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Cyrille Ndayirukiye (由律师Jean Claude Ntiburumunsi和Divine Ntiranyuhura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布隆迪

申诉日期:

2019年6月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9月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5月12日

事由:

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缺乏有效调查和补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囚犯待遇;补救

《公约》条款:

第1、第2、第11至14和第16条

1.1申诉人Cyrille Ndayirukiye是布隆迪国民,生于1954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至14条(与《公约》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和第16条(单独解读)享有的权利。缔约国于2003年6月10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Jean Claude Ntiburumunsi和Divine Ntiranyuhura代理。

1.22019年9月4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允许申诉人通过接触他所选择的律师获得法律援助,由他选择的医生进行检查,获得适当的保健,并与他的代表一起查阅与针对他的司法诉讼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以前所有的法院裁决。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布隆迪国防军前将军和前国防部长。他是煽动2015年5月13日布隆迪未遂政变的18名军官和警官之一。2015年5月15日早上约5时30分,申诉人在布琼布拉的一个居民区遭到一群总统卫队营士兵的袭击。他在攻击中被这些士兵毒打了一顿。他脸贴着地面,被人踢,被枪托打;然后,他被戴上手铐,装上一辆卡车,在此期间,他不断遭到殴打,并被人以族裔蔑称辱骂。

2.2申诉人被带到一个篮球场,一大群效忠派士兵向他吐口水,并以族裔蔑称辱骂他。然后,他被带到国家情报局拘留所,与其他三名被拘留者一起被关在一间4米乘3米的牢房里。他和他的狱友们被成对铐在一起,关在一个到处是蚊子的牢房里,没有毯子或床垫。他们只有一个用来方便的桶,每天只允许倒一次。

2.3同一天,申诉人在国家情报局的场所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情报局局长进入面谈室,威胁说如果他拒绝合作,就杀了他。

2.42015年5月16日,申诉人被逮捕后次日,他被迫出现在布隆迪国家广播电视台的镜头前,请求公众原谅他试图推翻现政权,并向当时正在街头抗议皮埃尔·恩库伦齐扎总统第三个任期的示威者发出和解的信息。

2.52015年5月17日,在检察官讯问期间,申诉人报告了他被捕时的情况以及他当时遭受的酷刑和虐待;事实上,他出现时戴着手铐,赤着脚,因为被脚踢杖打,有一只眼睛是红的。讯问结束后,他被送回国家情报局拘留所,在那里他继续受到同样的待遇。

2.6申诉人不得接受探视,包括律师的探视,也不得看医生。此外,他的家人也没有被告知他的拘留地点。2015年5月20日,他被转移到基特加监狱,继续被关押在那里。2015年10月至12月下旬,申诉人与其他三名被拘留者被长期关押在一间牢房中,他们都被成对铐在一起,不分昼夜。他们在牢房的一个桶里方便。他们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卫生休息时间,用来吃饭和把垃圾从牢房里拿出来。不过,最高法院在2015年12月底做出裁决后,申诉人的拘留条件有所改善:他不再经常被戴上手铐,有权与同案被告交流,并能够在牢房外进行宗教活动和锻炼身体。他还可以使用适当的厕所设施。

2.7最高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并于2016年5月9日在上诉程序中维持原判。最高上诉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驳回了他的上诉。申诉人要求司法部长复审他的案件,但没有任何回应行动。

2.8申诉人多次报告了他被捕的情况和他受到的虐待;他在2015年5月17日第一次被带到检察官面前时,然后在2015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法官法庭听审时,在2016年1月4日他对检方指控的辩护期间,以及在2016年4月11日最高法院上诉庭上诉期间,都作了这样的报告。没有任何回应行动。他的律师在2015年5月17日的听证会后向当地和国际媒体报告了申诉人遭受的酷刑,之后受到国家官员的威胁,不得不离开该国前往卢旺达。

2.9申诉人在第二次见检察机关检察官接受讯问期间、见分庭法官时以及在2015年12月14日第一次见审判法官时,都得到了一名律师的协助。在这次听审时,他的律师再次报告了申诉人遭受的酷刑和虐待,并要求推迟审理,以便他们能够查阅案件档案。他们随后受到司法机构的恐吓,由法院裁决从该案中撤出,后被取消律师资格。他的外国律师最初未获准进入该国,后被指控参与政变。此后,申诉人在余下的司法程序中未得到法律援助。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至14条(与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单独解读)享有的权利。他在被捕期间遭受的虐待和拘留条件给他造成了严重的身心痛苦。

3.2申诉人指出,总统卫队士兵实施暴力殴打、在他被捕期间说有辱人格的话、威胁他并强迫他在电视上露面,使他处于极大的心理痛苦状态。由于缺乏适当的照料、拘留条件不卫生和食物不足,他持续遭受痛苦。这些酷刑行为是由总统卫队和国家情报局成员实施的,显然是为了惩罚他参与2015年5月13日的未遂政变,并对他施加压力。据申诉人称,这种虐待行为因此构成《公约》第1条所界定的酷刑。

3.3申诉人援引《公约》第2条第1款辩称,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管辖领土内的酷刑行为。申诉人并未在司法程序的每个阶段都得到律师的协助。尽管对《刑法》进行了修正,但酷刑仍然受到20年或30年的时效法限制,这构成了有效防止酷刑行为的法律障碍。

3.4申诉人援引《公约》第11条和委员会的惯例,声称他的亲属未被告知他的拘留地点,而且在审判之前他无权接受探视。他并未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得到律师的协助,也未获准查阅案件档案,以便为他的辩护作适当准备,这违反了权利平等手段原则。

3.5关于《公约》第12条,申诉人辩称,虽然在2015年5月17日、2015年10月14日、2016年1月4日和2016年4月11日听讯时,已多次提请布隆迪当局注意他所遭受的酷刑,但当局并没有对酷刑指控展开迅速和有效的调查,这违反了《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他还辩称,缔约国没有尊重他提出申诉以便所称事实立即得到公正审查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13条。

3.6缔约国剥夺了申诉人的若干程序保障,由此也剥夺了他就酷刑行为造成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害获得赔偿的法律手段。此外,申诉人在遭受酷刑后没有得到任何康复援助,以帮助他实现身体、心理、社会和经济上尽可能全面的恢复。此外,缔约国未能起诉酷刑行为的行为人,从而忽视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此类行为不再发生的义务。2014年,委员会注意到布隆迪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但对没有适用这一规定表示关切,这违反了《公约》第14条。可见,布隆迪当局未履行《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一方面,由于其消极态度,对申诉人犯下侵权行为的人仍未受到惩罚,另一方面,申诉人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也没有受益于任何康复措施。

3.7申诉人重申,根据《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对他施加的暴力行为构成酷刑。他坚持认为,即使委员会不同意将其定性为酷刑,他遭受的虐待构成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根据《公约》第16条,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国家官员实施、唆使或纵容此类行为,并在他们实施了此类行为时予以惩罚。缔约国还有义务就这种待遇造成的伤害提供补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9月4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及其实质问题提出意见。2020年3月27日和5月29日发出了提醒通知。2020年6月2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辩称,委员会应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第22条第5款(b)项以滥用权利为由驳回来文,因为申诉人没有用尽国内法规定的补救办法。

4.2缔约国解释说,根据《刑法》,酷刑已被确定为一种应受严厉惩罚的犯罪;第138条将酷刑界定为一种罪行,并规定施加适用的刑罚且不得假释。该法第206条对酷刑作了刑事定义,第207条规定了适用于这种犯罪的刑罚。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构成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意义上的滥用程序。由于《刑法》第148条规定的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尚未到期,缔约国请申诉人首先向布隆迪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12月11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在这些评论中,他驳斥了关于他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他辩称,他采取进一步行动会很危险,因为他曾遭受总统卫队士兵和国家情报局官员的酷刑,这些人向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报告,是布隆迪执法系统的一部分,在监狱中,他还遭受了警察司令部管辖下的狱警的酷刑。他们都完全不受惩罚,而且,由于他们向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报告工作,他们能够施加相当大的压力,并有许多联系人准备对申诉人及其亲属进行报复。申诉人的律师也受到警察和司法当局的威胁和恐吓,其中一人被迫离开该国。

5.2此外,在关于布隆迪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对这方面开展的调查和司法程序进展缓慢和范围有限表示关切,从而证实了关于与布隆迪国家警察和国家情报局成员有关的实施酷刑和法外处决的行为人不受惩罚的说法。

5.3对申诉人来说,鉴于司法制度的缺陷以及持续存在的虐待和有罪不罚现象,他可能寻求的任何补救办法都将是徒劳的,因此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情有可原。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申诉的可否受理问题提出异议,理由是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申诉人未向主管当局正式提出酷刑指控。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曾于2015年5月17日向检察官明确提到他遭受的酷刑,当时他戴着手铐、赤脚且身上有明显的酷刑痕迹,后来在2015年10月14日的法庭听审时向最高法院法官明确提到了他遭受的酷刑,而缔约国对他的说法没有提出异议。申诉人说,他随后于2015年12月14日向审判法官、2016年1月4日在辩护期间以及2016年4月11日在上诉期间报告了他所遭受的酷刑,但当局从未进行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辩称,他采取进一步行动存在危险,因为酷刑行为的行为人是向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报告的总统卫队士兵和国家情报局官员,以及警察司令部管辖下的狱警。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律师因向媒体报告他遭受的酷刑而受到警察和司法当局的威胁和恐吓,其中一人被迫离开该国。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意见中仅称《刑法》规定酷刑应受惩罚,申诉人应采取法律行动。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多次向主管司法当局报告了他遭受的酷刑,但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此外,缔约国没有证明,包括通过国内判例法证明,在类似案件中,向法院提出指控后,所指控的酷刑行为受到了调查。

6.4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就申诉的可否受理问题提出的反对意见在本案中并不中肯,因其未能证明实际上向申诉人提供了用于报告酷刑行为的现有补救办法,让他能够根据《公约》坚持自己的权利。

6.5在来文的受理不面临任何其他障碍的情况下,委员会着手审议申诉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至14条和第16条提出的申诉所涉实质问题。

缔约国未予合作

7.2019年9月4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3日和2022年1月13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就申诉的实质问题提出意见。委员会注意到,尚未收到这一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拒绝就申诉人申诉的实质问题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所涉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以澄清问题,并说明可能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鉴于缔约国未就实质问题提出任何意见,必须对申诉人已提供适当证据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

8.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遭到一群总统卫队士兵的殴打,这些士兵用脚大力踢他,用枪托打他全身。委员会还注意到:(a) 申诉人由于缺乏适当照顾、拘留条件不卫生和食物不足而持续遭受痛苦;(b) 士兵们对他说有辱人格的话,威胁他,强迫他上电视;(c) 2015年10月至12月底,他与另外三名被拘留者被关押在一间4米乘3米的牢房中,所有人都被成对铐在一起。委员会还注意到,监狱医生没有满足申诉人的要求,没有向他提供医疗记录,以便他能够向当局出示他所遭受虐待的证据。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得到迅速和独立的法律和医疗援助,并应能够与家人联系以防止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对他的殴打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痛苦,包括情感和心理上的痛苦,而且国家官员是为了惩罚和恐吓他而故意这么做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称,申诉人陈述的事实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

8.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他所遭受的行为和待遇如果不能归类为酷刑行为,那么根据《公约》第16条,它们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委员会认为,这些指控涉及的行为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另行审理申诉人根据第16条提出的申诉。

8.4申诉人还援引了《公约》第2条第1款,根据该款,缔约国本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行为。为此,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布隆迪初次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其中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防止一切酷刑和虐待行为,并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步骤,将所有拘留场所置于司法控制之下,防止其官员进行任意逮捕和实施酷刑。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关于他被拘留期间国家官员对他施加的待遇的指控,他无法与家人联系,也无法接触律师或医生。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申诉人。最后,尽管申诉人多次就此向检察官和法院提出申诉,但有关部门并未采取步骤调查申诉人遭受的酷刑行为,也没有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的情况。

8.5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辩称,《公约》第11条遭到违反,根据该条款,缔约国必须有系统地审查对其所辖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申诉人特别声称:(a) 尽管他在被捕时情况危急,但他没有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b) 他在国家情报局的场所第一次接受讯问期间、在检察官对他的第一次讯问期间以及第一次出庭见审判法官之后都无法接触律师;(c) 他没有反抗酷刑行为的有效补救办法;(d) 2015年10月至12月底,他一直被关押在基特加监狱,与其他三名被拘留者共用一间牢房,所有人都被成对铐在一起。委员会回顾关于布隆迪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警方拘留时间过长,存在大量超过允许拘留时限的情况;未设置被拘留者登记册或未能确保此类记录完整;不遵守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基本法律保障;缺乏确保经济能力有限者获取医疗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规定;在审前羁押的合法性得不到定期审查、审前羁押总期限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过度使用审前羁押做法。在本案中,申诉人似乎被剥夺了任何形式的司法监督。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反驳的情况下,这种令人遗憾的条件和待遇的存在足以证明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有系统地审查对其所辖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而且这一违反行为对申诉人造成了伤害。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

8.6关于《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2015年5月15日,他遭到一群总统卫队士兵的袭击和殴打;在国家情报局的场所接受第一次讯问时,他受到死亡威胁;在他被拘留期间,持续遭受酷刑。虽然他曾多次向检察官和法院报告遭受酷刑,而且身上也有明显的酷刑痕迹,但在有关事件发生七年后,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委员会认为,迟迟不对酷刑指控展开调查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根据《公约》第12条,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因此,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12条的情况。

8.7鉴于上述调查结果,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责任,即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权利,这需要有关部门通过启动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提供令人满意的答复。委员会注意到,第13条既不要求根据国内法规定的程序正式提出酷刑申诉,也不要求明确声明打算提起刑事诉讼;受害者只需提请国家当局注意这些事实即可,国家有义务将其视为明确默示希望遵照《公约》该条的要求展开迅速、公正的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本案的事实也构成违反《公约》第13条的行为。

8.8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该条不仅承认获得公平和适当赔偿的权利,还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委员会指出,补救应涵盖受害者遭受的所有伤害,并应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保证侵权行为不再发生等措施,同时考虑到每一具体案件的情况。在本案中,尽管有明确的物证表明申诉人是酷刑行为的受害者,但没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酷刑行为没有受到惩罚,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

9.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1至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

10.缔约国未遵循委员会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没有对委员会关于对本申诉提出意见的请求作出回应,不愿与委员会合作,使委员会无法有效审议这项申诉,因此,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裁定现有事实构成缔约国对《公约》第22条的违反。

1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a) 完全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准则,对有关事件展开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以期将申诉人所受待遇的责任人绳之以法;(b) 向申诉人的家属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12.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