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1/D/1503/200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29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一届会议

2011年3月14日至4月1日

意见

第1503/2006号来文

提交人:

Otabek Akhadov (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Otabek Akhadov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06年10月1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所作的决定,于2006年10月31日转发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1年3月25日

事由:

生命权/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任意拘留/公正审判/有效补救办法/如有较轻刑罚的规定,犯罪者应据此服较轻刑罚

实质性问题:

证实申诉的程度

程序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与第二条第3款相关的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以及第十五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2011年3月25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附件作为关于第 1503/2006号来文的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一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503/2006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Otabek Akhadov (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Otabek Akhadov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06 年10月18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3月2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Otabek Akhadov先生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503/2006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一切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 来文提交人Otabek Akhadov先生为乌兹别克斯坦国民,1979年出生。他称吉尔吉斯斯坦侵犯了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与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相关的第二条第3款、以及第十五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使他受到伤害。《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在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00年3月28日,维吾尔社团“Ittipak”主席Nigmat Bazakov先生在他位于比什凯克Musa Dzhalil街的住宅附近街上被枪杀。2000年3月29日,刑侦机构就其被谋杀一事刑事立案。2000年5月25日,比什凯克发生一起恐怖主义事件,导致中国公民Abdukadir Gulam先生死亡、一个中国代表团数名成员以及一些吉尔吉斯公民受伤。提交人涉嫌上述犯罪,于2000年7月6日被捕。

2.2提交人的被捕直到2000年7月7日才正式纪录在案。从被捕后至2000年7月21日,提交人被关在比什凯克市内务部看守所。在此期间,提交人遭到刑侦人员的酷刑和残忍待遇。他每天都在不同时间遭受酷刑,有时上午9时和12时之间,有时下午或晚上17时至23时。警察绑住提交人的手,对他的身体敏感部位(比如头部、后腰、以及肾、肺和肝等部位)拳打脚踢;他们还以重物打他的脚心和头,将他胸抵在桌子上,用装满水的东西打他的后脑勺,并用烟头烧他的胳膊。他经常流血,并且仍有殴打的伤痕。提交人还被迫服用精神药物。提交人也提供了两名高级官员的姓名,认为这两人了解他受酷刑的事实。

2.32000年7月7日,在正式办理提交人的逮捕手续之后,刑侦人员为他指定一名非他选择的律师。但后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他。2000年7月9日,在无法忍受更多殴打以及受到进一步虐待威胁的情况下,提交人签署了一项认罪书,承认了刑侦人员指控的罪行。2000年7月10日,提交人的熟人委托另一名律师Golisheva女士代理提交人。同日,律师就提交人受虐待之事提出申诉,并请求对提交人医检,以证明他遭受过酷刑。根据律师的请求,高级侦察员发出了医检令,但检查直到2000年8月10日才进行。医学专家提供了专业知识,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身上的痕迹符合他所描绘的伤害和受伤时间。律师没有做进一步的任何申诉,没有提出任何动议;提交人认为这是由于她担心受到报复。

2.4提交人称,无人告诉他有权对拘留提出上诉,而且因为他一直没有被带上法庭,所以也没有机会上诉。

2.52001年1月22日,内务部刑侦司高级侦察员正式指控提交人犯有若干刑事罪行,包括谋杀Bazakov先生和Gulam先生。2001年3月1日,副检察长批准了指控。2001年2月未明确的一日,刑侦人员声明已经完成调查,将案件提交法庭。2001年4月,案件被退回检察官办公室,要求补充调查材料。此案最终再次提交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区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裁定提交人犯有数起罪行,判处以下刑罚:根据《刑法》第97条第2款第1、4、5、8、9、16和17项,以谋杀Bazakov先生和Gulam先生罪判处提交人死刑;根据《刑法》第294条,以试图谋杀国家或公职人员罪判处提交人死刑;根据刑法第350条,以伪造和使用伪造证件罪判处提交人2年徒刑;以共谋犯罪判处提交人10年徒刑;以绑架中国公民罪判处提交人15徒刑;以恐怖主义活动罪判处提交人20年徒刑,以非法拥有武器罪判处提交人7年徒刑。各罪并罚,法院判处提交人死刑。

2.6提交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否认有罪。在2002年7月22日提交比什凯克市法院的书面证词中,他申诉说,刑侦期间认罪是酷刑逼供的结果,声称自己无罪。2002年7月未明确的某一日,提交人还向共和国总统申诉他曾遭受酷刑。但是所有的申诉都未得到调查。

2.7提交人在比什凯克市法院对判决提出上诉,于2002年7月30日被驳回。2006年6月22日,随后一份请求最高法院复审的上诉也被驳回。根据国内法,最高法院关于复审的决定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2.82007年,吉尔吉斯斯坦在国内法中取消死刑之后,所有死刑判决都改判为无期徒刑。最高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对提交人减刑。 2010年2月11日,吉尔吉斯斯坦议会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从2010年12月6日开始,吉尔吉斯斯坦加入《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2.9 提交人称其已经用尽一切现行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称,吉尔吉斯斯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条第3款(连同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以及第十五条第1款应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告知他有权拒绝作证以及有权不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因此侵犯了他根据第二条第3款(连同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应享有的权利。他没能从被捕之时起就有律师代理;无人告知他有权得到为他指派的法律援助,尽管事实上他从被拘留时就请求提供这一援助。

3.3提交人称,因为刑侦人员对他实施酷刑,迫使他签署认罪书,所以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第七条和第十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3.4提交人称,他在审理时他的刑事指控中未得到公正审判,因此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一些证人的证词明显自相矛盾,而法院并没有考虑医学专家提供的关于提交人受酷刑逼供认罪的证据。

3.5提交人称,因为他未经公正审判被判处死刑,而在此期间出现了严重违反国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以及严刑逼供,所以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第六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3.6提交人称,因为没有告知他有权向法庭起诉以便法庭能够当即确定对他的拘留是否合法,并且也没有给予他机会在法庭上质疑拘留,所以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第九条享有的权利。

3.7提交人称,因为最高法院裁决他的案件时(2006年6月22日)死刑已经不再是《刑法》规定的对试图谋杀国家或公职官员罪的处罚,并且最高法院没有将死刑改为徒刑,所以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第十五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07年3月22日,缔约国指出,就“对Akhadov先生定罪的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总检察长办公室“细致而彻底”地审查了提交人的申诉。它说,2001年12月31日,提交人因犯有若干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包括恐怖主义活动、企图谋杀和谋杀公职人员,由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区法院判处死刑。刑事案件材料与“司法审理”都无可争辩地证明他有罪。

4.2缔约国称:提交人指控执法当局使用非法手段逼供,以及他被“剥夺了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也没有向他提供受保护的权利,都是没有根据的”。缔约国称,比什凯克市法院审议了提交人的律师的上诉,确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未予更改。缔约国还称,根据现行法律,经被定罪人的请求而更改有罪判决,“只要不损害被定罪人的处境,没有时间限制”。因此,提交人有权从判决发布之日起六年内提出上诉,要求最高法院复审对他的定罪。

提交人的评论和进一步意见

5.1缔约国说检察长办公室就“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认真、彻底”地审查了他的申诉,2007年8月10日,提交人对此提出质疑。提交人指出,《吉尔吉斯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法》第3条和第8条没有授权检察官办公室审查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这种权力仅属于上一级法院。

5.2提交人还反驳关于本案证据确凿无疑地证明了他有罪,并驳斥关于他的酷刑指控不实的说法。提交人称,对他的指控不符合证据。他还指出,缔约国在意见中没有反驳关于对他的判决不合法的任何理由。

5.3提交人称,2001年3月17日和23日,他曾向检察官办公室投诉,说他遭受过刑侦人员的身心暴力侵犯,但上述投诉从未得到关于是非曲折的审议,从而违反国内《刑事诉讼法》。提交人重申,他的申诉有医学专家2000年8月10日结论作辅证,证明他曾经遭受暴力侵害。提交人指出,没有任何刑侦机构或任何法院关于酷刑指控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应当对律师关于当事人遭受人身侵害的申诉进行调查,但是却没有调查。如果已经调查过,应当提交以下两个文件之一:拒绝开展刑事调查的决定或开展刑事调查的决定。这样的文件并不存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忽视提交人投诉这一事实,表明它们赞成酷刑。

5.4提交人进一步反驳缔约国关于他对法院判决的上诉权没有被剥夺以及他的辩护权得到尊重的说法,仅因为他的律师提出了上诉并不意味着他的辩护权在所有刑侦阶段和在审前程序中得到保证。提交人重申,缔约国不允许他从被捕之时就有律师代理,这侵犯了吉尔吉斯《刑事诉讼法》第40条赋予他的权利。他未得到通知说有权免费获得律师,尽管他曾请求委任律师协助他。提交人说,被捕后没有律师立即接案,这一点对于被拘留者尤其重要,因为警方正是在这一阶段实施严刑逼供的。

5.5提交人称,他不明白缔约国为什么说他有权在判决后六年内请求最高法院复审他的案件。最高法院已审查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并于2006年6月22日驳回提交人上诉。根据2007年7月3日生效的《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第11条,最高法院负责审查所有在六个月内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然而,上述条款不要求最高法院审查与提交人同类案件的是非曲直、对获得律师代理权的侵犯、做出解释等等。提交人称,缔约国的以上意见与国内立法的许多规定相抵触。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规定同一事件不得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中。在缔约国未提出任何反对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所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有机会请求最高法院复审对他的判决。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案例,即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的复审程序属于特别上诉,取决于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复审仅限于法律问题,不得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任何审查。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其审议来文。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第二条第3款(连同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应享有的权利。但是,提交人未提供详情说明他没有足够时间和资源准备辩护,也未说明缔约国以什么方式妨碍他与自己选择的律师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问题而言,来文这一部分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6.5委员会认为,对于可否受理问题,提交人已经为《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和第十五条第1款下的申诉提出充分证据,因此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提交人称,在刑侦当局两星期的拘留期间,他被捕后立即受到警方殴打和折磨,他因此被迫承认有罪。提交人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他受到虐待,并称检察机关和法院忽视了他为此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没有具体驳斥这些指控,而是限于辩称提交人的定罪有充分证据。

7.3委员会回顾说,一旦有人提出关于违反第七条的虐待申诉,缔约国必须迅速公正地开展调查。虽然比什凯克市法院在2002年7月30号的判决中提到Akhadov先生的酷刑指控,但是只笼统地说本案证据确认被告有罪。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缔约国未能证明其主管当局的确处理了提交人在国内刑事诉讼和本来文中都及时并适当提出的酷刑指控。因此,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正当的重视。因此,委员会认定,面前的事实表明Akhadov先生在《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下的权利受到侵犯。根据这一结论,没有必要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申诉。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被逮捕后,被带上法庭并有机会质疑拘留合法性之前,在内务部关押两个星期。在缺少缔约国就这一具体问题的答复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应给予其正当的重视,并认为所述事实表明提交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受到侵犯,特别是不被任意拘留和监禁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在本案中违反了《公约》第九条。

7.5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法院――并且缔约国没有反驳――未能妥善处理受害人有关警方虐待他的投诉。委员会认为,Akhadov先生案的刑事诉讼由于存在违规行为而因此无效,使人怀疑整个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在没有缔约国这方面任何有关意见并且不须分别审查提交人这方面每一项指控的情况下,委员会认定,本案中的事实揭示了提交人在《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下的权利受到单独侵犯。根据这一结论,并且鉴于提交人是经过一个违反公正审判保障而举行的审判后被判处死刑的,委员会认定,提交人在《公约》第六条――结合第十四条阅读――下的权利也遭到侵犯。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称,最高法院决定他的案件(2006年6月22日)时,死刑已经不再是《刑法》规定的对企图谋杀国家或公职人员罪的刑罚,并且最高法院未能改判死刑。鉴于缔约国废除死刑并改判了他的死刑判决,以及该委员会在第7.5段的认定,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就提交人的这方面申诉做出认定。

8.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与第十四条接合诠释)、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第九条、以及第十四条第1款。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完全、彻底地调查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并检控那些对提交人所遭受待遇负有责任的人;根据《公约》所载的全部保障而考虑重新审判提交人或将其释放;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包括货币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另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委员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的个人意见(部分异议)

在关于1503/2006号来文的决定的第8段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鉴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关于正当程序保障的规定,因此缔约国也[直接]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有关来文事关违反第十四条而判处的死刑,但是继缔约国于2007年废除死刑,受害人的死刑被改判,因此没有执行。在我看来,因为受害人没有被剥夺生命,所以不存在缔约国直接违反第六条的问题,并且我不同意像委员会那样对该条进行延伸解释,认为直接违反第十四条就意味着直接违反第六条。我认为,委员会在决定的第8段的措辞“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第六条(与第十四条接合诠释)”,应当颠倒过来,改为: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第十四条(与第六条接合诠释)”。

除了上述措辞,我同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其他条款的结论。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签字)

[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