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0/D/1751/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2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〇届会议

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

意见

第1751/2008号来文

提交人:

Adam Hassan Aboussedra (由Al Karama人权社代理)

据称受害人:

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以上人士的兄弟)、Selma Younès受害者的妻子)和T.A.和A.A.(受害者的两名子女)

所涉缔约国: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来文日期:

2007年10月1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8年1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10月25日

事由:

被拘留20年的人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未能合作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固有的人格尊严、公平审判的权利、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 款(甲)项至(丁)项;和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甲)项和第2款(乙)项

2010年10月25日,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关于第1751/2008号来文所附委员会意见案文。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〇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751/2008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Adam Hassan Aboussedra (由Al Karama人权社代理)

据称受害人:

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以上人士的兄弟)、Selma Younès(受害者的妻子)和T.A.和A.A.(受害者的两名子女)

所涉缔约国: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来文日期:

2007年10月10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10月2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Adam Hassan Aboussedra博士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751/2008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 2007年10月10日来文提交人Adam Hassan Aboussedra博士是利比亚国民,生于1959年,目前住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Benghazi。Aboussedra博士代表他的兄弟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博士及其受害者的妻子Selma Younès以及俩人的两名子女T.A.和A.A.提交来文。提交人认为,他的兄弟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行为的受害者。他由非政府组织Al Karama人权代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70年8月15日和1989年8月16日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开始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Adam Hassan Aboussedra 博士是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的兄弟,一名医生和生物学家,居住在Al Bayda(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与Selma Younès结婚,生育两名子女T.A.和A.A.。他说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博士(“受害者”)于1989年1月19日夜间在家中被国内安保部队逮捕,没有向他出示逮捕证或告知逮捕他的原因。提交人说,他另外三个兄弟也在与受害人相同的情况下被逮捕。所有五人都被单独监禁在不同的地方达三年,其间他们的父母再没有收到有关他们的消息。

2.2 他们的父亲Hassan Salah Aboussedra先生确定几个儿子发生了什么事情以及他们被关在哪里的全部尝试最后都毫无结果,直到1992年4月才了解到他的五个儿子仍然活着,被关在的黎波里的Abu Salim监狱。他和妻子因此得以在1992年4月第一次探视儿子。在探视中,父亲得知五个孩子受到酷刑,没有一个人被带见法官,没有对他们提起司法诉讼。此外,他们谁都不知道自己被拘留的原因。

2.3 1995年3月2日,被监禁六年后,受害人的四个兄弟在从未出庭也未对他们提起司法诉讼的情况下被释放。但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在没有司法程序的情况下继续被拘留,他没有法律顾问,无法对其被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1996年6月28日至29日Abu Salim监狱事件中几百名犯人在牢房中被杀,之后受害人被狱友推举作为中间人,尽力说服当局停止对他们使用武力。据称由于他在这些事件中的角色,他受到了成为当时在场高级官员的严重威胁,自此之后他的拘留条件显著恶化。若干年以来,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 再次被完全切断与外界的联系,没有任何家人探视或与律师联络的可能性。

2.4 受害者的父亲2003年去世前曾试图弄清自己的儿子是否还活着,或者他是否1996年6月事件受害者之一,但都徒劳无果。最初――第一次是在1996年夏天,之后还有过几次――他同监狱当局联络,未能获得自己儿子的任何消息。他还与一些知名委员会接触,同样没有结果。他还竭力试图找到一名律师提起法律诉讼,但他联系的律师都建议他尽力与当局和好解决这个问题。据报告,他们还告诉他无论如何他都不可能提出申诉或提起司法诉讼。

2.5 直到2004年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被逮捕15年后他才第一次被带见法官。有关法庭――的黎波里人民法院这个具有听取政治案件管辖权的特别法庭――判决他终身监禁。据提交人称,庭审非公开,没有告知受害者家属审判日期。从未给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 机会查看自己的刑事档案,也未告知指控他什么罪行。不允许他亲自或由其家人介绍任用自己选择的律师。此外,在对他进行审判期间,没有对他提出任何刑事性质的确凿事实。只对他的政治信仰进行问讯,并据此作出判决。

2.6 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对此项裁决提出上诉后,于2005年6月2日对其非公开重审。但这次是在普通法庭进行,因为该年一月将人民法庭取消。这次他被判决10年徒刑,由于他已被拘留16年,所以早已服够10年的刑期,主审法官因此裁令立即释放他。

2.7 他的家人等待他被释放时从同一监狱过去被拘留的人那里得知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在2005年6月9日被国内安保部队官员从Abu Salim监狱迁走。尽管他们向法院和各当局多次问询,都无法确定为什么他会被转走或把他转到哪里。家人只是通过提交人联络求援的卡扎菲国际慈善与发展基金的一通电话才得知他们的儿子在“等待释放人员名单上”。

2.8 家人在2007年1月31日得知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被单独监禁在的黎波里国家安保部队总部,拘留条件十分恶劣。几个月来遭受酷刑,其生命显然处于危险之中。同一天,他的家人向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紧急上诉,请他们与利比亚当局交涉,确保他被释放。

2.9 提交人又说,他的律师于2007年1月30日致函利比亚阿拉比民众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驻日内瓦国际组织代表。律师在2007年2月20日收到一份答复,告诉他来文“已准时转交利比亚有关当局,以便查清”。

2.10 他的家人始终没有消息,但到2009年1月最后一个星期他们获得探监许可,于2009年1月31日和2009年3月4日两次探监。

2.11 2009年6月7日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被逮捕20多年后被释放。但禁止他离开的黎波里。尽管受害者被释放,提交人的律师获得明确授权在委员会追究这个案子。

申诉

3.1 提交人指称,各项事实证实他的诉请,显示他的兄弟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自1989年1月19日最初被捕开始直至1992年4月以及2005年6月9日直到2009年6月7日被释放都如此。据提交人称,他的兄弟被缔约国安保人员逮捕后,他们拒不承认剥夺自由,隐瞒他所遭遇的厄运。2005年6月2日签发判决后本应释放他,但他却被国家安保人员从官方拘留地点Abu Salim 监狱转移了。

3.2 提交人坚持认为,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的兄弟事实上被剥夺了行使上诉的权利,无法质疑其被拘留是否合法。他的家人尽其所能打探他的消息,试图了解他发生了什么事,但缔约国没有对他们的询问作出任何回应。就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和他的妻子及其子女而言,缔约国这样做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

3.3 提交人还认为,他的兄弟强迫失踪本身对于他的生命权构成严重威胁,他的家人为其生命安全担惊受怕完全合情合理。尽管已经正式通知了缔约国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失踪,其家人从1989年他被捕到20年后被释放期间给监狱当局和知名委员会的所有申诉都杳无音信。提交人援引委员会关于第六条的一般性意见,指出其兄弟的强迫失踪造成对其生命权的严重威胁,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3.4 提交人还坚持认为,他兄弟的强迫失踪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受害者自己在家人1992年4月第一次到Abu Salim监狱探监时告诉他们,他在被捕后几个月遭受酷刑。据家人得到证人报告,他在2005年6月9日从Abu Salim 监狱被转移后在的黎波里安保部队总部遭受更多酷刑。

3.5 对于他的妻子Selma Younès两个孩子T.A.和A.A.而言,受害者的失踪造成沮丧、悲伤和压力并存的困境,同他被羁押的前三年他们根本不知道他的命运如何一样,后来他们又等了15年(直到2007年1月31日)才得知他被关在国家安保部队总部,后来又过了两年才允许他们在2009年探监,这是在他获释前不久。当局在这20年时间里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去通知他兄弟的妻子儿女他的行踪音讯,来减轻他们的痛苦。提交人称,缔约国这样做就受害者的妻子儿女而言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6 关于《公约》第九条,提交人首先指出,他的兄弟被国家安保部队逮捕,没有逮捕证,也没有通知他被捕的原因,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和第2款所规定的保障。他后来被强制拘留,从1989年1月19日他被逮捕直到1992年4月他都被单独监禁,并无视法庭2005年6月2日释放他的法令把他一直单独监禁,直到2009年6月7日释放他,进一步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所规定的各项保障。提交人重申,他的兄弟被逮捕后15年才被带见法官,公然侵犯了他第九条第3款所保障的权利,即立刻被带见法官或其他法律授予行使司法权力的人。

3.7 提交人还回顾,由于受到单独监禁20多年,并被施以酷刑,他没有受到人道待遇,没有尊重他固有的人格尊严。因此他认为,他的兄弟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行为的受害者。

3.8 提交人还指出,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兄弟被确认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换言之,即作为应该受到尊重的人的权利被否决。他补充说,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的兄弟被剥夺了法律保护,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被否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3.9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提到他父亲多次试图确认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的状况或行踪。由于他不可能在利比亚找到一个律师愿意为他代理这类诉讼,因此他无法对失踪提起法律诉讼。提交人向卡扎菲国际慈善与发展基金寻求协助,可他得到的唯一回答是“Aboussedra博士在即将释放人员名单上”, 然后再无下文。对于提交人的法律顾问2007年1月31日致函利比亚阿拉伯民众国常驻代表团多次询问皆无满意答复。据提交人称,所有试图能够找到他兄弟的办法都无果而终,完全没有效力。他又说,缔约国没有国内补救办法,或者没有效力,因此为了使其来文能够得到委员会的受理,他不应还有义务继续在国内一级采取行动和诉讼。

缔约国未能合作

4. 于2008年9月15日、2009年1月20日和2009年7月24日要求缔约国提交有关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尚未收到要求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就提交人诉求的可否受理和/或实质内容提供资料。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有关缔约国需要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澄清这一事件以及如有可能业已采取的补救办法。缔约国不作答复,则须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只要这些指控得到适当证实即可。

提交人提交的其它资料

5. 2010年9月8日提交人通过其律师通知委员会其兄弟于2009年6月7日被缔约国当局释放,并命令他不得离开的黎波里。委员会还获悉,提交人的律师获得明确授权,就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的情况在委员会追究这个案件。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此案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委员会确定同类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

6.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即尽管向缔约国发送了三次提醒函,但未从缔约国收到关于可否受理或案情的意见。在此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并不排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 款(乙)项对来文进行审议。委员会认为没有其他理由认为来文不予受理,因此根据第二条第3款;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着手对申诉的案情进行审议。委员会还指出,就受害者妻子和子女而言,还可出现第十四条第1款至第3款(甲)项至(丁)项以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下的问题。

审议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联系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关于指控单独监禁提交人兄弟的问题,委员会承认在与外界毫无联系的情况下无限期被监禁会带来巨大痛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七条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建议缔约国规定禁止单独监禁。它指出,像他的四个兄弟一样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被单独监禁在不同的拘留地点,从他在1989年1月19日被捕之日起到1992年他的家庭能够到Abu Salim监狱探访他为止,他一直在遭受酷刑。随后尽管他的四个兄弟在1995年3月2日被释放,他仍被单独监禁,几乎没有中断,一直到2004年,即被捕后5年,他才被提交的黎波里的人民法院。2005年6月2日,这个特别法庭判处提交人的兄弟终身监禁之后,又在普通法庭重审,判处他10年徒刑。尽管他已被监禁16年,法庭裁令立即释放他,2005年6月9日还是将Aboussedra博士从Abu Salim监狱转移,单独监禁在的黎波里国家安保部队总部,他在那里遭受酷刑。他被关押在这些场所,直至家人获得许可在2009年1月和3月探视他,并最终于2009年6月7日获释。

7.3 委员会回顾其在Abdelhakim Wanis El Abani诉利比亚阿拉伯民众国一案中的观点,指出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指控作出回应。委员会还重申,举证责任不应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有同等机会获取证据,而且,往往是只有缔约国才能掌握有关资料。《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表明,缔约国有义务对关于它或它的代表违反《公约》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认真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它所掌握的资料。

7.4 委员会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结论,认为使提交人的兄弟遭受酷刑行为、将其关押20多年,并且禁止他与家人和外界联系,就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 博士而言,这一事实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7.5 关于受害者的 妻子Selma Younes和他的两名子女T.A.和A.A.,委员会指出,他们由于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的失踪和在1989年至1992年以及之后在1995年至2005年没有他的任何消息遭受痛苦与绝望。此外,尽管在2004年和2005年对他进行了审判,他也服完所有刑期,Aboussedra博士的命运对于他的家人来说仍然不得而知,家人只是在2007年1月才了解到他被单独关押在国家安保部队总部。家人又等了两年才终于获允在2009年一月和三月探望他。委员会因此认为,所掌握的证实显示,就受害者的妻子和他的两名子女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行为。

7.6 关于申诉违反第九条,委员会所掌握的资料显示,提交人的兄弟被缔约国特工人员无证逮捕,然后被单独监禁,不得聘请辩护律师,并且未被告知逮捕原因或对他的指控,直至他被捕15年后在2004年第一次被带至的黎波里具有特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员会回顾,根据第九条第4款,对拘留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核,必须在宣布对他或她的拘留不符合《公约》条款、特别是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时能够提供裁令释放被拘押者的可能性。就本案而言,提交人的兄弟在2004年被带见法官前一直被拘押,不能聘用律师,或启用任何司法程序对其拘押是否合法提出质疑。此外,2005年普通法庭重审并下令将其释放,因为他已经服完全刑,受害人仍然被隔离监禁直至2009年6月7日被释放。缔约国没有作出适当解释,因此委员会认定多方面违反第九条。

7.7 关于提交人的根据第十条第1款的申诉,指出他的兄弟被隔离监禁几乎达20年之久,并遭受酷刑,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者除被剥夺自由外,不得遭受任何艰辛或限制,应该人道地对待遇他们,尊重他们的尊严。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的兄弟在Abu Salim监狱和的黎波里国家安保部队总部的待遇提供资料,因此委员会裁定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

7.8 尽管提交人没有援引《公约》第十四条,委员会认为,委员会所掌握的2004年针对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的第一次判决的资料提出《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甲)项至(丁)项内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Aboussedra博士被逮捕15年后才对他进行审判,并在提到家人不知道的日期非公开审判判决终身监禁。从未给他机会查看自己的刑事档案或是对他的指控,他也从未有机会聘用自己选择的律师来协助他。因此委员会决定的黎波里人民法院对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的审判和终身监禁的判决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甲)项至(丁)项。

7.9 关于第十六条,委员会重申其已确立的案例法,根据该法律,如果受害人最后一次被看见是由国家当局所控制,同时受害人的亲属争取获得可能的有效补救措施,包括司法补救(《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努力受到系统的阻挠,则故意长期剥夺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构成拒绝承认受害人在法律面前的人格行为。在本案中,提交人指称,他的兄弟在1989年1月19日被逮捕时没有逮捕证,也没有被告知被捕的理由。之后他被带到各种秘密地点,并且在2009年以前他的家人一系列打探他消息的企图都毫无结果。尽管他们批准他的家人可以在1992年4月探监,因而承认了他被拘押在Abu Salim监狱,利比亚当局没有向他的家人提供任何有关他的进一步信息。因此委员会认为,Mohamed Hassan Aboussedra在拘押的大部分时间里强迫失踪使他在同一时间里失去法律保护,剥夺了他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7.10 提交人还援引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个人享有可利用、有效和可实施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公约》所载各项权利。委员会重申其十分重视缔约国制定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根据国内法处理有关侵犯权利的指控。委员会提及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侵犯权利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可能会引起对于《公约》的再次违反。在本案中,委员会获得的资料表明,提交人的兄弟没有获得有效补救措施,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第二条第3款(结合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一并解读)行为。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行事,认为现有资料显示就提交人的兄弟而言存在缔约国违反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仅只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甲)项至(丁)项;以及第十六条的情况。事实还显示,就受害者的妻子和两名子女而言,存在缔约国违反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彻底有效地调查Aboussedra博士失踪的情况、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充分资料,并对受害者、他的妻子和两名子女遭受违反行为给予适当赔偿。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对所指控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彻底调查,特别是强迫失踪和酷刑行为,起诉、审判和惩罚这类行为的责任者。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反行为。

10. 铭记一旦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该缔约国即承认委员会有权力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并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如查明存在侵权行为,即提供有效的和可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