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3/D/872/201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0 August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72/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Yacob Berhane (由律师Tarig Hassan代理)

据称受害人: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瑞士

申诉日期:2018年5月16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2022年4月28日

事由:遣返厄立特里亚

程序性问题:无

实质性问题: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公约》条款:第3条

1.1申诉人系厄立特里亚公民,生于1977年。他在瑞士提交的庇护申请于2017年11月13日被驳回,将被驱逐回厄立特里亚。他认为,如果他被遣返,瑞士将违反《公约》第3条。他由律师Tarig Hassan代理。

1.22018年5月17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他驱回厄立特里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厄立特里亚公民,来自该国的阿斯马拉,为提格里尼亚族。1994年从学校毕业后,他应征服兵役。他在厄立特里亚的萨瓦接受了6个月的军事训练后被调到文职部门,从事了一年的建筑工作。1996年,申诉人回到阿斯马拉,在那里踢足球。1997年,他再次应征服兵役。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战争期间,他作为士兵服役至2000年。之后,他被分配到警方足球俱乐部Al Tahrir, 并一直作为文职人员踢职业足球,直至2013年离开厄立特里亚。

2.22013年1月21日,约200名士兵发起了抗议厄立特里亚政权的“佛尔托行动”,他们包围了厄立特里亚电视台ERiTV的大楼,要求释放政治犯。申诉人支持该行动,并与同队球员讨论了这一事件。球员中有人反对这一行动。

2.32013年2月11日,申诉人训练结束后,在回家途中行至阿斯马拉Campo-Bolo区时被两名武装人员拦住并被强行拉上车。他双眼被蒙并被带至一间小屋,在那里被拘禁了两天,受到审问和殴打。上述武装人员称他是煽动人们造反的“麻烦制造者”,并问到他与谁合作,受谁雇用。两天后,申诉人被带回被抓的地点。武装人员命令他不要将这一事件告诉任何人。发生此事后,申诉人决定离开厄立特里亚。

2.42013年4月,两名偷运者驾驶一辆乘用车将申诉人从阿斯马拉带至厄立特里亚西部的特塞尼,又从此处越过边境前往苏丹。一个半月后,他持伪造的苏丹护照从喀土穆经开罗飞往欧洲。2014年7月14日,他在瑞士提交了庇护申请。2016年6月11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申请。2017年11月13日,联邦行政法院维持了驳回决定。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庇护面谈中多次描述了他被拘禁房间的光线明暗度,但他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申诉人指出,2014年12月22日的第二次庇护面谈过于简短,他没有机会就导致他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事件作出实质性陈述。他称,他在面谈期间如实描述了被捕和被拘禁的情况。

2.5联邦行政法院还认为,申诉人有可能已经退役,并因此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既不会被视作逃避兵役,也不会被当作逃兵。关于厄立特里亚的国民兵役和返回者的情况,法院认为,已服完兵役的厄立特里亚寻求庇护者回国后一般不会被再次征召服国民兵役。申诉人就此指出,他离开厄立特里亚前已经服了几年的兵役,尚未退役,他那时仍是警方足球队的球员。因此,他那时仍在服国民兵役,是由军队支付工资的文职人员。他称,瑞士庇护主管部门关于他已服完国民兵役的说法纯属猜测,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他还称,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已服完兵役并在国外申请庇护的人返回厄立特里亚后不会面临遭受惩罚和酷刑或被再次征召服兵役的风险。申诉人称,法院本身也指出,关于厄立特里亚状况的资料很少。他指出,瑞士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时还参考了一项据称规定自愿返回者不受惩罚的厄立特里亚的新指令,但该指令尚未公布,无法查阅。

2.6申诉人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仅根据与27名非法离境后又返回厄立特里亚人员的面谈内容便作出了对他的决定。厄立特里亚外交部组织了这些面谈,一名外交部工作人员出席并翻译谈话内容,并且面谈中提到的信息并不一致。此外,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报告是根据厄立特里亚政府代表和欧盟代表团工作人员的意见编写的。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本身也承认,国际观察员的评估几乎完全基于与厄立特里亚人的面谈中得出的非正规信息。因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参考的消息源不符合独立性、可靠性和客观性的必然要求。法院认为,就兵役而言,退役通常发生在服役5至10年后。但这一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国民兵役的年龄上限为50岁左右。申诉人称,兵役实际上是无限期的。他提及德国全球与区域研究所的一份专家报告,其中指出,应征士兵入伍10年后绝不会或很少被允许退役。

2.7申诉人指出,瑞士庇护主管部门关于他已服完国民兵役的说法纯属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加以证实。他认为,如果申诉人提出了可论证的案件并提供了可核实的资料,那么举证责任便转移到了缔约国一方。因此,应由缔约国庇护主管部门证明他在逃离本国时已退役。

申诉

3.1申诉人称,非法离境的他如果返回厄立特里亚将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他还称,联邦行政法院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结论与多份国别信息报告不一致。他提及一份大赦国际发布的报告,其中指出:“总的来看,厄立特里亚寻求庇护者被驱回该国后必定会立即被警察和军队逮捕并拘留。”他指出,那些逃离后不与厄立特里亚当局联系、也不缴纳侨民税的人,很可能不会被当作厄立特里亚侨民,而是逃兵。他们如果回国将受到惩罚,例如先被转至军事劳改营,劳改期限不定,然后再次服国民兵役。

3.2申诉人提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高等法院移民和庇护分庭的一项判决,其中指出,在厄立特里亚,“那些庇护申请未被接受但却让决策者认为他或她(一) 非法离境,并且(二) 已达到或接近征兵年龄的人,回国后可能会被视为逃避兵役者或逃兵,进而面临遭受迫害或严重伤害的真正风险。”

3.3申诉人还提及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报告的结论:“被强制遣返的个人必定会被视为非法离境者,并因此被认定犯有严重罪行,也会被视为‘叛徒’。对待返回者的一种常见模式是,在他们抵达厄立特里亚后立即进行逮捕,并讯问他们关于逃跑的情况、是否在他人帮助下离境、如何筹措逃跑所用资金、是否与国外的反对团体有联系等等。返回者在接受审问时受到系统性虐待,甚至是酷刑。”

3.4申诉人还指出,根据挪威当局提供的国别资料,厄立特里亚政权将在国外申请庇护视为对其的批评,该国安全官员特别关心寻求庇护者如何逃离该国,受谁协助,以及在申请庇护过程中有哪些对厄立特里亚政府的负面评论。返回者报告称,面对酷刑或使用酷刑的威胁,他们被迫供认自己为申请庇护而谎称受到了迫害,并因此被认定犯叛国罪。

3.5申诉人称,如果他被驱逐回厄立特里亚,将面临真实的虐待风险,瑞士将因此违反《公约》第3条。他指出,厄立特里亚境内存在一贯严重和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他提及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其中指出:“厄立特里亚各地普遍存在酷刑问题。被拘留者在警察局、民事和军事监狱以及秘密和非官方拘留设施中被施以酷刑,服国民兵役的士兵在军事训练和整个军队生活中也会遭受酷刑。……资料还表明,军事训练营和拘留设施也使用同样的酷刑和惩罚手段。……某些酷刑手段被反复和普遍地使用,这有力地表明了酷刑的系统性和常态性”。

3.6申诉人称,在他离开厄立特里亚之前,该国当局就已经将他视作佛尔托行动的支持者。他因此被拘禁两天,并受到审问和酷刑。他在离境前并没有退役或被免除兵役。因此,他一旦返回厄立特里亚,将面临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真实风险。由于他没有护照和出境签证,并且已到服兵役的年龄,回国后会立即受到厄立特里亚当局的审问并被送回部队。他所在的部队将惩罚他的逃兵行为,处罚方式完全由指挥官自由决定。关于逃兵会受到的惩罚,申诉人提及欧洲人权法院对Said诉荷兰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逃兵在厄立特里亚受到的待遇……包括隔离拘禁、长时间在烈日下暴晒以及将手脚绑成令人痛苦的姿势”,构成不人道待遇。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8年11月8日,缔约国提交了对申诉所涉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回顾,在确定申诉人返回原籍国后是否会面临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严重的酷刑风险时,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a) 表明原籍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的证据;(b) 关于酷刑或虐待的任何近期指控以及支持这些指控的独立证据;(c) 申诉人在原籍国境内外的政治活动;(d) 关于申诉人可信度的任何证据和以及申诉中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4.2缔约国回顾,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人在返回原籍国后会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本人”在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面临酷刑风险。为了《公约》第3条第1款的目的,必须提出更多理由来说明酷刑风险是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

4.3缔约国接着介绍了瑞士当局根据《公约》第3条处理厄立特里亚公民庇护申请的做法。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定期评估关于厄立特里亚的报告,并与伙伴国家的专家和主管部门交流信息。在此基础上,秘书处对厄立特里亚的状况进行了最新评估,并据此处理庇护申请。2015年5月,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编写了“厄立特里亚:国别研究报告”,其中纳入了所有相关资料。四个伙伴国家的庇护和移民事务主管部门、一名外部专家和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审查了这份报告。2016年2月和3月,秘书处对厄立特里亚进行了访问,根据访问期间获得的其他信息,审查、拓展并补充了相关资料。根据所有这些资料,秘书处2016年6月22日发布了一份最新报告,其中指出,有意自愿返回的人必须向厄立特里亚外交使团缴纳侨民税(2%),未服完国民兵役的人必须签署认罪书。该报告还指出,逃兵或非法离境者自愿返回厄立特里亚前,如果先在厄立特里亚主管部门实现了身份正常化,就必定不会被依法严惩。最近一项未公布的指令规定,这些人可以在不受惩罚的情况下回国。

4.4缔约国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根据所有可用资料评估每份庇护申请。如果寻求庇护者能证明,在他或她离开厄立特里亚前发生的事件会导致《庇护法》第3条所指的受迫害情况,那么就会承认他或她的难民身份并给予庇护。2016年6月,秘书处对其处理办法作了说明,指出非法离境不再会招致受迫害风险。寻求庇护者如果不能提出充分理由证明返回厄立特里亚后会受到迫害,就不会被承认为难民。

4.5尽管多份报告都提及厄立特里亚的人权状况非常令人担忧,但欧洲人权法院在对M.O.诉瑞士案的判决中指出,没有一份报告得出结论认为,厄立特里亚存在任何国民回国后都会面临遭受迫害风险的现状,这些报告也不包括任何支持这种结论的资料。对于非法离境和未履行国民兵役义务的情况来说,也是如此。

4.6缔约国认为,在评估申诉人被遣返后是否会面临酷刑风险时,需要考虑他过去是否曾遭受酷刑。然而,在本案中,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来文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听证会上对据称2013年被拘禁期间遭受虐待的陈述都是模糊和泛泛的。申诉人既没有提及可以支持他的指称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这种证据。

4.7根据申诉人自己的陈述,他支持佛尔托行动,并与同队球员谈论过该行动。但是,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参加2013年1月21日的抗议活动,只是私下向同队球员表明了他的支持立场。因此,申诉人并未表示自己曾在厄立特里亚境内外公开从事政治活动。

4.8缔约国指出,移民主管部门称申诉人的陈述有几处前后不一致。申诉人对移民主管部门表示,他从1994年起开始接受军事训练并在军队服役,1997年起又再次服役,这一点是可信的。然而,移民主管部门认为,申诉人已于2000年退役,因此,他会被当作逃兵的说法不可信。移民主管部门就申诉人2013年1月被捕一事得出了同样结论,并认为申诉人不会因据称的非法离境而在原籍国面临虐待风险。申诉人在接受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审查时并未提及他会被当作逃兵一事,联邦行政法院基于这一事实认定,申诉人已经退役,因此不会被当作逃兵。由于申诉人事前未提及,因此他关于自己会被当作逃兵的这一事后说法不可采信。

4.9缔约国指出,2017年,联邦行政法院在参考了多份国际报告,包括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报告和联合王国内政部报告的基础上,就申诉人是否已经退役作了分析。法院注意到,在厄立特里亚定期有士兵退役,原则上可以假定退役时间为服兵役5至10年后。关于申诉人根据德国全球与区域研究所的专家报告提出的说法,缔约国称,这份报告本身并不能改变移民主管部门关于申诉人是否退役的评估结果。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自1994年起在军队服役,2013年4月离开原籍国,时年35岁。如果他是以逃兵身份离开厄立特里亚,他当时应该已经服役19年。法院根据多项参考判决的结论,以及申诉人接受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审查时并未称自己以逃兵身份离境这一事实,认定申诉人离开原籍国时已经服完兵役。因此,他如果返回厄立特里亚,不太可能被监禁或再次被要求服国民兵役。从申诉人的陈述本身和案情来看,申诉人不太可能受到迫害。

4.10联邦行政法院的结论是,申诉人就为何离开原籍国提出的理由(特别是他据称遭受的拘留)并不可信。特别是,法院认为,申诉人的陈述是空泛的并且前后不一致。此外,申诉人关于2014年12月22日听证会存在重大疏漏的指称也未被证实。关于听证会时间短(两个小时)的问题,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出庭时并未提出这一主张。特别是,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听证会上并未打断申诉人的陈述。如果听证只进行了两个小时是因为申诉人不愿意利用这次机会作出更详细的说明,那么这肯定不是听证会的疏漏。

4.11缔约国指出,联邦行政法院根据多份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报告,在2017年1月30日的一份判决中认定,在厄立特里亚,非法离境本身不会导致酷刑风险,还必须存在其他会导致加重处罚的因素,如被视为异见人士或逃兵。法院的结论是,厄立特里亚当局不再将非法离境的人直接归类为叛徒。法院认为,根据参考报告,在自愿返回的情况下,只要向厄立特里亚外交代表机构缴纳侨民税并签署认罪书,就有可能避免遭受惩罚的风险。在本案中,申诉人无法提出可信理由来证明存在会导致加重处罚的因素。相反,他很可能已经正式退役,不会被视为逃兵。案件中没有任何因素会引发厄立特里亚当局对他的关注。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逃离准备、所走路线和行程进展的陈述缺乏实质内容,并且其中有多处前后不一致(未同伴侣一起逃离;没有说明为逃离行程所支付的资金;称自己寻求了几名高级军队官员的协助但却不知道他们的军衔;关于前往苏丹行程的几种说法各不相同)。缔约国承认,几乎没有可靠的资料能说明厄立特里亚当局对遣返人员的态度,近年来只有苏丹(可能还有埃及)遣返了一些人员到厄立特里亚。与自愿返回的人不同,这些人无法在厄立特里亚主管部门实现身份正常化。仅有的几份报告表明,当局会按对待在国内被捕者或非法离境人员的方式处理这些人。

4.12缔约国认为,不能由移民主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申诉人以合法方式离开厄立特里亚,尤其是在他的陈述被认为不可信的情况下。缔约国对申诉人将联合王国高等法院的一项判决作为证据提出质疑,并回顾称,联合王国高等法院在对MST和其他人案的判决中认定,庇护申请被驳回的厄立特里亚人不能被视作非法离境人员。法院还认为,厄立特里亚当局很可能会定期让士兵退役。庇护申请被拒这一情况本身并不足以导致返回厄立特里亚后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高等法院还指出,该案所涉10人中有9人未服国民兵役,厄立特里亚当局同意让他们服役7年。在本案中,申诉人离境时35岁。根据他向移民主管部门所作的陈述,他1994年开始服役,2001年退役。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回国后不会再次被征召服役。

4.13总结而言,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有实质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厄立特里亚后会面临针对个人的特定酷刑风险。他的指称和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他被遣返后会面临针对个人的真实具体的酷刑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6月2日,申诉人就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提交了评论。关于厄立特里亚的状况,申诉人称,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19年的报告指出,该国普遍存在广泛并且系统地使用酷刑的问题。特别报告员认为,该国侵犯人权的情况继续存在,并且“厄立特里亚当局尚未进行国内改革,该国人权状况仍未改变”。更重要的是,她批评了瑞士庇护政策最近的变化,明确提及了联邦行政法院的多项判决。特别报告员确认,将寻求庇护者遣返厄立特里亚会导致他们遭受逮捕、骚扰和暴力。2016年,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谴责“对平民持续、广泛和系统的攻击”,非洲人权委员会对厄立特里亚的酷刑和生命权问题表示关切。申诉人指出,欧盟国家考虑到厄立特里亚的危急状况,继续作出有利于厄立特里亚寻求庇护者的裁决。2019年第一季度,欧盟国家对厄立特里亚人难民身份的批准率高达79%或81%(各国的批准率不同),这使厄立特里亚成为批准率仅低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第二大难民来源国。

5.2关于近期的酷刑或虐待指称,申诉人重申,他之所以遭受酷刑,是因为他谈论了佛尔托行动。关于他在厄立特里亚的政治活动,申诉人称,他与同队球员谈到了佛尔托行动、公开谈论了对政府的某种抗议并行使了言论自由权,却因此被身份不明的人绑架并审问了两天。他被视作政治反对者。因此,申诉人认为,他回到厄立特里亚后将遭受酷刑或虐待。

5.3申诉人提供了关于指称可信度的补充资料,以证明他(a)会被当作逃兵,(b)曾被捕和被拘禁,以及(c)从厄立特里亚非法离境。申诉人称,在厄立特里亚几乎不可能逃离国民兵役。他在军队服役19年后仍未退役,逃跑时仍在服国民兵役。缔约国称他关于2013年2月被捕和被拘禁的陈述不可信,申诉人就此指出,他被绑架时双眼被蒙,因此无法描述遭酷刑期间的灯光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关于被捕和被拘禁的陈述如缔约国所称是不可信的。如《伊斯坦布尔规程》和《英国医学杂志》所述,他被捕和被拘禁期间遭受的创伤导致了叙述中的细微差异。他重申,他的听证会只持续了两个小时,并且当时有关事件已经发生了几年。申诉人质疑缔约国关于非法离境本身并不足以导致逃兵遭受酷刑的论点。他称,他没有退役,只是被调任。申诉人还指出,在厄立特里亚不仅要服国民兵役,还要服人民军队役,后者的征召对象为18岁至70岁甚至是75岁的男女公民,因此需要同时考虑这两种兵役。2012年,据称受正规军指挥的人民军成员被派发了枪支,必须每周参加军事训练。申诉人很可能会被强制加入人民军。无论如何,申诉人都不得不再次服兵役或者人民军队役,即他会被迫服某种兵役。

5.4关于针对个人的酷刑和(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风险,申诉人指出,厄立特里亚并没有如缔约国所暗示的那样,改变对待非法离境公民的方式。例如,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指出,从苏丹回国的厄立特里亚人刚一抵达就被逮捕和拘留。过去几年中,被遣返的厄立特里亚公民被直接逮捕和监禁,尚不清楚他们后来的状况。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17年表示,厄立特里亚当局将无法获得出境签证但仍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人视作等同于叛徒的政治反对者。为在厄立特里亚主管部门实现身份“正规化”,这些人需要签署悔过书,“这令当局有权任意进行惩罚”。申诉人指出,委员会对A.N.诉瑞士案的决定可以证实这一点,委员会在该案中认为,将申诉人遣返厄立特里亚违反《公约》第3、第14和第16条。在该案中,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申诉人回国后立即被逮捕,此后在Agordat被拘留两个月,遭受了酷刑并被判处七年监禁。申诉人还指出,2020年,独立数字杂志Republik与瑞士研究机构Reflekt共同证实,获得厄立特里亚当局批准的返回者回国后受到酷刑、被拘留、失踪或因受到当局迫害再次逃离该国。因此,申诉人重申,非法离境的他如果被遣返厄立特里亚,会被视为逃兵,进而面临被逮捕、监禁和遭受酷刑的严重特定危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或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

6.3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已充分证实了他的主张,即他返回厄立特里亚后会因被视作逃兵和佛尔托行动的支持者而面临遭受迫害和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根据《公约》第3条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返回厄立特里亚后将面临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在评估这一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作出这一判断是为了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并且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人员面临针对个人的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3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有可能在被遣返国家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只要在目的地国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回顾,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第11段)。表明存在针对个人的风险的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 族裔背景和宗教信仰;(b) 曾遭受酷刑;(c) 在原籍国受到隔离拘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以及(d) 申诉人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第45段)。

7.4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提供案件的详细资料时,例如当申诉人已证明自己无法获得与酷刑指称有关的文件或者已证明自己被剥夺自由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所涉缔约国须对指称进行调查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7.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与同队球员谈论佛尔托行动后遭受了酷刑,此后他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并逃避了兵役,因此他可能会在厄立特里亚受到迫害或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关于厄立特里亚的近期报告表明,该国对待非法离境后返回人员的方式已经发生变化,返回者现在只需向厄立特里亚外交使团缴纳侨民税,没有服完国民兵役的人必须签署一份认罪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从1994年起在军队服役,2013年4月离开厄立特里亚时他35岁,当时已经服兵役19年,他已经履行了兵役义务。因此,如果他返回厄立特里亚,不太可能被监禁或再次被征召服国民兵役。委员会同时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提出任何书面证据来证实申诉人已退役的假设。

7.6委员会注意到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21年的报告,其中指出,据报告,返回厄立特里亚的寻求庇护者在回国后面临严厉惩罚,包括长期隔离拘禁、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注意到,前任特别报告员对2019年有56人自愿从瑞士返回厄立特里亚一事表示关切,“由于无法充分监测个人的返回情况,他们可能面临危险”。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特别报告员2022年3月4日在向人权理事会的发言中指出,厄立特里亚最近的事态发展继续表明该国的人权状况未取得进展。

7.7因此,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本案的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厄立特里亚不会面临可预见、真实、现实存在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将申诉人遣返违反《公约》第3条。

8.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遣返厄立特里亚违反《公约》第3条。

9.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遣返厄立特里亚。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