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在第七十三届会议上 (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5 月 13 日 ) 通过。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对来文的审查:托德·布赫瓦尔德、克洛德·海勒、埃尔多安·伊什詹、柳华文、前田直子、伊尔维亚·普策、阿娜•拉库、阿卜杜勒 - 拉扎克·卢瓦内、塞巴斯蒂安·图泽、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就第889/2018号来文通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D.C.(由律师Vadim Drozdov代理)
所称受害人:申诉人
缔约国:瑞士
来文日期:2018年10月17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2018年10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发布)
决定通过日期:2022年4月22日
事由:如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推回义务)
程序性问题:是否受理——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第3条
1.1申诉人D.C.,俄罗斯联邦国民,1973年出生。此人在瑞士寻求庇护,但申请被拒绝。他目前被拘留在遣返前设施,已请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延缓对他的遣返。他声称,如果缔约国将其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声明,自1986年10月6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Vadim Drozdov代理。
1.22018年10月22日登记了该申诉,并请求采取临时措施。2018年12月6日缔约国就是否受理问题提出意见,请求将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分开审议,并请求取消临时措施。2019年7月12日委员会决定不取消临时措施,驳回关于将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分开审议的请求。2021年3月19日委员会驳回缔约国于2020年4月3日提出的停止审议本案的请求。
申诉人提出的事实
2.1申诉人以前与妻子和6个孩子住在俄罗斯联邦印古什共和国的马尔戈别克。
2.22015年9月申诉人的继兄弟据报失踪,2016年3月申诉人的继兄弟被俄罗斯当局指控参与极端主义和/或恐怖主义活动,其名字被列入据称参与此类活动者的国家名单。2017年2月申诉人指控印古什当局致使其继兄弟失踪。2017年4月有2名警察在马尔戈别克被杀,申诉人的继兄弟据称是该罪行的主要嫌疑人之一。
2.3当时申诉人被迫 录制视频,敦促其继兄弟投降。申诉人在视频中还批评了激进的瓦哈比主义。2017年4月29日,申诉人在农场操作拖拉机时被人从汽车内用步枪击中头部和臀部。几个月后,对申诉人遭袭事件开始了调查。他称肇事者为渗透到特别安全部队内部的激进伊斯兰主义者,在他发布公开批评激进瓦哈比主义的视频后寻求报复。
2.42017年8月23日,申诉人的继兄弟据报在反恐特种部队开展的行动中死亡。然而,因其尸体从未归还给申诉人的家人,所以家人怀疑他是否已死亡。申诉人继兄弟据报死亡后,马尔戈别克的检察官建议申诉人离开俄罗斯联邦。
2.52017年10月15日申诉人进入瑞士,并在同一天以其继兄弟失踪、其本人遭枪击为由请求国际保护。
2.62017年10月18日,在申诉人与妻子通电话后,有人向申诉人位于马尔戈别克的家中投掷了一枚手榴弹。他说,警方从未对这起袭击事件展开调查。
2.72017年10月20日、11月14日,申诉人接受了瑞士庇护事务主管机构的面谈。申诉人在面谈期间被多次问到他是能否搬到莫斯科以避免迫害,他回答说自己在莫斯科也会成为袭击目标。
2.82017年12月21日,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拒绝了申诉人的国际保护请求,称申诉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人身安全面临风险的情况仅限于他进入瑞士之前的居住地。因此,该机构认为申诉人可以搬到他妻子的原籍莫斯科, 这样便可保障安全。申诉人声称瑞士当局对他担心受到迫害的情况未进行适当评估,而只是说他可以搬到俄罗斯联邦的另一个地方。他还说瑞士当局并未质疑他的说法的真实性或可信性,因为该机构表示他的说法是可信的,并有令人信服的证据。
2.9申诉人本可在30天内对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7年12月21日的决定提出上诉,但他没有这样做。他说,所有的指示都是用德语向他下达的,而他不会德语;他被传唤到难民接待中心,被问及领取同意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决定的信件一事,但他不明白信件已经到了,他需要领取。
2.10 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于2018年1月生效,申诉人于2018年2月15日被命令离开瑞士。
2.11 2018年3月13日,申诉人请求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重新审查他提出的国际保护申请,还提供更多信息说明达伊沙、俄罗斯情报部队、据称被提交人继兄弟(在所谓仇杀事件中)所杀警察的亲属可能对其实施迫害,主要是因为其亲属涉嫌实施恐怖主义行为。2018年3月21日,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暂停实施对申诉人的遣返令,以待对其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向他收取了复审费用。
2.12 2018年5月9日,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申诉人重审其初次申请的请求,称因未提交新的事实,所以没有必要进行复审。因此,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决定不再暂停执行对他的遣返令,任何进一步的申诉都不会对他的遣返令产生暂停执行效果。
2.13 2018年5月25日,申诉人就该决定向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再次声称自己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会受到安全部门、暴力极端分子或据称被其继兄弟杀害的警官亲属的迫害。2018年5月28日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暂停执行遣返令,但随后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暂停执行。2018年6月25日申诉人对法院解除暂停的决定提出上诉,但上诉于2018年6月27日被驳回。此后对申诉人的遣返令一直有效。
2.14 2018年9月4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决定拒绝复审申诉人国际保护请求所提出的上诉。
2.15 申诉人表示自己还有新资料尚未向瑞士当局提供,包括:(a)住在马尔戈别克的申诉人妻子于2017年11月2日、4日、2018年1月10日、3月14日、6月12日、7月10日、7月30日收到致申诉人的传票,要求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未提供其他信息;(b) 2018年8月申诉人的儿子在马尔戈别克家中后院遭到几名蒙面人的袭击;(c)袭击其儿子的动机是其儿子的叔叔涉嫌实施恐怖主义行动。、申诉人声称自己如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被强行带到马尔戈别克执行那7张传票,而自己在该市也将面临迫害。
2.16 申诉人声称已用尽所有可用及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已对2018年5月9日、6月11日的判决提出上诉,且无其他国内补救办法可用。他称自己已证实其在俄罗斯联邦面临真实人身迫害风险的说法,并提供了自己及家人在原籍国遭受人身攻击的证据。他还表示瑞士庇护事务主管机构应审议并评估新提供的信息。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瑞士将他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他的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是,如果返回本国:(a) 他可能因与涉嫌恐怖主义行为的继兄弟的家庭关系而受到俄罗斯执法当局的迫害;(b) 他可能受到据称在仇杀事件中被其继兄弟所杀警察的亲属的迫害;(c) 他可能受到暴力极端分子的迫害,因为他曾公开批评这些人的意识形态。
3.2申诉人指出其申诉是可信的,并表示瑞士庇护事务主管机构并未对其指控表示怀疑,因为该机构认为风险仅限于俄罗斯联邦某个地区,但未评估提请该机构注意的所有信息。
3.3申诉人呼吁委员会要求瑞士在委员会审议他的申诉期间暂停将他遣返到俄罗斯联邦,并要求瑞士当局审查他的国际保护申请。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
4.12018年12月6日,缔约国就可受理性提交了意见。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如委员会判例所体现,申诉人本应向国家当局提交所有新发现的事实,即便当时其庇护申请已被终审驳回。在申诉人未能证实上诉不可能成功的情况下,一般无法消除对补救办法有效性的怀疑。一般而言,委员会的职责不是评估国内补救措施能否成功,而只是评估该补救措施是否适合于确定申诉人的主张。委员会的惯例显示,如补救措施失去所有暂停效力, 或执行相关程序的成本过高, 则该补救措施就显得无效。
4.22017年10月15日申诉人提交了庇护申请,该申请于2017年12月21日被驳回。对于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驳回决定,可在30天内向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并具有暂停效力。2018年3月13日申诉人提出了复审请求,还于2018年4月23日提供了补充资料。2018年5月9日该请求被驳回,因为未提交新证据。2018年9月4日,法院维持了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不复审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决定,因为该请求似乎是试图纠正申诉人对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7年12月21日的最初驳回决定未提出上诉这一情况。在此情况下,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法院都适当地审查了是否有必要暂停遣返申诉人。由于上诉具有暂停效力,因此构成了有效的补救办法。
4.3缔约国回顾说申诉人未就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7年12月21日的决定向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若提出了上诉,则本来会具有暂停效力。法院2018年9月4日的决定仅涉及复审请求,即确定为支持该请求而提交的证据是否包含足够的新要素,以重新评估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7年12月21日的决定。申诉人未向国家当局(而不是向委员会)提交新事实,因为他认为向法院提出上诉不会自动产生暂停效力。此外,申诉人并未辩称国内补救办法不可用或无效。
4.4原则上,申诉人本来可以提出新的庇护申请,或申请重新审查对其庇护申请的驳回决定。总之,缔约国要求取消临时措施,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4月3日申诉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指出缔约国认为他的来文不可受理,特别是因为他未提出新的庇护申请,也未申请重新审查对他的庇护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5.2申诉人说要求瑞士当局重新审查他的庇护申请不会给他提供国际保护,因为这不会自动暂停执行对他的遣返令。他指出,2018年5月9日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他关于复审初次庇护申请的请求,瑞士联邦行政法院随后通知他任何进一步的申诉都不会对他的遣返产生暂停效力。因为这一点,再加上《庇护法》第111b(3)条规定“提交复审申请并不延迟(遣返令的)执行”,使申诉人认为如果请求进一步复审其申请,并不会暂停遣返令的执行,因此也不会成为有效的补救办法。他不打算请求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重新审查拒绝给予他国际保护的决定。如《庇护法》第111b(3)条所述,“如果申请人在其本国或原籍国面临特定危险,负责处理申请的当局可应请求暂停执行”。
5.3在目前情况下,申诉人不能提出新的庇护申请,因为他没有新的理由寻求国际保护。根据《庇护法》第111c(2)条,“提出同样理由(的庇护申请)将被驳回,而不会作出正式决定”。申诉人2017年10月提交初次庇护请求时,2018年3月13日提交复审请求时,之后与瑞士当局通信时,向瑞士当局提出了寻求国际保护的全部理由。申诉人称不打算向瑞士当局提出新的庇护申请。缔约国提到的新事实仅为最初提出的理由增添了新的背景信息。无论如何,根据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8年5月9日的决定,新的庇护申请不会导致暂停执行目前的遣返令。如果申诉人试图在国家一级申诉程序中使用从亲属处获得的信息,适当的程序是就重新审查提出新的请求。如上所述,《公约》规定请求重新审查其庇护申请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其不具有自动暂停效力。申诉人称其个人来文可予受理,没有理由按照缔约国的要求取消临时措施。
5.4申诉人还称缔约国批准《公约》就表示同意与委员会真诚合作。如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的登记函所示,缔约国本应遵守委员会的要求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提出意见。申诉人要求所有与本案有关的信函都以英文书写。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2019年12月10日缔约国回顾了申诉人庇护申请的3个理由,认为提交委员会的一些指控和证据未提交给瑞士国家庇护事务主管机构。因此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理由是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或者,缔约国建议来文应被视为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6.2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提出确凿可信的论据来说明如果将他遣返,他将立即面临可预见的个人遭受酷刑的危险。此案不存在普遍的暴力状况,也不存在严重或有系统的侵犯人权行为。申诉人必须提出更多理由来证实他将面临酷刑风险这一情况。申诉人未提交此种人身风险的证据。
6.3申诉人为声称他过去曾遭受酷刑或虐待。根据他自己在2017年11月14日的采访中的陈述,他与俄罗斯联邦当局从未有过麻烦,也没有理由害怕该当局,他的继兄弟被指控为激进分子在这方面并无影响。俄罗斯当局已对2017年4月武装团体对申诉人的袭击展开刑事调查。缔约国认为该国当局能够并愿意向申诉人提供保护。
6.4申诉人未称其在原籍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政治活动。此外,他的一些陈述是不准确、自相矛盾的。例如,申诉人在2017年10月20日的面谈中声称他可以留在莫斯科,因为他在那里得到了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此外,申诉人在瑞士大使馆申请莫斯科签证时提供了在莫斯科的地址和职业。申诉人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列入了未向瑞士当局提供的情况。例如,他的妻子不是莫斯科本地人,而是印古什人。她父母在第一次车臣战争中死于暴力后,她被一对来自印古什的夫妇收养,搬到莫斯科,之后结婚。因此,申诉人及其家人在莫斯科没有自己的父母,也没有住房。申诉人未解释为什么他在不同时间作了不同的陈述,也未解释为什么他不能住在莫斯科。申诉人也未向瑞士当局提及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向他发出了7张传票。虽然他最初是以证人的身份收到传票,但他对传唤的理由未详细解释,申诉人的妻子也未提供最新情况。不清楚申诉人为什么在庇护程序或随后关于其复审请求的程序中没有提到这些传票。然而,原籍国当局传唤武装袭击受害者作为证人是可以理解的。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为回应证人听证会传唤必须从莫斯科前往马尔戈别克(印古什),而申诉人被传唤作为证人这一事实证明,在2017年4月暗杀未遂事件发生后,当局可以为他提供保护并愿意提供保护。
6.5申诉人提到的另一个新情况是其儿子奥斯曼在2018年8月遭到不明身份者袭击。据称其中一名袭击者告诉奥斯曼他之所以遭到殴打是因为其叔叔涉嫌实施恐怖主义行动。在这方面,缔约国回顾瑞士庇护事务主管机构对申诉人支持其庇护申请的陈述未提出异议(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7年12月21日、2018年5月9日的决定、瑞士联邦行政法院2018年9月4日的决定),也不否认很可能发生了针对申诉人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然而,申诉人可以与家人一起搬到莫斯科或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地方,以避免遭受迫害的风险。缔约国认为俄罗斯当局准备并愿意向他提供保护。
6.6申诉人提出了3个理由来证实他担心如果被遣返到俄罗斯联邦就会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他说一个担心理由是自己是被推定为恐怖主义嫌疑人的家庭成员,但缔约国回顾说听证会传票是发给作为证人的申诉人。申诉人的继兄弟于2015年9月失踪,不清楚当局为何要等这么久(直到2017年11月)才传唤申诉人出席听证会。此外,2017年4月对申诉人的袭击发生后,申诉人2次被允许合法离境,根据他在2017年10月20日、11月14日面谈期间的陈述,他在第一次离境后返回时未受到任何影响。
6.7申诉人还担心其继兄弟所杀警察的家属会迫害他,作为证据申诉人提交了瑞士名为“公民支持”的非政府组织、俄罗斯联邦人权纪念中心提供的一般背景文件。然而,这些报告与申诉人的情况没有任何联系。此外,申诉人与马尔戈别克当局的联系未以任何方式得到证实。
6.8另外申诉人害怕受到极端分子的迫害。关于这个理由,缔约国称瑞士当局对提交人遭受袭击一事没有提出异议。他声称得不到保护,但此说法没有得到证实。此外,申诉人本人在面谈中说他可以毫无风险地留在莫斯科。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证据表明如果他被遣返到俄罗斯联邦就将面临《公约》第3条所指的可预见的个人立即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实际危险。
6.9总之,缔约国称申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如果他被遣返到俄罗斯联邦,就将面临个人遭受酷刑的实际风险。因此,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或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对申诉人的遣返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12020年4月3日缔约国请求终止对本案的审议,因为申诉人已于2020年2月28日提交了新的庇护申请。
7.2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于2020年4月3日暂停执行将申诉人遣送回俄罗斯联邦的决定。2020年3月26日瑞士的州当局和申诉人均被告知暂停执行该决定。鉴于申诉人不再有被遣返出缔约国的危险,而且针对关于其新庇护申请的决定可向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因而具有暂停效力,所以缔约国请委员会停止审议这项申诉。缔约国称如果申诉人再次认为其权利受到瑞士国家庇护事务主管机构的侵犯,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新的申诉。缔约国提到委员会在N.A.A.等人诉瑞士案中的终止决定。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8.12020年12月29日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提交了评论,并反对缔约国的终止请求。他说委员会在N.A.A.等人诉瑞士案中的终止决定涉及根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604/2013号(欧盟)条例(《都柏林第三条例》)被遣返回意大利的案件。该案的申诉人仍有机会提交庇护申请以避免被遣返回原籍国,而本案涉及的决定是直接将申诉人遣送回原籍国。这两个案件并不完全相同。本案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所具有的受害者身份得到了证明。这一点在2020年3月26日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信函中得到了证实,其中要求州当局暂停遣返申诉人以待委员会审议该案,并表示瑞士国家当局将审议其新的庇护申请。
8.22020年5月14日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申诉人2020年2月28日由其代表在国家一级提交的庇护申请, 并命令他在2020年7月31日前离开瑞士。申诉人未就该决定向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他认为任何此类上诉都是无效的。他在初次申诉时就是这样说的,他就缔约国在2018年12月6日可受理性意见中称未用尽该补救办法作出评论时也是这样说的。此外,申诉人在国家一级的代表也告诉他上诉不会成功。
8.3申诉人面临可执行的新遣返令。有鉴于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20年5月14日的决定,缔约国支持终止审议的论点似乎是缺乏根据的,因为在新的庇护程序中也提出了同样的风险因素和申诉,涉及被遣返到俄罗斯联邦的风险。被遣返回原籍国的危险并没有消失。申诉人仍面临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的危险,而暂停遣返只是暂时的。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述的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委员会已按《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规定核定该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经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予以审查或解决。
9.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委员会已确定相关个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该个人的来文。然而,如果确定国内补救办法的适用已经或将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太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则不适用此规则。委员会注意到,本案缔约国对于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国内补救办法这一点提出了质疑。
9.3申诉人称如将他遣返回俄罗斯联邦,他将面临迫害和酷刑的风险,所以瑞士此举将违反《公约》第3条。
9.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下述论点,即: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于2017年12月21日拒绝他的庇护申请后,他本可在30天内向该国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但他没有这样做,因为他当时不明白他必须到邮局领取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信件。2018年3月13日申诉人请求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重新审查他的庇护申请,并就他据称面临的风险提供了补充信息。2018年3月21日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暂停执行对他的遣返令,以待对其复审请求进行审查。2018年5月9日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以没有提交新的事实为由拒绝了申诉人重新审查其初次申请的请求,从而取消了遣返令的暂停,并表示任何进一步的申诉都不会产生暂停效力。2018年5月25日申诉人就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8年5月9日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5月28日联邦行政法院再次暂停执行遣返令,但随后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暂停执行。2018年6月25日申诉人对法院解除暂停的决定提出上诉,但该决定于2018年6月27日获得维持。从那天起对申诉人的遣返令一直有效。2018年9月4日法院维持了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不复审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决定,因为该请求似乎是试图纠正申诉人没有对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7年12月21日的最初驳回决定提出上诉的事实。缔约国认为该上诉仅涉及复审请求。委员会又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并非所有提交给委员会的新情况均已提交给瑞士国内庇护事务主管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下述论点,即: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向瑞士国家当局提交所有新情况,即使在最终驳回其请求之后,他也没有就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8年12月21日的驳回决定向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而上诉本可产生暂停效力。缔约国还称申诉人可提交新的庇护申请或要求复审。然而,申诉人指出要求重新审查其申请并不会自动暂停遣返令的执行,因此并非有效的补救办法。在此情况下,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5月14日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申诉人2020年2月28日的新庇护申请,并命令他在2020年7月31日之前离开瑞士。缔约国称申诉人这次也未就该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他认为任何此类上诉都是无效的(如他以前所说的那样)。申诉人拒绝寻求此补救办法,因为他怀疑该办法的成功前景。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规定仅仅对补救办法的有效性有疑问并不能免除申诉人用尽补救办法的责任, 而且在申诉人未能证实上诉不太可能成功之前,这种疑问一般不会消除。
9.5在此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在按《公约》第22条将来文提交审查之前,应让缔约国有机会评估其庇护事务主管机构收集的所有证据,包括在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时进行此种评估。此外,委员会并不能下结论说该法院根据对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本案中的驳回决定提出的上诉进行复审(从而自动产生暂停效力)必然无效。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并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10.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