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3/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就澳大利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24条第2款提出的请求通过的决定*

1.澳大利亚于1989年8月8日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于2017年12月21日批准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同时宣布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推迟三年建立国家防范机制。

2.考虑到《任择议定书》于2018年1月20日对澳大利亚生效,所以其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最后期限推迟至2022年1月20日。

3.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收到澳大利亚政府2021年12月20日的来信,该信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第2款,请求将其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义务再推迟一年。

4.提出这一请求的主要原因是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以及与该国联邦政府体系和资源有关的考虑。除其他外,澳大利亚表示,延长期限将使它能够确保所有州和领地都有机会采取必要行动,使澳大利亚能够充分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许多成员机构将开始运作,并将与作为该机制协调员的联邦监察员办公室有效合作。

5.依照惯例,小组委员会在2月第四十六届会议上讨论了这一事项,并于2022年3月1日将缔约国的请求转交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2条,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在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期间于2022年4月25日就该请求进行了非公开磋商,以遵守《任择议定书》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邀请了澳大利亚代表出席同日举行的非公开会议,讨论提出上述请求的理由,小组委员会主席也出席了会议。

6.委员会就此事与小组委员会进一步磋商后,决定接受缔约国的请求,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第2款,让缔约国推迟一年履行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部分承担的义务。

7.委员会注意到澳大利亚在寻求当前延期时援引的要素,但委员会作出这一决定是基于以下假设:缔约国将完全按照《任择议定书》第四部分的规定,特别是《任择议定书》第18条关于机制独立性和资源的规定,建立国家防范机制,以便有一个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的机制。

8.为此,缔约国应确保国家防范机制的运作自主权,并保证该机制的协调员和成员机构是独立的,并获得足够的资源,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和国家防范机制准则,独立和有效地履行其防范任务。

9.为执行本决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的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审议其第六次定期报告期间,尽快提交一份关于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行动计划,并口头报告为建立该机制所采取措施的进展情况,包括在州和领地层面所采取措施的进展。将邀请小组委员会的一名代表出席介绍进度报告的会议。

10.本决定在提请小组委员会和缔约国注意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