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SYR/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5 May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0年4月26日至5月1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0年5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937次和第939次会议(CAT/C/SR.937and939)上审议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AT/C/SYR/1),并在其第951次会议(CAT/C/SR.951)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它们虽然一般都遵循了委员会报告的准则,却缺乏与《公约》和有关国内立法的执行情况有关的统计数字和实际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提交的时间晚了五年,因此无法对缔约国于2004年批准该《公约》以来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个高级别代表团于第四十四届会议会见了委员会成员,也赞赏地注意到,双方有机会根据《公约》就相互关心的领域进行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的事实: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9年4月21日);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9年4月21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9年4月21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3年7月15日),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5月25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3年3月28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6月2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7月10日)。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

5.虽然注意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第28条禁止施用酷刑,委员会却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国家法律制度中,其《宪法》第1条并没有载述酷刑的定义,因此严重地阻碍了该《公约》在缔约国的执行(第1条)。

缔约国应修改其立法,以便制定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的酷刑定义,使其涵盖这一定义的所有要素。按照《公约》第1和第4条的规定,确定酷刑罪行的名称和定义,使它有别于其他犯罪行为,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直接推进《公约》关于防止酷刑的首要目标,尤其应该为此提醒每一个人,包括犯罪者、受害者和公众,注意酷刑罪行的特别严重性,并且增进禁令本身的阻吓作用。

酷刑的刑事定罪

6.虽然注意到,酷刑是可以根据《刑法》第391条第1款予以惩处的罪行,而且若不根据《宪法》第29条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人们就无从认识这一罪行及其刑罚,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这些规定未能确保适用于上述行为的适当惩罚,因为其中规定了最多监禁3年的刑罚(第4条)。

缔约国应修改其国内立法,以确保施用酷刑是《刑法》规定的罪行,并且可用适当刑罚予以惩处,同时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这些行为的严重性质。

广泛使用酷刑

7.委员会深切地关注:执法和调查人员在其教唆或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拘留所和其他地方经常使用酷刑的许多正在进行的一致性指控。它还关注,有可信的报告指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提出正式控告之前以及审前拘留期间,被拘留者被剥夺了基本的法律保障,特别是无法获得法律咨询。据报,有人使用内部规章,实际上允许使用违反已经公布的法律和《公约》的程序,因而加剧了这种情况。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缔约国没有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拘留所对所有被拘留者进行有系统的登记(第2条、第12条和13条)。

缔约国应:

明确地重申:绝对禁止施用酷刑并公开谴责酷刑的做法,尤其禁止警察和监狱管理人员这样做,附带明确警告:凡是犯下这种行为的人、或与之同谋或参与施用酷刑的个人,将为这类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受到刑事起诉和适当的处罚;

为了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实际上对所有酷刑的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应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包括执法和调查的官员,其刑罚应考虑到酷刑罪行的严重性。应该由完全独立的机构进行调查;

确保及时在拘留所对所有被拘留的人进行充分和迅速的登记,作为一项防止施用酷刑的措施。登记应包含被拘留者的身份;拘留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拘留该人的机关的身份;拘留的理由;被拘留所收押的日期和时间;被拘留者收押时的健康状况;以及任何变更情况;审讯的时间和地点与所有审讯人员的名字;以及释放或转移到另一拘留所的日期和时间。

8.委员会深为关切:有许多报告指出,属于库尔德少数民族、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无国籍状态,特别是库尔德族出身的政治活动家,遭受酷刑、虐待、在拘留和隔离拘留中死亡。委员会还关注:军事法院对一些被拘留的库尔德人的定罪一直是对于“弱化民族感情”或“散布虚假或夸大的信息”等模糊控告的宣判。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些报告显示:库尔德人义务兵在服强制性兵役期间死亡的人数日益增加,遗体被送还其家庭时有严重受伤的证据(第1条、第2条、第1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对属于库尔德少数民族的人,尤其是库尔德族出身的活动家遭受酷刑、虐待、在拘留、服兵役和被隔离拘留期间死亡的所有指控,进行及时、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起诉和惩罚执行、下令或默许这种做法的执法、安全、情报和监狱官员。此外,缔约国应当修改或废除根据《叙利亚刑法》非法限制自由言论、结社和集会的权利的含糊安全规定。

从被拘留起就有的基本法律保障

9.虽然注意到,《第1222号监狱条例》保证:囚犯有与自己的律师和家庭成员联系的权利和接受探访的权利,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实际上,这些规定并没有向所有被拘留者提供所有基本法律保障,从被拘留之日起,它们就没有被实施过。这样的法律保障包括被拘留者有权迅速获得一个律师、接受独立的医疗检查、通知亲属、在拘留时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包括对他们提出控诉的罪名、和按照国际标准在一个限期内接受法官审讯(第2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在实际上从被拘留之日起就获得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有权迅速获得一个律师、获得独立的医疗检查、通知亲属、在被拘留时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包括被控诉的罪名、并按照国际标准在一个限期内接受法官审讯。

紧急状态

10.尽管有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根据1962年12月22日《第51号法令》经1963年3月9日《第1号法令》修正过的案文,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目的是要将其适用于国家生存遭受内部或外部威胁的特殊情况,而现在却具有了准永久的性质并且允许中止基本权利和自由。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紧急状态使得安全部队的许多部门获得广泛的不受任何司法控制的紧急权力,实际上导致国家当局严重违反《公约》。尤其,委员会关切的是,紧急状态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以及该《公约》第2条和其他有关条款承担的义务不一致(第2条、第4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其立法中列入绝对禁止酷刑的原则,并根据该《公约》第2条第2款确保其严格的应用,其中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此外,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使其立法完全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该《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

最高国家安全法院

11.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的关于最高国家安全法院的组成、职能和程序的资料,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众多一致和严重的指控,认为该法院没有按照法院的国际标准行使职能。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最高安全法院是根据1968年第47号法令成立的,历来是普通刑事司法系统以外的一个特别法院,只向内政部长负责。该法院由两名法官、一名平民和一名军人组成,对“弱化的民族情绪”或“当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战争中或期待战争的情形下加剧种族或教派冲突的紧张局势”等定义极为广泛的罪行具有判决和施加刑事制裁的职权。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该法院可以不遵守《刑事诉讼规则》,并且允许使用不受司法监督的长期单独关押。此外,在审判开始以前,律师不得与诉讼委托人见面,而且不能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最高国家安全法院的组成和职能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和法庭的国际标准。尤其,在法院接受审讯的人应被授予所有的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否则即应考虑撤消该法院。

法院和法庭的独立性

12.委员会关注的是,司法独立的缺乏和任意性程序有系统地侵犯了公平审判的权利。此外,法官不享有1966年5月21日《第40号法令》所规定的豁免权,可以通过不经任何审查的命令被调离岗位(第2条和第11条)。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国际标准保护其法院和法庭的独立性以及法官的独立和豁免权。

豁免起诉

13.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1950年《第61号法令》和2008年《第64号法令》授予了情报部门的成员、包括军事、航空和公安部队的成员、有不必由于职务上的罪行被起诉的事实豁免权。委员会深为关切:由于普遍的有罪不罚,无法就职务上的犯罪行为、包括酷刑和虐待行为予以起诉,彻底违反了《公约》的规定(第2条、第4条、第12条、第15条和第16条)。

作为紧急事项,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撤销实际上使得安全部门、情报部门的成员和警察在职务上施加酷刑的罪行不受惩罚的豁免合法化的法令。此外,缔约国应进行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把这些行为的案犯绳之以法,并在他们被定罪时,判处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相称的刑罚。

剥夺自由场所的监测和检查

14.委员会指出,司法部、内政部和总检察长有权检查监狱,以确认囚犯受到人道待遇。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所有拘留地点都缺乏系统、有效和独立的监督与检查(第11条和第12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一个国家系统,以有效监测和检查所有拘留地点,并按照这种系统的监测结果采取后续措施。这一制度应包括由国家和国际观察员实行的定期和突击访问,以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秘密拘留中心

15.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些报告指出:缔约国在军事情报局、政治安全局、情报服务总局和空军情报服务局等情报部门的指挥之下成立了秘密拘留设施。由上述部门控制的一些中心不接受独立的监督和检查机构的访问,也不必接受当局的审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被拘留者被剥夺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关于其拘留的待遇和审查程序的监督机制。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被拘留在这些设施的人可能在不受任何司法审查的情形下实际上被长期单独关押并且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没有人被关押在事实上由它有效控制的秘密拘留所。如同委员会经常重申的,在这种情况下关押任何人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违反《公约》的行为。缔约国也应调查和披露任何此类设施的存在、建立这些设施的机构和在这些设施对待被拘留者的方式。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关闭所有这些设施。

申诉机制

16.尽管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到能否就一个公职人员涉嫌施加酷刑情事向检察厅提出申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独立的投诉机制,以便接受向当局举报的关于酷刑的许多指控,并进行公正和全面的调查,从而确保那些被发现有罪的人得到适当的惩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包括在刑事和纪律层面就酷刑和虐待行为提出申诉的统计数据和所有诉讼的结果(第2、第5、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紧急和有效措施以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投诉机制;应确保对施加酷刑的许多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全面的调查;并应起诉被指控的罪犯和给予适当的惩罚。缔约国应实际确保申诉人不致由于其申诉或提供证据而受到任何虐待或恐吓。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同时在刑事和纪律的层面,提供资料、包括统计数据,说明对政府官员施加的酷刑和虐待提出多少申诉,并且提供资料,说明这些诉讼的结果。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17.虽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实行慷慨的政策,接纳和允许许多伊拉克国民和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的人民居留下来,委员会却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确定难民地位的国家程序,关于外国人的国家立法并不承认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认定的任何特殊地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年)及其任择议定书(1967年),也不曾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4年)或《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第2条、第3条、第11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设置一个确定难民地位的国家程序和修改其国内立法以便承认难民署认定的特殊地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成为《难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其他有关国际法律文书的缔约国。

不驱回

18.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有许多报告指出违反《公约》第3条中所载不驱回原则的驱逐、遣返或引渡、包括得到难民署承认的难民或向难民署登记的寻求庇护者。委员会还注意到有些报告指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参加所谓“反恐战争”的结果已经引起违反不驱回原则的秘密拘留和引渡恐怖主义者行为(第3条)。

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3条制定法律条款、将其纳入国内法律并切实予以执行、包括保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给予公平待遇,并且有机会对有关驱逐、遣返或引渡的决定进行有效的、独立和公正的审查。在任何情况下,缔约国均不得把任何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会有遭受酷刑或虐待之危险的国家。此外,缔约国应确保不驱回、包括避免驱逐或强行驱回持有难民署难民证书或寻求庇护者证书的人。而且,缔约国应对它参加“特殊引渡”的指控进行独立的后续调查,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通知这种调查结果。

19.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等候驱逐出境的阿拉伯族裔伊朗国民(Ahwazi)持续遭受行政拘留,认为这是无限期――因而也是任意的拘留(第3条)。

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阿拉伯族裔伊朗国民( Ahwazi )的情况,并采取措施,以确保他们不被驱回。

培训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国家报告和口头介绍中说明了对警务人员的培训、研讨会和人权课程。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安全和情报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法医和和同被拘留者打交道的医务人员的培训方案所作的介绍极为稀少,不足以阐明《公约》的规定和说明如何对身体和心理后遗症方面受到的折磨进行检测并留下存证记录。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它对减少酷刑和虐待事件的培训方案之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的情况(第10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研拟和加强教育方案,以确保所有官员、包括执法、安全、情报和监狱官员完全了解《公约》的规定:违反《公约》情事不会被容忍、会及时和有效地进行调查、并且起诉违规者。此外,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应接受关于如何确定酷刑和虐待迹象的培训、包括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应该有效利用这一文件。此外,缔约国应评估这种培训/教育方案的有效性和影响。

强迫失踪

21.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报告指出,缔约国有许多人非自愿失踪。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2009年的报告(A/HRC/13/31)提到28人被强迫失踪的指控,该代表团未能对此提供足够和准确的解释和说明。此外,委员会已收到了许多可信的报告,其中指出失踪的人比这个数字多得多。这些指控尤其涉及穆斯林兄弟会成员的失踪以及20世纪70年代初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黎巴嫩军事存在期间发生的事件。委员会已通知为了探讨叙利亚人在黎巴嫩失踪和黎巴嫩人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失踪问题于2005年7月31日成立的黎巴嫩和叙利亚官方委员会。一共向该委员会提交了640个案件,但没有为调查这些案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此外,黎巴嫩人权事务中心秘书长,也担任欧洲地中海人权网络执行委员会委员,却未能获准进入缔约国研究这些问题。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主管当局没有着手调查失踪人员的下落并查明、起诉和惩罚强迫失踪案件的罪犯,构成了违反《公约》(第1、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的行为。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调查已经报道的每一个强迫失踪案件,并将调查的结果通知失踪人员的家属。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适当的时限内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调查所有失踪案件,包括穆斯林兄弟会成员和20世纪70年代初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黎巴嫩军事存在期间失踪的人员,起诉和惩罚案犯,并对受害者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康复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负责处理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的国际组织合作。

调查

22.考虑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解释,委员会继续关注于2008年7月4日在Sednaya监狱发生骚乱的报道,在发生监狱囚犯的抗议行动以后,警察采取了行动,结果有一些人受伤或死亡。尽管一再要求调查和确认死亡和受伤者的姓名和人数,但一直没有进行正式和独立的调查、或宣布死亡或受伤人员的身份、也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它采取了哪些行动,来澄清使用武力的情况和有关这个事件的其他情况(第12条)。

缔约国应立即对2008年7月Sednaya监狱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委员会详细说明该监狱事件中囚犯死亡的情况。缔约国还应通知该事件涉案囚犯的亲属,告诉他们这些囚犯是否还活着、并且仍被关押在该监狱中。缔约国应进一步告知委员会:它是否对该监狱进行定期监测。

23.委员会关注的是,三位加拿大国民:艾哈迈德·马提(于2001年11月12日抵达大马士革机场时被逮捕)、阿卜杜拉·阿尔马尔基(于2002年5月3日抵达大马士革机场时被逮捕)和马希尔·阿拉尔(于2002年9月在美国被逮捕,未经法定程序被拘留了15天以后被美国驱逐到约旦,然后到达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委员会关注的是,他们被拘留,据称由于涉嫌与基地组织有联系,在情报部门控制的最大拘留中心――巴勒斯坦军事情报科中心遭受酷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曾对这宗案件开展任何调查,也没有给予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就这一案件进行充分和有效的调查(第12、第13和第14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艾哈迈德·马提、阿卜杜拉·马希尔和阿拉尔·阿尔马尔基的案件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以确保据称违反《公约》的所有责任人受到调查并将其绳之以法。委员会建议,由独立的专家进行这种调查,以便彻底审查所有资料,就事实和采取哪些措施达成结论,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24.委员会关注的是,已经服满刑期、应于1979年被释放的阿卜杜勒·卡迪尔·穆罕默德·谢赫·艾哈迈德仍被长期关押的情况,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他在2004年仍被关押在监狱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在对话中就本案提供进一步的资料(第12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有关资料,说明阿卜杜勒·卡迪尔·穆罕默德·谢赫·艾哈迈德的当前情况,对该案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说明他在服满刑期以后不被释放的原因。委员会建议,由独立的专家进行这种调查,以便彻底审查所有资料,就事实和采取的措施达成结论,并确保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缺乏对妇女的法律保护以及对以“名誉”的名义犯下的罪行有罪不罚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到影响妇女的有关法律制度和做法。委员会对妇女遭受暴力行为的大量报道表示关注,这种暴力作为一种歧视形式,在缔约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法律改革进程即:《个人地位法》、《刑法》和《国籍法》的修正案被推迟,结果演变为一种对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有罪不罚的文化。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在一个家庭的“名誉”被认为受到侵犯的情形下,有关罪行往往不受惩罚,即便予以惩罚,所判刑罚往往比对于没有这种“名誉”的同样暴力罪行的处罚轻微(第1、第2、第4和第16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全面的措施,以解决针对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并且尽快制定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立法。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修正《刑法》的适用条款,以确保“名誉”罪行的案犯不能受益于第548条的减刑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在调查和起诉“名誉”罪行时,将其视为同其他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26.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中提供了资料,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允许强奸者以同受害者结婚逃避起诉的做法(《刑法》第508条),或允许家属放弃其“投诉权”(第2、第13和第16条)。

回顾许多国际司法和准司法机构已经确定强奸是一种酷刑,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撤销其《刑法》第508条中开脱罪责的规定,并确保不允许强奸犯以同受害者结婚作为逃避惩罚的办法。

家庭暴力

27.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在其报告中说明:它为了取缔酷刑和虐待行为等影响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采取了哪些措施,鉴于缔约国普遍存在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必须办到这一点。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婚内强奸不是缔约国法律规定的刑事罪行。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为刑事犯罪行为、或为起诉案犯作出充分的规定,它尤其关注的是,《刑法》第489条关于强奸的定义不包括婚内强奸,《刑法》第508条规定,如果强奸犯同受害者结婚,即可免除其刑罚,而《刑法》第548条规定可以免除对于“名誉”罪行的刑罚。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数据,说明对涉及家庭暴力的行为提出投诉以及予以起诉和判决的情况(第1、第2、第4、第1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行动,加强努力,防止和制止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并确保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开展对此类暴力行为的调查,起诉和惩罚其罪犯。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国内立法的法律规定将侵犯妇女的多种暴力形式、包括婚内强奸规定为刑事犯罪;

鼓励缔约国直接参与康复和法律援助方案,并为与受害者直接接触的官员(法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福利工作者)开展广泛的宣传运动;

缔约国应在对强奸、虐待和其他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提出投诉的过程中为受害者提供避免再度受到虐待的保护;

缔约国也应加强对于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研究和数据收集工作,并且要求它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投诉、起诉和判刑的统计数据。

贩卖人口

28.虽然欢迎缔约国批准1921年《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际公约》、1933年《禁止贩卖成年妇女国际公约》和1950年《禁止贩卖人口和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普遍缺乏贩卖人口严重程度的资料,包括由于贩运罪行被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人数,以及采取哪些措施以预防和制止这种现象(第1、第2、第4、第12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据以确定犯罪行为和适当刑罚的具体法律,以便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并且预计它会采取措施,促使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康复和融入社会。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以防止和打击对妇女和儿童的贩运行为,包括为此实施打击贩运的现行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保护、确保他们享有医疗、社会、康复和法律服务,包括适当的辅导服务。缔约国还应为受害者行使其投诉权创造充分的条件、对所有贩运的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确保将案犯绳之以法,给予适合其罪行性质的惩罚。

对酷刑受害者的补救和赔偿,包括康复

29.委员会指出,《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载有关于通过向主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它作出公正裁决并给予适当赔偿的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的物质和心理损失费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它在治疗和社会康复方面提供任何服务以及其他形式的援助,包括在医疗和心理康复方面帮助受害者(第14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并向酷刑和虐待的所有受害者提供处理办法,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和尽可能使其全面康复。缔约国应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下令采取的处理办法和向酷刑的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的补偿措施。这种资料应包括提出请求的数目、批准的案件数目、下令赔偿的数额和在每一个案件中实际给予的金额。此外,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正在进行的任何赔偿方案,包括为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治疗创伤和提供其他形式的康复服务,以及是否编列了充足的资源,以确保这些方案的有效运作。

拘留条件

30.虽然注意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监狱规章规定必须向囚犯提供医疗照顾,委员会却关切地注意到有资料显示:拘留场所居住条件恶劣、监狱人满为患、缺乏卫生设施、食物不够、健康存在风险和保健服务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将青少年人同成年人分开(第11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使警察局、监狱和其他拘留设施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尤其应该为此:

考虑以非监禁的拘留形式减少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对于少年犯案件,确保拘留仅作为最后诉诸的手段使用;

改善为被拘留者提供的食品和保健服务;

改善未成年人的拘留条件,确保将他们与成年人分开拘留;

加强对拘留条件的司法监督。

被拘留的儿童

31.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少年犯没有犯罪纪录,不会被判处死刑,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少年犯第18号法》只适用于未满15岁的儿童(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将所有18岁以下的青少年归类为少年人,以延长《少年犯法》所提供的保障。

羁押中的死亡

32.委员会表示关注:一些可靠的报告指出,有些人在被拘留期间死亡,以及据称对于这类死亡案件的独立法医调查受到限制(第1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在羁押期间死亡的事件,并在所有这类案件中起诉责任人。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在羁押期间由于酷刑、虐待或故意疏忽而死亡的任何案件。缔约国还应确保独立的法医检查,并接受其结论,作为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证据。

逼供

33.委员会关注的是,仍然缺乏任何法律规定,明确禁止使用酷刑取得的供述和陈述作为司法程序中的证据。令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有一些报告指出,通过酷刑取得的口供被用来作为法律程序中的一种证据形式,最高国家安全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做法更是这样,而被告关于曾经遭受酷刑的声称几乎从未受到调查(第15条)。

缔约国应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以酷刑获得的任何陈述作为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形式。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的规定,不在任何诉讼程序中援引以酷刑获得的陈述作为证据,除非是针对施用酷刑的人提出的诉讼。要求缔约国审查完全基于口供的刑事定罪,尤其是国家最高安全法院和军事法院,以查明通过酷刑或虐待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当定罪的情况,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人权维护者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持续受到骚扰和迫害的报告,包括威胁和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不受惩罚的事实(第1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所有的人、其中包括监测人权的人都受到保护,不致由于他们的活动以及人权保障的行使而遭受恐吓或暴力,确保对这些行为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35.委员会关注叙利亚人权组织(Swasiah)主席穆罕纳德·哈桑尼由于他对国家最高法院的监测在2009年7月28日被逮捕、并以“弱化民族感情”和“传播虚假或夸大信息”的罪名被控告。委员会还关注79岁的著名人权律师哈伊泰姆·马勒曾多次被监禁而且目前正被审判(第12条和第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穆罕纳德·哈桑尼的法律状况及其身体和精神完整的情况,以及哈伊泰姆·马勒正在遭受审判的情况。

国家人权机构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以便按照《巴黎原则》(第2款)在缔约国促进和保护人权。

缔约国应按照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中所载述的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之地位有关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数据收集

37.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提供一些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还缺乏全面和分类的有关数据,无法了解对执法人员施用酷刑之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关于贩卖人口、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情况(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来收集所有有关的统计数据,以监测国家一级执行《公约》,包括对施用酷刑和虐待行为、贩卖人口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

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除其他外,为此允许下列人员前往访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和人权维护者的情况特别报告员。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40.缔约国应考虑撤消其对该《公约》第20条的保留。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作出第21条和第22条中所拟议的声明。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43.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4.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批准的《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所载共同核心文件的新要求提交其核心文件。

45.鼓励缔约国以适当的语言、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它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资料,对第15、第24、第25和第35段中所载委员会的建议提出答复。

47.请缔约国于2014年5月14日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将是第二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