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3/D/1037/202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8 July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1037/2020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A.S.(由律师Marjaana Laine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芬兰

申诉日期:

2020年11月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日期:

2022年4月22日

事由:

从芬兰遣返俄罗斯联邦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明显缺乏依据;

实质性问题:

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A.S.是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93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20年11月9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批准了申诉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申诉期间勿将申诉人遣返俄罗斯联邦。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将遵循委员会的要求。

1.32021年9月29日,根据议事规则第115条第3款,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同意了缔约国关于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实质问题分开审查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称,他出生在印古什共和国,但一直生活在俄罗斯联邦车臣共和国塞尔诺沃茨克市。他是车臣人,信仰伊斯兰教。他声称,过去曾多次遭受酷刑,特别是在2016年。

2.2申诉人称,他不信奉原籍国现政府的宗教信仰,但他从未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也未参加过任何叛乱活动。不过,他的近亲积极参与了车臣共和国的叛乱活动。他的三个叔叔于2004年被捕。其中一人在逮捕过程中受伤,之后在医院遇害。另一位叔叔因参与叛乱活动被判处三年监禁。他的叔叔A.R.B.设法逃到了芬兰并获得庇护。申诉人澄清说,A.R.B.是战争期间一个叛乱组织的领导人。2011年,俄罗斯联邦向芬兰主管机构提出引渡请求。据申诉人称,这一请求基于捏造的恐怖主义相关指控。

2.3至于申诉人本人,2016年8月,他第一次被车臣当局逮捕。当时,他正和朋友们在一座清真寺里进行周五祈祷。他与在场的两个朋友一同被带到了警察局。警察对他们进行了审问,威胁他们需要承担“严重后果”。申诉人随后被殴打了约三四十分钟,警察还用电击枪对他实施了酷刑。申诉人和他的两个朋友在不同的牢房里遭受酷刑,但晚上被带到了同一个房间。第二天早上,他们再次被分开,继续遭受酷刑。申诉人被送往医院,检查是否有任何可以作为酷刑证据的伤痕。申诉人于第三天获释,并被告知需要定期向警方报到。

2.4自第一次被捕以来,申诉人多次被带到警察局。他被迫观看了关于政府官方意识形态的视频讲座,并被殴打了四到五次。此外,2016年11月30日,车臣当局突袭了他的住宅,将他带到一处秘密地点,关进一个地下牢房。他被双手反绑,吊起来折磨。他无法睡觉,警察经常向他泼冷水,还对他进行电击并威胁要杀了他。在酷刑过程中,当局还提到了他的三个叔叔。

2.52016年11月30日之后,申诉人再也没有在自己家睡过觉。他得知一个熟人也被逮捕,然后被释放。他与这位熟人一同乘车前往圣彼得堡,在那里获得了芬兰签证,并于2017年1月27日乘火车前往芬兰。申诉人抵达芬兰后,从母亲那里得知,有四五个和他一样有义务向当局报到的年轻人在车臣共和国格罗兹尼市被杀害。他还得知,有关部门正在找他,还告诉他母亲,他应该自愿返回,否则他们将签发逮捕令。2018年5月,有关部门发出传票,要求申诉人前往警察局。这份传票的副本已提交芬兰庇护主管机构。2020年3月或4月,有关部门再次来到他家中,告诉他母亲,他们知道申诉人在芬兰与叔叔A.R.B.一起生活。申诉人担心,与他叔叔有关的世仇现在延伸到了他身上。

2.6申诉人指出,庇护主管机构承认申诉人于2018年8月被意外拘留,并且由于这次拘留,他必须定期向警方报到。然而,庇护主管机构认为,申诉人对自己2016年秋被逮捕和遭受虐待的描述“简短和笼统”。移民主管机构认为,车臣当局的威胁通常只针对叛乱活动分子最亲近的家人,其他亲属很少引起当局关注。

2.7考虑到申诉人的父亲在车臣当局没有案底,庇护主管机构不接受申诉人因为自己的叔叔而被车臣当局关注的说法。根据申诉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与原籍国相关的资料,芬兰主管机构认为申诉人没有理由担心会在原籍国遭受迫害,不符合《外国人法》第87条第1款的要求。此外,他们不承认申诉人是俄罗斯当局的通缉犯。申诉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也没有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他是使用依照法律程序签发的护照合法离开俄罗斯的。

2.8移民主管机构认为,申诉人可以很容易地在莫斯科生活和工作,因为申诉人身体健康,受过高等教育,并且在莫斯科生活的车臣人形成了关系紧密的少数群体。申诉人对最初的裁决提出上诉,但于2020年1月3日被赫尔辛基行政法院驳回。2020年6月5日,芬兰最高法院拒绝签发上诉许可。申诉人试图于2020年6月10日再次提出庇护申请,2020年9月21日在未经听证的情况下再次被驳回,因为主管机构认为新的庇护申请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均已“依法得到解决”。因此,申诉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

2.9申诉人提交了一份精神科医生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声明,声明称,他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和长期抑郁症,这些病症都需要得到医治和调理。

申诉

3.申诉人称,将他遣返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21年3月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确认,申诉人于2017年2月2日在芬兰提出庇护申请。2018年8月17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被芬兰移民局驳回,并被下令遣返。2020年1月3日,赫尔辛基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在2020年6月5日的裁决中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许可申请。

4.22020年6月10日,申诉人开始了第二轮诉讼程序,提交了另一份庇护申请,该申请于2020年9月21日被驳回。2020年10月7日,赫尔辛基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关于禁止执行遣返的请求。2020年11月23日,法院发布了新的中间命令,在新的命令发布之前,禁止将申诉人遣返俄罗斯。目前,申诉人的第二次庇护申请尚待终审裁决。

4.3缔约国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除非查明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个人提交的任何来文。申诉人完成了第一轮诉讼程序后,又开始了新一轮诉讼程序,目前仍在审理中。委员会的判例,包括A.K.诉瑞士案,支持缔约国的立场。在上述案件中,委员会认定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庇护上诉委员会尚未就申诉人的上诉作出裁决。同样,在L.M.V.R.G.和M.A.B.C.诉瑞典案中,委员会认定申诉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没有向外国人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4.4欧洲人权法院采取了类似做法,例如在L.T.诉比利时案中,申诉人的第二次庇护申请正在审理中,这一系列程序具有暂停执行遣返的效力。在本案中,申诉人的第二轮诉讼程序对他被遣返具有中止效力。

4.5缔约国认为,如果委员会要在国内诉讼程序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就申诉人的案件作出决定,那么将妨碍国内主管机关审查申诉人新提出的庇护申请理由。申诉人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并非流于形式,也不构成特殊补救措施。待行政法院作出裁决后,申诉人如果愿意,可以申请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因此,申诉人很明显尚未根据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应宣布申诉不可受理。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可予受理,缔约国请委员会暂停审议本来文,直至国内作出最终裁决。

4.6该申诉也明显缺乏依据,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委员会的既定做法是,根据《公约》第3条确定是否存在“充分理由”证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一国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不足以认定某人被遣返后将面临酷刑风险。必须有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将面临针对个人的风险。对申诉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依据是第301/2004号《外国人法》,该法的规定反映了《公约》第3条的原则,两项申请均可上诉。

4.7正如Attia诉瑞典案所反映的,委员会认为,由于家庭关系而遭受酷刑的风险一般不足以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申诉。在本案中,芬兰移民局认为,申诉人在车臣的权利遭到侵犯是当局的任意行动造成的。申诉人没有参与任何可能导致他被怀疑犯罪或与极端主义运动有关联的行动。因此,芬兰移民局认为,指称的迫害与迫害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申诉人的背景,移民局认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生活在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地区,将面临遭受迫害或严重伤害的风险。

4.8尽管申诉人提到了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中关于国内避难选择的判例,并认为在他的案件中,这种选择不能被视为“可靠或有效”,但这一判例的前提是认为即使申诉人生活在该国的其他地区,车臣或俄罗斯当局也会对他进行迫害并将他遣返车臣。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这么认为。

4.9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既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也没有为受理之目的提出初步证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无论如何,本来文没有显示出任何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1年8月16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申诉人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认定来文不可受理的真正理由。主管机构没有考虑到申诉人的个人情况和与原籍国相关的资料。例如,缔约国选择无视赫尔辛基行政法院2020年1月3日作出的裁决,其中认定申诉人有充分理由担心在车臣遭受迫害。

5.2赫尔辛基行政法院2021年3月5日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法院指出,2020年1月3日的裁决已认定申诉人是酷刑受害者,并对他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法院同时指出,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资料说明他的个人情况以及当局为什么会对他感兴趣。如果当局没有针对他,那么就有理由考虑国内避难选择,即在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地方居住。

5.3法院进一步指出,第二份申请没有包含任何可以增加申请人获得国际保护资格机会的新资料。因此,法院认为第二份申请是后续申请,不符合《外国人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的受理要求。为明确起见,法院在裁决结尾处指出,即使申请被驳回,也不影响委员会采取的临时措施。申诉人于2021年3月19日提出上诉许可申请,最高行政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准予上诉。最高行政法院目前正在审理该案。

5.4缔约国声称,尽管申诉人本人开始了第二轮诉讼程序,但他尚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必须指出的是,当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时,将他遣返俄罗斯联邦的命令已经生效,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均已用尽,警方已开始执行遣返令。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并不妨碍遣返令的执行,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申诉人向赫尔辛基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0月7日被驳回,遣返令在当时已经生效。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后,警方同意暂停遣返。2020年11月23日,赫尔辛基行政法院发布新的中间命令,准予采取临时措施。

5.5关于提出初步证据,申诉人认为,为受理之目的,申诉应达到基本的证据水平。申诉人充分详细地陈述了事实以及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申诉的依据。行政法院在2020年1月3日的裁决中确定了迫害和迫害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原籍国的资料表明,车臣当局热衷于在车臣境外搜寻关注对象。挪威赫尔辛基委员会最近的一份报告指出,曾经遭受迫害的车臣人即使搬到该国其他地方,也需要在当地登记,而车臣当局可以很容易地获取登记资料。

5.6缔约国提到的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并不支持不可受理的结论。在Attia诉瑞典案中,委员会指出,如果申诉人关于遭受酷刑风险的主张仅基于她的家庭关系,该风险本身不足以作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申诉的依据。然而,本案是基于申诉人无法寻求国内避难,并且申诉人本人是酷刑的精神创伤受害者,芬兰主管机构已承认这一点。在A.K.诉瑞士案和M.K.M.诉澳大利亚案中,委员会质疑的是实质问题,而非可否受理问题。在A.K.诉瑞士案中,缔约国对申诉人的可信度提出了质疑。在本案中,缔约国主管机构承认申诉人被拘留和遭受酷刑。

5.7因此,申诉人认为,他的申诉应被视为可予受理,并请委员会审查申诉的实质问题。申诉人同意在国内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暂停对来文的审议。此外,申诉人谨请委员会不要取消临时措施。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查明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个人提交的任何来文。如果已确定补救办法的施行受到不合理拖延或不可能提供有效救济,本规则不适用。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在赫尔辛基行政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就向委员会提出了申诉,缔约国认为,行政法院的上诉程序并非流于形式,也不具有特殊性质,可以向申诉人提供救济。申诉人指出,当他于2020年11月4日首次向委员会提交申诉时,将他遣返俄罗斯联邦的强制执行令已经生效。这一命令之所以没有得到执行,完全是因为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不将申诉人遣返,并对本申诉进行了登记;2020年11月23日,赫尔辛基行政法院发布了新的中间命令,禁止将申诉人遣返回国。

6.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对赫尔辛基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正在进行的一系列国内诉讼程序没有异议。除此之外,申诉人本有机会申请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但他没有使用这一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即2020年11月23日的命令具有中止效力,阻止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俄罗斯联邦。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委员会的判例,仅怀疑国内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申诉人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的责任,特别是当这些补救办法不难获得并具有中止效力时。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还有一项可用的有效补救办法没有用尽。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6.5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查任何其他不可受理的理由。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