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3/D/881/201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4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81/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K. M. (由律师Alfred NgoyiWa Mwanza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8年8月1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8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4月28日

事由:

驱逐至刚果民主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如被驱逐至原籍国,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K. M.是刚果国民,1980年出生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缔约国在驳回他的庇护申请后,决定将他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他认为,缔约国如果将他遣返回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1986年12月2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Alfred NgoyiWa Mwanza代理。

1.22018年8月20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采取行动,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其驱逐出境。2018年8月22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已暂停将申诉人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在金沙萨市出生并长大,与父母和姐姐生活在一起。1990年,当他父亲去世时,申诉人及其母亲和姐姐被指控用巫术造成他父亲死亡,并被父亲的家人赶出家门。申诉人流落街头,15岁以前一直在艰苦条件下生活和工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在尚未成年时被强征入伍,被送往Kibomango军事训练营服兵役。

2.21998年至2004年,申诉人被派往不同地区参加战斗。2004年,他在原班顿杜省Mbankana的Simba营接受了军事司机培训和Numbi将军的军事训练。2010年,该营解散,申诉人加入第11军区,在那里获得一级军士长、准尉和一级准尉军衔。他曾担任Shora将军的私人司机,负责运送部队和军事装备。

2.32014年,申诉人被上司传唤,在半夜前往总统私有村庄Kingakati执行运输任务。申诉人的上司Shora将军以及该市长官和Oleko将军当时都在后勤基地。他被命令驾驶一辆属于金沙萨市政厅的民用卡车。到达目的地后,他被迫下车,以便共和国卫队人员将卡车开往更远的地方,超过第一个安全带。申诉人看到有拖拉机在挖沟。当卡车归还给他时,他注意到油箱附近有血迹,于是询问Shora将军关于血迹的情况。后者斥责申诉人,并命令共和国卫队抓住他 。

2.4申诉人的脸部和太阳穴被刺伤。他遭到毒打,一只手臂骨折。他失去知觉,后来在Kokolo营地的宪兵队驻地附近恢复知觉。就在那里,Shora将军朝他腿上开了一枪,命令把他带走。申诉人模糊地回忆说,他曾接受过一些治疗,并在一个地下牢房里清醒过来,该牢房与Kokolo营地的宪兵有关,被用作政治犯和逃兵等死的地方。在将近六个月的拘留期间,申诉人从其他被拘留者那里得知,他之前参与的行动是将反对者埋葬在乱葬坑中。

2.52014年12月24日至25日夜间,申诉人和一些狱友被转移。转移前不久,Nyembo少校来到牢房,询问申诉人在哪一年晋升。然后,他们被蒙上眼睛,上了一辆卡车。卡车停下后,他们被叫下车,Nyembo少校指着一辆小巴,要求他们必须上车,车上有三名白人男子。小巴将他们带到刚果河附近,一艘等在那里的独木舟载着申诉人过河前往布拉柴维尔。他在布拉柴维尔得到照顾和治疗,并被带到机场,登上前往希腊的飞机,并在希腊停留了三个月。

2.62015年5月7日,申诉人乘飞机抵达瑞士,并在瑞士提出庇护申请。2015年5月19日,就他的庇护理由、身份、旅行路线和身份证件进行了简短听讯。随后,作为庇护程序的一部分,他被转移到日内瓦州居留。2017年4月18日,对申诉人的庇护理由进行了全面听讯。2018年1月16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并下令将他遣返回国。

2.72018年7月4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对申诉人规定了新的最后期限,他必须在2018年8月7日之前离开瑞士。因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担心随时可能被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

2.8由于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受酷刑和虐待,申诉人的心理健康状况严重恶化,他在瑞士接受精神疾病治疗,包括咨询和药物治疗。

申诉

3.1申诉人指称,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现象,因为他即将被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而他在那里面临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因为他知道运输尸体的情况和埋葬尸体的地点,而且作为军人从刚果军队逃跑,相当于逃兵,应受到刚果军事司法惩处。

3.2申诉人称,他可能会被定罪,受到不公正的审判,并在不人道的条件下被审前拘留,同时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他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在国外申请庇护将构成从重处罚情节。

3.3申诉人还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权状况,以及选举前紧张的安全和政治局势,这种局势造成严重不稳定,具体表现为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8年9月24日,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

4.2缔约国回顾,2018年1月16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两次当面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后,驳回了申诉人2015年5月7日的庇护申请,认为关于遭受迫害风险的指称不可信,联邦行政法院于2018年7月4日维持该决定。

4.3缔约国称,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两份日期为2017年5月29日的医疗报告,表明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并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的医疗证明,表明他的健康状况明显恶化。由于医疗证明是在联邦行政法院2018年7月4日判决之后开具的,缔约国认为,联邦行政法院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都无法就其相关性表达意见。然而,根据1998年6月26日第142.31号法《庇护法》第111b条的规定,可以就这一迟交的证据申请复审。在这一程序中,除其他外,申诉人可以援引法院作出判决后但与以前的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果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争议的结果,而且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这些事实和证据,则可以进行复审。

4.4缔约国指出,如果根据缔约国的国际承诺,驱逐是非法的,申诉人可以要求复审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下令将其驱逐出瑞士的决定。

4.5关于提出新事实的特殊上诉程序,负责处理这一问题的主管部门,即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可下令在复审期间暂停执行驱逐。在任何情况下,暂停执行驱逐或将上诉定性为新的庇护申请的决定都需要在进行个案审查之后作出。

4.6因此,申诉人具有提出新指称和新证明材料的有效手段。申诉人应在国内程序中要求主管部门对这些指称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然而,申诉人在律师的协助下,认为没有必要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提出复审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可就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任何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18年12月13日的评论中称,2018年7月23日的医疗证明不含任何新的内容,可为申请复审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提供条件。

5.2关于驱逐的非法性问题,申诉人认为,他没有向委员会提出缔约国主管部门不了解的任何新情况。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已经从驱逐的非法性角度考虑了他的情况,在2018年7月4日判决之后,在庇护和承认难民地位方面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因此,没有理由就这一问题向缔约国主管部门请求新的庇护程序。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6.1缔约国于2020年11月3日提交了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回顾了瑞士主管部门关于庇护问题的决定。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特别指出,围绕申诉人在2013年底或2014年初在Kingakati参与的行动以及他返回Kokolo军营后被捕的事实存在矛盾之处。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申诉人关于据称帮助他越狱和离开该国前往欧洲的身份不明者的动机的陈述过于简单化,缺乏说服力,而申诉人由于以士兵身份离开他的国家而害怕遭到报复的说法,令人难以置信。关于遣返的可执行性问题,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并不妨碍遣返。关于申诉人的健康状况,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分析了他病情的严重程度和适合的治疗,得出结论认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可以进行后续的心理治疗和医疗。

6.2在申诉人由律师代理提出上诉后,联邦行政法院于2018年2月19日作出一项附带决定,批准了他提出的法律援助请求,并请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特别就申诉人提出并在附带决定的陈述中提到的若干问题发表意见。因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8年3月7日的通知中指出了申诉人陈述中的更多不可信之处。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特别指出,虽然2017年5月29日的医疗报告证实了申诉人的伤情,但这些报告本身并不能证明创伤的确切原因。此外,在本案中,医生在这些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不够明确,无法使申诉人提出的理由可信。

6.3联邦行政法院在2018年7月4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申诉人曾在刚果军队服役,这是无可争议的。然而,联邦行政法院认为,申诉人所称的逃离军队和所述情况都令人难以置信。为了支持其结论,联邦行政法院提到,申诉人关于导致他被捕的一支或多支车队的说法很不一致。除其他外,关于他被逮捕和拘留的地点、审讯的形式和内容、审讯者的姓名以及据称他所受伤害的治疗等方面存在矛盾和分歧。法院还考虑到,申诉人本人从未为他的国家采取任何行动,对他的逃离,包括身份不明者自发提供的援助缺乏解释,关于他如何逃出监狱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法院还注意到,申诉人称,他自2009年以来一直持有一张生物识别军人证,但后来获得一张纸质军人证。关于2017年5月29日的医疗报告,法院同意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评估,尤其是关于这些报告与申诉人受伤原因的相关性的评估。

6.4缔约国还回顾了来文的内容,尤其是申诉人如被遣返至原籍国将面临酷刑的指称。申诉人基本上重复了他提出庇护申请的理由。特别是,他声称,由于他是军人,未经批准离开刚果军队,他将根据2002年11月18日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军事刑法的第024/2002号法第43至第45条受到刑事制裁。申诉人声称,由于他的背景,对逃离部队行为的定罪可能还会伴有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国家庇护主管部门已经仔细审查了这些内容和相关证据。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两份日期为2017年5月29日的医疗报告,表明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此外还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的医疗证明,表明他的健康状况明显恶化。

6.5即使委员会不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仍重申,根据《公约》第3条以及委员会的判例和一般性意见,国家主管部门的决定是有充分依据的。缔约国称,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论点,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风险。

6.6缔约国指出,为了审议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如被遣返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 3 条第 2款,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在审议时,则要确定所涉个人本人在将要被遣返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存在如《公约》第 3 条第 2款所述的一系列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以认定某人返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必须还有其他理由,才能认定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11段和第38段所指的酷刑风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此外,一国的总体局势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据以认定提交人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尽管刚果民主共和国不时发生地方动乱和冲突,特别是东部地区局势紧张,但刚果民主共和国全境并不存在战争、内战或普遍暴力的情况。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6.7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称,他在Kingakati的行动和随后的逮捕中遭到暴力袭击。然而,虽然2017年5月29日的医疗报告证实了伤情,但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陈述中的不可信之处表明,他不可能在所述情况下遭受伤害。因此,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称没有得到证实。

6.8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没有声称在原籍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政治活动。

6.9关于申诉人因逃离刚果军队而担心受到《公约》第3条所禁止的待遇,缔约国认为,庇护程序对这一指称进行了详细审查。申诉人有充分机会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供关于其申诉的佐证和更多细节。毫无疑问,申诉人曾在刚果军队服役一段时间。然而,他提供的证据无法使法院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得出结论认为他所称的逮捕、拘留以及关于逃跑或所称的逃离军队的陈述是可信的。此外,案卷并未表明刚果当局启动了针对申诉人的刑事诉讼程序。

6.10申诉人由律师代理,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质疑庇护程序的过程。相反,他只是陈述了他对国内主管部门审查过的事实的看法。换言之,他并没有质疑庇护程序的正确运作,而是质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在各自决定中对事实的评估。在案卷和本申诉中,没有任何具体内容证明申诉人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会面临《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可预见、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酷刑危险。缔约国认为,本申诉中不含任何新的内容或证据,可以改变国家主管部门的结论,即申诉人的指称不足以证明有充分理由担心他被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后会遭受迫害。申诉人也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证据,以可信的方式和最低限度的可能性证明他如果被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将面临《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酷刑风险。

6.11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担心如果他被遣返至原籍国,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的具体和针对个人的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7.1申诉人在2021年8月30日的评论中重申,如果被遣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重大风险。他附上了医疗文件,证明他因在原籍国遭受酷刑而患上的精神疾病接受治疗,并强调这是证明他在原籍国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证据。

7.2申诉人认为,经验表明,酷刑或其他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可能遭受压抑、羞耻和负罪感,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这是他的主治医生在他的申诉所附医疗文件中确定的病症。事实上,这类人在必须解释自己寻求庇护的理由时会面临特殊问题。他们遭受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对他们产生了深刻影响,使他们难以在不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叙述庇护情况,而且他们还会忘记所经历事件的一些重要细节。申诉人认为,他在全面听讯和补充听讯期间所作的陈述没有按照讯问规则得到考虑。如果按照概率平衡原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些陈述应具有特别的份量。

7.3申诉人指出,他有充分理由担心返回本国后会因逃离部队而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在这方面,申诉人援引了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军事刑法的第024/2002号法第47条,内容如下:

下列人员被视为为在国外逃离部队:

1.任何军人或被视为军人的人员,在被确认缺勤之日起三天内未经批准越过共和国领土边界,或在共和国领土以外离开单位或分遣队、所属基地或编队、所乘坐的船只或飞行器;

2.任何军人或被视为军人的人员,在共和国领土以外,在休假、任务或旅行结束时,在上文第1点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向单位或分遣队、所属基地或编队、所乘坐的船只或飞行器报到。

该法第48条规定:

凡在国外犯有逃离部队罪的军人或被视为军人的人员,在和平时期将被判处一至五年徒刑的主刑。

如果犯罪人带走国家武器或装备,或在执勤或共谋的情况下逃离部队,则应判处三至十年徒刑。

如果在战争期间或在特殊情况下在国外逃离部队,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7.4如果申诉人被遣返,他可能会根据这些刑法条款被定罪,受到不公正的审判,并在不人道的条件下被审前拘留,同时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此外,由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安全和政治局势仍表现为大规模侵犯人权,他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在国外提出庇护申请,可能将构成从重处罚情节。

7.5申诉人提到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根据该判例,《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一国使被管辖者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适用承认,这一强行法条款的预防功能包含一定程度的推测,,且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们可能将遭受被禁止的待遇。在这方面,法院明确指出,在提出此类情况时,驱逐国当局有责任消除对此的任何怀疑,应严格监控对所称风险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驱逐国当局应考虑到目的地国的总体情况和个案的具体情况,从而考虑将当事人遣返至目的地国的可预见后果。法院补充说,如果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由于目的地国的总体情况和/或个人情况,对于驱逐对当事人的影响仍然存在严重怀疑,那么作为驱逐的先决条件,驱逐国有责任从目的地国获得针对个人的充分保证,以避免出现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情况。

7.6申诉人称,他因与约瑟夫·卡比拉政权有关的行为而受到起诉。刚果民主共和国在2018年12月30日总统选举后发生了政权更迭,这是毫无争议的。自费利克斯·齐塞克迪上台以来,该国在表达和示威自由方面的确有所改善。尽管一些为公众和人权组织所熟知的政治犯获释,但仍有若干曾与卡比拉政权有过矛盾的匿名或不太为人所知的政治犯和良心犯被拘留。虽然在2018年12月选举前被捕的一些人在新总统上台后重获自由,但另一些人仍在监狱中艰难度日。就申诉人的案件而言,没有证据表明,尽管他身负罪名,但他将很容易脱罪。尽管更换了总统,但政权保持不变。前总统设立的同样的情报和安全机构仍然存在并在运作。此外,申诉人提到联邦行政法院最近就一名刚果民主共和国侨民作出的一项裁决,法官在裁决中承认,鉴于约瑟夫·卡比拉保留的权力,过去与其政权和安全部门产生过矛盾的人现在仍有可能受到影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如果已经确定,补救办法程序发生不当稽延或不可能提供有效救济,本规则不适用。

8.3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没有根据《庇护法》第111b条申请复审有关其健康状况的新事实和新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在国家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之后开具的医疗证明没有提供任何新的内容,可以为申请复审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提供条件,而关于驱逐非法性的问题,他没有向委员会提交缔约国主管部门不了解的任何新的事实。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构成审议本来文的障碍。

8.4委员会未发现妨碍受理的其他障碍,因此根据《公约》第3条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结合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将申诉人遣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委员会首先回顾,禁止酷刑是绝对的,不可减损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9.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本人在被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为此,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此类分析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本人是否将在被遣返国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酷刑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一个人返回该国后会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必须还有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本人面临这种危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9.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无论作为个人或是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驱逐回的国家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的惯例是,只要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除其他外, 个人风险因素可能包括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或发出了逮捕令,但无法保障公平待遇和公正审判。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论点,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所涉缔约国须调查指称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资料。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构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又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而是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向其提交的资料。

9.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如果将他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缔约国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他作为逃离刚果部队的军人,军衔为一级军士长、准尉和一级准尉,曾担任Shora将军的私人司机并运送军队和军事装备,如果返回原籍国,可能会遭受虐待。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曾在刚果军队服役的事实。

9.6委员会回顾,委员会有责任确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在国家一级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供关于其申诉的佐证和更多细节,但国家主管部门无法根据提供的证据得出结论认为,他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委员会 还注意到,随着2018年12月30日总统选举后约瑟夫·卡比拉政权结束,政治犯获释,该国局势发生了变化。委员会回顾,申诉人原籍国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这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本人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发生侵犯人权行为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以认定将申诉人驱逐至该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注意到,从案卷中可以看出,缔约国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考虑到了相关的背景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因与约瑟夫·卡比拉政权有关的行为而受到起诉,也未能证明他逃离部队的行为足以引起原籍国主管部门的关注,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未能表明,申诉人如果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9.7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但未能证明他最近曾遭受酷刑或虐待,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质疑瑞士主管部门关于驳回庇护申请的结论。

9.8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了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医疗报告以支持其申诉,证明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病症,认为将他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将侵犯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所提出的健康问题可以在申诉人的原籍国得到治疗。因此,委员会认为,瑞士主管部门对申诉人的情况,包括他的身心健康状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如果将申诉人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不存在可能侵犯《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重大风险。

9.9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确定,如果被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他本人将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

1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