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6/D2/2169/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169/2012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〇六届会议(2012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S.K.(未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1年12月5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2年10月31日

事由:

提交人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定罪

实质性问题:

在公正法庭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言论自由

程序性问题:

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一〇六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2169/2012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S.K. (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1年12月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2年10月31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2011年12月5日来文的提交人是S.K.,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75年。他声称,白俄罗斯违反了他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是其受害人。《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白俄罗斯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0年1月7日,是东正教基督徒庆祝圣诞节之日,大约中午时分,提交人爬上了Vitebsk市安放在胜利广场的圣诞树树顶,插上一面白-红-白三色旗,也就是过去的国旗。他随后被捕,因违反白俄罗斯《刑法》第339条和第363条受到起诉。

2.2提交人承认,他是白俄罗斯国家阵线基督教保守党成员,该党是白俄罗斯现政权的反对党。白-红-白三色旗在1991至1994年期间曾经是白俄罗斯的国旗,而现在被认为是国家的历史象征。提交人认为,这个旗并没有被禁止,而对他则具有神圣的意义。提交人将旗挂在树上,只想表达他的政治见解。

2.3提交人还声称,他把旗挂在树上,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这种表达政治见解的方式不应受到限制,因为这既没有破坏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和道德,也没有破坏他人的声誉。

2.4提交人认为,2000年5月14日,Oktyabrsky区法院根据刑法》第339条和363条的规定,判决他犯有“危害公众行为”,对他罚款3,500,000白俄罗斯卢布,赔偿对圣诞树和灯光造成的破坏。在法庭审理期间,法庭不容许提交人传唤证人为他辩护。

2.5Vitebsk地区法院在2010年6月25日的决定中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白俄罗斯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再次驳回他的上诉。

2.6提交人辩称,他已用尽一切能够利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对他的逮捕和起诉,违反了他在《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他认为,缔约国的决定并不是基于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道德或他人名誉的关注。

3.2 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不容许他传唤证人为他辩护,违反了他在《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下的权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4.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4.2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提出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一款,但他的申诉似乎属于《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的范畴,主要关系到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委员会回顾它的判例法,一般而言不应由委员会而是由有关缔约国的法院审查或评估事实和证据,除非能够确定,审判或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明显是任意的,或相当于剥夺司法。委员会认为,根据它所得到的材料,包括法庭审理的纪录,都无法表明法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违反了“平等武装”的原则,或在其他方面破坏了对提交人审理的公正性。因此,委员会认为,对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没有为他在《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下的申诉提供充分证据,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申诉不予受理。

4.3对于提交人在《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下提出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所提供的资料没有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指称提供任何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甲)和(乙)项,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受到某些限制,包括出于保护公共秩序的必要。至于他在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受到侵犯问题,提交人没有说明那些问题与第十九条下的问题有何不同。因此,对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充分证明他的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对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他在《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下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申诉不予受理。

5.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本决定将通知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