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VCT/CO/2-3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March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第二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1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2181和第2182次会议(见CRC/C/SR.2181和CRC/C/SR.2182)上审议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第二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VCT/2-3),并在2017年2月3日举行的第219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藉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国际文书,尤其是2005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2011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也包括自上次审议以来在儿童权利方面通过和修订若干新的法律并采取若干体制性和政策性措施,如颁布《儿童地位法》(2011年)和《儿童(保育和收养)法》(2010年)。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设立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改进出生登记制度,从而使该国可以及时、普遍地进行出生登记。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一直保持基本服务水平,也赞扬缔约国尽管面临全球经济危机和一系列自然灾害的影响但仍减少了贫困人口。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2002年所提建议(CRC/C/15/Add.184)中尚未落实或尚未充分落实的建议,尤其是以下方面的建议:独立监测(第9(c)段)、数据收集(第14段)、儿童的定义(第18段)、歧视(第20段)、儿童的最大利益(第23段)、尊重儿童意见(第25段)、虐待及其他形式的暴力(第29段)、家庭环境(第31段)、虐待和忽视(第39段)、青少年健康(第41段)、经济剥削(第45段)、非法使用药物和其他物质(第51段)以及少年司法(第53段)。

立法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照《公约》调整本国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包括2015年颁布《儿童(保育和收养)法》(2010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进程一直缓慢;包括《儿童地位法》(2011年)在内的几部主要儿童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全与《公约》保持一致。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儿童及民间社会组织密切磋商,加速开展对照《公约》彻底调整本国法律法规的进程,并在此过程中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技术援助。

综合政策和战略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6年通过国家保护儿童政策框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上述框架并没有促进儿童的权利。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制定一项促进儿童权利的国家政策。

协调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改革了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以便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测。但是,尚不清楚该机构是否拥有明确的授权和充分的权限来协调政府各不同部委之间的《公约》执行工作。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包括由一个授权明确且具备有效运行所需的充足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的协调机构来协调。

资源分配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5年采用了绩效预算编制体系,从而可以对儿童发展和保护工作的预算分配进行分类。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儿童发展和保护领域相关预算项目的分类不够;

(b)缺乏相关措施确保为弱势甚至危险境地儿童的发展和保护工作划拨资金。

12. 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预算编制流程中纳入儿童权利视角,明确规定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为儿童问题划拨资源,并含有用以监测和评价为《公约》执行工作划拨的资源是否充足、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公平的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

(a)制定绩效指标,将儿童项目目标与预算分配和实际支出联系在一起,从便监测预算结果以及对儿童包括弱势儿童的影响;

(b)对直接影响儿童的所有计划的、颁布的、修改的和实际的支出制定详细的预算项目和预算代码;

(c)通过开展公共对话,尤其是与儿童之间的对话,确保预算编制过程透明且鼓励参与;

(d)为可能需要采取社会平权措施的贫困和弱势儿童制定预算项目,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即便是在发生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也予以保留;

(e)向儿基会寻求这方面技术援助。

数据收集

13. 委员会重申此前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15/Add.184,第14段),并促请缔约国:

(a)建立有效机制,系统地收集囊括《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涵盖所有18岁以下儿童的定量和定性分列数据;

(b)利用各种指标和数据制定切实执行《公约》的政策和方案;

(c)向儿基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独立监测

14.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可以受理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但委员会也关切该委员会的架构无法保障其在开展监测活动时具有独立性。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和《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监测儿童权利、接收有关儿童权利遭到侵犯的投诉并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处理上述投诉。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用以保护儿童在旅游行业免遭剥削的规章和程序。

17. 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问题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并调整其法律体系,确保在缔约国境内运营或从缔约国境内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附属企业,尤其是旅游行业的企业及其附属企业,发生买卖儿童、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以及贩卖儿童问题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8.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根据《婚姻法》(1926年),女孩的结婚年龄是15岁,男孩的结婚年龄是16岁。

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正在进行的对照《公约》调整其国家法律进程的一部分,加速采取措施修订《婚姻法》(1926年),将女孩和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C.一般性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0.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地位法》(2011年)废除了在继承问题上歧视非婚生子女的条款。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法规不能充分体现《公约》第2条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以下各类儿童遭受歧视:

(a)残疾儿童,包括患有智力残障和社会心理残障的儿童;

(b)携带艾滋病毒/患有艾滋病的儿童,或是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其法律法规,以确保其法律法规完全符合《公约》第2条的规定,并确保不歧视规定得到充分执行;

(b)通过法律法规,确保为实现各类残疾儿童(比如在身体、感官、智力和社会心理方面患有残障的儿童)实质上的平等和保护其权利而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使之可以在社区独立自主地生活并接受全纳教育;

(c)针对儿童和青少年、公众以及与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向他们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准确信息,并消除携带艾滋病毒/患有艾滋病的儿童或是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所背负的污名和受到的歧视。

22.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同性恋和双性恋儿童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遭受歧视,尤其是《刑法》(1990年)关于男人之间两相情愿的同性性行为为刑事犯罪的规定有可能使16岁以上男孩因同性性行为而遭到惩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策和实践当中体现出的有关同性恋和双性恋儿童系患有社会心理疾病这种看法。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将16岁以上男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提高公众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和双性恋的平等权利以及不歧视上述人员的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尊重儿童性取向的多样性。

儿童的最大利益

24. 委员会欢迎《儿童(保育和收养)法》(2010年)明确承认儿童有权使自己的最大利益成为首要考虑因素,也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过程中承诺在2017年对照《公约》调整国家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其他法律法规中采用的术语是“儿童的福祉”,与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儿童使自己的最大利益成为首要考虑因素的权利并未充分落实到关于儿童的各项决定当中,包括在教育和健康领域。

25. 参照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正在进行的统一进程的一部分,加速将上述权利纳入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b)在与儿童有关或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所有立法、行政、司法进程和决定以及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当中一以贯之地解释和应用上述权利,包括在教育和健康领域;

(c)制定各项程序和标准,向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使他们能够在各个领域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并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给予应有重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6.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法律允许将16岁和17岁的儿童判处死刑。

2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刑法》,明文禁止将18岁以下人员判处死刑。

尊重儿童意见

2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保育和收养)法》(2010年)明文纳入了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过程中表示国家青年议会项目将予实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任何用以确保在行政和司法诉讼中尊重儿童意见的现行程序或规程;

(b)没有任何用以确保儿童可以定期、系统地参与公共决策磋商活动的机构或方案。

29. 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充分告知所有儿童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使其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协助其作出知情决定;

(b)确保在法庭、学校、相关行政进程和涉及儿童的其他进程以及家庭当中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应有的考虑,方法包括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对与儿童打交道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及为上述专业人员制定操作流程或规程,以确保儿童的意见在行政和司法诉讼中得到尊重;

(c)为国家青年议会方案的有效运转提供充足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将该方案的成果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

(d)确保儿童参与国家青年议会,包括生活在圣文森特以外的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也能够参与。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0. 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儿童投诉称遭受警察暴行。

31. 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具体目标1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禁止警察对儿童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b)确保有投诉机制可以利用;

(c)起诉据称针对儿童实施暴力侵害者,并惩处被定罪者;

(d)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切实的补救和必要的支助。

体罚

32. 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法律上允许体罚,且所有情境中都在广泛施行体罚。

33. 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通过法律和行政规定明文禁止所有情境(即学校、包括幼儿保育机构在内的儿童保育机构、替代照料环境、家中以及司法过程中)中采用体罚;

(b)提高家长、与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对体罚所造成伤害的认识,并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养育和管教形式;

(c)就此,包括适合儿童的学校项目向儿童基金寻求技术援助。

虐待与忽视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长期存在非常普遍的虐待儿童现象,包括忽视和人身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以及乱伦;

(b)包括乱伦在内的性虐待儿童罪行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

35. 参照其第13号一般性意见,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问题的具体目标1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速通过关于儿童遭受虐待和忽视情况的举报、应对和处理的虐待儿童议定书;

(b)继续开展包括各种运动在内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并鼓励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旨在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的各种方案,包括让曾经的受害者、志愿者以及社区成员参与并向他们提供培训和支持;

(c)确保有可以利用且便于利用的投诉机制;

(d)积极主动地针对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展开调查,尤其是包括乱伦在内的性虐待儿童案件,起诉犯罪人并在定罪情况下给予适当制裁;

(e)确保向家庭服务局和家庭事务法院划拨实施保护和防止儿童遭受虐待和忽视问题相关法律(尤其是2010年的《儿童(保育和收养)法》)并根据上述法律裁决案件所需的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f)确保向与儿童打交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士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就如何防止和监督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和忽视儿童情况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其他执法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并以体恤儿童和照顾性别差异的方式受理、调查此类暴力行径的投诉并提起相关诉讼;

(g)向遭受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的受害儿童及其家人提供切实的补救和必要的支助,包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协助;

(h)继续向儿基会寻求这方面技术援助。

性剥削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儿童卖淫情况常常被家人和受害儿童本人合理解释为一种应对贫困的办法;

(b)在禁止儿童色情制品方面没有任何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c)以认为受害人年龄已超过15岁为由提出的法律上的辩护理由导致性犯罪的实施者有罪不罚。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有效且全面的政策,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包括儿童色情制品的剥夺,并促进受害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同时考虑到造成儿童遭受剥削的根源;

(b)废除《刑法》允许以认为受害人已超过15岁为依据提出法律辩护理由的规定;

(c)以家长、儿童和社区成员为对象,以防止和应对儿童遭受性剥削现象为目的,开展包括各种运动在内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很多家庭的户主是单身母亲;父亲往往不提供生活费和其他支助;在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之外的国家,没有任何追讨儿童生活费的有效机制;

(b)《生活费法》只规定父母有义务为子女提供生活费至16岁;

(c)很多儿童被移民国外的父母留给家人或其他人照管。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保证儿童可获得适足金额的生活费,并将父母支付此类费用的义务延长至儿童18岁;

(b)开展一项全面的研究,探讨父母移民对留在国内的儿童造成的各方面影响以及各项儿童保护和社会保护制度为受到移民问题影响儿童提供服务的作用;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与雇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移民工人数量最多的各国缔结双边协定,确保从国外追偿生活费,包括从非加共体成员国追偿生活费;

(d)考虑批准2007年11月23日《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海牙公约》、2007年11月23日《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的海牙议定书》以及1996年10月19日《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海牙公约》。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社工及其他人力资源来实施新颁布的《儿童(保育和收养)法》(2010年)。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社工及其他人员来充分、有效地实施《儿童(保育和收养)法》(2010年)。

收养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海牙公约》)。

F.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关残疾儿童的现有信息和数据有限;公众对残疾儿童的存在及其权利认识不足,因而可能影响到残疾情况的早期发现和及时、有效干预;

(b)残疾儿童从政策上未被纳入常规学校的常规班级;很多残疾儿童依然未能入学;具备提供全纳教育所需技能的教师人数不足;

(c)由于存在实际障碍,残疾儿童无法利用公共交通,也无法进入公共建筑;

(d)《移民(限制)法》采用贬损性术语指称残疾人;外国残疾儿童可能因残疾之故而被拒绝入境,包括家庭团聚情况在内。

44. 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用人权为本的方针对待残疾人;

(b)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包括患有身体、感官、智力和社会心理残障的儿童的综合战略;

(c)收集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

(d)建立高效的早期发现残疾情况的制度,提供支助和必要的服务,以便残疾儿童尽可能充分融入社会及其个人尽可能全面发展;

(e)确保包括教育发展计划在内的各项法律、政策和方案优先考虑全纳教育,而非将儿童安置在专门机构和专门班级;

(f)对所有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全纳教育的培训并提高他们的认识,并鼓励聘用残疾教师;

(g)确保残疾儿童可以利用公共交通并可以进入包括所有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公共建筑;

(h)修订《移民(限制)法》,删除用于残疾人的贬损性术语,并废除以残疾为由拒绝入境缔约国的规定;

(i)针对政府官员、公众以及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与残疾儿童背负污名和承受歧视的现象作斗争,并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青少年健康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青少年的怀孕率和艾滋病毒感染率高;

(b)由于社会观念和文化规范,青少年获得避孕用品的机会有限;

(c)在堕胎问题上存在着限制性法律和作法,导致少女诉诸于不安全的秘密堕胎,并因而导致发病率增高。

46. 参照其关于《公约》框架内的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落实青春期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注意性别差异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其中确认青少年无法平等获得这方面的信息、商品和服务构成歧视;

(b)在网上以及向本人提供免费、保密、对青少年具有针对性且不带歧视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信息和教育,同时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c)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是学校课程的必修内容,并以青少年为对象;

(d)向青少年提供轻松获得避孕用品的机会;

(e)确保青少年有机会获得保密的艾滋病毒检测和咨询服务,并有机会获得由经过培训且充分尊重青少年隐私权和不受歧视权的人员提供的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艾滋病毒预防和治疗方案;

(f)继续努力提高卫生专业人员对青少年健康权的认识,并建设他们提供对青少年具有针对性且不带歧视的保健服务的能力;

(g)废除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的规定,以确保女孩有机会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以期保障怀孕少女的最大利益;确保在堕胎相关决定中她们的意见能始终得到表达并得到应有考虑。

吸毒和滥用物质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吸毒和滥用物质以及相关暴力行为依然是一个社会问题。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

(a)为滥用物质的儿童提供的支助不足;

(b)使用非法药品和物质的儿童容易遭受过度的惩罚和压制措施。

48. 参照其第4号和第20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其有关儿童滥用物质问题的各项方案,以确保儿童有机会获得预防、治疗、咨询、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适当支助;

(b)在涉及青少年的问题上,考虑以其他办法替代惩罚性或压制性毒品控制政策。

营养

4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儿童营养不良情况正在减少。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大量儿童面临着粮食不安全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肥胖率高;缺乏母乳喂养方面的相关信息。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其“零饥饿”倡议等手段,继续努力减少儿童营养不良情况,包括儿童营养过剩问题和儿童粮食不安全问题;

(b)收集母乳喂养方面的相关信息;为保护、推广和支持作出单纯采用母乳喂养方式至少六个月的决定制定一项国家方案;充分贯彻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通过在医院、诊所以及整个社区提供咨询服务,向母婴提供适当的支助;在全国落实婴儿友好型医院倡议;通过全面开展运动,提高家庭和公众对母乳喂养重要性以及他们在支持母乳喂养方面所能发生的作用的认识;

(c)确保儿童积极参与粮食安全和营养安全相关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落实和监督;

(d)向儿基会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容易发生自然灾害,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到2030年,增强穷人和弱势群体的抵御灾害能力,降低其易受极端天气事件和其他经济、社会、环境冲击和灾害影响的程度”的具体目标1.5,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收集分类数据等手段,确定儿童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情况下所面临的风险类型;

(b)确保在制定政策或方案以解决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时,将儿童的特殊脆弱性、特殊需求以及其意见考虑在内;

(c)在减少灾害风险以及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等领域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生活水准

52.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全球经济危机以及一系列自然灾害造成了冲击,但缔约国的贫困状况却有所减轻,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有所提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儿童贫困问题依然是缔约国的一个重大挑战,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b)欲了解儿童贫困情况及其原因而必需的数据依然很少。

5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到2030年,按各国标准界定的陷入各种形式贫困的各年龄段男女和儿童至少减半”的具体目标1.2,建议缔约国:

(a)就儿童贫困问题收集全面的分类数据,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以及监测减贫相关政策和方案的实施情况过程中积极利用上述数据;

(b)在制定减贫、社会保护与发展相关政策和方案以及评价和监测其实施情况时,与儿童及其家人积极磋商和邀请他们参加,其中包括生活在贫困之中和面临贫困风险儿童以及农村地区儿童,以确保上述政策和方案能有效应对生活在贫困之中儿童的需求;

(c)考虑就减贫和发展问题制定一项特别针对实现所有儿童(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权利问题的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

G.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革命”之下付出的重大努力,包括于2015年公布《教育法》(2006年),其中规定5至16岁儿童应普遍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并应向大多数3至5岁儿童提供早期儿童教育和保育。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教育的隐性费用,比如与书本以及专业服务有关的费用,正在削弱贫困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包括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b)女孩因怀孕而辍学或选择替代教育方式;

(c)由于初等和中等教育质量低下且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社区需求,很多儿童在完成初等和中等教育后仍不具备获得有偿工作或入读高等教育的条件。

55. 参照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和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减轻儿童隐性教育费用给弱势家庭造成的负担;

(b)加大力度,通过提供诸如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育儿技巧咨询以及适足的保育设施等支助服务,将怀孕女孩留在主流学校体系内,并让怀孕女孩和年轻妈妈们重新融入主流学校体系;

(c)改进各级教育质量,包括审查课程设置以及不断为教职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以使教育符合儿童的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情境及其当前和今后的需求,并帮助所有儿童掌握基本生活技能。

休息、闲暇、娱乐及文化和艺术活动

56. 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文化活动,为此实施课外以及其他社区儿童文化方案,创造条件,让儿童尤其是生活在圣文森特以外的儿童享有不同民族文化习俗和艺术,并提供安全的公共场所供所有儿童在其中玩耍。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以及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5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临时接收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以及在加勒比层面应对混合移民潮问题上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任何难民儿童的官方记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庇护和难民问题的国家法律法规,也未建立有效的难民身份确定机制,而是将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按移民处理。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已批准的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通过庇护和难民身份问题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程序。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5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6年7月25日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73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少童工问题的数据;

(b)准予就业最低法定年龄为14岁,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16岁);

(c)据报道,一些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包括在农业部门、性产业以及非法毒品贸易行业;

(d)法律上没有禁止雇用18岁以下儿童从事危险工作的规定,只有工业中的某些夜班除外。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调查,对各个部门童工的范围和性质进行评估;

(b)作为正在进行的对照《公约》调整国家法律这一进程的组成部分,将最低就业或工作年龄提高至16岁,以便与完成义务入学教育的年龄相统一;

(c)颁布或修订法律法规,禁止雇用18岁以下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并确定属于危险工作、应禁止18岁以下儿童从事的工作类别;

(d)向国际劳工局消除童工劳动国际计划寻求这方面技术援助。

流落街头儿童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最新情况为2008年开展的研究活动增补资料,并定期就流落街头儿童收集分类数据;根据上述研究成果和收集到的数据,制定一项国家战略,寻找流落街头儿童并协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向流落街头儿童的家人及其社群提供支助,防止儿童流落到街头生活和工作;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向流落街头儿童提供关怀以及适足的食物、衣物、医疗保健和教育机会;

(c)确保在为流落街头儿童采取干预措施和提供支助(包括协助他们回归家庭或将其安置在替代照料环境)时,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度对其自主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

买卖、贩运和绑架

6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依然是以性剥削和强制劳动(主要在农业)为目的贩运人口活动(包括儿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b)《防止人口贩运法》(2011年)及其相关国家计划的实施工作一直缺乏力度,从而导致所发现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寥寥无几,而遭到调查、起诉和定罪的贩运活动实施者也屈指可数;

(c)该法所预期的为遭贩运的受害儿童提供的保护和专门服务尚未提供;

(d)据报道,未按照该法的设想大力保护贩运活动的外国受害者,使他们不被驱逐回可能面临苦难或报复的国家。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防止贩运人口法》(2011年)的实施,尤其是确保能发现受害者并追究犯罪人责任;

(b)确保向受害儿童切实提供转介及其他服务,包括制定详细的保护儿童受害者指导方针以及提高移民官员、执法官员、社工、劳动监察员、司法系统成员和民间社会组织的认识和能力;

(c)适用不将外国受害者驱回至其可能面临苦难或报复的国家这一原则,并向遭贩运的受害儿童提供申请庇护并享受相应权利和服务的机会。

少年司法

64.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少年司法问题的法律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上述修订工作预计将于2018年完成。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将刑事责任年龄定为8岁依然太低;在刑事司法制度中,16岁和17岁的儿童按照成人对待;

(b)根据现行刑法第24条第2款,可按照“女王陛下的意愿”判处16岁和17岁儿童无限期徒刑,尽管缔约国在对话过程中说上述情况已经不复存在;

(c)《体罚青少年问题法》尚未修订,允许杖笞被判有罪的儿童;

(d)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来保障剥夺儿童自由仅作为最后措施使用,而且剥夺自由时间尽可能短;儿童和成人关押在条件不适宜的同一拘押设施内;

(e)居住在圣文森特以外的触犯法律儿童诉诸少年司法的机会比居住在圣文森特的触犯法律儿童少,因为家庭事务法院所属少年法院位于圣文森特,只有偶尔才会去其他岛屿;

(f)没有为触犯法律儿童提供任何公共法律援助,使穷困家庭儿童得不到此类支助;

(g)没有针对儿童的挽救性司法措施;

(h)需要保护的儿童有时与触犯法律的儿童关在同一拘押设施内。

65. 参照其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正在进行的统一进程调整其少年司法制度,使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及其他相关标准完全一致。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

(a)推动议会通过《儿童司法法案》(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一部示范法案),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个人,并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定为12岁;

(b)颁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对18岁以下犯罪人实施的任何罪行判处不得释放或保释的终身监禁和体罚,并定期审查判处18岁以下儿童的刑罚,以决定是否可以早释;

(c)确保拘押仅作为最后措施使用,且拘押时间尽可能短;确保对允许采取拘押措施的规定进行定期审查,以期撤销拘押,并尽可能推广拘押的替代措施,比如转用、缓刑、调解、辅导和社区服务;

(d)在拘押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儿童不与成人关在一起,并确保拘押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受教育机会和健康服务方面;

(e)改善在圣文森特以外获得少年司法保护的情况,包括对其他岛屿上的治安官进行少年司法问题培训;

(f)在早期以及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的、独立的法律援助;

(g)针对儿童采取挽救性司法措施;

(h)确保需要保护的儿童不跟触犯法律的儿童住在一处。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66. 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两份报告均自2017年1月起逾期未交。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和加勒比共同体合作,在本国以及美洲国家组织和加勒比共同体其他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7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5月24日之前提交其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71.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