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3/D/971/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6Jul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71/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提交人:

N.S.(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9年11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1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4月22日

事由:

递解至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2、第3和第16条

1.1申诉人N.S.,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77年。他声称,澳大利亚如果将他遣返斯里兰卡,将侵犯他在《公约》第2、第3和第16条之下的权利。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声明,自1993年1月28日起生效。申诉人没有律师代理。

1.22019年11月19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案件审议期间不驱逐申诉人。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是斯里兰卡国民,泰米尔族,信奉印度教,出生于斯里兰卡东部省亭可马里。1984年,申诉人7岁时,他的父母为逃离内战,将他和他的四个兄弟姐妹从东部省亭可马里区Kuchchaveli的家中带到了北部省马纳尔区。第二年,他的家人乘船从马纳尔前往印度的泰米尔纳德邦,在那里他们住过三个不同的难民营。

2.2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于1994年将他们视为难民,并协助他们返回斯里兰卡。由于这家人无法返回他们在Kuchchaveli的家,那里已经属于由斯里兰卡海军控制的高度戒备地区,他们便搬到了亭可马里一个由难民署管理的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

2.31997年,难民署将该营地的管理工作移交给斯里兰卡政府。营地的一边驻扎着斯里兰卡海军,另一边驻扎着斯里兰卡军队。申诉人的父亲是渔民,每次捕鱼都必须向两边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2.4从1997年起,斯里兰卡军队开始对营地居民进行随机的群体围捕。一名蒙面举报者会向斯里兰卡军队指认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 的支持者,这些人就会被带走。申诉人多次被迫遭到这类围捕。1999年,申诉人刚完成高中学业不久,一名举报者就指认他是猛虎组织的支持者。申诉人称他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指认,因为他与猛虎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申诉人和其他一些人被带到附近的斯里兰卡军队基地,在那里他们受到审讯和酷刑,以获得有关猛虎组织的信息。申诉人因此不得不在亭可马里的一家医院接受了两周的治疗。

2.52000年,为了避免再次遭到围捕,申诉人决定前往印度。他在那里的一个难民营呆了一年,做着漆匠的工作。2001年,他使用印度政府签发的单程旅行证件乘飞机返回斯里兰卡。他的父母已经安排他结婚,他的父亲需要他帮忙经营捕鱼生意。

2.62002年5月,申诉人结了婚,他的父母和妹妹离开了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搬回了他们原来在Kuchchaveli的家,Kuchchaveli仍然属于高度戒备地区。斯里兰卡海军命令他们离开,但他们没有照做。2003年12月,申诉人的妹妹看到他们的母亲被斯里兰卡海军带走。2004年1月,警方通知其家人,一具腐烂的尸体在斯里兰卡海军检查站被发现,经确认是申诉人的母亲。一名被传唤到现场的法官确认死因是勒死。申诉人的舅舅在前往法庭为姐妹之死作证的路上被枪击。枪伤导致他瘫痪。

2.72005年,申诉人加入了Vikneswara渔民发展协会,并成为协会的秘书和财务主管。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申诉人负责收取每月的会员费并将钱存入银行。斯里兰卡军队和斯里兰卡海军曾经常参加协会的会议,并以允许协会的船只安全通过为由索要金钱。

2.82008年,卡鲁纳集团开始向协会要钱。在2010年竞选期间,卡鲁纳集团索要一大笔钱,并开始向协会负责人员个人要钱。申诉人拒绝向卡鲁纳集团付钱,被拘留了10天并遭到殴打。他还受到威胁说,他要是把遭绑架的事说出去,就会被杀死。2012年4月,担任协会主席的申诉人的叔叔被杀害。

2.9申诉人告知警方,卡鲁纳集团一直在向协会要钱。因申诉人向警方报了案,卡鲁纳集团前往他家,威胁要伤害他。两周后,卡鲁纳集团再次来到申诉人家中,申诉人拒绝开门。申诉人感到害怕,便搬到了毗邻的拜蒂克洛区,在那里与一位朋友住了两个月。在此期间,卡鲁纳集团没有联系申诉人或他的家人。

2.102012年7月27日,申诉人乘船离开斯里兰卡。2012年8月17日,他抵达澳大利亚圣诞岛,并接受了几次面谈。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间,申诉人被关押在拘留中心,之后他获得了临时签证,被释放到澳大利亚大陆的社区,并被纳入“快速通道签证程序”。

2.112015年,一群自称来自刑事调查局但没有身份证明的男子前往申诉人在斯里兰卡的家中,询问他的下落。申诉人的妻子告诉他们他在澳大利亚,并给了他们他的电话号码,但他没有接到过他们打来的电话。同年,申诉人一个表兄弟的舅子被杀,他的尸体在海滩上被发现,申诉人的一个朋友失踪。

2.122016年4月1日,申诉人申请了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诉人在移民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部长代表的面谈,得以陈述他的申诉。2016年12月16日,代表作出了拒绝向申诉人发放签证的决定。

2.132017年3月27日,移民评估局维持了代表不向申诉人发放保护签证的决定。移民评估局接受了他关于他全家前往印度、他们在亭可马里的情况以及他关于他母亲死亡的陈述的证据。移民评估局还接受了他关于被认定为猛虎组织的支持者、遭到军队拘留和酷刑15天后获释的说法。然而,移民评估局注意到,自那以来已经过去了15年;斯里兰卡主管机构此后没有对他作为猛虎组织潜在嫌疑人表现出任何兴趣;而且,自内战结束以来,对泰米尔人的监测和骚扰已大大减轻。移民评估局注意到,申诉人能够不受任何阻碍地经过科伦坡机场前往印度并回国;申诉人于2008年顺利获得护照;并且,申诉人因Vikneswara渔民发展协会财务主管的身份,经常与主管机构接触,从未遇到过任何问题。移民评估局虽然承认斯里兰卡军队和卡鲁纳集团向协会勒索钱财并绑架和威胁过申诉人,但指出,卡鲁纳集团本可以在拜蒂克洛确定申诉人的下落,但没有这样做,而且申诉人不再负责协会的管理工作,因此不受卡鲁纳集团的关注。

2.14关于申诉人的族裔和他曾在猛虎组织控制区居住过的情况,移民评估局提及难民署的准则,其中规定,仅仅是作为泰米尔人并不产生保护需要。关于申诉人作为一名失败的寻求庇护者的身份,移民评估局承认,他在回国时可能会被拦下并受到审讯,甚至会受到长达四天的短期拘留,等待在治安法官面前受审。然而,根据国家资料,自2009年以来,数千名寻求庇护失败的人已经返回了斯里兰卡,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相对较少。此外,该程序适用于所有斯里兰卡公民,从表面上看和从适用上看都不带歧视。

2.15申诉人向联邦巡回法院申请对移民评估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并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请对移民评估局的决定中的法律错误进行司法审查,但均被驳回。2018年6月13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的进一步上诉被驳回。申诉人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出的特许上诉和部长干预请求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和2019年4月17日被驳回。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将他遣返斯里兰卡将构成违反《公约》第2、第3和第16条。他声称,他将因他的族裔、他作为所谓猛虎组织支持者的实际或推定的政治意见以及他作为猛虎组织控制区的前居民和失败的寻求庇护者的身份而受到迫害。他声称,他在担任Vikneswara渔民发展协会秘书和财务主管时,因拒绝付钱而遭到卡鲁纳集团的绑架和酷刑。他声称,卡鲁纳集团在追捕他,因为他就他们企图勒索一事向警方报了案。

3.2申诉人声称,他被斯里兰卡主管机构拘留了15天,并因被怀疑是猛虎组织成员而受到审讯、殴打和酷刑。他声称,他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斯里兰卡军队、斯里兰卡海军和卡鲁纳集团等支持斯里兰卡政府的准军事团体伤害的风险。

3.3申诉人声称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并对返回斯里兰卡的想法感到情绪不安。澳大利亚主管机构未能充分考虑他因面临斯里兰卡长期武装冲突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而遭受的心理和身体伤害。他声称,他的心理健康状况将恶化,因为斯里兰卡缺乏足够的心理健康服务和机构能力来应对他的需要。

3.4申诉人声称,他将因非法离开斯里兰卡和在澳大利亚寻求保护所花的时间面临受到伤害的真实风险。他说,斯里兰卡没有适当的刑法、合理公正的司法制度和合理有效的警察部队。军队在斯里兰卡境内的若干个营地实施酷刑和性暴力,泰米尔族群仍然受到制度性的侮辱和压迫。申诉人还提及2019年4月复活节爆炸事件后安全和人权局势的变化以及普遍存在的暴力,并辩称,鉴于斯里兰卡的局势不断恶化,移民评估局的评估不再有效。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0年7月16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声称,申诉人未能证实所指控的违反《公约》第2条或第16条的行为,这两条条款涉及在缔约国的管辖范围内禁止和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缔约国指出,《公约》第2条和第16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发生酷刑行为。这些义务是有地域限制的,不会就据称发生在斯里兰卡的行为对缔约国施加义务。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第2条和第16条的申诉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4.2关于申诉人说他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未来将面临斯里兰卡军队、斯里兰卡海军和卡鲁纳集团等支持斯里兰卡政府的准军事团体伤害的风险的指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返回斯里兰卡后将受到伤害的一些指称并不构成《公约》第3条所指的酷刑。关于申诉人称他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迫害和严重歧视、可能会变得痛苦并且心理健康状况可能会恶化的指称,缔约国认为,这些指称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因为《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义务仅限于有实质理由相信回返者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情况。缔约国指出,委员会为了确定是否涉及《公约》第3条,对酷刑和未达到这一门槛的待遇,包括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有所区分。

4.3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他对受到迫害和歧视的担心、他的痛苦以及斯里兰卡据称缺乏治疗他的心理健康状况的医疗援助的指称,未达到《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门槛,因此不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不推回义务。

4.4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由于指称显然没有根据,申诉人的申诉不可受理。在这方面,缔约国引述委员会先前的决定,其中,当缺少足够的书面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所提出的指控时,或者指控纯属猜测,没有达到受理所要求的基本证据水平时,委员会认定指称显然没有根据。 申诉人有责任提供详尽论据来证明所指控的违反第3条行为,从而为其申诉的受理提出初步可信的理由。申诉人未能履行这一责任。

4.5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申诉已由一系列国内决策者仔细审议,包括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部长代表对申诉人的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的评估,以及移民评估局对实质问题的独立审查。申诉人还请求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法院对移民评估局决定中的法律错误进行了司法审查。最后,他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裁决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出了特许上诉。申诉人的申诉在部长干预程序中也得到了评估。

4.6关于申诉人的可信度,缔约国指出,在国内决策程序中,申诉人被发现夸大了其指称的某些方面。缔约国承认,很少能够指望酷刑受害者所言绝对准确;然而,国内决策者在对申诉人的指称形成意见时考虑了该因素。例如,在评估申诉人要求审查其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被拒一事的申请时,移民评估局对申诉人证据中的缺陷和前后不一给予了合理的判断余地。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显然没有根据,因此应被视为不可受理。此外,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关于可受理性要求的长期立场,请委员会在其意见中具体考虑并答复这些陈述中关于可否受理的主张。

4.7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申诉可以受理,则应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国内决定就申诉人的申诉所作调查结果以及缔约国对申诉人提交委员会的陈述中提出的其他问题的审议就表明了这一点。

4.8缔约国指出,作为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程序的一部分,包括移民评估局的实质问题审查,以及在随后根据《移民法》提出的部长干预请求中,申诉人申诉的实质问题都得到了仔细审议。移民评估局的决定确认了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部长代表的决定,随后在下列国内司法审查程序中被确认为合法作出:联邦巡回法院的司法审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特许上诉。

4.92016年12月16日,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部长代表拒绝了申诉人的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代表评估了与申诉人面谈期间(在一名泰米尔口译员的协助下)提供的答案,并考虑了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提供的国家资料。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签证申请中提出的一些指称不同于他在提交委员会的陈述中提出的指称。

4.10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部长代表对申诉人在其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中提交并在相关面谈中提供的指称以及通过报告收集的国家资料进行评估后,认为现有的国家资料证实了申诉人关于军队在该地区活动的指控,并相信申诉人在一个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多次受到斯里兰卡主管机构的讯问,包括有一次他因被怀疑是猛虎组织成员而被拘留15天并受到审讯、殴打和酷刑。然而,代表指出,申诉人在2001年返回斯里兰卡至2012年前往澳大利亚这一期间都没有声称他受到斯里兰卡主管机构的任何伤害。考虑到申诉人不受阻碍地入境斯里兰卡,随后经商11年,包括在冲突期间,并于2008年获得护照,代表得出结论认为,斯里兰卡主管机构并未因任何参与猛虎组织的推定而对申诉人有负面关注。

4.11代表指出,尽管申诉人几乎每天都与斯里兰卡主管机构和斯里兰卡海军打交道,但自2009年以来,他没有报告过来自斯里兰卡主管机构对其作为渔民的活动的任何伤害或骚扰。代表相信,申诉人的母亲失踪了,她的尸体于2004年1月在斯里兰卡海军检查站被发现,并且申诉人的妹妹目睹了他们的母亲被斯里兰卡海军军官带走;代表相信,申诉人的舅舅在就申诉人母亲的死亡前往法庭作证的途中被枪击并受重伤。然而,自1997年以来,申诉人没有受到斯里兰卡主管机构的任何伤害,代表不认为申诉人由于其家庭关系而具有引起斯里兰卡主管机构关注的特征。

4.12在审议了有关卡鲁纳集团活动的国家资料之后,代表认为,卡鲁纳集团不会在被告知一个协会不存在之后还继续向该协会索款长达两年,也不会在申诉人未遵守其要求时就离开。关于申诉人声称他曾两次被卡鲁纳集团成员拜访,并因他向警方报案而受到威胁,代表认为这些说法不可信,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卡鲁纳集团与申诉人叔叔的死亡有关,也没有证据表明警方因申诉人的陈述而对卡鲁纳集团成员采取了行动。如果卡鲁纳集团想要伤害申诉人,他们很可能已经这样做了,而不是仅仅威胁申诉人然后离开。此外,申诉人并未声称他的家人在他不住在家乡的那段时间受到过骚扰或盘问,而且申诉人在离开斯里兰卡之前返回家乡表明他并不担心自己的生命会受到卡鲁纳集团的威胁。

4.13缔约国还注意到,代表根据国家资料和媒体报道得出结论认为,自申诉人抵达澳大利亚以来,在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所处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申诉人的情况不会导致有充分根据担心他因被认为支持猛虎组织或与其有联系而遭受迫害。关于申诉人作为一个失败的寻求庇护者返回斯里兰卡的说法,代表认为,对非法离境的任何罚款或处罚都是普遍适用的法律的结果,并不等于迫害。因此,代表不认为申诉人的整体情况导致有充分根据担心遭受迫害。

4.14关于申诉人因泰米尔族裔而受到重大伤害的风险,即他作为来自斯里兰卡东部猛虎组织控制区的泰米尔人,或作为一个被认为支持猛虎组织或与其有联系的泰米尔人,代表认为,没有实质理由相信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会面临受到重大伤害的任何真实风险。

4.15缔约国指出,2017年3月27日,移民评估局确认了代表不向申诉人发放安全港计划签证的决定,并指出,移民评估局已经审议了申诉人的保护请求,并得出结论认为,他没有充分根据担心遭受迫害,也没有实质理由相信,作为从澳大利亚被遣返斯里兰卡的必然和可预见的后果,他会有遭受包括酷刑在内的重大伤害的真实风险。

4.16缔约国指出,2018年1月31日,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申诉人请求对移民评估局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申诉人亲自出席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庭审,并作了口头陈述。申诉人的第一个上诉理由是,移民评估局没有考虑到他被遣返斯里兰卡后恢复Vikneswara渔民发展协会财务主管或秘书的职位会受到伤害的风险,他声称存在管辖权错误,因此要求对该决定进行审查。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这一理由,根据是,在移民评估局需处理的材料中,没有关于申诉人担心因可能恢复任一职位而受到伤害或表明申诉人在考虑恢复任一职位的指称。因此,移民评估局没有被要求审议这种可能性,也不存在管辖权错误。

4.17关于申诉人的第二个上诉理由,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辩称移民评估局未能累积考虑他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提出的保护请求。联邦巡回法院的结论是,考虑到移民评估局关于有充分根据担心遭受迫害和关于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是否真的有可能面临严重伤害的决定性调查结果,对被驳回事项的任何累积考虑都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此外,联邦巡回法院认为,由于移民评估局已经驳回了申诉人的所有申诉,因此无需进行累积评估。因此,不存在管辖权错误,申诉人的上诉被驳回。

4.182018年2月9日,申诉人就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特许上诉的申请,他辩称移民评估局未能累积考虑他的申诉,以确定是否有充分根据担心遭受迫害。缔约国指出,根据澳大利亚现有判例法,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必须以累积方式进行审议的,是用于确定存在有充分根据的担心的“指称或依据”。申诉人的指称包括:作为一个来自东部、有支持猛虎组织的实际或推定的政治意见的年轻泰米尔人引起的担心;卡鲁纳集团的行动引起的担心;以及非法离开斯里兰卡引起的担心。所有这些指称都被移民评估局驳回,理由是,根据澳大利亚的判例法,当个别指称作为事实事项被驳回,或调查结果认为这些指称没有或不会导致签证申请人返回接受国后继续面临问题,则没有义务进行累积评估。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结论是,由于每一项指称都被移民评估局驳回,对移民评估局的事实调查结果进行累积审议不会产生任何与移民评估局所得结果不同的结果。2018年6月13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驳回了上诉。

4.19缔约国指出,2018年6月25日,申诉人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裁决提出了特许上诉的申请,该申请于2018年9月12日被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

4.20缔约国进一步指出,2018年10月7日,申诉人首次提出部长干预请求,声称他不能返回斯里兰卡,因为他患有抑郁症和焦虑症,但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内政事务部虽然确实审议了最新的国家资料,但确定新的资料不太可能导致认定澳大利亚的保护义务被涉及。2019年4月17日,内政事务部认定申诉人的指称不符合部长干预的准则,他的申诉未提交部长考虑。

4.212019年9月13日,申诉人第二次请求部长干预,并附上一份由一名社会工作者于2019年9月2日出具的医疗报告以及关于斯里兰卡的独立国家资料。缔约国指出,内政事务部审议了申诉人提供的国家资料、难民署的准则、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内政部提供的关于斯里兰卡的国家资料,以及申诉人的情况。内政事务部的结论是,虽然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泰米尔人或被认为威胁斯里兰卡国家完整的泰米尔人面临受到伤害的危险,但申诉人没有参与猛虎组织或与其有联系,也没有接触过威胁斯里兰卡国家完整的任何团体。

4.22至于申诉人有关心理健康的说法,内政事务部承认,申诉人可能是脆弱的,可能遭受了情绪和心理压力,并且斯里兰卡缺乏心理健康服务,但内政事务部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将根据斯里兰卡的全民保健系统获得基本的心理健康和医疗服务。关于申诉人对2018年斯里兰卡因民选总理被解职而出现的政治局势的担忧,内政事务部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对申诉人带来严重或重大伤害的额外风险。内政事务部确定,申诉人的部长干预请求并未提出任何新的或额外的信息,从而导致认定澳大利亚的保护义务被涉及,因此决定不将申诉人的请求提交部长考虑。

4.23缔约国提及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三个额外问题,包括国内程序和标准存在缺陷的相关指称,斯里兰卡当前局势和申诉人回国后可能面临的情况的相关指称,以及申诉人的心理健康和斯里兰卡保健服务的可取得性的相关指称,缔约国提出了澄清,并指出,申诉人的申诉已由一系列国内决策者仔细审议,包括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部长代表对申诉人的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的评估,以及移民评估局对实质问题的独立审查。此外,申诉人还请求联邦巡回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移民评估局决定中的法律错误进行了司法审查。申诉人的申诉也作为部长干预程序的一部分被审议了两次。缔约国还指出,移民评估局没有义务在其决定和理由中明确提及它所收到的每一份证据或它所考虑的每一项因素。

4.24缔约国提及快速通道评估,并指出,该评估为申请人提供了程序公平,其主要目的是更有效地处理因乘船抵达者涌入而产生的大量案件。快速通道评估强调,申请人应尽早充分、如实地阐述其保护请求。缔约国指出,澳大利亚快速通道签证评估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令其保护请求迅速得到审查的完整且全面的途径,而且申诉人的申请在整个过程中得到了公正的处理。

4.25缔约国指出,《移民法》和相关条例落实了澳大利亚的不推回义务,包括《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而且《移民法》允许给涉及不推回义务的个人发放保护签证。缔约国重申,委员会以前曾评论称,澳大利亚的国内法律制度有强有力的实质问题审查和司法审查程序,以确保最初决策者所犯的任何错误都能得到纠正。一系列国内决策者已经仔细审议了申诉人的申诉,认为申诉不涉及澳大利亚根据《公约》承担的不推回义务。基于这些原因,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对澳大利亚国内程序就申诉人的申诉所作调查结果给予相当重视是适当的。缔约国着重指出,申诉人在审议其保护请求的国内程序中得到了程序公平。

4.26至于申诉人关于斯里兰卡当前局势和他回国后可能面临的情况,以及反恐中注意促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的报告等各种资料来源所反映的安全和人权局势的变化的说法,缔约国承认,《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在确定《公约》第3条第1款是否适用时,应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缔约国继续指出,一国普遍存在暴力风险并不构成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存在具体的理由表明当事人本人将面临风险。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来文中提供的资料,特别是两份补充报告,详细阐述了斯里兰卡的普遍暴力风险,特别是在个人被控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情况下,但该资料没有澄清申诉人如何会面临个人风险。因此,申诉人未能证明存在其他理由,表明他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4.27缔约国还提及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关于斯里兰卡的最新国家报告,并指出,虽然自复活节袭击以来穆斯林一直是报复和广泛歧视与诽谤的对象,但包括泰米尔人在内的非穆斯林斯里兰卡人面临来自官方或社会的族裔歧视的风险低。

4.28关于申诉人声称斯里兰卡缺乏心理健康机构和支持,以及由于他的心理健康状况,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可能会变得焦虑,心理健康状况可能会恶化,缔约国提及委员会早先的意见,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递解出境会恶化申诉人的心理健康的指称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于2019年9月,即在澳大利亚居住了大约7年之后,寻求了治疗。报告指出,申诉人在他向法院提出的上诉被驳回后,显示出了更严重的焦虑和抑郁症状。在这方面,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申诉人的抑郁症状恶化与他的上诉被驳回有关,而非与在斯里兰卡遭受伤害或酷刑的经历有关。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声明,即申诉人患有心理问题这一事实本身不能被视为缔约国有义务不驱逐他的充分理由。

4.29缔约国指出,在申诉人第二次请求部长干预后,内政事务部审议了申诉人关于心理健康的说法。在审议了申诉人提供的医疗报告和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的国家资料之后,内政事务部确定,虽然斯里兰卡缺乏心理健康服务,但申诉人将可根据斯里兰卡的全民保健制度获得基本的心理健康和医疗服务。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尽管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供了医疗报告,但没有证据表明他在斯里兰卡的心理状况会恶化以及他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会被故意剥夺医疗。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确立其他理由,表明他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10月29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发表了评论,并坚持认为,缔约国如果将他遣返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3条。

5.2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在难民评估程序的各个阶段未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剥夺了他的权利。申诉人在和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面谈时是独自一人,并自我辩护。他认为,缔约国未能承认申诉人是一个没有足够资源的贫穷申请人,这违背了缔约国作为模范诉讼当事人的义务。

5.3申诉人指出,他在斯里兰卡受到的迫害和乘船前往澳大利亚的行程导致他遭受心理问题,使他患上严重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

5.4申诉人声称,缔约国未能证实其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论证,并指出缔约国错过了提交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意见的两个月期限。

5.5申诉人还称,他的申诉没有得到国内主管机构和法院的仔细审查。他重申,他的个人情况事实,即他的泰米尔族裔、他与猛虎组织的联系、他过去遭受虐待的经历,如被逮捕和一段时间的拘留和酷刑,以及他对遭受迫害的担心,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申诉人指出,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部长代表未能意识到,确定实质性事实所需的证据水平相对较低,在整个程序中必须牢记这一点。申诉人还声称,《移民法》规定的证据标准高于《公约》规定的标准。

5.6申诉人声称,缔约国拒绝了他的部长干预申请,从而剥夺了他获得程序公平的权利。他声称,代表未能向移民、公民身份、移民服务和多元文化事务部部长提供对资料的充分分析,特别是对斯里兰卡最近政治局势和暴力的变化的充分分析。

5.7申诉人提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在2016年4月29日至5月7日访问斯里兰卡时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建议,特别报告员在其中指出,酷刑是一种常规做法,目前的法律框架以及武装部队、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机构的结构内缺乏改革,延续了令酷刑做法继续存在的真实风险。

5.8申诉人指出,该国一贯存在严重、公然和/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且自2019年11月戈塔巴雅·拉贾帕克萨成为斯里兰卡总统以来,政治局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他声称,他仍然受到关注,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面临斯里兰卡军队、准军事团体和刑事调查局施加酷刑的重大、真实的风险。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1年1月18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申诉人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提供任何信息来改变缔约国最初的评估,他的申诉不可受理,或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应予以驳回。

6.2缔约国提及,申诉人声称缔约国未能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提交对可否受理的反对意见,缔约国着重指出,其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通信后,已及时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恭敬地指出,其关于申诉人的申诉可否受理的主张是明确的,并且,缔约国鉴于审议和确定可否受理的要求重申,委员会应在其意见中具体考虑并答复关于可否受理的主张。

6.3关于申诉人不满他的申诉没有得到国内主管机构和法院的仔细审查,缔约国重申,其在最初提交的材料中已经提供了全面的信息,说明强有力的国内程序已经审议了申诉人的指称;缔约国已经确定这些指称不可信,不涉及缔约国的不推回义务;并且,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内程序所作调查结果给予相当重视是适当的。每一位国内决策者都认定申诉人的保护要求没有得到证实,并认为他对事件的描述不可信,这些描述是他的保护请求的依据。申诉人请求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移民评估局决定中的任何法律错误进行了司法审查。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均驳回了他的上诉,认为他未能证明任何法律错误。

6.4关于申诉人声称寻求庇护者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在难民评估程序的各个阶段没有得到法律援助,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向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时由律师代理,国内决策者在评估他的申诉时考虑到了他的脆弱性,这一点已在缔约国最初提交的资料中开列。

6.5申诉人声称,国家主管机构拒绝了他的部长干预申请,剥夺了他获得程序公平的权利,而且未能考虑到斯里兰卡政治和人道主义情况的变化,对此,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其最初提交的材料,材料显示申诉人的部长干预申请由内政事务部根据部长准则进行了仔细审议。内政事务部审议了申诉人提供的以及难民署准则中的最新国家资料,和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与联合王国内政部提供的关于斯里兰卡的国家资料。内政事务部确定,申诉人的部长干预请求没有提出任何新的或额外的信息,从而导致认定缔约国的保护义务被涉及。

6.6关于申诉人说缔约国的行为违背了其作为模范诉讼当事人的义务,缔约国重申,在评估申诉人的指称的可信度时,国内决策者考虑到了可能存在的任何从轻情节,以及这些情节可能对申诉人的行为或其提出指称的能力产生的影响。例如,缔约国指出,在评估申诉人要求审查其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被拒一事的申请时,移民评估局对他的证据中的缺陷和前后不一给予了合理的判断余地。

6.7缔约国提及申诉人获取的医疗证明以及关于他的心理问题源于在斯里兰卡受到的迫害和前往澳大利亚的行程的说法,缔约国提及其最初提交的材料,并重申,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的心理状况在斯里兰卡会恶化以及他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会被故意剥夺医疗。

6.8申诉人声称,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部长代表在评估其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时,未能意识到确立事实所需的证据水平相对较低,对此,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其最初提交的材料,并指出,在行政决策中不存在法定的举证责任或举证标准,《移民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决策标准是“满意”,这意味着决策者掌握了足够的信息,可以根据有关标准、检验或要求作出结论。就《移民法》而言,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应证明被遣返原籍国会遭受迫害的“真实可能性”。《公约》规定,申诉人应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指出,《移民法》因此确立了一个在澳大利亚的不推回义务被涉及之前决策者必须感到满意的较低门槛。

6.9关于申诉人声称自2019年11月戈塔巴雅·拉贾帕克萨当选以来斯里兰卡政治局势发生了急剧变化,缔约国提及内政事务部最近关于斯里兰卡最新局势的介绍,其中承认,包括泰米尔人在内的少数群体仍然担心政府是否会保护斯里兰卡少数群体的利益,但并未得出结论认为,自戈塔巴雅·拉贾帕克萨总统当选以及马欣达·拉贾帕克萨总理被任命以来,官方或社会对泰米尔人的歧视风险有所增加。在这方面,缔约国重申,一国普遍存在暴力风险并不构成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因为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将面临危险。

6.10最后,缔约国提及,申诉人声称他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与猛虎组织的关系以及他作为受关注者的身份会导致他面临受到斯里兰卡军队、准军事团体以及刑事调查局伤害的可预见和真实的风险,缔约国重申,这些指称在缔约国强有力的国内法律程序中得到了仔细审议,被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辩称这些条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发生酷刑行为,这些义务是有地域限制的,不会就据称发生在斯里兰卡的行为对缔约国施加义务。委员会注意到,卷宗里没有进一步的资料,委员会认定,就可否受理而言,来文的这一部分证据不足。

7.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已经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关于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有可能遭受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制驱逐回斯里兰卡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8.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返回斯里兰卡后申诉人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该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其对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审议,其间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有报告称,2009年5月与猛虎组织的冲突结束后,警察等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仍在该国多个地区继续实施绑架、酷刑和虐待行为。委员会还提及非政府组织关于斯里兰卡主管机构对待被遣返斯里兰卡个人的情况的报告。然而,委员会回顾,就个人申诉进行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本人在将要被遣返的国家是否会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个个人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委员会还回顾,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委员会需处理的主要问题是,申诉人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8.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递解,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在没有公正待遇和审判的情况下逮捕或拘留;以及(d) 缺席判决(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第38段)。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第50段)。

8.5在本案中,申诉人声称,他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因为他将因他的族裔、他作为所谓猛虎组织支持者的实际或推定的政治意见以及他作为猛虎组织控制区的前居民和失败的寻求庇护者的身份而受到迫害。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在Vikneswara渔民发展协会工作时,因拒绝付钱而遭到卡鲁纳集团的绑架和酷刑,卡鲁纳集团因他向警方报告了他们企图勒索钱财一事而追捕他。

8.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的申诉已由一系列国内决策程序仔细审议,包括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部长代表对申诉人的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的评估,以及移民评估局对实质问题的独立审查。此外,申诉人还请求联邦巡回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移民评估局决定中的法律错误进行了司法审查。申诉人的申诉也作为部长干预程序的一部分被审议了两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意见,即国内主管机构和法院确定申诉人的指称不可信,不涉及缔约国的不推回义务,申诉人在斯里兰卡不会面临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移民评估局承认卡鲁纳集团曾向申诉人索要钱财,确定申诉人不再是卡鲁纳集团的目标,因为他不再负责Vikneswara渔民发展协会的资金。移民评估局还评估了申诉人因担心卡鲁纳集团的迫害而不得不搬到另一个地方的说法,并得出结论认为,在申诉人乘船离开斯里兰卡时,卡鲁纳集团对他或他的下落已不再有兴趣。

8.7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将因非法离开斯里兰卡以及在澳大利亚寻求保护面临伤害。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主管机构根据国家资料和媒体报道指出,自申诉人抵达澳大利亚以来,在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所处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情况不会导致有充分根据担心他因被认为支持猛虎组织或与其有联系而遭受迫害。关于申诉人作为一个失败的寻求庇护者返回斯里兰卡的说法,国家主管机构认为,对非法离境的任何罚款或处罚都是普遍适用的法律的结果,并不等于迫害。

8.8关于申诉人声称他被认定为猛虎组织的支持者,遭到军队拘留和酷刑15天后获释,委员会注意到,自这些事件发生以来已经过去了15年,斯里兰卡主管机构此后没有对他作为猛虎组织潜在嫌疑人表现出任何兴趣;而且,自内战结束以来,对泰米尔人的监控和骚扰已大大减轻。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主管机构所作的评估,其中指出,申诉人能够不受任何阻碍地经过科伦坡机场前往印度并回国;他于2008年顺利获得护照;他因Vikneswara渔民发展协会财务主管的身份,经常与主管机构接触,从未遇到过任何问题;而且,他已不再负责协会的管理工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结论,即斯里兰卡主管机构并未因任何参与猛虎组织的推定而对申诉人有负面关注。

8.9关于申诉人有关心理健康的说法,以及他声称主管机构未能充分考虑他因面临斯里兰卡长期武装冲突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而遭受的心理和身体伤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评估认为,申诉人可能是脆弱的,可能遭受了情感和心理压力,并且斯里兰卡缺乏心理健康服务,但缔约国的结论是,申诉人将根据斯里兰卡的全民保健系统获得基本的心理健康和医疗服务,而且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的心理状况在斯里兰卡会恶化以及他返回斯里兰卡后会被故意剥夺医疗。

8.10关于申诉人声称自2019年11月戈塔巴雅·拉贾帕克萨总统当选以来斯里兰卡人权状况不断恶化,委员会注意到内政事务部最近对斯里兰卡最新局势的介绍。内政事务部虽然承认包括泰米尔人在内的少数群体仍然担心政府是否会保护斯里兰卡少数群体的利益,但并未得出结论认为,自戈塔巴雅·拉贾帕克萨总统当选以及马欣达·拉贾帕克萨总理被任命以来,官方或社会对泰米尔人的歧视风险有所增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调查结果,即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不会有受到严重或重大伤害的额外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一国普遍存在暴力风险并不构成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因为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危险。

9.鉴于上述考虑,并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关于斯里兰卡总体人权状况的资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委员会面前的事实并未显示,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会导致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此外,申诉人未能证明缔约国主管机构没有对他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

10.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理由使委员会认为他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会面临真实、可预见、针对个人而且现实存在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11.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不会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