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3/D/914/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14/2019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T.A. (由律师Tarig Hassa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9年2月1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4月28日

事由:

将一名逃兵驱逐到厄立特里亚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难民;酷刑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T.A.是厄立特里亚国民,生于1984年1月1日。她声称,缔约国将她遣送回厄立特里亚,将侵犯她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该缔约国于1986年12月2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做出了声明。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9年2月15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发出临时措施请求,请缔约国在有待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暂停将申诉人遣返厄立特里亚。2019年2月19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它已遵守了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提格雷尼亚族,在厄立特里亚的南部区省长大。她父亲去世后,她16岁就辍学了。她帮助母亲做家务,然后在阿斯马拉当家庭佣工。

2.2申诉人没有被免除履行国民兵役的要求。根据第82/1995号《兵役公告》,所有18至40岁的厄立特里亚国民都必须参加18个月的兵役。6个月的军事训练之后是12个月的现役兵役。然而,厄立特里亚政府后来将法定国民服役期从18个月延长到无限期。只有患有严重永久残疾的人才可永久免除国民兵役。根据《公告》第37条,逃避兵役和当逃兵可处以罚款或最多五年监禁。被当局抓到的逃避兵役者和逃兵受到严惩。

2.32009年7月,在一次突袭行动中,两名士兵将她和其他年轻妇女和女孩带到维亚的一个围有栅栏、覆盖着防水布的营地。在那里,申诉人遭到拘留和虐待。营地条件难以忍受。天气炎热,水和食物都很匮乏。大约两周后,申诉人被带到萨瓦,在那里她完成了8个月的军事训练。然后她被调到驻克伦的第47部队,在那里她为军事指挥官做女佣。由于条件恶劣和不断遭受虐待,申诉人决定逃离本国。

2.4申诉人穿着便服逃离营地后,与另一名妇女一起前往巴伦图,然后前往特瑟内,最后前往苏丹喀土穆。申诉人在那里当了三年的家庭佣工。之后她前往欧洲。

2.5在一个未指明的日期,申诉人抵达瑞士。2014年8月1日,她提出庇护申请。为了证实她的身份,她提供了2012年4月16日在门德费拉签发的厄立特里亚身份证。2014年8月13日和2015年7月3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与申诉人进行了面谈。

2.62015年8月12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国家秘书处认为,申诉人关于她逃离军队并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指称不可信,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她在厄立特里亚会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然而,与此同时,国家秘书处下令暂时接纳申诉人进入瑞士,因为当时认为将个人强行遣返厄立特里亚是不可能的。申诉人没有对否定的庇护决定提出上诉,因为她不再面临被逐出瑞士。

2.72018年4月24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通知申诉人,由于厄立特里亚的局势发生了变化,它打算取消申诉人的临时入境身份。国家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已确定,可以恢复向厄立特里亚的遣返。在2018年4月24日的通知中,国家秘书处向申诉人提供了就意向通知书发表意见的权利。

2.82018年5月25日,申诉人对意向通知书提出反对。2018年9月24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着手取消申诉人的临时入境身份,并命令她在2018年11月20日之前离开瑞士。它认为,厄立特里亚的总体人权状况有所改善,而且鉴于申诉人档案中的材料,没有迹象表明,如果她被遣返到厄立特里亚,她将面临真正的待遇或惩罚风险。此外,没有理由认为她面临着以侵犯其权利的方式被强行招募服兵役的真实或当前风险。

2.92018年10月25日,申诉人对后一决定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3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在对将她遣返厄立特里亚提出异议方面,申诉人已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2.10自抵达瑞士以来,申诉人为实现职业和社会融合作出了重大努力。她参加了读写能力和德语课程,并参加了各种就业方案。她一直在找工作。大约在提交申诉前一年,申诉人的兄弟失踪了,当时32岁。申诉人的家人推测,她的兄弟被当局绑架并被应征入伍服兵役。

2.11申诉人说,她没有将同一事项提交另一个国际解决或调查机制审议。

申诉

3.1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将她遣返厄立特里亚,将侵犯她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在厄立特里亚她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急迫和真实风险,因为她在服完兵役之前就从军队逃离,而且非法离开本国。一旦她返回,机场当局会立即注意到她离开厄立特里亚是非法的,因此会认为她是持不同政见者,并会对她进行审讯、拘留和严厉惩罚。厄立特里亚对逃兵的惩罚是出于政治动机的,而且过于严厉。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一旦返回,将面临遭受任意处罚,包括酷刑的风险。此外,她将遭受奴役或强迫劳动,这也违反了《公约》第3条。

3.2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对申诉人可信度的评估有误。在庇护面谈期间,申诉人就她的兵役和逃离作了连贯一致的陈述。虽然这些陈述很简短,但其简短是由于申诉人当时有心理困难和她的教育水平低。面谈文字记录显示,申诉人难以理解诉讼程序。她反复问后续问题,试图理解向她提出的问题的背景和确切含义。文字记录还表明,申诉人真诚地努力提供尽可能准确的答复。

3.3此外,在2015年8月12日的决定中,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不公平地从申诉人对她在萨瓦接受军事训练的重复描述中得出了不利的结论。这种训练包括重复性和单调的活动,即行军、敬礼和表演操练。申诉人所描述的在萨瓦的军事和日常生活在性质上没有多少多样性,很难因此指责申诉人。

3.4总的来说,申诉人关于她服兵役期间的陈述完全一致、合乎逻辑而且很详细。她讨论了她的个人经历和恐惧,并描述了她在维亚居住的住所。她还对自己的个人情况做了具体的陈述,比如她在军训期间是如何吃饭的,或者在睡觉后,她有时不得不再次起床清点人数。她在面谈中表现出了情绪反应和主观感受。

3.5在2015年8月12日的决定中,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仅发现申诉人关于其兵役的陈述中有一处矛盾。这一据称矛盾涉及申诉人被分配到的单位的名称,这可以很容易地解决。事实上,在第一次庇护面谈期间,申诉人谈到她在萨瓦的单位,并提到她曾位于克伦的厨房里当过女佣。在第二次庇护面谈中,她说她被分配到驻克伦的第47部队。因此,很明显,申诉人对于她在维亚、萨瓦和克伦服兵役作出了前后一致的陈述。

3.6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5年8月12日的决定中指出,原则上只有持有有效护照和出境签证的个人才有可能合法离开厄立特里亚。获得出境签证的程序具有任意性,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发放签证的标准和条件,而是由政府自行决定。此外,出境签证只有在支付大笔款项后才发放,而且只提供给被认为忠诚的有限群体。此外,在当时,47岁以下的妇女没有资格获得出境签证。因此,不能假定申诉人离开厄立特里亚是合法的。

3.7申诉人已经服了九个月的兵役,然后才逃离军队并未经许可离开厄立特里亚。她在萨瓦接受军事训练期间被强迫劳动8个多月,在克伦当女佣一个月,这侵犯了她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享有的权利。在2018年9月24日的决定中,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没有考虑到这一侵权行为,而是将重点放在未来发生侵权行为的风险上。

3.8众所周知,年龄在18岁至50岁之间的厄立特里亚人很难合法离开厄立特里亚,因为他们符合服兵役的条件。因此,申诉人关于她在27岁时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说法必须被视为可信。厄立特里亚当局认为那些非法离开本国的人是严重的罪犯和叛徒。这些人在厄立特里亚面临受到伤害的严重风险。对违反离境规则施加的惩罚是法外的和任意的。此外,缔约国当局关于申诉人可能已经被免除国民兵役的决定纯属臆测,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

3.9在厄立特里亚,被免除兵役或已退出兵役的妇女,可在27岁时使其身份“正规化”,或可能正式复员。然而,这些豁免是任意适用的,被豁免的妇女仍可能在任何时候被要求履行国民民事服务。在现实中,只有那些一生都在为自由而战的人才能免除兵役。

3.10不能假定申诉人在逃离厄立特里亚时已经服完兵役。她仅服了9个月的兵役。没有关于开除军籍的可靠资料。

3.11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对“Said诉荷兰案”的判决中认定,“厄立特里亚对逃兵的待遇,从单独监禁到长时间暴露在高温下的阳光下,以及将手脚绑成痛苦的姿势……”,构成不人道待遇。自该裁决发布以来,逃兵和逃避兵役者的情况没有改善。据一些可靠消息来源称,逃兵在厄立特里亚各地的许多非正式拘留和监狱中心受到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酷刑。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8月2日提交的意见中没有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但认为申诉没有理据。在来文中,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可能对国内移民当局的结论产生怀疑的因素。

4.2在瑞士的庇护程序中,国别信息在案件评估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5年5月,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编写了一份报告,其中汇集了来自各种来源的国家信息。这份报告经过了四个合作机构、一名科学专家和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的核准。2016年2月至3月,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访问了厄立特里亚,以便根据同时获得的其他来源审查、发展和补充这一信息。2016年8月10日,国家秘书处根据收集到的所有信息发布了最新情况。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发表的报告中,若干国家当局,例如瑞典和挪威的国家当局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内政部得出了类似结论。

4.3自2017年1月以来,联邦行政法院已经作出三项关于厄立特里亚的参考判决(2017年1月30日的D-7898/2015, 2017年8月17日的D-2311/2016和2018年7月10日的E-5022/2017),其中讨论了获取关于厄立特里亚状况的信息时面临的具体限制。在第D-7898/2015号判决中,法院审查了非法离开本国的厄立特里亚人如果返回本国,在多大程度上会担心因此受到迫害。法院在2019年4月16日的E-1218/2019号判决中总结了它的结论。法院对现有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后,得出结论认为,不能再遵循以往的做法,即单纯因为当事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就给予难民地位。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是,观察到一些非法离境的厄立特里亚侨民已回到厄立特里亚短暂逗留,而没有受到伤害。

4.4因此,作为一般性规则,不再认为未经许可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人面临受到严重惩罚的风险,并因此符合庇护条件。《庇护法》第3条所指的遭受惩罚或严重伤害的重大风险,只有在存在其他不利因素,使申请人看来不受厄立特里亚当局欢迎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这些因素包括曾属于一个反对现政权的团体,在逃离前曾担任重要职位,或曾经当逃兵或逃避兵役。

4.5瑞士移民主管官员说,如果对个案进行审查后发现,当事人不仅会受到旨在确保兵役义务得到遵守的处罚,而且还会被视为政治反对派,会受到不相称的处罚和不人道待遇,则可以认为此人面临国际法下的迫害风险。

4.6联邦行政法院注意到,拒服兵役和逃避兵役在厄立特里亚会受到严重处罚。由于逃避兵役和拒服兵役被认为是反抗政权的行为,施加的处罚通常包括关押在不人道的条件下,往往还伴随着酷刑;因此,这种处罚构成一种迫害,如果有充分理由担心会发生这种处罚,就会导致给予难民地位。然而,这种担心只有在有关人员实际上已经与军事或其他当局为了在不远的将来招募入伍的目的有所接触的情况下(例如,如果他们收到了军队的传票)才有根据。可能在未来某个时候收到传票,仅有这种可能性并不足以证明恐惧有充分的理由。此外,此人可能被强征服兵役,这本身并不是决定性证据。

4.7申诉人返回厄立特里亚后可能被征召入伍是否构成国际法禁止的待遇,这一问题涉及驱逐是否合法和是否可执行的问题。根据不驱回原则,如果瑞士根据国际公法,不能强迫一个外国国民前往某个特定国家,也没有其他国家宣布愿意接受此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不合法。根据国内法,如果将外国国民驱逐或遣返回原籍国实际上会使其面临危险,如原籍国有战争、内战或普遍的暴力,或此人需要治疗,则驱逐令不可强制执行。

4.8自2016年6月以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采取的立场是,某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本身不意味着此人在回国后会面临某种迫害。因此,不能再仅凭这一点就认定尚未被征募服国民兵役、免服兵役或已经退伍的厄立特里亚国民为难民。尽管如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仍然仔细审查每一份庇护申请。联邦行政法院在上述参考判决中确认并解释了这一做法。

4.9在本案中,驱逐申诉人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厄立特里亚没有战争、内战或普遍的暴力,不能无论案件情况如何,就自动假定来自该国的任何人都面临实际危险。此外,尽管厄立特里亚依然存在经济问题,但生活条件已经改善;医疗资源、水和食品供应以及培训条件等情况已经稳定下来。此外,很大一部分人口能收到海外侨民寄回的大量汇款。2018年7月9日,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签署了和平协定,结束了两国之间的冲突。在此背景下,驱逐令可强制执行,除非由于具体的个人情况,申诉人被遣返会面临生命危险。按照以往判例的规定,不再需要存在特别有利的个人情况,才能执行驱逐令。

4.10此外,驱逐申诉人并非非法。根据联邦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声称因害怕被征召服兵役而离开自己国家的申诉人还必须证明,他们本人极有可能――而不仅仅是不幸的巧合――遭受不符合国际法的措施。在E-5022/2017号参考判决中,法院审查了在自愿返回的情况下,强制遣返到厄立特里亚的合法性,因为那里有被征入国家军队或文职部门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它考虑了服役的目标、招募制度、服役义务的期限、有关人群和服役条件。法院承认,所查阅的许多信息来源表明,所有厄立特里亚国民,无论男女,都必须服兵役。根据法院的现有资料,国民兵役的招募通常是通过学校系统进行的。在十二年级,所有学生都被分配到萨瓦的国家军事训练中心,在那里接受军事训练,完成学业并参加期末考试。地方行政当局可直接指示那些年满18岁不再上学的人报到。根据这一计划,在有关人员应征入伍或从事民事役务5至10年之前,要完成的基本训练可能持续6个月。法院还承认,在基本训练和服兵役期间,生活条件都很艰苦,被咨询的消息来源提到了虐待和性虐待。法院指出,在军事训练期间,士兵服从上级的任意决定,上级严厉惩罚不守纪律的行为、不同意见和逃跑企图。兵役期间也普遍存在任意性;可以观察到同样的侵权行为,尽管不一定被认为是普遍的。至于民事服务,报酬非常低;从事民事役务的人用所得到的报酬几乎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4.11尽管如此,联邦行政法院并不认为对应征士兵的虐待和凌辱如此普遍,以至于所有成员都面临遭受这种虐待的真实和严重的风险。因此,不能说申诉人如果服兵役,会面临被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严重风险;这同样适用于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

4.12根据联邦行政法院,厄立特里亚的国民兵役应被视为强迫劳动而非奴役。在E-5022/201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资料,没有理由假定国民兵役是一种永久条件,以支持国际法意义上的奴役主张。另一方面,由于厄立特里亚的国民兵役报酬很低,没有预先确定的期限,而且,可持续5至10年,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正常的公民义务;这是一种不成比例的负担,可构成强迫劳动。

4.13在D-2311/2016号判决中,联邦行政法院确定,来自厄立特里亚的寻求庇护失败者在返回该国时不会面临被强制征召服兵役的普遍风险。法院注意到,在履行了军事义务后离开厄立特里亚的寻求庇护失败者通常被解除兵役,没有理由担心返回后被再次征召入伍。他们也没有理由担心因拒绝服役而被定罪。对于已婚或怀孕、有子女或在30岁或以上离开厄立特里亚的妇女而言,情况尤其如此。据有关资料来源,妇女一般在30岁之前复员,通常是在25岁至30岁之间。此外,已获得侨民身份的厄立特里亚人,如果缴纳2%的税并签署悔过书,也可免服兵役。有理由相信,在国外生活了三年以上的厄立特里亚国民已在厄立特里亚当局那里将其身份正规化,并因而成为侨民。

4.14总之,服兵役的风险本身不再被视为执行驱逐令的障碍。因害怕被征服兵役而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个人必须证明,他们很有可能在返回时亲身面临成为不符合适用国际标准的措施的蓄意目标。

4.15在本案中,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申诉人不可信。缔约国作为参照列入了该决定所载的论点。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所引用的国别报告并没有改变关于她在庇护程序中证词不一致所得出的结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申诉人从军队叛逃的说法是不可信的。此外,申诉人没有声称厄立特里亚军事当局与她联系过,使她有理由相信她在返回该国后会被强行招募。此外,她在离开厄立特里亚之前没有声称自己属于持不同政见者群体或担任过受人瞩目的职位。

4.16联邦行政法院指出,申诉人离开厄立特里亚时27岁。根据对厄立特里亚局势的分析,法院认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正确地裁定,申诉人可能被暂停国民兵役,可能被免除兵役,或已经完成兵役。法院补充说,鉴于申诉人被捕时34岁,她返回厄立特里亚后被强征入伍的风险很低。援引第D-2311/2016号判决(该判决也是涉及一名30岁以上的厄立特里亚女性国民的案件),法院回顾了上述原则,即申诉人必须证明她在返回后很有可能面临违反国际法的待遇。法院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明,如果她被遣返厄立特里亚,她将面临被强行征召入伍的风险,或她将很有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法院还认为,没有理由相信申诉人会面临这种风险,包括因为她关于据称服兵役和逃离兵役的说法不可信。

4.17申诉人在来文中批评了联邦行政法院处理厄立特里亚局势的各种判决。然而,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可使人质疑这些判决中的结论,或国内移民当局关于她的庇护案件的结论。申诉人没有证明她为何会亲身面临她所引用的报告中所述的风险。移民当局仔细审查了申诉人将面临的风险,并得出结论认为,没有具体迹象表明她将在厄立特里亚面临违反《公约》的待遇。

4.18申诉人提到委员会在M.G.诉瑞士案中的决定,这是不适当的,因为委员会裁定在该案中《公约》第3条遭到违反,该裁定是基于程序性理由。委员会并未裁定,在该案中,申诉人在返回厄立特里亚后会面临违反《公约》的待遇。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在2020年1月24日的评论中,申诉人重申了她的论点,并坚称她在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庇护听证会期间没有法律代表。因此,关于她在此次听证会期间所作证词的不可信裁定应该受到质疑。此外,申诉人在征兵年龄之内;因此,必须假定她是非法离开本国的,因为她没有其他机会获得出境签证。

5.2申诉人重申,酷刑行为在厄立特里亚普遍存在,而且是系统性的。她提到了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一份报告,其中特别报告员对于关于厄立特里亚境内任意逮捕、无限期拘留、拘留中死亡和强迫失踪的报告表示了关切。特别报告员指出,厄立特里亚继续关押政治犯和良心犯,特别报告员表示关切的是,一些人继续被单独监禁和无限期拘留,侵犯了他们的基本正当程序权利,包括被告知对他们的指控的权利。据特别报告员说,厄立特里亚当局没有开展国内改革进程,将失败的寻求庇护者从瑞士遣返厄立特里亚会使他们中的许多人遭到逮捕、骚扰和暴力。

5.3缔约国派往厄立特里亚的实况调查团是否有用值得怀疑。移民局往往只与政府代表、驻阿斯马拉的外交官和其他依赖厄立特里亚政府的个人面谈。例如,2014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批评丹麦政府的一份实况调查团报告存在方法上的缺陷。外国倾向于向绝大多数厄立特里亚国籍的申请人提供庇护。例如,2018年,98%的此类庇护申请在丹麦获得批准。在挪威,2019年,205份此类申请中有202份获得批准。2018年,在瑞典,1,051份此类申请中只有77份被驳回。

5.4申诉人逃离国民兵役并非法离开本国的事实足以证明,如果她返回厄立特里亚,将受到违反《公约》的待遇。在2016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厄立特里亚人权调查委员会援引证人的报告指出,某些被苏丹集体驱逐的厄立特里亚国民在返回厄立特里亚时被逮捕和拘留。

5.5同样,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在2017年指出,厄立特里亚当局认为,没有出境签证就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个人是类似于叛徒的政治对手。据特别报告员说,居住在国外的厄立特里亚人必须签署移民和公民服务申请表,使其情况正规化,然后才能申请领事服务。通过在表格上签字,个人承认他们“对没有完成国民兵役而犯下的罪行感到遗憾”,并“准备在适当的时候接受适当的惩罚”。这种程序使当局有了任意处罚的全权。

5.6缔约国没有解释其结论――厄立特里亚30岁以上妇女不太可能被征召入伍的依据。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提到,有报告称,国民役/兵役应征者受到凌辱和虐待,妇女和女童受到特别不利的影响,因为对女性应征者的性虐待和骚扰十分普遍,特别是在萨瓦军事训练营中。申诉人只服完了9个月的兵役,没有迹象表明他从兵役中被开除。没有关于厄立特里亚兵役期限的可靠资料。

5.7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厄立特里亚,她将面临相当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任意和过度使用武力。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补充意见

6.1在2020年3月9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重申其立场和论点,即申诉人的基本指称――关于她在2009年7月的一次突袭中被捕、她在维亚和萨瓦被拘留、她在萨瓦接受军事训练、她逃离克伦军营以及她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是不可信的。

6.2针对申诉人在评论中引用的报告,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原则上,当来自厄立特里亚的个人提出可信的指称,声称他们逃离军队或为征兵目的已经与厄立特里亚当局接触过时,缔约国移民当局会给予这些人庇护。另一方面,未曾与当局进行具体接触而非法离开该国的厄立特里亚国民一般得不到庇护。担心被征召入伍是不够的。然而,在达到成年年龄(即最低征兵年龄)后,可信地声称对其征兵即将来临并非法离开本国的人,被视为逃兵并给予庇护。

6.3在这种逐案分析基础上,当厄立特里亚寻求庇护者在厄立特里亚面临违反《公约》待遇的个人和实际风险时,他们在瑞士会得到保护。申诉人援引的报告是一般性的,与她的个人情况无关,也没有对缔约国移民当局得出的可信度结论提出质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查明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上诉被驳回后,收到了关于其庇护申请的否定的最终决定,而且缔约国没有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它审议本申诉。

7.3鉴于委员会没有发现阻碍受理的其它因素,它宣布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制驱逐回厄立特里亚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其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8.3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存在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在返回厄立特里亚后将亲身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忆及,这种确定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被遣返至的国家是否会亲身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风险。因此,一国境内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人在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亲身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驱回义务。委员会还回顾,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存在“充分理由”。个人风险的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 族裔背景和宗教信仰;(b) 曾遭受酷刑;(c) 在原籍国受到单独拘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及(d) 申诉人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

8.5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由来文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详细说明其案件时,例如当申诉人已证明自己无法获得与其酷刑指称有关的文件或申诉人已被剥夺自由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有关缔约国须调查指称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还回顾称,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认定的约束。因此,委员会将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

8.6在本案中,为了确定申诉人返回厄立特里亚后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参考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2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根据该报告,遣返厄立特里亚的寻求庇护者据称在返回后受到严惩,包括长期隔离拘留、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注意到,特别报告员曾表示关切,2019年有56人从瑞士自愿返回厄立特里亚,由于无法充分监测他们的返回条件,可能会使他们面临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在2022年3月4日提交人权理事会的一份声明中指出,厄立特里亚最近的事态发展继续表明该国人权状况缺乏进展。

8.7因此,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如被遣返厄立特里亚,不会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当前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厄立特里亚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9.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遣返厄立特里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10.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厄立特里亚。

11.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