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RD/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格林纳达

1. 委员会在2010年5月31日举行的第1516次和第1518次会议(CRC/C/SR.1516和1518)上审议了格林纳达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GRD/2),并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第154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GRD/Q/2/Add.1),委员会还对与社会发展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 委员会指出,伊万飓风(2004年)和艾米莉飓风(2005年)波及全国人口,为缔约国造成重大损失,并承认这些自然灾害与当前的全球金融危机一起,严重妨碍了《公约》的执行。

C.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5月)。

D.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5.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对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这些结论性意见中的许多内容尚未得到充分落实。

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委员会在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但尚未得到执行或未充分执行的建议,特别是关于歧视、统一立法、体罚和青少年司法的建议,并开展充分的后续工作,落实委员会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各项建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

立法

7. 委员会注意到,存在若干关于儿童权利的法案,但是除了《监察专员法》之外,都尚未通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公约》尚未被纳入国家立法。令委员会关注的还有,缺乏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来起草法律并执行已经通过的法律。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快通过《儿童地位法》、《儿童保育和收养法》、《家庭暴力法》和《青少年司法法》,并确保在其通过后投入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予以充分落实。

协调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委派社会发展部负责与其他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协调并落实有关儿童权利的活动。然而,由于社会发展部人力资源严重短缺,工作人员事务繁多,委员会担心部内并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各部之间及国家、省级和地方各级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及统一有关儿童权利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国家协调机构,制定国家行动计划,巩固协调工作,并使其制度化,以加强《公约》的协调和落实。

国家行动计划

11.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发展计划和部内计划中都包含儿童问题,但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一项全面具体的国家行动计划来解决《公约》涵盖的所有儿童问题。

1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一项目标明确、并有时限的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充分处理《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并且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在2002年5月举行的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上通过的成果文件《一个适合儿童成长的世界》及其2007年的中期审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充分落实计划提供具体的预算拨款以及适当的后续行动机制,并确保配备评估和监测机制,以定期评估所取得的进步,并查明可能的不足。

独立监督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任命一名监察专员监督人权的落实情况。然而,尚不清楚监察专员的授权是否明确涉及落实儿童权利,包括接受和调查儿童或其代提出的关于侵犯其权利的个人申诉,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新任命的监察专员能够独立地完成任务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授权他监督儿童权利的落实情况,接受由儿童或其代表在这方面提出的个人申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监察专员的设立符合《巴黎原则》和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资源调拨

15.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没有明确用于儿童的预算。保护儿童权利的资源不足,而且缔约国主要依靠来源不稳定的捐助为社会保护措施和方案筹资,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1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寻找可持续的国内来源,为有关落实儿童权利的措施和方案获取充足适当的资源。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2007年9月21日“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一般性讨论日后印发的委员会建议,优先增加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从儿童权利的角度来进行预算跟踪,以期监督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并为此向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数据收集

17. 委员会重申其在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21,第8段)中所表示的关注,即缔约国缺少一个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无法系统、全面地提供所有儿童群体在《公约》所涉一切领域的定量和定性分类数据,以用于监督和评价所取得的进展,以及评估就儿童问题所采用的各项政策的影响。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建立一个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全面数据收集中央系统。缔约国应确保收集的资料包含各类弱势儿童群体的最新资料,包括残疾儿童、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性剥削行为受害儿童、和安置在收容院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宣传和提高认识

19.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及其原则的宣传工作主要由格林纳达儿童权利全国联盟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开展,但是委员会对于宣传工作并不系统地开展感到关切。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系统开展适当的宣传工作,使所有人员,包括专业儿童工作人员、媒体从业者、普通公众,特别是儿童,了解《公约》及其原则。委员会还建议,将包括儿童权利教育在内的人权教育纳入所有各级教育的课程。

培训

21. 委员会对专业儿童工作人员培训不足的问题感到关切。

22. 委员会建议加强对所有专业儿童工作人员的适当和系统培训,其中包括教师、执法官员、卫生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儿童保育机构工作人员及媒体从业者。

国际合作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社会保护方案方面严重依赖国际合作。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谈判国际合作协议时,确保儿童权利得到考虑。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这一目的利用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5.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国家性别政策,并在学校开展旨在减少歧视的活动。然而,缔约国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21, 第13和14段)中表达的关切,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修订立法,保护男童亦不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而且同意性行为最低年龄仅适用于女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怀孕少女常常被要求离校,而返校要由学校校长酌情决定。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立法,以确保关于同意性行为最低年龄的规定对男童和女童同样适用,并保证法律为男童和女童提供免受性虐待和性剥削的相同保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怀孕少女不受歧视,充分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的资料,阐明缔约国结合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采取了哪些与《儿童权利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以执行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

尊重儿童意见

28.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学生理事会的成立,青年部每年组织青年议会,格林纳达全国儿童权利联盟设立了青年分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意见表达权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并未受到适当尊重,特别是14岁以下儿童的表达权,他们必须由法官认定有资格后才能作证。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几乎没有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对儿童意见表达权的认识,特别是家庭内部、社区、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儿童工作人员的认识。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落实《公约》第12条,并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增强对任何年龄儿童的意见的尊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其他儿童机构和社区一切有关他们的事项并使他们的意见得到尊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工作中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意见表达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3.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项)

姓名、身份和出生登记

30.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关切(CRC/C/15/Add.121, 第16段),即仍有些儿童出生时未获登记,直到受洗才有名字,而这可能已经是出生后三四个月;对于没有制定任何举措解决这一现象,委员会感到遗憾。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为儿童签发出生证明时要求出具洗礼证书的做法十分普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出生登记时父亲若不在场,出生证明上就没有他的名字。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时即获登记。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不使洗礼证书成为出生证明的先决条件,而且确保出生证明上面写有父亲的名字。

体罚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明《2002年教育法》不鼓励使用体罚,而且《儿童保育院标准》禁止使用体罚,但是,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15/ Add.121, 第21段)中表示的关切,并对体罚在家中仍然合法,学校内经过授权的人可以采用体罚作为惩诫措施,而且体罚是司法制度内的一中判刑手段,感到关切。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明文禁止在一切场合,包括家庭、学校、替代儿童保育机构以及少年犯羁押中心,实施包括体罚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并有效执行这些法律。它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宣传,以改变对体罚的看法,并且以符合儿童个人尊严和《公约》(特别是第28条第2款)的方式推广使用替代管教手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于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处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以及美洲国家组织儿童权利报告员办公室编写的《关于儿童和青少年的体罚和人权问题的报告》。

《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3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优先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关于《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的建议,同时考虑到加勒比区域磋商(2005年3月10日至11日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西班牙港举行)的成果和建议。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尤其注意以下建议:

禁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

提倡非暴力价值观念并推动宣传教育;

加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人员的能力;

确保问责制并制止有罪不罚现象;

将该研究报告的建议作为一项工具,与民间社会共同采取行动,特别是要动员儿童参与,以便确保所有儿童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和性暴力侵害,同时大力采取具体的、有时限的行动,防止和制止这种暴力和虐待行为;

在这一方面争取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世卫组织、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难民高专办、禁毒署等其他相关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进行技术合作。

4.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35.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设有为未成年母亲和年轻父母提供培训的方案。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社会发展部实施一项全国性的父母指导方案。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儿童地位法》对下列问题做出规定:非正式婚姻中子女的抚养;探亲问题;父亲身份的推定,并给予父母双方对子女的联合监护权。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内超过70%的儿童为未婚母亲所生。虽然它承认缔约国为加强父亲作用所做的努力,但是对于许多父亲仍然没有承担父亲的责任表示关切。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其有关家长教育的努力,包括定期举行广泛涉及各类育儿问题的家庭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中特别注意增强父亲的作用和责任。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7.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制定《儿童养育院运行标准规范》,并为社会和福利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方案。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将于数月后接管迄今一直由外国援助支助的寄养方案,并将发起招募寄养照料人员等活动。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儿童养育院数量有限,而需要照顾的儿童数目众多,这为该制度带来压力。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没有独立的申诉机制。

3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和加强寄养方案,以确保必须离开家庭环境的儿童可以得到适当的照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设立独立的申诉机制,并按照《公约》第25条的要求定期审查机构中的安置情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工作中考虑到《替代性儿童照料导则》(联合国大会第64/142号决议)。

虐待和忽视

39. 委员会指出,社会发展部已经加强了打击虐待儿童现象的各种措施,制定了《关于虐待儿童问题的国家议定书》,并努力开展宣传活动,包括指定“提高认识并预防虐待儿童月”,出版虐待儿童问题手册,学校和社区举行教育活动,媒体为支持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开展关于虐待儿童问题的节目和讨论。委员会还注意到,《2001年家庭暴力法》处理家庭中发生的暴力现象,但遗憾的是,该法案的使用几乎仅局限于家庭暴力的成年女性受害者。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足够措施保护儿童免遭暴力和忽视,《关于虐待儿童问题的国家议定书》所规定的强制性举报制度并未得到执行。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社会发展部没有足够的社会工作者来应付其收到的请求,也没有合适的人员为虐待儿童的受害者和施暴者提供咨询。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落实《关于虐待儿童问题的国家议定书》,包括虐待儿童现象的强制性举报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政策及其他措施,来处理并预防对儿童的暴力、虐待或剥削行为,并为受虐儿童提供照顾,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社会发展部得到适当并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正确执行其打击虐待儿童的方案。

5.基本卫生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41.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02年教育部设立的特殊教育工作队的工作,以及《2006-2015年促进与发展教育战略计划》的制定。它还注意到帮助残疾儿童的其他举措和方案,包括格林纳达的两所特殊教育学校和针对视觉和听觉残障儿童的巡回教师方案,以及指定“提高对残障人士认识月”。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机会有限,巡回教师方案覆盖面有限,仅有部分残疾儿童可以受益于它提供的服务。此外,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15/Add.121第……段),对尚未制定预防残疾的早期识别方案表示遗憾。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落实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立法;

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加强其针对残疾儿童的方案和服务,包括制定早期识别方案,扩大巡回教师方案使其覆盖所有需要此项服务的儿童。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此类服务获得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继续执行、加强并扩大对残疾儿童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如教师、医务工作者、辅助医务和相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工作者;

着手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考虑到《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健康和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4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等健康指标良好。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母幼保健方案,该方案针对产前和产后阶段的母亲,促进其安全健康地分娩,并推广适当的断奶方式。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纯母乳喂养率极低,尤其是三个月以上的婴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镰状细胞贫血症是缔约国一个主要的健康问题。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实施鼓励采用正确断奶方式的方案,采取步骤鼓励纯母乳喂养不到六个月大的婴儿,并进一步落实《母乳代用品销售国际守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尽快实施其已制订的战略,解决镰状细胞贫血症的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向儿童基金会和世卫组织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青少年卫生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针对青少年卫生,主要是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采取措施,但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21, 第22段),委员会对方案和服务有限及缺乏适当的青少年卫生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重申其对少女怀孕率高的关切,也感到遗憾的是,未采取措施发展便于青少年利用的卫生保健、咨询和康复设施,而且青少年无法获得保密的保健服务。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16岁以下青少年必须经过父母同意才能获得避孕工具,该做法可能有碍预防少女怀孕。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制定并落实青少年卫生方面的各项方案和服务措施,包括便于儿童利用而且保密的卫生保健、康复和咨询,并且通过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其他途径,获得有关青少年卫生问题的有效可靠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拟订明确的政策,适当时通过立法来处理与青少年卫生有关的问题的预防,包括少女怀孕问题,并使青少年更易于获得避孕工具。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艾滋病毒/艾滋病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于2007年通过,而且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和照料服务将成为国家生殖健康服务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并将纳入基本卫生保健方案,但是委员会仍然对于该疾病的患病率近几年持续攀升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青少年没有充分了解艾滋病毒/艾滋病如何传播,及其预防方法(例如使用安全套)。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某些安全性行为预防方法的接受程度低。

4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降低其境内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尤其是通过下列举措减少青少年的感染率:

继续实施并加强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政策,以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受其影响的儿童得到照顾和支持;

确保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能获得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及防护方法,包括安全性行为的信息和资料;

继续组织活动,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包括旨在消除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耻辱感的活动;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的国际准则。

适足生活水准权

4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1年通过了《废物管理法》,但是对没有为执行本法律制定任何条例感到关切。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15/Add.121, 第24段),对于仍有36%的家庭继续使用坑式厕所,以及还存在向海中倾倒未处理液体废物的现象深感关切。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有家庭都配备适足的卫生和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设施,并确保不向海中倾倒未处理的液体废物。

环境和气候变化

5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作为小岛屿国家,缔约国受到气候变化的最恶劣影响,这对儿童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消极影响。

5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制定方案和政策时充分考虑到与区域和国际伙伴合作管理其环境层面的需要,以便最大程度地减轻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实行自然灾害防备方案。

6.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小学入学率高,设置了负责鼓励经常上学的辅导官员,并且通过了《2002年教育法》,该法律对幼儿教育、家庭教育和特殊教育作了规定,而且确定了为学生适应“成年生活的机会、责任和经历”作准备的课程。委员会注意到,有些教区实行全体学生都接受中等教育的制度,所有的官方小学都实行学校供餐计划。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

21%的入学学生在升至五年级前辍学;

虽然入学率上升,但仍有六个儿童中有一个未进入中学;

虽然国内的学龄前入学率很高,但是与缔约国《幼儿发展政策》相关的行动计划并未得到系统落实;

为幼儿开办的设施人员不足,设备不全;

倾向于要求被控犯罪的儿童离开学校,直到事情获得解决。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步骤,确保包括怀孕少女和被控犯罪的儿童在内的所有青少年享有无歧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完成学业,采取具体行动处理辍学的原因;

继续并加紧努力,解决男童旷课率和辍学率高的问题,尤其是中学辍学的问题;

通过确保教师受过良好培训并充分胜任来提高教育质量;

确保充分落实《幼儿发展政策》,向学前教育设施提供必要资源,使其人员充足、设备完善;

进一步促进对中小学辍学儿童的职业教育培训;

采取步骤确保为实施一项涉及生活技能、人权和儿童权利问题的全面学校课程提供充足适当的资源;

考虑到委员会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7.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款和(d)款、第30条及第32至36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现象

5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准许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及《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经表示几乎没有16岁以下的儿童工作,但委员会注意到,15岁以下的儿童仍有可能从劳动部获得允许其工作的许可。委员会还注意到,不能确定是否有未获得必要的许可工作的15岁以下儿童。

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特别要考虑取消劳动部为15岁以下儿童发放的工作许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此向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寻求技术援助。

性剥削和性虐待

57. 委员会对下列现象深表关切:至少三分之一的儿童受到性虐待,乱伦问题严重,儿童遭受虐待后主要因害怕蒙受污名而很少报告。委员会承认《刑法》的确在防范性虐待和性剥削方面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然而此种保护并不充分,委员会对此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遗憾的是,没有任何措施保护男童不接触“非法性知识”,而且“性知识”的概念仅限于性交,这样就把其他可能同样带来创伤和虐待的带有性色彩的行为排除在外。委员会还对性交易和“甜爹现象”盛行感到关切。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行动,通过识别、侦查、报告、预防及干预等服务解决包括乱伦在内的性虐待问题;

制定并加强适当的立法措施,为女童和男童都提供全面保护,防范包括乱伦在内的性虐待和性剥削;

采取步骤,提高对有必要报告性虐待和性剥削的认识;

在社区开展活动,向公众和家庭进行关于性虐待和性剥削消极影响的教育,减轻报告性虐待或性剥削所带来的污名;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儿童实行性侵犯者迅速受到起诉;

根据1996年、2001年和2008年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及其他有关这一问题的国际会议的成果,实行适当的政策和方案,为受害儿童提供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青少年司法

59. 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21, 第12段),对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低(7岁)深表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犯罪青少年的人数自2007年以来迅速上升。委员会注意到,大部分对青少年罪犯的判决是社区服务令。委员会还注意到,现在的做法是指定每周两天作为高等法院和治安法庭的家庭法庭日,但令其遗憾的是,没有专门的家庭法院,也没有专门处理儿童权利问题的法官和律师。委员会还注意到,“现行的司法实践”中不将16岁以下的儿童送入监狱,而是采取调解和替代性刑罚方法。然而,仍令其关切的是,16至18岁的儿童受到监禁,而且并未与成年人分开羁押在不同的场所。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中仍有体罚的规定,缔约国计划于2010年通过的《青少年司法法案》也未明确禁止体罚。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未向从事触法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正式培训。

6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落实青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项、第39条和第40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与《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国际上比较能接受的年龄;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加强各种不同的调解方式,将其应用到全体儿童,包括16至18岁的青少年,并且加强少年犯罪替代惩罚的政策,确保仅作为最后手段才关押儿童(包括16至18岁的青少年),而且时间应尽可能短暂;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实施拘留时遵守法律并尊重《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在审前羁押和判决后都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羁押设施的条件不妨碍儿童发展并符合国际最低标准;

制定立法,明确禁止司法体系将体罚作为刑罚方法;

采取步骤,改善青少年司法体系,包括设立青少年法庭和家庭法庭,并且确保该体系拥有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能够正常运作;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司法体系中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少年犯法官等受到适当培训;

寻求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的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

保护证人和罪行受害者

6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条例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及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以及此类罪行的证人获得《公约》规定的保护,并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关于儿童被害者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准则》(经济和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8.批准国际文书

6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于2007年签署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9.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酌情将其转交议会成员、地方教区政府、有关各部和最高法院,以供恰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传播

64.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包括――但并不限于――通过因特网,向广大民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组织、媒体和儿童广为传播其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测问题的讨论和了解。

10.下次报告

65. 根据委员会通过的并在其报告(CRC/C/114和CRC/C/124)中说明的有关报告定期性的建议,并注意到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应于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审议后两年内提交,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6年6月4日(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之日的18个月之前)提交合并的第三至第六次定期报告。该报告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委员会期望缔约国此后按委员会预定的计划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66.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MC/2006/3)中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