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3/D/933/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3June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33/2019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A.H.和S.H. (由律师MartinPradel和MarcBailly代理)

据称受害人:

H.

所涉缔约国:

法国

申诉日期:

参考文件:

2019年5月14日(首次提交)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公开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4月22日

事由:

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遣返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申诉明显无根据;原告资格;可否受理――属人理由;

实质性问题: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

第2条、第16条

1.1申诉人A.H.和S.H.,法国国民,分别出生于1959年和1962年。他们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的儿子H.的权利,H.系法国国民,出生于1990年,目前被拘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缔约国于1988年6月23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MartinPradel和MarcBailly代理。

1.22019年5月24日,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代表委员会行事,决定不同意申诉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保障H.的生命和人身安全。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称,2016年6月,在叙利亚内战的背景下,H.同其他一些法国国民一样,离开法国,途经土耳其前往伊拉克――叙利亚边境地区。H.刚刚从土耳其越过边界进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就立刻被控制着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大部分领土的库尔德部队逮捕了。2018年2月,库尔德部队将H.转移到了大马士革的Mezzeh监狱,该监狱由巴沙尔·阿萨德政府管理。据申诉人说,这次转移很有可能经过了法国当局的批准,法国当局与库尔德部队保持经常接触。随后,H.被转移到大马士革的Adraa监狱,至今仍关押在那里。自他被捕以来,没有进行任何诉讼程序。他从未被带见法官,也从未有机会与律师交谈。申诉人偶尔能够与他通电话,但他们几乎没有收到过关于他的消息,对他的关押条件表示关切。

2.2申诉人提到,据报,“叙利亚监狱中的囚犯经常遭受酷刑或虐待”,“每月有300多人死亡”,“在情报部门控制的拘留中心,囚犯在被讯问时经常遭受酷刑和虐待,目的往往是强迫他们‘坦白’、获取其他类型的信息,或只是为了惩罚他们”。情报部门管理的监狱卫生条件十分恶劣;监狱人满为患,故意不提供食物、饮用水和医疗服务。疥疮和跳蚤肆虐,疾病传播迅速。申诉人称,H.在叙利亚监狱中遭受酷刑和虐待,面临着死亡和身心受到不可挽回的伤害的危险。

2.3申诉人说,他们属于缔约国的管辖范围,因为他们持有法国国籍,是法国居民。他们指出,在一个请求接回拘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法国国民的案件中,巴黎行政法院收到了下达临时裁决的申请,但表示无权管辖,理由是此事与国家的行政责任无关,而是涉及外交关系范畴下的政府行为。据申诉人称,任何法国法院都无权就缔约国在法国国民被拘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一事上采取的立场作出裁决。即使法院指示当局采取保护措施,H.和申诉人也没有法律手段确保这一裁决得到执行,因为只有法国政府能下令采取这类措施。申诉人及其律师联系了法国总统、司法部长、欧洲和外交事务部长,但没有结果。因此,申诉人主张,他们无法获得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2.4申诉人指出,2019年1月,缔约国内政部长宣布,将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接回约130名法国国民。然而,法国当局随后否认计划接回关押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或伊拉克的法国国民。鉴于缔约国当局经常与罗贾瓦当局接触,同时考虑到司法和监狱部门努力组织遣返,近期遣返了被库尔德部队拘留的几名法国国民,申诉人批评缔约国当局在此事上的不作为。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他们认为,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为广义理解管辖权的概念提供了依据,确认缔约国应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包括属人管辖范围内的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此外,根据《公约》第2条,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结束国民遭受的《公约》所禁止的任何形式待遇;另外,《公约》第5条第1款(c)项提到了缔约国国民。

3.2申诉人主张,第2条也涵盖《公约》第16条所述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他们认为,《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消除任何及全部可能导致遭受《公约》所禁止的待遇的法律障碍。

3.3申诉人指出,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第19段规定:“如果将一个人移交或送交已知曾施行过酷刑或虐待或者未实行充分保障措施的个人或机构,由其加以监管或控制,则国家须为此负责,其官员须为下令、准许或参与此移交行动而受处罚。”在本案中,库尔德部队逮捕了H.,并将他移交给叙利亚当局。鉴于库尔德部队与缔约国之间经常接触,同时考虑到H.是法国公民,如果没有缔约国的批准,他不可能被转移。缔约国拒绝接回H.,代表缔约国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他,使他根据与《公约》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所享有的权利可能遭到严重和不可挽回的侵犯。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7月23日的意见中指出,申诉明显缺乏根据,因此不可受理,理由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H.已经被库尔德部队逮捕、被移交给叙利亚当局、被关押在大马士革,或证明缔约国已经获知这些指控。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律师在致法国总统的信中提到,H.在一份“具体位置未知”的法国国民名单上,并补充说,H.“很可能”被关押在Mezzeh监狱,这证明不确定他的位置。

4.2缔约国说,申诉不可受理的另一个原因是申请人缺乏原告资格。尽管他们表示与H.有联系,但没有证明他们是H.的父母,或H.已经授权他们作为他的代表。

4.3缔约国进一步主张,应认定来文因缺乏管辖权而不可受理。缔约国提出,委员会必须核实据称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而非申诉人在缔约国的管辖范围内。缔约国指出,各国承诺尊重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禁止酷刑公约》是其中一项文书,但前提是所涉情况在它们的管辖范围内,它们可对其行使主权和有效控制。缔约国认为,如果有关情况不是缔约国引起的,不在缔约国的有效控制范围内,仅仅通过将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的行动归咎于缔约国,就要求它为这种情况下国际人权文书的执行负责,是不可能的。委员会应铭记,各国在承担采取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领土上发生酷刑行为的义务时,是在承诺做哪些事,同时要铭记管辖权和有效控制权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同质性。人为扩大管辖权的概念,从而将《公约》的范围扩大到各国在批准《公约》时所理解的范围之外,也是不可能的。

4.4缔约国指出,在国际公法中,管辖权的概念主要是一个领土概念;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如一国对另一国领土上的某人行使有效控制时,一国才能在本国国境之外行使《公约》规定的管辖权。缔约国指出,委员会曾经基于这些理由,认定其他就另一国家的代理人在缔约国领土以外做出的行为提出的申诉因属人理由而不可受理。

4.5缔约国指出,欧洲人权法院裁定,缔约国可以通过其武装部队直接或通过当地的从属政府间接对其国境以外的区域行使有效控制。然而,若要一国对在非本国领土上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必须证明该国对该领土具有决定性影响,以至于它对该领土确实行使有效控制,如果没有它的支持,当地政府无法运作。国际法院也基于有效控制发展出了一个类似的域外管辖权概念。在DjamelAmeziane诉美国一案中,美洲人权委员会认定,当缔约国通过其海外代理人的行为,对权利受到侵犯的人行使完全和排他性控制时,可能存在域外管辖权。

4.6缔约国认为,根据这一判例,申诉人关于因为H.的法国国籍,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有义务保护H.的说法既不符合《公约》的条文,也不符合《公约》的精神。缔约国认为,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只是指出,一方面,各国对其官员的作为和不作为负责,另一方面,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不仅在其“主权领土上”,还在“受其管辖的任何领土上”防止酷刑行为。缔约国还辩称,《公约》第5条第1款(b)项旨在惩罚第4条涵盖的侵权行为,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办法,但没有将《公约》第2条意义上缔约国的管辖权延伸到其领土以外的所有本国国民或其有效控制的领土上的所有本国国民。

4.7缔约国认为,H.不在法国官员或代理人的控制或管辖下;他也不在缔约国有效控制的领土上。如果H.目前被关押在大马士革的Adraa监狱,他就受到叙利亚当局的排他性控制。此外,申诉人称H.被库尔德部队移交给了叙利亚当局,并且移交经过了法国当局的同意,这只是推测,没有任何文件或具体证据支持。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19年8月26日的评论中指出,法国当局在2019年接回了几名孤儿,法国军事人员进入了有关营地。他们辩称,伊拉克总统在与法国总统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12名法国战斗人员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遣送到了伊拉克,并在法国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遣送,说明未经缔约国的授权,不可能完成转移。他们指出,这些遣送行为说明缔约国当局有权力决定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法国国民的命运。

5.2申诉人辩称,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他们有权在不证明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代表H.提出申诉,因为H.本人无法提出申诉或指定他们作为他的代理人。他们提供了一份H.的出生证明的副本,以证明他们是他的父母,并指出,他已经口头授权他们代表他在委员会面前行事。无论如何,要求提供书面同意将对提出申诉构成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将违反《公约》的条文和精神。

5.3申诉人不同意缔约国对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解释。他们认为,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域外国家行为的管辖权域外适用,另一种是基于涉及某个人并对此人的法律状况有直接影响的纯域内国家行为的管辖权域外适用。他们认为,判例表明,一国“可能因为[其]当局的行为在[其]本国领土以外产生影响”而具有管辖权。欧洲人权法院从未表示满足有效控制标准是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必要条件;相反,法院倾向于采取更广泛的办法,以“决定性影响”的概念为管辖权依据,不一定要求对当地机关的控制或缔约国代理人的直接参与。法院认为,“当地政府因缔约国的军事和其他支持而存续的事实意味着缔约国应对其政策和行动负责。”申诉人称,在本案中,缔约国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北部地区具有决定性影响,因为它通过“夏马风行动”进行军事干预,非常有效地协助叙利亚民主力量将达伊沙赶出了该地区,此外,它正在与叙利亚民主力量合作稳定解放区并建立治理架构。他们引用了法国总统办公厅2019年3月15日的一份新闻稿,其中法国欧洲和外交事务部长感谢叙利亚民主力量配合遣返几名孤儿,并提到法国打击达伊沙的承诺。申诉人称,可见缔约国完全了解被库尔德部队关押的达伊沙战斗人员的情况,更不用说其中的法国国民的情况。

5.4申诉人指出,在Stephens诉马耳他案(第1号)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马耳他提出的引渡请求导致请求国与请求中提到的人之间发生管辖权联系,因为申请人被剥夺自由的“唯一原因”是马耳他当局采取的措施。此外,欧洲人权委员会指出,国民无论身在何处,都部分受其国家管辖。在本案中,当H.被库尔德部队逮捕时,库尔德部队一定通知了缔约国当局,以便缔约国当局掌握情况,因为叙利亚库尔德高级官员曾多次呼吁遣返其营地中关押的外国国民,而且他们与缔约国当局之间关系密切,缔约国当局为管理这些被羁押人员提供的支持证明了这一点。鉴于缔约国决定的接回行动将于2019年3月和6月进行,还有12名法国国民被转移到了伊拉克,毫无疑问,缔约国当局有权力决定被关押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法国国民的命运。因此,库尔德部队不可能未经缔约国的事先同意,就将H.转移到叙利亚政府管理的监狱。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19年8月12日发布的新闻稿提到了缔约国在将七名法国国民转移到伊拉克一事中的作用,有鉴于此,必须认为缔约国极有可能是H.被转移到大马士革的“唯一原因”。申诉人说,将他转移的决定导致缔约国和H.之间发生管辖权联系。

5.5提交人重申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他们还重申其指控,即叙利亚当局管理的监狱关押的人员受到系统性酷刑,将H.关押在这样的监狱中导致他每天都面临死亡或身心受到不可挽回的伤害的危险。他们提供了Adraa监狱确认H.被关押在那里的确认书副本。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补充意见

6.1在2019年11月26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说,它对H.行使的管辖权基于在本国领土上作出的决定。缔约国指出,在Al-Skeini等人诉联合王国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缔约国的管辖权可延伸到包含其当局在领土之外产生影响的行为,是缔约国通过其代理人之一行使管辖和控制(属人管辖)的一个特别案例,并不构成属地管辖一般规则的特别例外。此外,欧洲人权法院驳回了受到可归咎于缔约国的行为负面影响的任何人自动属于该国管辖范围的说法。缔约国质疑本案申诉人援引的判例的相关性。

6.2缔约国还反对国际公法承认管辖权和国籍之间有联系的说法。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混淆了国家属人管辖权――即国家因国民的国籍而对海外国民行使管辖――和域外管辖权的概念。一国对其海外国民采取行动,如发布命令、解决个人身份问题或代国民作出其他安排的依据是属人管辖权,这种法律权力可以在不妨碍此人所在国家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行使。因此,不能只是因为H.的国籍,就认定他属于缔约国的管辖范围。

6.3此外,将国籍与管辖权混为一谈,会使在原籍国境外的缔约国国民获得一种非国民在其国家境外无法享受的保护,这将违背《公约》的宗旨,即向所有人提供保护,无论其国籍如何。申诉人援引的判例证实,对本国境外国民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前提是该国代表对这些人有管辖权。然而,申诉人所拥护的管辖权概念将为普遍管辖权打开大门,以至于任何国家若拒绝按照公民就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或由任何其他国家可能犯下的违反《公约》行为而提出的请求采取行动,都需要承担责任。这一概念超出了缔约国批准《公约》时所理解的《公约》适用范围,将意味着国家有积极义务应请求采取行动,结束其他国家的侵犯人权行为,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

6.4此外,缔约国认为它没有作出任何会导致H.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决定。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H.被叙利亚民主力量逮捕和拘留、被转移,或缔约国批准了他的转移。缔约国与库尔德部队之间有接触本身不能证明缔约国批准了他的转移,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新闻稿不涉及H.的案件。他被拘留不是缔约国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导致的,而是他选择前往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结果。缔约国否认对叙利亚民主力量有决定性影响,但也指出,无论如何,H.目前不在叙利亚民主力量手上。

6.5关于来文的案情,缔约国回顾指出,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缔约国参与了H.的转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缔约国得知他被逮捕。缔约国指出,发送给法国总统的接回请求日期是2019年2月1日,距离H.据称被叙利亚民主力量拘留已经过去了较长一段时间。因此,缔约国没有在他被叙利亚民主力量关押期间将他接回,责任不在缔约国。

6.6据缔约国说,没有将H.从叙利亚当局管辖的监狱中接回不构成违反《公约》。第一,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关于H.具体情况或其关押条件的详细或确凿描述。第二,《公约》并未规定缔约国有积极义务接回可能面临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国民;这一义务将侵犯国家的主权,并超出国家批准《公约》时希望承担的义务。这一义务也不符合委员会采用的灵活办法,即承认缔约国在评估国民的情况时有酌情权。第三,即使规定了这一义务,也不过是一种行为义务,需要区分域内和域外情况,同时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因此,缔约国无法在未经叙利亚当局同意的情况下安排接回H.。然而,缔约国在大马士革的代表已经撤离。第四,缔约国没有拒绝接回H.的请求;致法国总统的信请求接回“几名和年幼子女一起被关押在叙利亚东北部库尔德部队营地的法国妇女”。信中只提及H.是“在伊拉克――叙利亚地区但具体位置未知的其他一些法国国民”之一,信中说他“很可能”被关押在大马士革的Mezzeh监狱。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反对受理申诉,理由是缺乏授权。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了一份H.的出生证明副本,以证明他们是他的父母,并表示H.口头同意他们代表他在委员会面前行事。因此,鉴于H.的处境导致他没有实际机会提供书面授权,委员会认为议事规则第113条(a)项并不妨碍它审议本来文。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因缔约国缺乏对H.的管辖权而不可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主张,根据《公约》和国际公法,它只对在其领土上或受其有效控制的人有管辖权,在本案中,H.既不在缔约国的领土上,也不受法国官员或代理人的控制和管辖,更不在缔约国有效控制的领土上。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H.受到叙利亚当局的排他性控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国当局同意库尔德部队将他移交给叙利亚当局。

7.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辩称,有效控制不是确立域外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存在“决定性影响”也可以成为域外管辖权的依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主张,鉴于缔约国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北部的军事和政治影响力,缔约国曾接回该地区营地中的儿童,以及H.的法国国籍,缔约国是H.被移交给叙利亚当局的“唯一原因”。

7.5为了确定是否可以认为缔约国对H.具有《公约》第22条第1款意义上的管辖权,并确立《公约》第2条规定的义务,委员会指出,在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中,它回顾,《公约》第2条第1款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不仅在其本国领土上,还在“受其管辖的任何领土上”防止酷刑行为。在本案中,委员会指出,为了确定是否可以认为缔约国对H.具有《公约》第22条意义上的管辖权,需要审议缔约国是否对他行使合法控制或管辖。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援引的判例和他们引用的《公约》第5条第1款(c)项并没有为确定H.是否属于缔约国的管辖范围设立一个较低的标准或不同的依据。

7.6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具体证据表明缔约国对H.的处境有控制权。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北部地区的活动不能视为支持申诉人关于缔约国目前或曾经对H.有管辖权的说法的证据,特别是考虑到他正被关押在大马士革的Adraa监狱,这个监狱明显受到叙利亚当局的控制。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具体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说法,即缔约国批准了将H.移交给叙利亚当局的行为。他们也没有证实,他们的律师于2019年2月1日致缔约国总统的提及H.可能被关押在Mezzeh监狱的信和缔约国没有着手接回H.的事实导致他属于缔约国的管辖范围。

8.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H.不属于缔约国的管辖范围。

9.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来文不予受理;并

将本决定转交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