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3/D/862/201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7 August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62/2018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T.B.(由律师Tarig Hassa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8年2月2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2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4月22日

事由:

将申诉人从瑞士递解至埃塞俄比亚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如被递解至原籍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不驱回);防止酷刑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T.B.,埃塞俄比亚国民,1981年出生。他的庇护申请被拒,有可能被递解至埃塞俄比亚。申诉人称,缔约国如果着手将他递解出境,将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声明,声明自1986年12月2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Tarig Hassan代理。

1.22018年2月23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为哈迪亚族,以前住在亚的斯亚贝巴,职业为出租车司机。他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已经有十多年。2005年5月,他参加了“Kinijit”(团结和民主联盟党)组织的集会,在集会期间被逮捕并遭到警察殴打。他被关押在黑暗的牢房内长达两个星期,仅获得很少的食物。申诉人受到威胁,称他会被判刑,但他在两周后获释,因为警方认为他不会继续从事政治活动。

2.2申诉人在获释后试图离开埃塞俄比亚。然而,他在贡德尔市再次被警方逮捕。他被关进一间黑暗的牢房,受到精神上的酷刑,包括受到威胁,称他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申诉人在六个月后获释。

2.32008/2009年间,申诉人成为“金波特7号”的成员。申诉人开始在亚的斯亚贝巴散发“金波特7号”的传单。2012年,一些曾与申诉人一起散发传单的朋友被警方逮捕。此后不久,申诉人收到一个被捕的朋友发来的短信,警告说申诉人也被警方通缉。几天后,申诉人逃离了埃塞俄比亚。他于2012年6月12日前往苏丹,并于2012年7月18日抵达瑞士。

2.4申诉人在瑞士继续从事政治活动。他正式加入了“金波特7号”,并继续为该组织从事政治活动。他在瑞士参加了“金波特7号”的示威和会议,为集会安排车辆,散发传单并为该组织发展新成员。2017年2月11日,申诉人参加了在瑞士弗里堡举行的“金波特7号”会议。“金波特7号”主席Chekol Getahun出席了这次会议,还组织了一次与“金波特7号”创始人Birhanu Nega的在线视频会议,Birhanu Nega居住在美利坚合众国,曾被埃塞俄比亚一家法院缺席判处死刑。

2.5申诉人还成为“瑞士埃塞俄比亚人权和民主工作队”的成员,并为该组织的示威活动安排车辆。最后,他参加了埃塞俄比亚卫星电视频道的筹款活动,该电视频道被埃塞俄比亚政府视为持不同政见团体的宣传机器。

2.6申诉人指出,瑞士联邦行政法院多次得出结论认为,埃塞俄比亚公民在当地的活动受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监视,监视发现的政治活动分子如果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很可能会遭到逮捕。他还指出,联邦行政法院以往的判决称,监视对象不仅限于反对派的高层成员,而且也涉及知名度较低的活动分子,而埃塞俄比亚当局最近加强了对海外政治活动分子的监视。他指出,据国家背景报告称,埃塞俄比亚政府机构使用现代软件监视海外反对派运动的通信,特别是监视与“金波特7号”有关联的人。

2.7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于2016年8月3日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拒绝。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定,申诉人关于在埃塞俄比亚时曾被逮捕并加入“金波特7号”的说法不可信。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出,申诉人在第一次面谈中说,他曾在2005年5月散发传单,而在第二次面谈中没有提到这一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还指出,申诉人在第一次面谈中说,他在去监狱途中遭到警察殴打,而在第二次面谈中说,他在家中遭到殴打。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还指出,申诉人在第一次面谈中说,他的朋友向警方透露了他的姓名,而在第二次面谈中没有提到这一说法。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还认定,申诉人关于被拘留和参加政治活动的陈述缺乏细节。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出,申诉人在瑞士积极从事政治活动,但鉴于在瑞士参加活动的人很多,而申诉人知名度较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定,埃塞俄比亚当局不太可能确认他的身份。

2.8联邦行政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拒绝申诉人提出的上诉,维持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结论。申诉人于2017年2月24日提出了第二次庇护申请。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申请没有成功希望,要求他预付费用。申诉人未能预付费用,他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4日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2017年12月1日,联邦行政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申诉

3.1申诉人称,由于他从事政治活动,以前在埃塞俄比亚遭受过拘留和虐待,将他从瑞士递解至埃塞俄比亚,会使他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申诉人称,他所面临的真实风险是,他会被逮捕,很可能抵达机场后即被逮捕,埃塞俄比亚特勤局会对他实施拘留、酷刑和审讯,以了解他在埃塞俄比亚和瑞士的政治活动。他认为,他在第一和第二次面谈中的陈述存在微小的不一致,造成这种不一致的原因是,第一次筛查面谈的目的是取得指称的摘要,在面谈开始时提醒寻求庇护者说陈述应简短。他认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他关于在2005年5月示威期间散发传单的说法存在矛盾。申诉人指出,在第一次面谈中,他说他曾在示威期间散发传单,而在第二次面谈中,他明确表示,他被捕是因为拿着传单,而警察认定他在散发传单。同样,关于警察实施虐待的指称,申诉人在第二次面谈中说,他在家中遭到警察殴打,在去监狱的途中继续遭到殴打。申诉人还指出,他接受了三次面谈,而第三次面谈是在第一次筛查面谈近四年之后进行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似乎有不一致之处。他还认为,他在庇护程序中的陈述前后一致,内容详细,面谈记录很长,但联邦行政法院未能在裁决中考虑到这些详细和前后一致的陈述。

3.2申诉人指出,委员会在2010年关于埃塞俄比亚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持续存在大量指控,涉及警方、典狱官和安全部队其他成员以及军方例行使用酷刑,尤其是针对持不同政见者和反对党成员、学生、所谓的恐怖主义嫌疑人和所谓的叛乱团伙支持者例行使用酷刑。申诉人还指出,各国际人权组织的报告证实,许多“金波特7号”成员和其他持不同政见者在埃塞俄比亚被逮捕和拘留,“金波特7号”被埃塞俄比亚当局定为恐怖组织,一些成员被判处死刑。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8年8月16日,缔约国就申诉的实质问题提交了意见。缔约国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于2012年、2014年和2016年三次听取申诉人的陈述,之后于2016年7月18日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2016年10月20日,联邦行政法院维持了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

4.2关于申诉人的第二次庇护申请,缔约国称,2017年2月27日,申诉人提交了第二次庇护申请,并附有“金波特7号”和瑞士埃塞俄比亚人权和民主工作队的两封确认函。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临时决中认定,申诉人在第二次庇护申请中既没有说明他参与瑞士埃塞俄比亚人权和民主工作队活动的性质,也没有说明参与活动的程度。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还指出,这些确认函除日期外,与第一次庇护程序期间提交的确认函完全相同,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据称有所增加,而申诉人就此提供的细节非常模糊。因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庇护申请没有任何成功希望,并要求为庇护程序预付费用。由于申诉人没有付费,因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没有审议第二次庇护申请。2017年12月1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4.3缔约国指出,缔约国知道埃塞俄比亚的人权状况仍然令人担忧,使用酷刑现象似乎很普遍,特别是对政治反对派和所谓的分裂主义集团成员使用酷刑。不过,该国的总体状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将面临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此外,埃塞俄比亚的形势最近发生了变化,2018年2月宣布的紧急状态于2018年6月正式解除,总理阿比·艾哈迈德与厄立特里亚缔结了和平协定,数百名政治犯获释。

4.4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关于他在埃塞俄比亚的政治活动的陈述简略、含糊、浮于表面。这不仅涉及他与“金波特7号”的关系,而且还涉及据称他在加入该组织之前参与的活动。同样,申诉人没有详细描述与他被捕有关的事件,也没有详细描述他的拘留条件。缔约国指出,申诉人非常笼统地指称,他在2005年被拘留期间遭受了酷刑,但没有提供任何细节或证据,说明拘留本身以及他在2005年试图逃离埃塞俄比亚失败后遭受的虐待。此外,关于申诉人逃离埃塞俄比亚一事,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未能提供确切资料,说明他从被捕的朋友那里收到的警告信息的内容,也未能解释这些朋友如何能够在已经被捕的情况下向他发送短信。

4.5关于申诉人在瑞士从事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并非所有在流亡期间从事的政治活动都能成为充分理由,使人相信当事人如果被遣返至原籍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重大风险。要证实存在这种风险,有关个人必须从事过可能引起原籍国当局注意的特定性质的意识形态活动和政治活动。据缔约国称,申诉人关于他参加示威或为“金波特7号”所开展活动的性质的说法自相矛盾。申诉人提交的“金波特7号”的确认函只提到申诉人参加了公开示威,但没有提及任何其他活动。此外,申诉人无法描述“金波特7号”的目标或内部结构。缔约国指出,对于瑞士埃塞俄比亚人权和民主工作队,他能够作出的解释更少,而根据所提供的确认函,他组织过几次活动。这些活动据称包括筹备会议、编写文件和分析政策,而申诉人本人根本无法阐述这些政策。

4.6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第二次庇护申请中提到他与“金波特7号”高层代表的会面;然而,提交人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更具体的信息。缔约国称,不排除申诉人出席反对派举行的会议、与高层成员在一起以及被人拍到与高层成员在一起的可能性。然而,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既没有具体说明他本应在示威期间开展的活动,也没有具体说明他与反对派高层代表接触的性质,这令人非常惊讶,因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7年10月17日的临时决定中特别指出,这种说法缺乏实质内容。

4.7据缔约国称,鉴于申诉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而且没有关于他的活动和接触情况的更确切信息,瑞士主管机构和法庭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太微不足道,无法证明他如果被递解至埃塞俄比亚,将面临针对个人的、现实存在的严重风险。申诉人的记录表明,他既没有在“金波特7号”担任任何有曝光度的职务,个人投入的精力也不多,因为他声称参加的示威活动数量有限。

4.8最后,缔约国指出,除了上文所述的前后不一和缺乏具体信息之外,在申诉人的第一次庇护申请程序中,瑞士主管机构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关于其家庭的说法也不可信。申诉人在听讯时说,自从他前往瑞士以来,他没有试图与家人或被拘留的朋友联系。瑞士主管机构认为,申诉人的朋友在2012年被拘留是申诉人离开埃塞俄比亚的原因,而申诉人对这些朋友的下落并不关心,这令人感到惊讶,因为本以为申诉人至少会试图取得这方面的信息。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21年2月1日,申诉人就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提交了评论。关于埃塞俄比亚的总体人权状况,申诉人指出,自2020年11月以来,埃塞俄比亚提格雷州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该国目前处于内战边缘。申诉人提及国际组织和媒体关于流离失所者、袭击少数民族和中央政府镇压政治反对派的各种报道。

5.2申诉人反驳了缔约国的说法,即他仅就所受的虐待提供了浮于表面的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细节或证据。他称,根据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例如当申诉人已证明自己无法获得与其酷刑指控有关的文件或者已被剥夺自由时,则举证责任倒置,有关缔约国须调查指控,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信息。

5.3申诉人指出,他详细、一致和可信地陈述了他在埃塞俄比亚的政治活动以及被捕和随后遭受迫害的情况,并对所称的不一致之处作出了令人满意的解释。申诉人还指出,他不知道为什么他的朋友在被警方拘留时电话没有被没收,但他并不认为他应该了解这一信息。申诉人称,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他向瑞士主管机构说明了朋友发给他的信息中所写的内容,他在收到该信息后离开了埃塞俄比亚,以免遭到逮捕。他还指出,他后来与家人断绝联系不应影响他作为寻求庇护者的可信度。

5.4关于离开埃塞俄比亚之后的政治活动,申诉人指出,有两封代表“金波特7号”和瑞士埃塞俄比亚人权和民主工作队提交的证明信,还有拍到他与“金波特7号”代表在一起的照片,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他在瑞士积极参与和投入了“金波特7号”的活动。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3鉴于委员会认定在受理方面没有进一步障碍,委员会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至埃塞俄比亚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返回埃塞俄比亚后申诉人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这种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被遣返至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具体个人被遣返至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回顾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回顾,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和宗教派别;(b) 曾遭受酷刑;(c) 在原籍国受到隔离羁押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d) 申诉人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e) 被逮捕和(或)拘留,且无法保证得到公正审判和待遇;(f)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受到侵犯;(g)因受到酷刑威胁而秘密逃离原籍国。

7.5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例如当申诉人已证明自己无法获得与其酷刑指控有关的文件或者已被剥夺自由时,则举证责任倒置,有关缔约国须调查指控,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委员会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7.6委员会在评估本案中的酷刑风险时注意到,申诉人称,由于他作为“金波特7号”和瑞士埃塞俄比亚人权和民主工作队成员在埃塞俄比亚和瑞士从事的政治活动,包括组织和参加这些组织的会议和示威,如果将他遣返至埃塞俄比亚,他会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在逃离埃塞俄比亚之前受到监禁,并遭受了各种形式的虐待。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瑞士庇护主管机构对于可信度的判断是错误的,第三次面谈在第一次筛查面谈近四年之后进行,这一事实可解释他的陈述中看起来有不一致之处。

7.7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管机构认为,申诉人就他在埃塞俄比亚的政治活动所作的陈述简略、含糊、浮于表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只能非常笼统地描述据称在2005年被拘留期间发生的酷刑,而没有就拘留本身以及他在2005年试图逃离埃塞俄比亚失败后遭受的虐待提供任何细节或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申诉人在瑞士从事的政治活动,缔约国不排除申诉人出席反对派举行的会议、与高层成员在一起以及被人拍到与高层成员在一起的可能性。然而,鉴于申诉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而且没有关于他的活动和接触人员的更确切信息,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太微不足道,无法证明他如果被递解至埃塞俄比亚,将面临针对个人的、现实存在的严重风险。

7.8申诉人称,许多“金波特7号”成员和其他持不同政见者在埃塞俄比亚遭到逮捕和拘留,“金波特7号”被埃塞俄比亚当局定为恐怖组织,一些成员被判处死刑,关于这种说法,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6月,“金波特7号”宣布,鉴于埃塞俄比亚政府计划进行改革,该组织将放弃反对埃塞俄比亚政府的武装斗争。此外,埃塞俄比亚政府在同一年将“金波特7号”从恐怖组织名单中除去,埃塞俄比亚总统赦免了“金波特7号”秘书长Tsege先生,并将他释放。

7.9委员会回顾指出,必须确定的是,申诉人目前如果被遣返至埃塞俄比亚,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家一级,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就他的指称提供佐证和更多细节,但所提供的证据无法使国家主管机构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将他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他会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第二次庇护申请中未能就过去遭受酷刑或在当地的活动的指称提交任何新的信息或细节,尽管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7年10月17日的临时决定中特别指出了这种实质内容的缺失。

7.10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以前在埃塞俄比亚遭到过逮捕或虐待,也未能证明埃塞俄比亚当局基于过去的事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正在对他进行追查。案卷所载材料似乎表明,他甚至没有与家人、朋友或其他活动分子联系,以了解埃塞俄比亚当局是否有意进行追查。

7.11鉴于上述考虑,并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埃塞俄比亚的总体人权状况,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委员会无法认定,申诉人如果返回埃塞俄比亚,将面临真实、可预见、针对个人而且现实存在的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申诉人没有证明,缔约国主管机构未能对他的指称进行适当调查。

8.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埃塞俄比亚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