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3/D/1811/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January 201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11/2008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一〇三届会议上通过的意见(2011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

提交人:

Taous Djebbar和Saadi Chihoub(由TRIAL-瑞士消除有罪不罚协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

Djamelt和Mourad Chihoub(其分别生于1977年和1980年的孩子)和来文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08年8月2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8年9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事由:

两人被强迫失踪在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拘留15年

程序性问题:

用竭国内补救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残忍与不人道的待遇,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尊重人的固有尊严,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禁止非法和武断地干扰一个人的家庭生活,家庭生活权,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1款;和第二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甲)和第2款(乙)项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一〇三届会议上)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通过关于

第1811/2008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Taous Djebbar and Saadi Chihoub(由TRIAL-瑞士消除有罪不罚协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

Djamel and Mourad Chihoub(其分别于1977年和1980年出生的孩子)和来文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08年8月25日(初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10月3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由Taous Djebbar和Saadi Chihoub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11/2008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交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1 日期为2008年8月25日的来文提交人是Taous Djebbar和Saadi Chihoub, 两人都是阿尔及利亚国民,他们代表他们的两名儿子,Djamelt和Mourad Chihoub提交来文,其两名儿子的出生日期和地点分别为1977年1月8日,Hussin Dey(阿尔及利亚人)和1980年9月29日,EI Harrach(阿尔及利亚人)。来文提交人声称Djamel Chihoub和Mourad Chihoub是阿尔及利亚实行强迫失踪的受害者,这一行为侵犯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他们还声称Mourad Chihoub是侵犯《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的受害者。来文提交人进一步声称他们本人是侵犯《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的受害者。他们由TRIAL(瑞士消除有罪不罚协会)代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9月12日在阿尔及利亚生效。

1.22009年3月12日,新来文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拒绝了缔约国2009年3月3日的请求,该项请求要求委员会与案情分开审议来文是否受理的问题。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Djamel, 无业,单身和Mourad高中学生,均居住在其父母在阿尔及利亚Baraki的住所。提交人声称1996年5月16日上午8时一群阿尔及利亚军队成员出现在Baraki的家庭住所前。这群人包括20名来自Baraki营地身着伞兵制服的士兵,与他们一起来的是2名来自搜查与安全部身着便衣的工作人员和一名戴风帽的民兵。这些士兵手持一份名单和一些照片。指挥官向Saadi Chihoub出示了他的大儿子Saïd Chihoub的照片。Saïd Chihoub于一年半前离家,并询问Saïd在哪里。Saadi Chihoub说他不知道。那些士兵就抓住了Djamel Chihoub说“等Saïd自首了,我们才会释放Djamel Chihoub”。Saadi Chihoub和他的最小的儿子Mourad试图干预,但这些士兵打了Mourad, Mourad倒在地上。这些士兵推开其父亲,抓住Djamel, 带着Djamel离开了住所。这一事件发生时,来文提交人及其5个女儿和他们的儿子Mourad都在场,当时他们都在公寓内。若干邻居也目睹了这一情景。

2.2 来文提交人指控,绑架其儿子Djamel是武装部队各个部门联合进行袭击的一部分,在此种袭击中,同一街坊中的若干人士也遭到被捕。根据后来被释放的同牢囚徒,据称Djamel Chihoub先被带到搜查和安全部的营房,然后被带到Chateauneuf的行动指挥总部。根据其他未确实来源,据说他后来被转到在Beni Messous的搜查与安全部营房。其家属再也没有见到他,他的长兄Saïd Chihoub是那些士兵进入其家庭住所要寻找的人。Saïd Chihoub后来在1996年6月27日的冲突中被安全部队打死在街头。然而根据负责逮捕Djamel Chihoub的官员,Djamel Chihoub作为搜索其兄弟Saïd Chihoub的人质,但Djamel Chihoub从未被释放。

2.3 1996年11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来自Baraki营房的十几名士兵来到来文提交人住所夺门而人,既没有出示逮捕令也没有提供任何解释,逮捕了他们最小的儿子Mourad Chihoub, 他当时才16岁。带领逮捕Mourad Chihoub的同一名指挥官指挥了这次行动,他由两名中尉和两名未授军衔的官员协助。和这些士兵一起来的还有至少一名民兵,该民兵就住在周围,所有的居民都认识他,他往往参与同样的行动。Mourad Chihoub被当着提交人及其他的5个姐妹的面被逮捕。若干邻居也在场。其父亲Saadi Chihoub试图干预几乎被杀害。指挥官和Saadi Chihoub对话并证实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受害者参与了任何非法活动。

2.4 据称Mourad Chihoub与其他被捕的人先被带到Baraki的营房。其家属后来从被释放的同牢囚犯中得知Mourad Chihoub在那里被拘留了3个月之后被转移到在EI Madania的行动指挥总部(Salembier),然后被转到Ben Aknoun的搜查与安全部中心,自那时起,他的家属再也没有看到他,也没有听到他的任何消息。

2.5 Chihoub家庭,特别是提交人,坚持不懈地寻找他们的孩子。在Djamel, 然后在Mourad Chihoub逮捕之后,提交人立即试图了解其儿子的遭遇,以及他们被拘留在何处。他们向在这个区的各个营房、检查站和宪兵防守站询问情况,并向EI Harrach的公共监察办公厅打听消息,但没有任何结果。

2.6 1996年7月15日,Saadi Chihoub写信给全国人权观察主席请他说明小儿子Djamel的下落,他还于1996年7月26日写信给共和国总统,并在第二天写信给司法部长。然后Saadi Chihoub于1996年9月7日写了两封信,就其儿子Djamel Chihoub被绑架一事向阿尔及利亚最高法院公共监察官正式提出申诉,他没有收到任何答复。1997年3月16日,Saadi Chihoub向共和国总统发出了第二封信,并向监察官发出了一封信,要求他们进行干预,解释其两个儿子失踪的问题。他又一次向司法部长致函,但仍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2.7 直到Saadi Chihoub向监察官报告Djamel Chihoub失踪后十个月,监察官才于1998年1月18日确认收到了Saadi Chihoub的申诉。在那封信中,监察官答复说,他所能做的一切是向有关当局汇报这一案件,而Chihoub家属已经这么做了。1998年7月4日,Taous Djebbar写信给共和国总统请求其就其两个儿子的失踪给予帮助。但她没有收到该信的答复。

2.8 1999年11月13日,在Chihoub家属就其儿子Djamel Chihoub的事情向全国人权观察申诉后两年半,该机构告诉Chihoub家,根据国家宪兵的一个股所进行的调查结果,Djamel Chihoub并非是当局要追捕的人,安全服务部并没有颁发任何逮捕他的命令,不管怎样,调查并没有阐明他的命运。根据来信,国家宪兵队在调查该事项之后起草了一份日期为1997年1月18日的报告。然后,从未准许提交人查看这一文件,该文件可能会提供一些答案说明有关Djamel Chihoub失踪所采取的具体步骤。在进行调查期间,没有通知该家庭已经开始调查或者通知其调查的进展情况,国家人权观察只在将近两年之后才向其通报调查已经结束。

2.9 1999年10月9日,Saadi Chihoub就其儿子Mourad Chihoub被绑架和失踪事项向EI Harrach的调查法官正式提出申诉。Mourad Chihoub在被捕时还是一名未成年人。Taous Djebbar就其两名儿子被绑架事项于1999年12月22日向阿尔及利亚公共监察官提出申诉。同一天,她还写信给司法部长询问她的儿子是否还活着,如果他们还活着,他们被关押在何处。Taous Djebbar在2004年5月23日的来信中提请共和国总统注意她儿子的案件。

2.10 由于Chihoub家庭没有从他们联系的主管当局得到任何反应,Chihoub家庭转而求助于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小组。Chihoub兄弟的案件于1998年10月19日提交工作组。然而,缔约国并没有通报工作组这两兄弟的下落。

2.11 1998年年初,提交人几次被传唤到国家各主管当局作证,这些主管部门包括宪兵队、军事检察官办公室、El Harrach调查法官、BarakiDaïra的警察、阿尔及利亚首席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和全国保护和促进人权咨询委员会(替代全国人权观察)。Chihoub家庭不知道这些证词是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下采信的,因为在有关的传讯中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一信息。此外,提交人并不知道是否还采取了其他调查步骤。特别是,就提交人所知从未讯问或者质问过参与绑架其失踪儿子的个人。而且,从未传讯见证这两起绑架事件的邻居作证作为这些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提交人所采取的这些步骤没有产生任何法庭裁决,甚至没有产生任何认真和合理的完整调查。对此事件作出裁决的唯一司法主管部门是El Harrach的调查法官,该法官在2000年4月23日的驳回诉讼中宣布停止诉讼程序。Chihoub家庭只得到简短的书信通知,而且没有告诉该决定的任何理由。Chihoub家庭从没有收到正式驳回诉讼的副本。

申诉

3.1 提交人认为,其儿子Djamel和Mourad Chihoub分别于1996年5月16日和1996年11月13日被缔约国的工作人员逮捕,从那刻起他们俩就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自他们被捕之后,缔约国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自由或者透露他们的下落,故意使他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提交人强调与世隔绝的拘留含有高度侵犯生命权的风险,因为受害者完全听凭监狱看守的摆布,而监狱看守在这种情况的性质下是完全没有人监督的。即使失踪并没有导致最不好的后果,但那一时刻对受害者生命的威胁构成了侵犯第六条,而缔约国并没有履行其保护基本的生命权利的职责。提交人补充说,更为严重的是缔约国没有努力地询问他们的下落,因而没有保障两名受害者的生命权。而且指出,现在自Djamel和Mourad Chihoub在秘密拘留设施失踪已历时12年之久,找到他们的机会非常渺茫。提交人提到了委员会关于第六条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1984年),声称他的两名儿子遭到了侵犯其《公约》第六条之下保障的权利,以及第二条第3款之下的权利。

3.2 提交人还声称,就他们两名受害者而言,Djamel和Mourad Chihoub的强迫失踪以及所导致的焦虑与遭遇构成了侵犯《公约》第七条的待遇。

3.3 就他们自己而言,提交人认为,Djamel和Mourad Chihoub的失踪曾经是并且仍然是一种惊愕、痛苦和不安的经历,因为他们对其两个儿子的命运一无所知,如果他们已经死亡,不知道他们死的情况或者他们被埋葬的地方。这些不定因素不断地导致整个家庭极度的痛苦,这种痛苦从其1996年5月和11月被捕起一直困扰不断。自那时起主管当局并没有努力进行有效的调查来解脱该家庭的痛苦不安。提交人声称,就他们本人而言,单独解读第7条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起解读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七条。

3.4 关于《公约》第九条,提交人提到他们的儿子是在没有逮捕证,也没有通报其被逮捕的理由的情况下被缔约国的武装部队的成员逮捕。自他们被捕之后,其家庭成员中没有任何人再见到他们,也没有能够与他们联系。在没有来自缔约方的任何正式通信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和这两名受害者一起拘留的第三方家属成员才了解到Djamel Chihoub被关押在Châteauneuf行动指挥总部和在Beni Messous搜查与安全部的营房内,Mourad Chihoub曾被暂押在Baraki军事营房,后被关押在El Madania的行动指挥总部(Salembier)。之后提交人为了解其儿子的消息而做的种种企图都没有结果。根据提交人,就Djamel和MouradChihoub而言,缔约国严重地没有履行其在第九条第1款之下的义务。

3.5 提交人补充说,由于从未通知其儿子对他们提出的刑事诉讼,对这两名受害者而言,侵犯《公约》第九条第2款。特别是Djamel Chihoub, 据称指挥逮捕他的指挥官说“等Saïd自首,我们将释放Djamel”,似乎逮捕他的唯一动机是为了向他的兄弟Saïd施加压力,这侵犯了法律与司法原则。此外,逮捕Djamel的指挥官自己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表明Djamel参与了任何非法活动。至于Mourad, 1996年11月逮捕Mourad显然是没有任何理由的,仅为了故意迫害这一家庭,因为其兄弟SaïdMourad已在一个月之前被杀害。缔约国当局后来也确认,MouradMourad并非是当局要拘捕的人,并且没有逮捕他的证件。因此,就这两名受害者而言,侵犯了第九条第2款。

3.6 鉴于Djamel和Mourad Chihoub没有立即受到一名法官或者其他司法当局的审讯,提交人认为就这两名受害者而言侵犯了第九条第3款。最后,Djamel和Mourad Chihoub还是侵犯第九条第4款的受害者,因为他们自1996年以来被与世隔绝地拘留,剥夺了与外部世界的全部联系,因而他们实质上不可能对他们拘留的合法性提出争议或者要求法官释放他们。

3.7 提交人进一步认为,鉴于其儿子Djamel和Mourad Chihoub被与世隔绝地拘留,因而他们的待遇是非人道的或者没有尊重他们作为一个人的固有尊严。因此他们声称他们的儿子是缔约国侵犯《公约》第十条第1款之下所保障的各项权利的受害者。

3.8 提交人还声称,Djamel和Mourad Chihoub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被剥夺了被承认具有权利和义务的权利――换言之,将他们下降至“非人”的地位,因而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

3.9 提交人进一步认为,鉴于缔约国的武装部队在没有逮捕其两名儿子的证件的情况下夺门而入,并且为了逮捕Mourad Chihoub把门都打破了,还威胁其父亲,这构成武断干涉提交人私人生活和家园,侵犯了《公约》第十七条。他们补充说,由于他的两名儿子Mourad Chihoub居住在其父母的家里,因而他们也是第十七条的受害者。

3.10 由于他的儿子Djamel和Mourad的强迫失踪以及他们大儿子Saïd的死亡,提交人失去了他们的三个孩子。因此,他们声称缔约国当局以其行动破坏了他们的家庭生活,侵犯了《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所规定的保护家庭的义务。

3.11 提交人指出Mourad Chihoub在其父母家被武断逮捕并被置于与世隔绝的拘留中才只有16岁,提交人认为,就Mourad Chihoub而言,缔约国侵犯第二十四条第1款。

3.12 提交人还认为,由于他们所采取的揭示其两个儿子下落的步骤没有任何结果,由于他的两个儿子被禁止行使其争辩其拘留合法性的权利,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保障Djamel和Mourad有效补救的义务,因为缔约国本应该进行深入和认真的调查。他们还争辩,除了没有有效补救之外,更为严重的是已经合法地宣布大赦免,保障了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的有罪不罚。由于缔约国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提交人认为,就Djamel和MouradChihoub而言,缔约国独自的行为侵犯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

3.1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问题,提交人认为,他们提交申诉的所有主管当局都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他们向司法、政府和行政主管都提出了请求但毫无结果。因而提交人认为,所有可获得的补救都被证明是无用与无效的。作为补充,他们又说,由于颁发了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第06-01号法令,他们已不再有任何法律权利启动司法诉讼程序。该条法令禁止为阐明最为严重的罪行,例如强迫失踪,请求法律补救,违者将罚以监禁。因而,提交人认为,他们不能再为确保他们的来文能够得到委员会的受理继续在国家一级努力,因为这将使他们受到刑事起诉。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09年3月3日,缔约国就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本来文以及其他十份来文可否受理提出了争辩意见。缔约国在“关于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关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来文可否受理的背景备忘录”中提出了争辩意见。缔约国认为,这些来文将在1993至1998年阶段强迫失踪中代表公众当局行事的公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以罪论处,但这些来文应参照当时该国普遍存在的社会――政治和安全状况予以考虑,而在该阶段政府正在努力打击恐怖主义。

4.2 在那个阶段,政府不得不打击非正式组织的集团。民众往往将强迫失踪归罪于安全部队。强迫失踪的案件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但不能都归罪于政府。包括新闻和人权组织在内的许多独立来源收集编制的数据表明在该阶段阿尔及利亚的失踪概念包括各种完全不同的情况,没有一种能够归罪于政府。第一种现象是由其亲属报告失踪的人事实上自己躲藏起来以加入武装集团并请其家属声称他们被安全服务部队逮捕,作为一种方法“掩盖起来”避免警方的“骚扰”;第二种现象是在其被安全服务部队逮捕之后报告失踪的人,这些人利用其释放的优势躲藏起来;第三种现象是被武装集团绑架的人,这些武装集团的人由于没有确认身份或者偷了制服或者身份证件,被误认为是武装部队或者安全服务部队的成员。第四种现象是其家属报告其失踪的人,但这些人事实上是由于个人的问题或者家庭纠纷决定背弃家庭,在有些情况下,甚至离开了国家。第五种情况涉及被通缉的恐怖主义者,这些人在派别内讧、理论争斗或者敌对武装集团之间混战之中被杀害和被埋葬在树丛中。最后,缔约国提到的第六种可能性是据报道失踪的人事实上通过证件伪造者网络编造的假证件居住在阿尔及利亚或国外。

4.3 缔约国指出,缔约国认为,失踪的一般概念涵盖了这一局势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举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公投之后,阿尔及利亚立法机关建议对失踪问题采取全面的方针,据此将处理在“民族悲剧”期间失踪的所有人的案件,对所有受害者提供支助以克服他们的苦难经历,所有失踪受害者及其受益者将有资格得到补偿。根据内务部的统计数据,已报告有8,023起失踪案,已经审查了6,774起案件,批准5,704起案件应予赔偿,934起案件被拒绝,136起案件仍在处理之中。为所有有关受害者进行赔偿已经支付了总共371,459,39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DA)。此外,以每月抚恤金形式支付了1,320,824,683第纳尔。

4.4 缔约国进一步争辩,并非所有的国内补救已经用尽。缔约国强调重要的是要区分涉及政治或者行政主管当局的两种简单俗套,一种是通过咨询或者调解机构进行的非争议补救,另一种是通过有关的司法法庭进行的争议补救。可以从提交人的申诉看出,原告向政治和行政主管当局、咨询或调解机构和检查部门的代表(主检察官和公诉员)提出了申诉,但实际上没有启动任何法律诉讼程序,没有利用所有可获得的上诉补救和撤销原判的补救。只有检查部门的代表有法律被授权可进行初步调查,并将案件提交一名调查法官。在阿尔及利亚的法律系统内,公诉员接受申诉,如果这些申诉被认可,则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然而,为了保护受害者及其受惠者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典》授权后者对损害提出诉讼,直接向调查法官提交诉状。在这种情况下,是受害者而不是检察官将这一事项提交调查法官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是,即使检查部门另有决定,受害者所需做的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或迫使调查法官公布一切资料,尽管如此,《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第72和73条所规定的补救没有被利用。

4.5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错误地认为根据第06-01号法令的第45条,提交人没有义务将这一事实提交有关的法庭。缔约国提到了委员会有关这一事项的判例法表明,一个人主观认为或者假定认为补救毫无用处并不豁免一个人用竭所有国内补救的要求。

4.6 然后,缔约国转而论述《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性质、原则与内容及其实施法律。缔约国强调,根据和平不可分割原则,这已经成为国际和平权,委员会应支持与巩固和平,鼓励民族和解以期加强受国内危机影响的缔约国。作为实现民族和解努力的一部分,缔约国通过了这一《宪章》,通过了规定各种法律措施的执行法令,以便为查实犯有恐怖主义行为者或者受益于民事异议法律条款者停止刑事诉讼程序,减刑或者赦免,但是犯有或合伙犯有大规模杀害,强奸或者公共场所进行爆炸活动者例外。这项法令还为有助于解决失踪问题,采用了一个为假设死亡提出官方调查的程序,这项程序授权受益者得到赔偿。还采取了社会和经济措施,例如提供就业安置援助和赔偿。最后,法令还规定了各种政治措施,例如禁止以往利用宗教牟利者担任任何政治职位,并规定任何针对阿尔及利亚国防与安全部队成员因保护人民或财产,捍卫民族和维持其各种机构而采取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提出的任何诉讼程序不予以受理。

4.7 除了建立基金赔偿受害者之外,根据缔约国,阿尔及利亚人民同意进行民族和解的进程。全面的国内解决机制包括了提交人的指控。

4.8 缔约国请委员会注意提交人所描述的事实与状况如此相像,并请委员会考虑当时的社会政治与安全状况;注意提交人并没有用尽所有的国内补救;注意缔约国的当局已经建立了全面的国内机制,为实现与《联合国宪章》及之后的各项公约的原则相符的和平与民族和解采取种种措施处理和解决这些来文所提到的案件;请委员会裁定上述来文不可受理;并请提交人利用适当的补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

5.1 2009年10月9日,缔约国向委员会转交了一份补充备忘录,在该项备忘录中缔约国重申,提交委员会的来文涉及委员会不可能意识到的广大涉及各种原因与情况的历史问题。

5.2 缔约国声称,在这些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它不会审查这些来文的案情,并且声称,所有司法或者司法机构有责任在审议案情之前解决初步问题。根据缔约国,关于在这些案件中,同时一起审议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问题的决定――除了这一决定并非是在磋商基础上达成的事实之外――严重地影响了从这些来文的一般性性质及其固有细节方面适当地审议这些来文。缔约国在提到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时指出,有关委员会确定来文是否受理的程序的章节是与审议来文案情的章节分开的,因而这些问题应该分开来审议。特别就用尽国内补救程序的问题而言,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提交的来文没有一项通过国内法庭渠道供阿尔及利亚司法当局予以审议。所提交的来文中只有少量来文递交给申诉法庭,这是一个具有审讯上诉司法权的调查法庭。

5.3 缔约国提到了委员会关于用尽国内补救义务的判例法,缔约国强调,对成功与否的怀疑或者对延误的担忧不能免去提交人用尽这些补救的义务。至于是否因颁发了《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使其不能够在这方面利用补救的问题,缔约国答复提交人至今未启动任何程序,阻止阿尔及利亚当局就《宪章》适用性的范围与限度采取任何态度。此外,根据所提及的法令,唯一不予以受理的诉讼程序是针对履行符合其共和国核心职责行动,即保护个人与财产、捍卫国家与维护其各个机构的“共和国国防与安全部队各个部门的成员”的诉讼程序。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的发生的涉及国防或安全部队行动的指控将受到适当法庭的调查。

5.4 最后,缔约国重申就《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建立的解决机制的相关性表达了其立场。

提交人关于缔约国来文的评论

6.1 2011年7月22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提交了评论,并就来文的案情提供了补充论点。

6.2 关于委员会的实质性职能,提交人指出,《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在缔约国生效――发生在此来文之前――缔约国批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由此承认委员会有职能接受和审议来自缔约国管辖之下声称是缔约国侵犯了《公约》所规定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这一职能属于一般性质,不由缔约国任意处置。尤其,不是缔约国的政府决定一个具体的情况提交委员会是否合适。相反,委员会根据其实质性职责确定是否所指控的事件构成侵犯《公约》之下保护的各项权利进行裁决时,由委员会作出这一决定。同样,不能在决定可否受理阶段引用阿尔及利亚政府为解决“民族悲剧”受害者通过了国内行政与法律措施的事实来阻止受委员会管辖的个人行使其《任择议定书》第五条之下的权利。即使此类措施可能影响纠纷的解决,这些措施也应该根据案情而不是根据其是否受理予以分析。提交人还强调,缔约国在这案件中的论点是令人震惊的,因为委员会早已指出,所通过的立法措施本身侵犯了《公约》之下保护的权利。

6.3 提交人提到,1992年2月9日阿尔及利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不影响个人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的权利。《公约》第四条规定仅仅《公约》的一些条约可在公共紧急状况下减损,因而不影响行使《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提交人由此认为缔约国关于来文适当性的意见并不构成其宣布不予以受理的有效理由。

6.4 关于提交人在提出损失诉讼时没有将这一事项提交调查法官而没有启动诉讼程序,因而提交人并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关于这个论点,提交人提到了委员会在Benaziza案件中的判例,在这项意见中委员会认为,“特别就强迫失踪或侵犯生命权,缔约国有职责不仅对所指控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彻底的调查,并且还应该对此类侵犯行为负有责任者进行起诉、审讯和惩罚。对于本案所声称的严重罪行提出起诉和要求赔偿不能替代检察官应该对此提出的指控。”因而提交人认为,在发生所指控的如此严重事件的案件内,应由主管当局启动诉讼程序。在本案内,该家属所采取的步骤都是无用的,包括所提交的刑事诉讼和向司法部、共和国总统和全国人权观察发出的信函。尽管警察和公诉员都知道Djamel和Mourad Chihoub的失踪,但没有下令进行调查,没有启动法庭调查,没有要求任何一名参与失踪的人解释这一情况。在本案中,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缔约国不应该不了解,因而不能责怪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

6.5 缔约国争辩仅凭主观认为或者假设不能免于来文提交人用尽所有国内补救的要求,关于这一点,提交人提到了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第46条。根据该条,主管司法当局对针对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的个别或集体的指控或申诉必须宣布为不予以受理。而且提交此类申诉或指控将受到三年至五年监禁的惩罚,并且要支付25万到50万第纳尔的罚款。鉴于此类申诉将侵犯《法令》第45条,缔约国并没有令人信服地解释如何对损害提出诉讼能够使主管法庭接受和调查所提交的任何申诉,缔约国也没有解释如何提交人能够免于《法令》第46条的实施。因而客观地阅读实施的条款表明不仅关于侵犯Djamel和Mourad Chihoub权利的申诉将被宣布不可受理,而且还会遭到刑事处罚。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提到的补救将是没有效果的。

6.6 关于来文的案情,提交人指出,缔约国仅仅列举了一些“民族悲剧”的受害者可能失踪的情况。这些泛泛的言论毫不针对本来文所提出的申诉,以完全相同的方式重复了对所有其他案件的答复,因而这表明缔约国并不希望个别地解决这些事项,也不愿意对提交人的申诉及其他们所遭受的苦难作出反应。

6.7 提交人指出,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缔约国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分开审议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相反,这是委员会独有的额外特权。本案件与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强迫失踪的案件没有任何区别,因而没有理由分别审议其可否受理。

6.8 简而言之,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驳斥其指控。在提到委员会的判例法时,他们坚持其来文中所提出的所有事实,指出,许多有关该阶段安全部队行动的报告以及所采取的许多步骤证实并且增加了他们指控的分量。鉴于缔约国对提交人儿子的失踪负有责任,15多年来提交人没有得到任何有关其儿子的消息,提交人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佐证其来文,因为只有缔约国才掌握这些证据。总之,提交人再次要求委员会着手审议来文的案情,理由是,他们的指控得到了充分的证实。他们认为,缔约国对来文案情没有做任何答复进一步证实缔约国默认了提交人所指控的事实的准确性,因而委员会应该认为这些事实得到了证实。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中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是否可受理。

7.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的要求,委员会必须查明该事项没有在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委员会注意到Djamel Chihoub和Mourad Chihoub失踪的案件已提交强迫和非自愿失踪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忆及,人权事务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设立的额外常规程序或机制其任务是对具体国家或领土上的人权状况,或世界范围的侵犯人权的普遍现象进行审查并提出公开报告,但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意义内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工作组对Djamel和Mourad Chihoub案件的审查并不使本来文在此条款下变得不可受理。

7.3 委员会指出,根据缔约国,提交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因为他们不认为可将这一事项提交调查法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就损害提出诉讼。然而委员会指出,1999年10月9日,Saadi Chihoub就他的儿子Mourad Chihoub被绑架和失踪正式向El Harrach调查法官提出了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采取了许多步骤了解其两个儿子Djamel和Mourad Chihoub的下落,其中包括向政治家、El Harrach公共检察办公室、调查法官和主管行政当局提出了申诉。委员会提到有关这一事项的判例法,提交人必须利用所有的法律补救以履行用尽所有可获得的国内补救的要求,只要这一补救在一案件中是有效的,并事实上向来文提交人予以提供。委员会认为,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仍然实施,尽管委员会就该法令与《公约》符合性提出了建议,缔约国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事实上向提交人提供此类补救。因而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乙)项并非是来文受理的障碍。

7.4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6条第1款;第7条;第9条,第1至4款;第10条;第16条;第17条;第23条;第24条和第2条第3款提出了问题,充分地证实了其指控。因而,委员会开始着手审议来文的案情。

审议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倾向于认为控告1993年和1998年期间在强迫失踪中代表公共主管当局行事的公务员或个人的来文必须参照当时政府打击恐怖主义时期普遍存在的国内社会-政治和安全环境来考虑,因而委员会不能在个人申诉机制下审议这些案件。委员会愿再次提到其九十一届会议上对阿尔及利亚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其判例法,据此,缔约国不应该对已经引用《公约》各项条款或者已经或者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者引用《和平与国内和解宪章》的条款。正如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所强调的那样,委员会只能重复,第06-01号法令,在没有委员会建议的修正的情况下,似乎促进有罪不罚,因而目前的法令不能认为是符合《公约》的。

8.3 委员会提到其在以前案件中的一些意见并指出,缔约国没有答复本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有关本案案情的申诉。委员会还强调,举证责任并不仅应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因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能够同样的获得证据,往往只有缔约国能够得到必要的资料。《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清楚阐明缔约国有责任诚心诚意地调查对其和其代表提出的所有侵犯《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所获得的资料。

8.4 委员会指出Djamel Chihoub于1996年5月16日被缔约国武装部队成员逮捕。至于Mourad Chihoub, 据称他是于1996年11月13日被来自Baraki营房的军官们逮捕,下达逮捕令的是几个月前指挥逮捕Djamel Chihoub的同一名指挥官。Mourad Chihoub被逮捕时只有16岁。据称,自此,其家属中没有一人再见到他或听到他的消息。根据提交人,在Djamel和Mourad Chihoub失踪15年后找到他们还生存的机会极其渺茫,他们俩长时期无杳无音讯,以及他们被捕时的背景与状况很可能表明他们已在拘留中死亡。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反驳这些指控,因而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保障Djamel和Mourad Chihoub生命权的职责,侵犯《公约》第6条。

8.5 关于Djamel和Mourad Chihoub被与世隔绝拘留的申诉,委员会承认在与世隔绝情况下长期被拘留所涉及的遭难程度。委员会提到了关于第7条的20号(1992年)一般性意见,该项意见建议各缔约国应对与世隔绝拘留作出规定。委员会认为,据其收到的各种资料,DjamelChihoub和Mourad Chihoub自1996年以来被与世隔绝拘留,不准他们与其家属和外部世界进行通信的事实,就他们俩而言,构成了侵犯《公约》第7条的行为。

8.6 关于提交人Taous Djebbar和Saadi Chihoub, 委员会承认由于提交人的两个儿子失踪,15年杳无音讯,且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调查以确定受害者的命运,尽管提交人自他两个儿子被捕之后采取了许多步骤,所有这些使提交人倍受煎熬。因而委员会认为,其所收到的事实,就提交人而言,侵犯了《公约》第7条,并且侵犯了《公约》第2条第3款。

8.7 关于侵犯第9条的申诉,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Djamel和Mourad Chihoub是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缔约国的代理人逮捕的,然后被与世隔离的拘留,无法得到任何辩护律师,并且没有通告他们拘捕他们的理由或者对他们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提到,根据第9条第4款,如果拘留被宣布为不符合《公约》条款,特别不符合第9条第1款的条款,对拘留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必须规定下令释放被拘留者的可能性。由于缔约国当局本身承认没有对Djamel Chihoub提出任何指控,没有颁发逮捕他的证件,而且缔约国也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委员会认为拘留Djamel Chihoub和Mourad Chihoub违反了第9条。

8.8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10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者除了因被剥夺自由而导致的限制之外,不得遭受任何磨难或限制,他们必须得到人道的待遇,尊重他们的尊严。委员会注意到Djamel和Mourad Chihoub被与世隔绝关闭15年,并由此剥夺了与其家属和外部世界的所有联系,并还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其在各种军事设施内拘留期间所受到待遇的资料,委员会认为对这两名受害者而言,侵犯《公约》第10条第1款。

8.9 关于第16条,委员会重申其既定判例法。根据其判例法,如果受害者在最后被看到时在缔约国当局的掌握之中,并且如果其亲属努力获得有效补救,包括法律补救,被有系统地阻挠,这样长期故意地不让一个人获得法律保护,可能构成否认其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的权利。在本案中,就Djamel和Mourad Chihoub的失踪已以各种理由向缔约国当局申诉,但缔约国的当局并没有向提交人提供任何有关他们的资料,委员会认为,Djamel和Mourad Chihoub被强迫失踪15年否认了他们在这一阶段的法律保护,剥夺了他们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的权利,侵犯《公约》第16条。

8.10 委员会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在没有任何逮捕证和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逮捕了16岁的Mourad Chihoub, 那时他还是个未成年人,然后将他与世隔绝地拘留,剥夺了他与其家属所有的联系,时间长达15年,缔约国没有确保对18岁以下儿童所要求的专门保护。因而,委员会认为就Mourad Chihoub而言,缔约国侵犯了第24条之下保障的权利。

8.11 提交人还引用了《公约》第2条第3款,该条要求缔约国为维护《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确保每个人能够得到有效的可付诸实施的补救。委员会重申这一重要性,它授权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理侵犯国内法之下各项权利的指控。委员会提到了其第31号(2004)一般性评论,在该项评论中委员会申明缔约国没有对侵权行为指控进行调查其本身是对《公约》的又一个侵犯。委员会还提到任何强迫失踪行为构成了对《公约》所规定的若干权利的侵犯,还构成侵犯生命权或者严重威胁生命权。在本案中,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Djamel和Mourad Chihoub的父母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补救,因为他们为了解其儿子命运所采取的步骤都是没有结果。此外,继颁发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之后否认采取司法诉讼程序的法律权利继续剥夺他们获得有效补救,因为该法令禁止要求阐明最为严重的罪行,如强迫失踪的法律补救,违者将处以监禁。委员会因此认为,其所收到的事实表明,就Djamel和Mourad Chihoub而言,与《公约》第6条第1款;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款和16条一并解读。并就Mourad Chihoub而言,与《公约》第24条一并解读,侵犯第2条第3款。委员会还认为,就提交人而言,与第7条一并解读,侵犯了第2条第3款。

8.12 委员会在查实侵犯《公约》第7条之后,将审议有关侵犯《公约》第17条和23条的申诉。

9.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行事,认为其所收到的资料表明就Djamel和 Mourad Chihoub而言,缔约国侵犯了第6条,第1款;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款;和第16条。它还认为就Mourad Chihoub而言,存在着侵犯《公约》第24条的行为。委员会进一步认为,就Djamel和Mourad Chihoub而言,与第6条第1款;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款;和第16条一并解读,缔约国侵犯了第2条第3款,就Mourad Chihoub而言,和第24条一并解读,缔约国侵犯了第2条第3款。最后,委员会认为就提交人(受害者父母)而言,单独解读第7条和与第2条第3款一并解读,侵犯了第7条。

10. 根据《公约》第2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i) 对Djamel和Mourad Chihoub的失踪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ii) 向家属提供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iii) 如果Djamel和Mourad Chihoub仍然被与世隔绝地拘留,立即释放他们俩;(iv) 如果他们已死亡,将他们的遗体转交其家属;(v) 起诉、审讯和惩治那些对所犯侵权行为负有责任者;和(vi) 对提交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充分赔偿,如果Djamel和Mourad Chihoub仍然活着,对他们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充分赔偿。此外,尽管存在06-01号法令,缔约国仍应确保该法令不影响诸如酷刑、法外杀害和强迫失踪罪行受害者享有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应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 牢记业已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缔约国应承认委员会有责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缔约国并应根据《公约》第2条,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一旦确定存在侵权行为,即给予有效和可实施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其采取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措施。还要求缔约国公布本《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克里斯特特林和迈克尔奥弗莱厄蒂的个人(反对)意见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保障Djamel和Mourad Chihoub生命权的职责,因而裁定其侵犯了《公约》第6条。我不同意这一裁决,理由如下。

当被迫失踪案件的事实本身不能解释受害者确实死亡,委员会在这类被迫失踪案件中的既定判例法是强调缔约国有职责按照第2条第3款保护和确保有效和可实施的补救,因而只在与该条一并解读时援引第6条第1款。在最近两起针对同一缔约国,并在相似事实框架下的失踪案件中,委员会确认了这一做法。1

然而,在我们讨论的这起案件中,委员会未经任何讨论,并且未提到本案件是如何争议的,2根据至今只有少数人提出的意见得出结论,即直接侵犯了第6条第1款,与第2条第3款毫无关系。

我认为如此泛泛的解释《公约》之下的生命权,使委员会采取了从未采取的方式,今后将在强迫失踪范围之外的各种情况下裁定直接侵犯第6条的行为,即使受害者被假定为还活着也是如此。至少大多数人应该提出侵犯第6条的新的适应性的理由。

(签署)克里斯特特林

(联署)迈克尔奥弗莱厄蒂

[提交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英文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费边萨尔维奥利和科内利斯弗林特曼的个人(赞同)意见

1. 我完全同意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第1811/2008号来文,Chihoub诉阿尔及利亚案件的裁决,完全同意关于侵犯Djamel和Mourad Chihoub的人权及因前者强迫失踪导致对其父母Taous Djebbar 和Saadi Chihoub的人权侵犯的裁决。

2. 然而根据以下理由,我认为委员会还应该裁定缔约国侵犯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委员会应在其意见中指出缔约国阿尔及利亚应修订第06-01号法令以确保不再重复此类行为。

(a)委员会有权裁定申诉中为提及的条款遭到违反

3. 自我成为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我认为,委员会在没有具体法律申诉情况下,令人费解地自我限制其对侵犯《公约》行为的裁定。只要事实清楚地表明存在此类侵犯行为,委员会应该也必须根据法院了解法律的原则审查这一案例的法律框架。在我对Weeramansa诉斯里兰卡案件的部分反对意见的第3至第5段中载有为何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给予缔约国辩护机会的法律依据与解释。为避免重复,我在此提及。1

4. 无论如何,应该指出,在Chihoub诉阿尔及利亚的本案中,尽管提到了该条第3款,来文提交人明确地指控侵犯第2条的行为(见例如,第1.1段和3.12段)。

(b)违反《公约》第2.2条

5. 一缔约国,除其他外,可因其任何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国际责任,这些部门当然包括立法部门,或按其宪法享有立法权力的任何其他部门。《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尽管第2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是一般性义务,但一缔约国若不遵行该义务,可能需担负国际责任。

6. 该条款是一项自我生效的条款。委员会在第31号(2004)一般性意见中正确地指出:“《公约》的一般性义务,尤其第2条规定的义务对于所有缔约国都是有约束力的。政府的所有部门(行政、立法和司法)以及国家、地区或当地各级的其他公共机构或政府机构均应承担缔约国的责任。”2

7. 正如《公约》缔约国为使所有权利生效必须通过法律措施那样,缔约国还肩负来自2.2条的负面义务,即不通过有悖于《公约》的法律措施;如果这样做,缔约国本身侵犯了第2.2条规定的义务。

8. 阿尔及利亚于1989年9月12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阿尔及利亚已批准《公约》,就对整个《公约》作出承诺,必须承诺履行第2条规定的并来自第2条的各项义务。该缔约国于同一天,1989年9月12日加入《任择议定书》,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职权受理个别来文。

9. 在本案中委员会完全有权力审查它所收到的事实的法律框架:2006年2月27日,缔约国颁发了第06-01号法令,该项法令禁止为阐明最为严重的罪行,例如强迫失踪,诉诸法庭,因而确保了对严重侵犯人权负有责任的个人的有罪不罚。毫无疑问,通过这一立法,缔约国实施了直接有悖于《公约》第2.2条所规定的义务,其本身构成了侵犯行为,委员会在其裁决中除已确定的侵犯行为之外,应该指出这一点,因为提交人及其儿子除其他外是有关法律条款的受害者。

10. 该条例直接用于本案例,因而在Chihoub案件中有关侵犯第2.2条的结论并非是抽象的或纯粹学术性的。不容忽视的是所裁定的侵权行为在委员会裁定一项个别申诉时直接影响委员会所规定的赔偿。

(c)Chihoub案件的赔偿

11. 委员会裁决的第10段是全面赔偿做法的优秀典范:它规定了平反和赔偿的非金钱措施和不重犯保障(对事实进行彻底调查,如果受害者还活着释放受害者,如果他们已死亡向其家属移交遗体,起诉、审讯和惩治对所犯侵犯行为负有责任者)。委员会的裁决还规定了赔偿的金钱措施(对所犯的侵权行为向提交人提供充分的赔偿,如果他们的两个儿子还活着,对这两个儿子给予充分的赔偿)。

12. 而且,在第10段的末尾,委员会申明,尽管存在第06-01号法令,缔约国还应确保其不损害诸如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并且它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3. 此段落未留下任何置疑余地,在委员会的意见中,第06-01号法令违背《公约》,为此理由委员会指出,尽管有该条款,缔约国必须保障受害者的有效补救。因而委员会是否说缔约国的司法可忽视这一条例,而这一条例阻碍对涉及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的进展?

14. 答复是“是”。司法有责任监督与各项条约相符性,而不应实施有悖于《公约》的国内立法。这不仅对履行人权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并且还将避免缔约国承担国际责任。

15. 然而,不仅仅是司法受约束于《公约》,政府的其他部门也应该通过有关的措施保障各项人权,第2.2条具体地提到了立法措施。

16. 委员会的一贯做法是采取一般的措辞指明缔约国应在今后防止类似的行为,本裁决的第10段的末尾也这么做了。如何保障不重复此类行为?缔约国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公务员,特别是警察和武装部队的成员进行人权培训,通过有效的诉讼程序处理强迫失踪的申诉,采取纪念性措施,等等)。在不有损于此类步骤的情况下,委员会应毫无疑问地在其《意见》第10段内指出阿尔及利亚应修订受到质疑的国内立法(2006年2月27日)颁发的第06-01号法令,使其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下的各项义务。继续实施本身有悖于《公约》的法律不符合目前关于对侵犯人权案件进行赔偿的国际标准。

(签署)费边萨尔维奥利

(联署)科内利斯弗林特曼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