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0/D/1346/200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28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〇届会议

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

意见

第1346/2005号来文

提交人:

Vyacheslav Tofanyuk(由其母亲Tamara Shulzhenko代表)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乌克兰

来文日期:

2004年11月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5年1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印成文件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10月20日

事由:

一项临时法的追溯适用

程序性问题:

未能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

追溯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十五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2010年10月20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就第1346/2005号来文通过了附件所载的委员会意见案文。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〇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346/2005号来文的意见 * *

提交人:

Vyacheslav Tofanyuk (由其母亲Tamara Shulzhenko代表)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乌克兰

来文日期:

2004年11月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10月2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代表Vyacheslav Tofanyuk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346/2005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面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如下:

意见

1. 来文提交人Vyacheslav Tofanyuk先生是一名讲俄文的乌克兰国民,生于1974年。他在乌克兰服终身监禁役。他申诉缔约国侵犯了他的权利,但没有援引《公约》的任何具体条款。然而,来文可能提出《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1款之下的问题。《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10月25日对乌克兰生效。他由他的母亲Tamara Shulzhenko代表。

来文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8年4月10日,基辅市法院根据1960年《刑法典》第93节认为提交人预谋杀人有罪,并判其死刑。1998年7月2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要求撤销原判的上诉。

2.2 1999年12月29日,宪法法院宣布极刑处罚是不符合宪法的。自那日起,由于取消极刑处罚,1960年旧的《刑法典》下最为严重的处罚在宽大处理时将为15年监禁或20年监禁。提交人争辩,在宪法法院作出决定之后,他有资格要求对其判决进行复审,并根据《刑法典》第6和第54节和《宪法》第58节,将他的处罚改为15年监禁。

2.3 2000年2月22日,议会(Verhovnaya Rada)通过了“关于对《刑法典》、《刑事诉讼程序法》和《劳动教改法》修正”的法律。该法于2000年4月4日生效。根据该法,死刑减刑为终身监禁。2000年8月23日确认将提交人的死刑减刑为终身监禁。提交人提出,他并不知道对他判决的减刑,并提出新的刑罚意味着他因违反《宪法》第61条这一同样罪行被两次判罪。他声称相对于“过渡法”――《刑法典》之下的处罚而言,新的法律加重了他所犯罪行的刑罚。《刑法典》是在1999年12月29日和2000年4月4日之间生效的。1999年12月29日是宪法法院通过这项决定的日子,而2000年4月4日是有关修订刑法的法律生效的日子。

2.4 提交人补充说,在有关其就业状况、教育背景的起诉和裁决方面有着若干错误,而且见证人的证词也有出入。他争辩,法官不公正,判决完全根据他的供词决定,而没有考虑减轻罪行的情节。他补充说,由他律师拟订的论点充分的撤销原判的上诉被同一名律师拟订的另一份撤销原判的上诉替代,且另一份上诉前后矛盾意思含糊。

2.5 提交人争辩,他于2000年1月20日根据《刑法典》第74节,第2部分和第3部分向基辅市法院提交了诉状。他声称,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第411节,法院有义务请他参加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重新审查他的案件。然而,法院秘密地将其死刑减刑为终身监禁,并仅在2004年才对他的诉状作出回应。他声称,他的诉状是在有关修订《刑法典》的法律通过之前提交的,并指出法院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之内作出回应。

2.6 提交人补充说,在他于1997年6月29日被捕之后,他在审讯期间遭到警方的虐待。特别是,他遭到了采用橡皮警棍的毒打,结果,他失去了知觉。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由于法院在减缓其死刑时并没有采用“过渡法”,因而侵犯了他的追溯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的权利。

3.2 提交人声称,在他的起诉和判决中存在事实性的错误,而且法官并不公正。此外,他的定罪仅并没有考虑减缓罪行的情节。

3.3 他声称没有尊重当面复审他的判决的权利,新刑罚的实施意味着他为同样的罪行被判处两次。

3.4 他声称在审讯时他遭到了警方的虐待。

3.5 如上所述,提交人并没有援引《公约》任何条款,然而,如所指出的那样,来文可能提出了《公约》第七条、十四条、和十五条第1款之下的问题。

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事实的意见

4.1 2005年4月28日,缔约国提出1998年4月10日提交人及其同谋被裁决犯有预谋杀人罪,并被判以死刑。见证人的供词、法医和医疗鉴定证实了提交人的罪行。

4.2 在审前调查中,提交人承认他有罪,并详细论述了犯罪情节,包括只有那些犯了此种罪行的人才知道的情节。他没有申诉在调查期间采用了任何非法的方法。他的供词作为其定罪的依据。法院评估了证据、对他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准确地颁布了判决。1998年7月2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及其律师要求撤销原判的上诉。

4.3 2000年8月23日,根据“关于对乌克兰《刑法典》、《刑事诉讼程序法》和《劳动教改法》的修正”法律,提交人的死刑被减刑为终身监禁。该项法律撤除了《刑法典》有关死刑的第24节,另由第规定终身监禁的 25节取而代之,该节。根据该法的第2章,在该项法律生效时,未予执行的死刑应该按照该法律处置。因此,提交人的死刑被减刑为终身监禁。

4.4 缔约国提到提交人申诉他为同一罪行被判决两次,缔约国争辩这一申诉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不存在侵犯刑事诉讼程序法的情况。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05年7月11日,提交人争辩缔约国的评论意见是没有根据的,是假的,仅提供了一般资料,没有论述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生的暴力行为。

5.2 提交人补充说,在他被捕之后10天内没有向其提供任何法律援助。在这个阶段之后委任的律师并没有捍卫他的利益,律师的参与仅仅是形式而已。在他被捕后的第一天,他遭到了虐待,并强迫他对这个罪行内的同犯作证。他的律师也规劝他这么做以便获得较轻的处罚。他后来发现,他的律师也为他的同犯辩护,尽管这么做有着利益冲突的问题,法院拒绝了他要求更换律师的请求。他补充说,他的律师并没有为改变指控或者获得任何鉴定进行辩护。

5.3 提交人争辩,诉状和判决未载有任何重要的证据,例如每个人对受害者施加的伤害、因为不清楚谁造成了这些伤口,谁最后杀害了他们。他补充说,裁决并没有提到每个被指控人的意图,相反,判决笼统地归纳了他们的行动,得出了一个一般的结论。

5.4 提交人补充说,在他被判以死刑之后,他的律师拒绝在撤销原判层次维护他的利益,因此他要求另一名律师帮助他提出撤销原判的上诉。然而,他后来发现,他的第一名律师事实上又一次仅仅出于形式而已,代表他提交了一份撤销原判的上诉。因此,他解释说在他的案例档案中载有两份撤销原判的上诉。他声称这说明在调查过程中或者在法院诉讼程序中,他没有获得任何法律援助。

5.5 提交人补充说,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不公正。他请求邀请其见证人,因为他的证词是重要的,但这一请求被拒绝了。尽管他提出请求,但在审前调查中也没有审查这个见证人。他声称,他的要求并没有记录在法院的文字记录内,因此除了这位见证人书写的纸条,他没有证据来证明这点。他争辩,法院的文字记录并不完整,并且载有有关见证人提供的证词的假资料。他补充说,法院还无视《刑法典》第40节规定的减轻罪行的情节,例如他的供认和对调查提供的帮助。

5.6 提交人争辩,所有他的案例资料都用他不懂的乌克兰语言。没有为他提供翻译帮助。法院的文字记录表明他选择用乌克兰语的文件,他声称这是伪造的声明。

缔约国的进一步评论

6. 2005年11月28日,缔约国重申了其前一次来文内的事实,并补充说提交人有关包含生理压力的非法调查方式的声称未能得到证实。提交人自2001年以来在Vinnits监狱服刑。在这段时间内,他既没有向监狱行政部门也没向其他国家机构申诉拘留条件。

7.1 2006年3月1日,提交人提到研究生的研究报告,据此于1996年通过了暂停执行死刑的决定。当时已经为废除死刑建立了委员会,但没有通过任何立法法律。宪法法院1999年决定裁定有关死刑的《刑法典》第24节及其他章节不符合宪法。宪法法院还责令最高法院使《刑法典》与该项决定相符。宪法法院这项决定本身对刑法进行了修改。根据《宪法》第152节,凡被宣布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条款在法院通过该项决定时立即无效。因此,已在1999年12月30日对《刑法典》进行了改革。特别是,有关死刑的第24节和其他23节变为无效。乌克兰法律并不要求修正案的生效需得到议会的确认。议会仅再版宪法法院的决定。他认为,议会有责任进行宪法法院尚未进行的修改,但这是法院所作的修改的必然结果。

7.2 提交人提到上述研究,并且提出终身监禁有悖于目前的《刑法典》第23节第一部分,因为该法规定最为严重的惩罚是监禁一定的时间,因此提出终身监禁的性质违反了《宪法》和《世界人权宣言》的若干条款。

7.3 提交人声称,议会对《刑法典》所作的修正规定了重于宪法法院裁决所产生的刑罚。《刑法典》第6节规定较轻处罚是可追溯的,因此根据第6节,后者是适用于其案件的处罚。他建议,除其他事项外,于1999年12月29日之前被判以死刑者(宪法法院决定),但若其死刑尚未执行,应该获益于《刑事诉讼程序法》第405节之下所规定的同样程序。他建议上述“过渡法”的条款应该以《宪法》第58节第二部分为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较轻处罚的法律应具有追溯性。尽管事实上在确定处罚时,该项法律尚未实施。

7.4 2007年7月16日,2008年6月4日,2008年12月2日,和2008年12月26日,提交人向法院和检察官提交了其上诉文本,但所有这些上诉都被拒绝,他还附上了有关废除死刑及其对定罪影响的报刊文章以及由国家与法律机构编写的一份法律分析文章。

8.1 2008年2月7日和2009年11月21日,缔约国提出,总检察官办公室没有找到任何依据可对有关提交人的司法裁决作出反应。缔约国提到1960年《刑法典》第6节,该条法律声明由犯法时生效的法律确定罪行和惩罚。废除对一项犯罪行为惩罚的法律或者减轻惩罚的法律是可追溯的,在其颁布时适用,甚至适用于在其通过前所实施的行为。对一项犯罪行为规定惩罚的法律或者规定加重惩罚的法律是不能追溯适用的。缔约国提出,基辅市法院的裁决完全符合该法的条款。根据在提交人犯罪时生效的1960年《刑法典》第93节(a)对提交人行为规定的惩罚是8至15年监禁或死刑并没收财产。随着上述宪法法院决定的通过,所有被认为不符合宪法的《刑法典》条款在该决定通过之日无效。宪法法院决定的第3部分建议议会使《刑法典》符合其决定。2000年2月22日议会通过了有关修正《刑法典》的法律,包括对第93节的修正。但是在宪法法院的决定之后和在议会对《刑法典》进行修订之前,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废除对1960《刑法典》第93节之下的犯罪行为的惩罚或者减刑。

8.2 缔约国进一步声明,根据司法部,确立死刑的1960年《刑法典》第24节的条款是暂行和例外的。该条款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罪行特别严重和情节不允许采用较轻的惩罚。议会通过的有关修正《刑法典》的法律的第二章规定,对于凡已被判以死刑,但其死刑尚未执行者,对其判决的审查应该由作出这一审判决的同一法院进行。

8.3 2009年5月27日,缔约国提出,根据《宪法》第85节,只有议会有权利通过法律和对法律进行修正。根据在宪法法院决定通过时生效的1960年《刑法典》第6节和第54节第3段以及《刑事诉讼法》第405节,凡一罪行的惩罚超过了新法律对同一罪行规定的惩罚,应根据新法规定的最大程度减刑。《刑法典》第5节和第74节也有同样的条款。

9.1 2009年8月3日,提交人提出,缔约国的意见是没有根据的,缔约国没有提到1999年12月29日和2000年2月22日之间的阶段。他重申,在那段时间内,废除了死刑,最严重的惩罚为15年监禁。缔约国提到的有关修订《刑法典》的法律是在2000年2月22日通过并在2000年4月4日生效,因为该条法律是在宪法法院决定之后通过的,因此与他的案件无关,他声称,1960《刑法典》第6节和第54节第3段以及《刑事诉讼法》第405节适用于他的案例,因为他要求根据1960年《刑法典》对他所犯的罪行给予最大的惩罚,即15年监禁,而不是终身监禁,终身监禁这个惩罚是在以后很久才确立的。

9.2 2009年10月28日,提交人提交了一份来自最高法院的信函,该信函涉及另一名被定罪的人,提交人声称,该人于1999年12月29日和2000年4月4日之间犯罪,对于这一罪行,先前的《刑法典》规定死刑可由15年监禁的惩罚取代,因为根据当时的旧法令,这是最大的惩罚。他还提交了一份来自法律研究中心的信函,该信函声明宪法法院的决定建议对立法进行改革,但并没有推迟其本身的实施,提交人还提交了一份来自一名法律教授的来函,该来函声明凡其死刑被减刑为终身监禁者可以要求宽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0.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的要求确定本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10.3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申诉,在他的起诉和判决中存在事实错误,并指控其起诉和判决缺乏证据,审讯是不公正的,判决完全根据他的供词作出,且没有考虑减缓罪行的情节;他要求见证人的请求被拒绝。缔约国从另一方面辩解,法院评估了证据,验证了他的行为并准确地颁布了判决。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诉求涉及到缔约国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委员会回顾,通常应由缔约国法院评估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显然是武断的或司法不公。委员会掌握的资料没有任何显示法院诉讼程序存在这类缺陷的要素。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戊)项证实其申诉,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10.4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诉求:侵犯了在他出场下重新审查其判决的权利;由于确定了新的刑罚,他为同一罪行被两次判决;他在审讯时遭到警方的虐待;他获得有效法律援助的权利遭到侵犯;以及没有向他提供翻译援助。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这些诉求提供足够的详细情况或任何文件。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丙)项与第7款,提交人的诉求没有为受理之目的予以充分佐证,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些诉求不可受理。

10.5 最后,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诉求其追溯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的权利遭到了侵犯,该项诉求得到充分的证实,因此提出了《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之下的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此部分可予以受理,并着手审查有关这方面的案情。

审议案情

11.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了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11.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五条第1款提出的诉求,即他本应该受益于“过渡法”,即旧的《刑法典》,因为该条应该和被删除的不符合宪法的极刑处罚条款一起阅读,该法律于1999年12月29日和2000年4月4日之间生效。1999年12月29日通过了宪法法院的决定,2000年4月4日有关修订法律的宪法生效。缔约国争辩道在宪法法院的决定之后和在议会通过对《刑法典》的修正之前,对于1960年《刑法典》第93节之下的罪行,没有能够废除对此罪行的惩罚或者减缓对此罪行惩处的任何法律。缔约国争辩,根据《宪法》第85节,只有议会有权利通过法律或者对法律进行修正,并且争辩道,由议会通过的关于修正《刑法典》法律的第二章规定:对已判以死刑但其死刑尚未执行者,对其判决的复审应该由作出这一判决的同一法院进行。

11.3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最后一句,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法,犯罪者应予以减刑。在目前的案例中,委员会指出由“关于修正乌克兰《刑法典》、《刑事诉讼程序法》和《劳改教养法》”的法律确立的终身监禁的刑法完全尊重宪法法院决定的目的,即废除比终身监禁更为严重的刑罚――死刑。法院裁决本身并不意味着减轻对提交人实行的判决,也没有确立替代死刑的新惩罚。此外,除上述有关终身监禁的修正之外,法律之后并没有规定实行提交人可以享受的减刑条款。在这样的情况下,委员会并不认为缔约国对提交人所犯罪行以终身监禁取代极刑刑罚侵犯了《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之下的提交人的权利。

12.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认为现有事实没有显示存在涉及提交人的任何违反《公约》条款的情况。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