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CPR/C/103/D/1802/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Nov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三届会议

2011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

议程项目9

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审议来文

第1802/2008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〇三届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L.O.P. (由律师Jose Luis Mazon Cost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8年4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8年8月1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事由:

毫无道理地转送其他监狱,歧视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申诉;滥用提出来文的权利

实质性问题:

个人的私生活和家庭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权利;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平等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十七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三条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一百零三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

提交人:

L.O.P. (由律师Jose Luis Mazon Cost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8年4月1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10月31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决定

1.2008年4月14日来文的提交人是西班牙公民L.O.P.,出生于1946年。他声称自己是西班牙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的受害者。《任择议定书》对西班牙于1985年4月25日生效。提交人由其律师Jose Luis Mazon Costa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目前,提交人因为贩运毒品罪和危害公众健康罪而正在监狱中服刑。2003年,他从马德里省的Alcala Meco监狱被转移到了Zuera监狱(Zaragoza),但是没有被告知任何理由。后来他又被转移到了Valladolid监狱和Daroca监狱(Zaragoza)。提交人声称,转移监狱没有考虑到他的家庭生活权利,因为他的女儿居住在马德里附近的Guadalajara。

2.2提交人被列入了需要特别观察的囚犯名单(FIES名单)。他认为,将他列入名单的依据并非《普通监狱法》,而是总监狱长发出的内部通知。列入FIES名单的后果包括:转移监狱;更换牢房;任何时候均可搜查牢房;监视所有活动以及拦截通讯。

2.3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提交人认为,国内法院不接受这样的观点:转移监狱影响被拘留人员的基本的家庭生活权利。在这一方面,他提到,马德里高等法院的一项裁决支持国内法院的做法。关于被列入FIES名单的问题,提交人说,宪法法院维护了FIES名单的合宪性。

2.4提交人认为,如果在本案中申请保护宪法权利也是无用的。他说,在修订了《宪法法院法》之后,只有具有“特别宪法意义的”案件才能申请保护宪法权利。因此,这个程序是没有成功希望的,相当于申请对判决进行特别审议。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将他任意调往远离家庭的监狱阻碍了他同家人的联系,从而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

3.2他还争辩说,将他列入FIES名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做法迫使他在比其他囚犯更为严厉的条件下服刑,因而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1款。

缔约国对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08年10月15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来文不可受理。它声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或者理由,用以支持他关于违反《公约》的指控;他没有就所提出的指控用尽所有国内解决办法。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曾经向监狱管理部门、视察监狱的法官、省级高等法院或者宪法法院提出过任何投诉。它还指出,提交人曾经几次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但是从来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提供任何证据。因此,他求助于委员会的行动是滥用提交来文制度。

4.2缔约国争辩说,《宪法》和《公约》都不承认关于只在一地服刑或者就近服刑的权利。提交人没有能够证明他的家人住在Guadalajara。此外,申诉所提到的监狱(Daroca监狱)离Guadalajara只有146公里。

4.3鉴于来文明显滥用《公约》的宗旨,缔约国要求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以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如无此可能,它则请委员会宣布缔约国没有违反《公约》。

提交人对于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意见的评论

5.12009年2月15日,提交人对于缔约国的意见进行了评论。他声称,高等法院和宪法法院驳回了其他一些囚犯就转移监狱问题提出的上诉;因此,国内补救办法是无效的。

5.2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其中表明:没有必要用尽毫无成功希望的解决办法。他还指出,从他的监狱档案中可以看出,他已经想尽办法争取调往其他监狱服刑。

5.3关于他被列入FIES名单的问题,提交人重申,他在监狱中遭到了不人道的和歧视性的待遇。他描述了对于被列入名单的囚犯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不定期地转移监狱;随时搜查身体和牢房;拦截通讯(包括信函);限制同外界的联系;24小时监视以及限制工作机会。

5.4他声称,没有可能对这些措施提出质疑,因为根据西班牙的判例法,法院一再维护FIES制度的合法性。他重申,已经不可能再向宪法法院申请保护宪法权利,因为宪法法院只负责审理具有“特别宪法意义的”案件。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2009年2月10日,缔约国就案情提出了意见。

6.2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解释或者理由,用以支持他关于违反《公约》的指控;他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他求助于委员会的做法是滥用提出来文制度。

6.3缔约国还说,提交人是一名著名的毒枭,曾经因为领导大型的贩毒集团而被多次定罪。他曾经因为危害公众健康罪而被关押4年4个月。目前他正在服刑,罪名是非法贩运毒品和危害公众健康。两罪并罚,他作为主犯被加重判处13年5个月25天。他曾经被转移了几次监狱,有时是出于司法原因(出庭受审);有时是因为他被归入具体的囚犯类别或者指派他从事某些活动;有时是出于管理或者安全的原因。

6.4缔约国指出,从2007年7月以来,提交人一直在监狱中服刑。目前他被定为2级囚犯(接受普通监狱管理的囚犯)。他在Guadalajara的家庭同监狱相距不到150公里。从2008年1月26日至4月26日,他的女儿两次探监;他的女朋友9次探监。关于提交人的关押条件,缔约国表示,自从提交人进入Daroca监狱以来,从来没有换过牢房;搜查他的牢房只是常规事项;而且从来不在夜里搜查。

6.5缔约国重申,《公约》并不承认关于囚犯在住家附近的监狱中服刑的权利。它还提到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标准》规定,必须按照其性别、年龄、犯罪记录、关押的法律依据以及给予待遇的必要性,将不同类型的囚犯关押在不同的监狱或者监狱中的不同部分。

6.6缔约国指出,将囚犯安排在不同的监狱是基于对程序和犯罪因素、每一个囚犯的犯罪记录、地位和个人状况的评估;同时还要考虑到每所设施的不同目的(重新融入社会、拘留和关押等等)。提交人被列入FIES名单,具体来说是被列入有组织犯罪类别。这是总监狱长根据其犯罪活动以及《联合国反对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公约》第2条决定的。囚犯可在法院中对此提出质疑。

6.7关于提交人被列入FIES名单的问题,缔约国解释说,凡是个人和犯罪情况相同的囚犯,无论是否列入名单,其待遇都是一样的,都不会改变监狱对他们的管理,也不会影响《公约》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FIES名单是一个数据库,旨在提供关于某些类别高度危险囚犯的广泛信息以及提供特别保护。有关部门根据国内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将囚犯分配到具体的监狱或者拘留中心,分配地点同是否列入名单无关。

6.8缔约国指出,在关于监狱系统不尊重囚犯权利的案件中,法院有义务为所发生的侵权事件作出补救。就提交人的案件而言,没有记录显示曾经发生过侵权事件或者曾向法院提出过申诉。

6.9因此,缔约国重申其要求: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其理由是:提交人没有用尽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来文明显滥用《公约》的宗旨。

提交人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7.1提交人于2009年8月13日和12月14日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了评论。

7.2他重申以前作出的评论,并且提到了马德里高等法院2009年7月8日的裁决,其中否决了囚犯在住家附近的监狱中服刑的权利。提交人认为,他已经表明国内补救办法是无效的。

7.3他还说,自从他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以来,他又被转移监狱(先是被转移到距离马德里360公里的Alicante省Villene监狱;后来又被转到Salamanca的监狱)。他强调指出,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他曾经7次转移监狱。其中,除了马德里的监狱之外,其他监狱都远离他的家庭住地。十分明显,将囚犯转移到离家很远的监狱不利于他的人格的自由发展。毫无道理地将提交人调往离家遥远的监狱构成对他家庭生活的虐待性干预。为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

7.4关于他被列入FIES名单的问题,提交人重申了施加于被列入名单囚犯的限制,并且提到了禁止酷刑委员会对西班牙2002年第4次定期报告的审议。提交人指出,尽管产生了严重后果,但是有关部门仍然没有就列入FIES名单的问题或是就此提出起诉的现有程序问题,向囚犯发出书面通知。

7.5提交人说,在Zuera监狱(两次)和Villena监狱期间,他因为被列入FIES名单而遭到了限制。在Daroca监狱和Valladolid监狱他获得了正常待遇。目前,提交人正在Topas监狱(Salamanca)中服刑,他获得了普通囚犯的正常待遇。2008年9月3日,他通过律师就拦截通讯的问题向监狱管理总局提出了投诉。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中所载的任何声称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7条确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是否可以受理。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已经确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外一个国际调查或处理程序中接受审查。

8.3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称: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因为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侵权行为的投诉事前并未向国内法院提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声称:由于缔约国确立的判例法不利于他的声称,现有的司法补救办法几乎没有成功的希望。

8.4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时指出,仅仅怀疑补救办法的有效性不能免除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方面对提交人的要求。委员会指出,本来文所指的国内判例法不能说明申请司法或者行政复核对提交人的案件无效。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证明他曾经就远离家庭或者因为被列入FIES名单而受到限制等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过申诉。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认为,来文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是不可受理的。

9.人权事务委员会因此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来文是不可受理的;

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