何政治反对派,臭名昭著地采用冷酷无情的镇压。仅仅询问亲属的状况可能会遭到治安部队的拘留、酷刑或死刑。提交人说,不仅缔约国的人权记录极其糟糕,甚至不存就此类侵犯行为向国家法院提出申诉的情况。

2.12 提交人指出即使他能够在国家法庭获得补救,这些补救也完全是无效的,因为利比亚的司法制度错误百出。行政部门完全掌控司法当局。卡扎菲上校不仅有权建立特殊、实地或者紧急法庭,他还有权撤销法庭所作的判决,甚至可以代替最高法院。来文提交人争辩到,国内补救是无效的,因此他没有必要用尽国内补救。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任何不披露或单独拘留,如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所遭受的拘留,对有关人士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因为据拘留性质,这种情况将受害者完全置于拘留他的人的摆布之下。既便这种状况不会实际上使受害者死亡,但显然缔约国并没有履行其义务保护受害者固有的生命权,因而在这方面侵犯了《公约》第六条。

3.2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七条。就其本人和其兄弟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而言,不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遭到了侵犯。遭受强迫失踪这一事实相当于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确实,正如委员会在许多场合上所声明的那样,不准与家属接触或者与外界接触的无限制的拘留所引起的焦虑不安构成了有悖于《公约》第七条的待遇。除了因单独禁闭必然造成的痛苦,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一而再三地遭到酷刑、长期地关闭在地狱内,

3.3 提交人指出,作为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亲密家属成员,他本人因其兄弟不确定的命运及完全合乎情理的恐惧深受压力与痛苦。委员会不只一次地承认受害者家庭成员所遭受的此类痛苦相当于侵犯了《公约》第七条。

3.4 提交人声称,本案件内的两次逮捕完全无视所制定的程序。在两次拘留期间,都没有向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通报其逮捕的原因。而且还侵犯了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程序权利,他没有受到法官或者任何刑事司法权利的官员的审讯。此外,甚至没有对他提出任何刑事起诉。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完全被剥夺了质疑其拘留合法性的可能性。如上所述,他未能够得到一名律师,仅与他的家属有过非常有限的接触。因此,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九第1至4款规定的义务。

3.5 提交人争辩对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犯下的侵犯第七条的行为也构成对《公约》第十条的侵犯,因为在滥用职权时,他被剥夺了自由。

3.6 提交人声称,Benali先生自2007年3月23日以来,以及在他1995年第一次被捕和2000年9月之间,在2005年2月16日开始的第二次拘留的第一年期间,他被内部治安特工羁押,但他们从来未承认他被拘留,在这些时间内Benali先生遭受了强迫失踪。提交人认为,由于这样的失踪使受害者无法实施任何法律权利或求助于保护机制,因而强迫失踪相当于否认法律人格,受害者不存在于法律的空间之内。提交人进一步指出,委员会认为强迫失踪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

3.7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像Benali先生所遭受的此类罪行的受害者无法为寻求补救在国家法庭或者按照国家法律建立的其他可能的法律渠道提出法律诉讼。在该国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为此类侵犯行为寻求补救的人无论如何是不会有机会胜诉的。委员会确认《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有义务不得延误地彻底调查侵犯人权的指控,以期将核实对此负有责任者绳之以法。”缔约国没有努力揭露围绕重大罪行的情况,没有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因而侵犯了有效补救的权利。此外,考虑到已经规定确保保障《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积极义务包括在侵犯行为发生时提供有效的补救,不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权利,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起理解,其本身相当于自动地侵犯了所说的权利。

缔约国未予以合作

4. 2009年5月1日、2009年8月18日和2009年12月22日,要求缔约国提交有关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资料。委员会指出未收到这一资料。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表明是否已采取任何措施保护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生命、安全和个人尊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的申诉可否受理和/或实质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提到,根据《任择议定书》,要求有关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澄清事实和补救,如果缔约国已采取任何补救的话。由于没有得到来自缔约国的答复,应该适当地考虑提交人充分佐证的那些指控。

委员会需要审理的问题和程序

可否受理问题

5.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 委员会注意到如《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a)所要求的那样,同一事件不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将其兄弟的情况报告了关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组,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特别报告员和秘书长关于人权捍卫者的特别代表。委员会还提到由前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或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建立的公约外程序或机制,它们的任务是审查和公开在具体国家或领土内的人权状况或在世界范围内侵犯人权的重大现象,但这些程序或机制并不构成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a)意义内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5.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的问题,委员会强调其关注:尽管向缔约国发出了三份提醒信函,但没有从缔约国收到有关来文可否受理或案情的任何资料或意见。鉴于这一情况,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b)款,委员会认为,不能排除其审议来文。

5.4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得到了充分的佐证,因而开始着手就以下方面提出的申诉审议案情:(a)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b)提交人本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理解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起理解。

审议案情

6.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6.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的指控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重申,不能单单由来文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特别由于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能平等地获得证据,往往唯有缔约国能够得到相关的资料。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的含义,缔约国有责任真诚地调查所有针对其和其代表的侵犯《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所获得的资料。如果提交人所提交的证据确凿的指控,而进一步澄清取决于完全掌握在缔约国手中的资料,在没有缔约国提出相反的令人信服的证据或解释时,委员会可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得到了佐证。在没有收到缔约国有关这方面的任何解释时,必须着重考虑提交人提出的指控。

6.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的不可反驳的指控,即从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于1995年8月第一次被捕到2000年9月,和在2005年2月第二次被捕到2006年5月期间,他被单独地关押在保密地点。在这些时间内,他被单独关押,阻止他与家庭或律师接触,并受到了酷刑。他的家属没有任何办法保护他,且害怕如果他们责问逮捕他的人的权力,将会遭到报复。从2000年9月到2002年10月他被释放和从2006年5月到2006年10月,当局通知家属可以隔段地探访他。从2006年10月到2007年3月,他又一次被单独关押,显然是关在阿布·斯利姆监狱,据报告,他于2007年3月失踪;其家属最后于2009年4月获知他的下落,并得到允许探访他。因而,在他关押的绝大多数岁月内,他的拘留具有强迫失踪的性质。

6.4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当局一而再三长时期拘留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 将他关押在其家属不知道的地点,而且没有任何与外部世界联系可能。委员会提到,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或者不承认这个事实,或者对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秘而不宣,将此类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将其生命置于岌岌可危的严重险境之中,对于这些,国家是负有责任的。在本案件内,缔约国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表明其履行了保护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生命的义务。确实委员会根据以前案例也意识到凡经历提交人所处情况的被关押者或已发现被杀害或者没有再活着出现。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其职责保护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生命,侵犯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6.5 关于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被单独关押的问题,委员会承认无止境地处于与无外界完全隔离的关押所包含的痛苦程度。委员会提到关于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1992)一般性意见,在该项一般性意见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对单独拘留作出规定。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提交人提出的有关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从1995年8月至2000年9月,从2005年2月至2006年5月,又从2006年10月至2009年4月被单独拘留的指控没有作任何反应。根据委员会所得到资料,委员会认为这三个阶段的单独拘留构成了对《公约》第七条的侵犯。

6.6 关于提交人,委员会注意到因其兄弟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失踪而造成的忧郁和压力。委员会提到其判例法,委员会认为其所收到的有关提交人的事实表明侵犯了《公约》第七条。

6.7 关于第九条,缔约国收到的资料表明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是在缔约国特工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两次被捕的,每次都被单独拘留,无法获得辩护律师,没有通知其逮捕的理由,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审讯。在这些时间内,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无法质疑其拘留的合法性或其武断性质,在没有收到来自缔约国的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武断逮捕和拘留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行为侵犯了《公约》第九条。

6.8 委员会注意到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在拘留期间遭受了酷刑,并被关押在非人道的环境之下。委员会重申,凡被剥夺自由的人不得遭受除剥夺自由之外的其他任何困苦或限制,必须给予人道的待遇,尊重其尊严。由于未从缔约国收到有关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在拘留期间的待遇,委员会认为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在第七条和第十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

6.9 关于第十六条,委员会重申其所确立的判例,如果受害人最后被外界看到时是在国家主管当局的掌控中,同时,如果他/她的亲属争取可能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司法补救办法(《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行为遭受故意的阻碍,根据委员会的判例,故意长期使一个人得不到法律保护可能构成不承认此人在法律前的人格。在本案中,提交人指控缔约国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没有向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家属提供有关其命运或下落的相关资料,与此同时,缔约国内的气氛使得其家庭成员因恐惧未发起法律程序,甚至不敢询问治安部队有关拘留的事情。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驳斥这些指控的证据。委员会认为在相关的时间内对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实施强迫失踪和单独拘留剥夺了法律对他的保护,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

6.10 提交人引用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条款要求缔约国为维护《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确保每个人获得可以得到的、有效的和可能予以实施的补救。委员会重申,委员会极其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根据国内法处理侵犯权利的指控。委员会提到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2004)一般性意见,在该项意见中,委员会阐明缔约国不调查侵犯行为的指控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公约》的一种侵犯。在本案中,委员会所收到的资料表明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未能得到有效的补救,针对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情况,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一起理解,委员会认为侵犯了第二条第3款。委员会还认为就提交人而言,与《公约》第七条一起理解侵犯了第二条第3款。

7.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认为上述事实显示在涉及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案件中,缔约国侵犯了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委员会进一步认为,针对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的案情,与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一起理解,委员会侵犯了第二条第3款。最后,委员会认为就提交人而言,和《公约》第七条一起理解,侵犯了第七条和第二条。

8.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a)如果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仍被拘留之中,立即将他释放;(b)如果他在羁押中死亡,将其尸体交还给其家属;(c)对他的失踪以及在拘留期间所遭受的虐待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d)向提交人和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e)起诉、审查和惩治那些对强迫失踪或其他虐待行为负有责任者;和(f)就提交人和Abdeladim Ali Mussa Benali所遭受的侵犯行为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

9. 缔约国需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并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所有受其管辖的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一旦确定存在侵犯行为立即提供有效和可实施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要求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广泛分发。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克里斯特·特林先生的个人意见(反对)

绝大多数人认为直接侵犯了《公约》第六条。我不同意。理由已在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和我就另一案(第1753/2008号来文,Guezout诉阿尔及利亚)的反对意见中阐明:委员会应遵循其已确立的判决录,与第六条第1款一起理解,裁定侵犯《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行为。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