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3/D/912/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uly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12/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S.B.,由Stewart Istvanffy 和Anne Castagn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19年2月1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4月22日

事由:

将申诉人从加拿大驱逐至印度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如被驱逐至原籍国,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驱回);防止酷刑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S.B.,印度国民,生于1986年。他在加拿大提出的庇护申请被驳回,他可能被驱逐到印度。他说,缔约国如着手将他驱逐,会违反它在《公约》第3条之下的义务。缔约国已经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该声明自1989年11月13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9年2月11日,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至印度。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生于印度Rampur, 但与妻子和两个子女在旁遮普邦定居。2002年至2009年间,他是锡克教寺庙的仪式歌手和传教士,并经常前往加拿大,在宗教仪式上表演。在此期间,他居住在旁遮普邦的Dugri, 这是一个划定安置1984年骚乱受害者的地区。

2.2警方经常骚扰Dugri地区的年轻人,申诉人也因其职业而遭到骚扰。然而,自从申诉人结识J.S.之后,他遇到的麻烦越来越多。J.S.是1984年骚乱的一名受害者的家人,也是申诉人姻亲的亲戚。J.S.曾多次因涉嫌与激进分子合作而被警方逮捕并遭受酷刑,申诉人为他的家人提供帮助,使其获释,甚至帮助他逃往孟买。J.S.最后被当局逮捕,一直未能获释。

2.32011年,申诉人被警方拘留,并多次遭受酷刑。他决定逃往哈里亚纳邦。然而,即使在那里他也仍然没有安全感。他患有抑郁症,因担心暴露身份而无法工作。2011年7月,他获得了加拿大签证,并于2011年10月前往加拿大。在到达加拿大之后,申诉人重新得以自由和安全地在宗教仪式上表演,这有助于他改善身心状况。但是,印度警方仍然对他的家人进行骚扰,要求他们透露他的下落。为躲避骚扰,他的家人只得不停地搬迁。与此同时,由于骚扰没有停止,申诉人的家人敦促他在加拿大提出庇护申请。申诉人于2012年2月提出了庇护申请。

2.42012年2月21日,申诉人提交了难民申请。2014年12月15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驳回了这项申请。2015年3月23日,联邦法院驳回了准许上诉请求和对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决定作司法复查的请求。2016年8月8日,申诉人提出了请求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考虑获得永久居留的申请,并于2017年11月23日提出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2018年5月23日,这两项申请均被驳回。2018年8月21日,他对就他提出的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获得永久居留的申请作出的否定决定,提出准许上诉请求和联邦法院司法复查请求,但该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被驳回。申诉人没有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提出异议,因为联邦法院最近的动态表明,除极少数情形以外,联邦法院不对否定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干预。因此,他的律师建议他对将他请求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获得永久居留的申请驳回的决定提出异议,因为主管机构将不得不考虑与在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复查过程中将考虑的相同的风险问题和新的危险证据问题。申诉人认为,如果他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提出上诉,本会产生相同的结果。

2.52016年10月21日,有警员前往申诉人位于印度的家中,他们辱骂和骚扰申诉人的父亲,要他说出申诉人的下落。一名警员打了他父亲的头部。两天后,申诉人的父亲因中风去世。

申诉

3.1申诉人表示,他的指称没有在国内程序中得到公正的评估。他说,国内主管机构没有对所提出的关于他在印度遭受迫害和歧视的确凿证据予以重视,它们这样做依据的唯一理由是他可以考虑在国内逃亡。在这方面,申诉人表示,国内逃亡方案没有考虑到他在旁遮普邦之外没有社会或保护网络,而且他患有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

3.2出于上述原因,申诉人请求不要将他遣返印度,因为他担心回国后会遭受酷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11月1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说,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缺乏证据,申诉不可受理。

4.2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请求对就其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作出的否定决定作司法复查。缔约国指出,在以往的一些意见中,委员会认为,对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否定决定或关于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的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复查,不会提供有效的补救。不过,委员会在最近的决定中认为,准许上诉请求和对否定决定作司法复查的请求并非只是手续问题。缔约国说,其国内司法复查制度特别是其联邦法院在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面临酷刑风险的情况下,的确会提供防止驱逐的有效补救办法,而且这项制度规定依据实质问题进行司法复查。《联邦法院法》第18.1条第(4)款列出的复查理由涵盖可据以在任何情况下对一项决定进行复查的所有实质性方式,涉及决策者在管辖权、程序公正性、事实和法律等问题上可能出现的错误。如果申诉人请求准许上诉并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复查,而且如果联邦法院发现该决定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合理的事实认定,联邦法院本会根据《联邦法院法》第18.1条第(3)款规定的权力给予救济。

4.3缔约国还指出,委员会一贯认为,单个申请人在某种补救途径中的总体成功率,并不影响关于该补救办法是否属于为受理目的必须用尽的有效补救办法的确定。此外,委员会认为,仅仅对某种补救办法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并不能免除申诉人设法用尽这种补救办法的责任。

4.4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本来还可以向加拿大边境事务局提出行政延迟遣返申请。这是又一种可能带来合理的补救前景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还指出,联邦上诉法院再三认为,如个人证明自上次风险评估以来出现了死亡、极端处罚或不人道待遇的风险,执法人员必须将遣返推迟。

4.5缔约国还表示,申诉人未能为受理目的证实关于他在印度面临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的指称。缔约国指出,委员会不负责权衡证据或重新评估国内法院或法庭对事实的认定。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审查了申诉人提出的证据和风险指称,得出结论认为他未能证实本人属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意义上的难民或需要保护的人的指称。联邦法院不允许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复查。缔约国说,这些裁定是适当的,有充分根据的,应该得到委员会的尊重。2018年,申诉人还请一名遣返前风险评估人员对他提出的可能面临风险的指称进行研究。这位评估人员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关于在印度的过去曾经面临、今后还将面临风险的指称缺乏证据,申诉人如返回印度,不可能面临风险。

4.6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被警方拘留、遭受警方骚扰和酷刑的指称没有得到证实。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无法确定申诉人如所称的那样,曾遭受印度主管机构的酷刑。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他很可能是当地警方索贿的目标。例如,在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申诉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J.S.失踪或被警方通缉。据说此人致使申诉人遭受印度主管机构的据称的虐待。申诉人也无法作出解释,说明警方为什么将他释放,以及为何他能够离开旁遮普前往哈里亚纳邦与一个朋友呆在一起,然后于2011年前往加拿大。关于申诉人以往遭受警员实施的酷刑的指称,缔约国指出,他没有提供可靠的医学证据来证实他的指称。缔约国指出,“Sanjivani自然康复和健康中心”的信件仅表明他在2011年因伤接受了两次治疗,并没有认定这些伤害由酷刑引起或与申诉人关于遭受酷刑的指称相吻合。同样,由“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诊所”提供的两封信分别是在2015年和2017年起草的,而此时距离最后一次指称的酷刑事件已经过去4至6年。这些信件只是说,申诉人称他的疼痛由在印度遭受的所称的暴力引起。

4.7缔约国还指出,即使对申诉人过去的经历暂予采信――这一经历没有得到证明――他仍然未能证明如果被遣返印度,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在他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中,考虑到了他关于可能面临风险的说法。在该申请中,办案人员考虑到了他的家人就警员不断骚扰一事提供的与本申诉所附相同的证明书。然而,这名办案人员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他的说法,即印度警方正在通缉他,或警方目前将他视为激进分子的同情者。

4.8关于申诉人称他的父亲2016年被警方杀害,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提供的医疗报告和死亡证明都没有显示他父亲据称遭受的伤害与他的说法相一致。

4.9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印度总的人权状况并不能证实申诉人提出的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的指称。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称,印度存在大规模、蓄意和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为证实这些指称,他列举了2002年和2005年的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据称述及旁遮普邦总的人权状况。但他没有向委员会作出解释,说明这一总体信息与他本人的情况的关联。此外,申诉人所依据的许多陈述似乎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和叛乱分子嫌疑人的拘留、酷刑或杀害,而这些都与他的情况无关。缔约国指出,从申诉人本人的证词来看,申诉人并没有参与激进或叛乱活动。

4.10最后,缔约国认为,即便申诉人已经在初步可信的基础上证明,如被遣返印度,他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他也没有证实,除了旁遮普邦以外他将无法在印度的其他地方安全地生活。缔约国指出,锡克教徒可以自由迁移到印度的任何一个邦,在迁移过程中不会面临法律或程序上的困难。缔约国还指出,关于印度国家状况的报道表明,锡克教徒的人权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不能再说仅仅由于个人实际所持或被认为所持的政治观点,在返回时普遍都有可能遭受虐待。缔约国认为,只有积极参与或被认为参与或支持激进活动的有影响力的激进分子才有可能在返回印度后受到中央主管机构的关注。另外,生活在旁遮普邦以外各邦的锡克教少数群体可以自由信奉自己的宗教,并可接受教育、就业、获得医疗保健和住房。此外,对于从旁遮普邦迁移至印度其他地区的锡克教徒,人们通常不会仅仅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或他们来自的地区而用高度怀疑的眼光看待他们,他们也不会受到当地警方的骚扰。根据上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可以选择在国内逃亡。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2月21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的意见的评论。他对酷刑受害者在印度有任何形式的国内逃亡办法提出异议。鉴于大量的活动会留下电子足迹,而且印度拥有非常强大的监控系统,任何人在这个国家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找到。申诉人说,他具有如被遣返印度将面临最大风险的人的许多特征。也就是说,他是受洗的锡克教徒;他的家庭成员曾因政治活动而成为目标并遭受过酷刑和强迫失踪;他和他的家人与旁遮普邦的政治机构以及腐败和目无法纪的警方都有矛盾。因此,在他的案件中,很少有迹象表明这不是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申诉人提及委员会在Singh诉加拿大案中的决定,并认为委员会在该案中关于遣返前风险评估程序和司法复查缺陷的认定与他本人相关。

5.2申诉人指出,遣返前风险评估缺乏可信度,因此人权组织或难民支助团体都不信任此种评估,认为它无法切实保护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申诉人重申,他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因为对他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未获批准进行的司法复查,基本上依据与遣返前风险评估相同的事实。他说,在遣返前风险评估过程中,多数证据都被拒绝,唯一的原因是提供证词支持申诉人的人本人认识他。他说,这不是一个公平的标准,真正的证据只能从医学专家或本人认识酷刑受害者的人那里获得。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已确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可以请求准许上诉和对拒绝其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查,还可以向加拿大边境事务局提出行政延期遣返申请。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说,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复查并不能为保护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手段,因为联邦法院的判例表明,除了极少数情况以外,联邦法院不会对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否定决定进行干预,而且他要求对就他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作出的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上诉,依据的是与遣返前风险评估相同的事实。

6.3从档案中的信息来看,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联邦法院法》第18.1条第(4)款,联邦法院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的司法复查不限于法律错误和纯粹的程序性缺陷,法院可以审查案件的实质。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出相关论点来支持他的说法,即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的司法复查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他只是说,由于他请求对他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被拒绝一事进行司法复查,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因为该请求基本上是基于与遣返前风险评估相同的事实,如果他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提出上诉,结果本会相同。

6.4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对补救办法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并不能免除申诉人用尽补救办法的义务,联邦法院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审查案件的实质。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形中,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请求联邦法院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作司法复查。

6.5据此,根据收到的所有资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有一个有效补救办法可以利用,但他没有用尽。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予受理。

6.6鉴于这一认定,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查不予受理的任何其他理由。

7.据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