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D.S.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9年7月12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4月22日

事由:

遣返回斯里兰卡

实质性问题:

如被遣送回原籍国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推回)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1.1申诉人是D.S.,斯里兰卡国民,1993年出生。他声称,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将等同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未由律师代理。缔约国于1993年1月28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

1.22019年7月15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同意申诉人有关要求缔约国在审议其案件期间不将他遣返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是斯里兰卡国民,泰米尔族,来自北部基利诺奇省。他说,因被怀疑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有关联和支持该组织,他在瓦武尼亚第6区营地遭到斯里兰卡刑事调查局人员的酷刑。酷刑在他的右脸上留下一道伤疤。

2.2申诉人于2013年2月20日19岁时离开斯里兰卡。他于2013年4月9日乘船抵达澳大利亚。他被送往圣诞岛领地,在那里被拘留了40天。由于提出了临时保护签证申请,他于2013年5月31日从悉尼的移民拘留所获释后获得了过桥签证。

2.3申诉人申请庇护和难民保护,是基于他在斯里兰卡因被怀疑参与猛虎组织而受到的待遇,这一点,加上他从斯里兰卡非法离境,构成他有充分理由害怕被遣送回斯里兰卡后会受到迫害和严重伤害的依据。他声称,由于在斯里兰卡受到迫害和坐船经历的创伤,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

2.4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于2014年11月6日拒绝了他的申请,认为他的非法离境和指称的事实都不支持有关申请人回国后将面临迫害的结论。

2.5申诉人向行政上诉法庭提出申请,该法庭于2016年3月24日维持了部长的决定。

2.6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日,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理由是申诉人的上诉权已失去时效,错过了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他于2016年12月8日提出恢复上诉权的申请,要求延长截止日期。延期的标准是案情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听取申诉人的口头证词后裁定,这一情况没有得到证实。他的请求于2017年4月11日遭到拒绝。申诉人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对该裁定进行司法审查。

2.72017年8月11日,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认为驳回申诉人恢复诉讼的申请在法律上没有错误。2018年6月20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关于下令说明拒绝理由的进一步申请。

2.8申诉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部长干预请求。他辩称,由于他的抑郁症和焦虑症、他的泰米尔族血统以及政治环境自2018年选举以来因那些在斯里兰卡内战期间对泰米尔人犯下最严重暴行的人重新掌权而变得更加危险,他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迫害,如果被遣返回国,会有遭受严重伤害的风险。他提交了一份关于他的抑郁症和焦虑症诊断的心理报告书。2019年3月7日,申诉人被告知,他没有达到部长干预的要求。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将等同违反《公约》第3条。他声称,由于他的族裔、他作为一个先前被怀疑是猛虎组织支持者的人的实际或被推测的政治见解、他的非法离境和寻求庇护失败,他将受到迫害。他提出,他曾被政府人员逮捕并遭受酷刑,因此,他的情况今天会使他处于危险之中。

3.2申诉人声称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一想到返回斯里兰卡就会情绪失常。他声称,他的精神健康状况将会恶化,因为斯里兰卡缺乏适足的精神健康服务和机构能力来支持他的需求。

3.3申诉人依据《公约》第3条辩称,他害怕返回斯里兰卡后会遭到斯里兰卡当局的酷刑。申诉人称,如果被遣返,由于他非法离境,抵达后将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骚扰,并遭受《公约》所禁止的虐待。他声称,澳大利亚当局的调查结果没有以国家安全变化和斯里兰卡人权状况日益恶化为背景考虑到他有关以往待遇的说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0年1月20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意见中称申诉人的指控不可受理,理由是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 (b)条,这些指控显然没有根据。

4.2缔约国回顾,《公约》第3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此人遣返至该国。委员会在G.R.B.诉瑞典案中的意见确认,第3条规定的义务必须参照《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定义加以解释。《公约》规定的不推回义务只限于酷刑,不包括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3如果确定所指控的行为将构成酷刑,第3条还要求必须存在“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已确定,只要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现实的和真实的”,这种理由就存在。

4.4在G.R.B诉瑞典案中,委员会进一步认为,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因此,申诉人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他本人将面临危险。此外,这种危险必须“超出单纯的理论或怀疑”。

4.5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申诉人的申诉不可受理,理由是这些申诉显然没有根据。缔约国引述委员会对于显然没有根据的申诉的意见,也就是指缺少足够的书面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所提出的指控时的情形, 或者指控属于“纯粹猜测”,没有达到受理所要求的基本证据水平时的情形。申诉人有责任提供详尽的论据来支持违反第3条的指控,从而为其申诉的可受理性确立初步证明的案件。缔约国称,申诉人未能履行这一责任。

4.6申诉人的申诉得到了国内一系列决定人的全面审议,包括在申诉人申请保护签证期间由移民和边境保护部进行的全面审议,随后得到行政上诉法庭移民和难民部的行政审查。申诉还受到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进行的司法审查。

4.7缔约国称,根据国内法,它在所有诉讼中都必须是模范诉讼当事人。模范诉讼当事人义务要求它诚实和公正地处理由国家或其机构提出的或针对国家或其机构提出的申诉和诉讼。这项义务包括有责任不欺负缺乏资源为合法申诉提起诉讼的申诉人,以及在其他方面遵守最高专业标准,包括协助法院达成适当和公正的结果。

4.8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申诉在部长干预过程中也得到了评估。因此,申诉人的所有申诉都在健全的国内程序下经过审议,并被确定为不可信,也不涉及缔约国的不推回义务或补充义务。

4.9缔约国提及委员会在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中的声明,即委员会相当倚重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果。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确认,申诉人的申诉已通过健全的国内程序得到了彻底评估,并得出结论认为,它们不涉及《公约》第3条规定的国际义务。缔约国申明,它认真对待《公约》规定的义务,并通过国内移民进程真诚地履行了这些义务。

4.10 缔约国承认,很少能指望酷刑受害者在转述过去的事件时做到完全准确。不过,它声称,国内决定人在对申诉人的可信度作出结论时已考虑到这一点。

4.11 缔约国要求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基本的可受理要求,并认为申诉明显没有根据,不可受理。

4.12 如果委员会认定来文可以受理,缔约国重申,申诉人申诉的法律理由已作为申诉人最初保护签证申请的一部分由决定人进行了完完全全的审议,随后行政上诉法庭在审查决定时也对之进行了审议。在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对最初的裁定、法庭进行的法律理由审查以及随后就上诉作出的司法裁决进行了审查,并认为它们是合法的。

4.13 决定人在口译员的协助下与申诉人进行了面谈,并审议了相关材料,如外交贸易部提供的国别信息。决定人审议了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提出的全部申诉。

4.14 申诉人是泰米尔男子,来自斯里兰卡基利诺奇区的瓦达卡奇,他从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在国内流离失所,从2009年5月至2010年6月住在瓦武尼亚的奥曼泰营地,并于2010年6月返回瓦达卡奇,他一直留在那里,直到2013年2月20日离开斯里兰卡,对于这些情况,决定人均予接受。

4.15 决定人强调,他注意到,难民地位申请人可能受到创伤,以前的经历可能对他或她以连贯和可信的方式提出申请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决定人还意识到,决定难民申请中所采用的程序可能是一个压力很大的过程,可能会进一步干扰申请人准确回忆证据和前后一致地表达自己申诉的能力。决定人在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事实调查时考虑了这一点。然而,在本案中,发现了多处与申诉人申诉的其他方面明显不一致的地方。

4.16 申诉人最初在其书面保护签证申请中声称,2009年1月初,他被猛虎组织成员带走从事强迫劳动,随后在当晚逃走。决定人注意到,在随后的面谈中,申诉人有关被带走的说法前后矛盾,后来又声称他被迫参与猛虎组织作战,两个月后才逃脱。决定人还指出,为了支持他后来有关被迫为猛虎组织作战的说法,申诉人在他何时参与战斗、参与了多长时间以及是否接受了战斗训练方面提供了不一致的信息。由于这些不一致,决定人不接受申诉人被猛虎组织带走的说法。

4.17 申诉人在其保护签证申请中还声称,他被拘留在奥曼泰营地期间被怀疑参与猛虎组织,因而遭到刑事调查局人员殴打,但后来由于年龄原因被从营地释放。决定人指出,申诉人说法的这一方面与该国有关被怀疑在相关时期内参与猛虎组织活动的泰米尔男性所受待遇的信息不一致。根据有关该国的各种信息,决定人进一步指出,“作为这次审讯的结果,如果怀疑某人以任何身份参与猛虎组织,他们将被转移到‘福利中心’接受‘改造’”。这导致决定人得出结论,如果当局怀疑申诉人以任何方式与猛虎组织有牵连,那么申诉人留在奥曼泰营地并随后被重新安置在瓦达卡奇是不可信的。

4.18 申诉人在临时保护签证的书面申请中声称,在他离开斯里兰卡之前,刑事调查局人员向他询问了他参与猛虎组织的情况,并要求他每月向他们报告。决定人指出,申诉人关于他受到刑事调查局对待的说法与该国有关申诉人居住地在相关时期内对待泰米尔人情况的信息不一致。特别是,决定人注意到有报告称,被当局怀疑参与猛虎组织的人受到严厉对待,可能面临暴力审讯、长期拘留、酷刑,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死亡。这导致决定人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声称受到的刑事调查局的对待与当时在申诉人所在地区被怀疑参与猛虎组织活动的人所受到的对待不相称。

4.19 在评估申诉人作为一名泰米尔族人寻求庇护失败是否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伤害时,决定人承认,申诉人回国后可能会因其非法离境而面临罚款,但指出,没有可信的国家证据表明,申诉人确实有可能因《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理由之一而受到迫害,申诉人对《公约》所界定的迫害的恐惧并无充分根据,因此,申诉人不能援引澳大利亚的保护义务。

4.20 申诉人还声称,澳大利亚对他负有补充保护义务,因为他返回斯里兰卡的话,将被监禁和/或遭受酷刑。由于上述原因,决定者不认为有充分理由相信,作为申诉人被遣返斯里兰卡的必然和可预见的后果,他确实有可能受到重大伤害。因此,申诉人的临时保护签证申请遭拒,因为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申诉人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其个人的伤害风险。

4.21 2016年3月24日,行政上诉法庭的一名法官申明了该部不向申诉人签发临时保护签证的决定。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本人出席了法庭的庭讯,并在口译员的协助下作了口头陈述。在庭讯一开始,法庭法官就指出,法庭没有证据表明与申诉人面谈时出现的差异可归因于语言和/或口译。法庭法官指出,注意到申诉人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与申诉人在其书面签证申请中对事件的描述之间多有出入。法官还指出,申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说明出现这些不一致的原因。这些不一致之处,加上没有证据证明为何存在这些不一致,使法庭法官认定,她不相信申诉人是被猛虎组织强行招募的,不相信他自称在奥曼泰营地时参与了猛虎组织,也不相信他受到审问、殴打、随后被要求向刑事调查局报告。

4.22 法庭法官接受申诉人是来自基利诺奇的泰米尔族的说法。她指出,在2009年5月之前,申诉人的身份可能足以使他具有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风险特征,但申诉人现在则不会。在听取了申诉人家庭情况的证据后,法庭法官不认为他目前的情况确实有可能在斯里兰卡招致严重或重大伤害。

4.23 法庭法官审议了有关申诉人是否害怕因其非法离境而在斯里兰卡受到任何形式的惩罚的证据,指出申诉人将因寻求庇护失败返回斯里兰卡,有可能被怀疑曾在国外寻求庇护。她考虑并与申诉人讨论了有关未获批准的寻求庇护者返回斯里兰卡后的待遇的各种信息源,包括外交贸易部2015年12月18日的一份有关该国的信息报告,并指出,申诉人回国后可能会遭到短时间的拘留。

4.24 法庭法官不认为申诉人回国后可能面临的待遇会构成涉及严重伤害的迫害,或在可合理预见的将来会招致受到这种伤害的真实机会。她的结论是,申诉人并不是缔约国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或补充保护措施应承担保护义务的人。因此,维持不批准申诉人的临时保护签证申请的决定,因为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其个人的伤害风险。

4.25 2016年11月3日和2017年4月11日,联邦巡回法院讨论了申诉人要求对法庭法官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申诉人本人出席了听讯,并作了口头陈述。具体而言,法院审理了申诉人有关他被法庭剥夺了程序公正性的申诉。在仔细审议法庭的决定时,法院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支持申诉人有关法庭存在偏见的申诉。法院的结论是,法庭法官在维持决定人的决定方面没有犯任何适用法律错误。

4.26 2017年8月11日,申诉人就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定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被驳回。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结论是,联邦巡回法院没有犯任何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向其提出的论点缺乏法律理由。2018年6月20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的司法审查申请也被驳回。

4.27 2018年12月24日,申诉人提交了部长干预请求。对申诉人的申诉再次进行了评估,并考虑到了决定人和行政上诉法庭作出的决定。内政部对请求进行了评估,确定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和情形不符合向移民、公民身份和多元文化事务部长转交的准则。

4.28 申诉人在申诉中提到内政部完成了健康状况评估。政府确认,2019年2月11日,联邦的一名医官完成了对申诉人健康状况的评估。评估认为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不会妨碍他返回斯里兰卡。

4.29 缔约国提到了申诉人申诉所附的医疗报告和其他材料,指出在这方面没有提出具体的论点。

4.30 缔约国认为,在医务官的评估中已经适足地处理了申诉人提交的文件中提出的申诉人健康的心理和身体方面问题。它指出,2019年2月进行的评估提供了比申诉所附文件更新的申诉人健康评估。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3月3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他声称,缔约国没有为临时保护签证申请的目的承认他是一个无钱的申请人,由于签证被拒,他的工作权利被剥夺,他没有资源提出上诉。他还声称,在行政上诉法庭上他没有律师为其代理。他声称,在请求部长干预期间,他在与一名不会说泰米尔语的移民代理人见面时得到的帮助非常有限。2014年9月30日,该代理人没有陪同申诉人与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部长代表面谈,称自己很忙。

5.3申诉人提到行政上诉法庭的一名法官,申诉人在该法庭上曾就拒绝给予他临时保护签证的决定提出上诉。他指出,在许多其他案件中,该法庭的同一位法官都是决定维持移民局最初的拒绝,但其决定后来在司法审查中被撤销,案件被发回该法庭重审。申诉人声称,在对他的审理中也存在同样的缺陷,即法庭的这名法官不看重庇护申请中证据标准较低这一点,而说他需要对真相感到确定、信服或确信,以及对方律师咄咄逼人的质问(而不是寻求获取信息)和法庭对有选择的背景国别信息的依赖(即在就普遍侵犯人权行为提出相互矛盾的报告时,该法庭拒不接受备受尊敬的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而是偏向于政府来源)。

5.4申诉人声称,在2016年11月3日联邦巡回法院就申请延长有关复审法庭决定的请求提交截止日期举行听讯时,政府法律代表在提问时态度强硬,而且由于她的族裔背景和他的申诉内容,对他有偏见。因此,他声称,以他的申诉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延长截止日期的决定是错误的。他还认为,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的接受其上诉的申请于2017年8月11日被驳回是不对的。

5.5申诉人就2017年8月11日的命令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补救遭拒。

5.62018年12月24日提出的部长干预请求于2019年3月7日遭到拒绝,申诉人曾被要求附上一份同意书和医疗报告,以支持他的说法,即他的健康问题是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417(b)条应予考虑的相关因素。他说,他从未收到联邦医务官所作的医疗评估副本,也没有在任何时候收到过有关评估内容的说明,他只收到一封信,说已决定不将他的请求提交部长,但无法对评估或决定提出质疑。在该请求中,他援引了缔约国的国际保护义务,这些义务属于《移民法》规定的非法定和不可委托的行政权,而不是自由裁量权。因此,他声称,这一决定在管辖权上是错误的,缺乏基本的程序公正性。

5.7申诉人声称,《公约》第3条没有完全受到1958年《移民法》第36条第2款(aa)项的保护,该条款要求决定人“确信”申请人基于遭受迫害的真实风险而有真正的恐惧。因此,申诉人要求委员会考虑最新的国别信息。

5.8申诉人还提到,随着戈塔巴雅·拉贾帕克萨于2019年11月17日当选斯里兰卡总统,斯里兰卡的政治局势发生了急剧变化,他说,他如果现在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提出,斯里兰卡正在逐步发生严重的重大变化,这支持了他对受迫害的恐惧。申诉人说,斯里兰卡政府对424名个人和7个泰米尔侨民组织下了禁令,声称他们与猛虎组织有联系。为支持这些指控,申诉人附上了两份斯里兰卡政府公报副本:2021年2月25日第2216/37号特别公报,其中列出了被指认的实体,包括总部设在海外的组织,以及2019年11月22日第2150/77号特别公报,内容涉及维护公共秩序。申诉人还附上了有关这两份公报的媒体报道,以及国际真相与正义项目2016年10月17日提交委员会的材料。

6.2缔约国重申,申诉人的申诉先前已经在健全的国内程序中得到审议,包括关于因其泰米尔人身份而遭受伤害的风险、他关于与猛虎组织的联系的主张,以及因其非法离境和寻求庇护失败而遭受伤害的风险,并确定这些申诉不涉及缔约国的不推回义务。

6.3申诉人还说,他2013年至2021年期间出席并参加了在澳大利亚举行的泰米尔侨民活动(11月27日泰米尔烈士日和5月18日泰米尔灭绝种族日)。为了支持这一说法,申诉人附上了三张照片,他声称这些照片显示他参加了泰米尔烈士日活动,并附上了一份纪念仪式说明。他还提供了一张他说是他姐姐的照片。

6.4缔约国指出,照片上的日期是手写的,无法核实。无论如何,他声称自2013年以来一直参加侨民活动,但照片上的手写日期只是2017年至2019年。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些照片已被公布或公开。因此,这些照片不太可能归属于申诉人,他之后也不可能基于这些文件被归结为猛虎组织的支持者,或因参与侨民活动而受到伤害。同样,纪念仪式的说明中也没有指明申诉人。

6.5此外,即便可将这份材料归于申诉人,并且他其后可以被归结为猛虎组织的支持者,外交贸易部最近提供的国别信息表明,尽管一些被怀疑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返回者受到了监视,但这并不意味着返回者受到了危及其安全保障的待遇。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明在斯里兰卡存在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的其他理由。

申诉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7.12020年2月21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7.2申诉人申明,缔约国的意见无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上诉裁判所最近作出的决定,涉及外交贸易部2019年11月4日有关斯里兰卡的2019年国别报告,外交贸易部的报告中称斯里兰卡人面临的酷刑风险较低。申诉人提到缔约国的意见,声称该报告是内政部最为依赖的文件之一,并指出,无论如何,该报告基本上没有提到斯里兰卡侨民在国外从事政治活动后返回斯里兰卡所面临的危险。2020年10月,国际真相与正义项目和澳大利亚国际正义中心向该部发出了一封内容详细的信函,涉及它们所称的“令人震惊的”断言,即酷刑在斯里兰卡不再受到国家支持,而这一断言“是罔顾来自独立和经核实来源的大量证据的情况下做出的”。

7.3申诉人提到联合王国上诉裁判所的调查结论,即代表一个斯里兰卡政府在第2216/37(2021)号《公报》中根据2012年联合国条例所取缔的组织开展就地活动,是评估个人特征的一种相对重要的风险因素,此人不一定要担任正式的角色,不一定要作为某个特定组织的成员,不一定要高调或突出。裁判所扩大了产生风险的就地活动清单,包括参加英雄日纪念活动、签署请愿书、从事社交媒体活动(无论是写作还是转发)和在网上露面。它进一步指出,“2012年联合国条例的出台和2014年对一些组织的取缔以及2021年2月的再取缔,使当局对侨民活动某些方面的负面看法正式化并得到强化”,而且一个人可能不是某个组织的“成员”这一事实并不排除他们有足够的特征来显示回国后面临真实的风险。

7.4最后,申诉人提到,上诉裁判所不接受英国驻科伦坡高级专员署2017年5月18日的一封信中所载的绝对化断言,即[2015年被撤消取缔的八个团体的]成员,无论是活跃的还是非活跃的,都没有理由害怕因为他们与这些团体的关系而受到斯里兰卡政府的迫害。裁判所基于返回者“回到斯里兰卡后会做什么,或至少希望做什么”,考虑了返回者面临的风险。这与政府观察名单上没有重要角色的返回者有关,但也与该政权没有记录的返回者有关,这说明,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能够在合理程度上证明,由于定义中所述的原因,他或她继续留在原籍国已对其变得不可忍受,或者如果出于同样的原因,他或她返回原籍国变得不可忍受,则申请人的恐惧应被认为是有根据的。

7.5有关斯里兰卡的2019年国别报告指出,“对泰米尔人的酷刑不再受国家支持,斯里兰卡泰米尔人面临的酷刑风险总体较低”。尽管有证据表明泰米尔人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但内政部继续对他们提出不道德和法律上站不住脚的指控。“对正在实施的绑架和酷刑给予这种程度的否认是对受害者犯下的另一层暴力行为,是相当可耻的。毫无疑问,对泰米尔人的绑架和酷刑一直持续到今天。国际真相与正义项目继续记录了近至2020年发生的斯里兰卡安全部队对泰米尔人的绑架、酷刑和强奸等侵犯人权行为,而且受害者的年龄越来越小,无法在战争中发挥作用。他们所做的只是要求得到自己的权利。”在2021年6月26日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际真相与正义项目执行主任表示:“斯里兰卡已经成为酷刑方面的世界领头羊,自战争结束以来,已有1 000多人逃往国外,最近一次有记录的案件发生在2020年11月。”

7.6申诉人还提到了美国国务院2019年关于斯里兰卡人权的报告,该报告称酷刑是“地方性的”。泰米尔人报告说,安全部队经常监视和骚扰活动分子、记者以及前或被怀疑为前猛虎组织成员。在2018年12月的报告中,反恐中注意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确认斯里兰卡存在“地方性和系统性”酷刑,拘留中实施虐待不受惩罚现象持续存在。

7.7将乘船的人定性为猛虎组织成员的一些指控似乎直接或间接来自斯里兰卡政府,斯里兰卡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将泰米尔平民贴上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标签。

7.8申诉人称,2021年5月12日上午11时05分左右,新南威尔士州社区身份解决官S.打电话到他的手机,建议他到国际移民组织悉尼办事处登记并离开澳大利亚。她说,只有这样,她才能签发允许在澳大利亚工作的E种(WE类)过桥签证。申诉人提请她注意,他已向联邦监察员和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仍然待审,而且他应该官员的要求提供了证据。

7.9因此,申诉人声称,他来自泰米尔少数民族,出自以前完全由猛虎组织控制的地区,再加上他与猛虎组织的关联,他的家庭对猛虎组织的政治支持,以及他的姐姐在与斯里兰卡军队的战斗中死亡的事实,将使他面临遭受酷刑和死亡、面临根据严厉的1997年《防止恐怖主义行为法》被逮捕以及斯里兰卡泰米尔人所经受的暴力的严重风险。

7.10 鉴于迄今为止的就地活动,申诉人将吸引足够的不利关注,在返回时将面临风险。他还说,外交贸易部关于斯里兰卡的报告即便可以说在2019年11月总统选举之前是可靠的,也没有反映选举以来的种种事件。

各当事方的补充陈述

8.12021年11月29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

8.2关于针对外交贸易部国家信息报告的指控,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没有证明存在其他理由,表明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会因其就地活动而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8.3缔约国不接受申诉人有关国家信息报告中所载的信息不可靠的说法。尽管联合王国上诉裁判所指出,“很难衡量为报告提供信息的来源的可靠性”,但它也得出结论认为,该报告提供了有用的背景信息,而且在评价整体的国家信息时,它“对外交贸易部的[报告]给予了适当的倚重”。此外,上诉裁判所依靠国家信息报告作为证据来源,并查实专家证据等其他来源提供的信息。例如,它认定:“外交贸易部证实了消息来源……表明安全部队的便衣人员进行监视”。缔约国称,外交贸易部提供的关于当局与监视对象之间互动的描述比过去更加“微妙”,并声称这是正确的。

8.4澳大利亚政府指出,作为背景,国家信息报告是由外交贸易部编写的,目的只是为了确定保护地位。它们提供了该部在编写时的最佳判断和评估。国别信息报告考虑到了相关的、可信的公开来源的报告,以及在当地获得的信息。它们提供了一般性的、而不是详尽的国家概况。政府还指出,决定人不受国家信息报告所载信息的束缚,因为从报告公布之日到就临时保护签证作出决定,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决定人可以获得并应考虑与申请人的特定情况相关的一系列当前的国别信息。这些来源包括其他政府报告以及国际和地方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构和媒体的报告。

8.5至于申诉人有关劝阻措施或政策的指控,缔约国指出,身份解决官员与申诉人2021年5月12日的互动记录表明,身份解决官员与申诉人联系,以跟进他与国际移民组织接触的意向。记录显示,申诉人说,他有意留在澳大利亚,他当时并不打算与国际移民组织接触。缔约国确认,在这一互动过程中,身份解决官员从未告诉申诉人,给予E类过桥签证的条件是申诉人与国际移民组织的接触。

8.6关于斯里兰卡有酷刑和死亡风险的说法,申诉人声称,这种风险是存在的,因为他是泰米尔少数民族的代表,与猛虎组织有关联,他的姐姐是猛虎组织的干部,在与正规军的战斗中阵亡。缔约国重申,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的针对个人的伤害风险已经得到了具体和仔细的考虑。在国内程序的每一阶段,决定人都认为申诉人在斯里兰卡不存在受严重伤害的风险,斯里兰卡当局对申诉人没有不利的关注。缔约国重申,存在普遍的暴力风险并不构成确定某个特定的人在一个国家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这与委员会对其他来文采取的办法是一致的。因此,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未能证明存在其他理由来表明他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在来文中提出的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受到审查。

9.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已确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上,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可用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这一来文。

9.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人根据第3条所提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显然没有根据,因为申诉人未能证明缔约国在评估他返回斯里兰卡后所面临的风险时存在失误。不过,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已经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关于如果被遣送回斯里兰卡将有可能遭受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10.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向其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 在本案件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斯里兰卡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推回)至该国。

10.3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个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它对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审议,它对有报告称,在此期间,在2009年5月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冲突结束后,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包括警察仍在该国多地实施绑架、酷刑和虐待,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提到了非政府组织关于斯里兰卡当局如何对待返回斯里兰卡的个人情况的报告。不过,委员会回顾,在个人申诉背景下进行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在其将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显然,一国境内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其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将会处于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委员会还回顾,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委员会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回斯里兰卡,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10.4 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申明,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递解出境,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个人风险的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被逮捕或拘留,且没有得到公正对待和审判保障;(d)缺席判决。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应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委员会回顾,委员会相当倚重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又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它可考虑到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信息。为了充分执行《公约》第3条,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预防措施,防止可能违反不推回原则的行为,包括将声称曾遭受酷刑的人转介接受独立的免费体检。

10.5 在本案中,申诉人声称,他在斯里兰卡将有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对待,原因是他将由于自己的族裔,由于自己作为猛虎组织控制区内曾被猛虎组织强行招募的前居民的实际或推定的政治观点,由于作为一个从斯里兰卡非法离境的失败的寻求庇护者,由于自己以前曾在斯里兰卡当局那里留有不良风险记录,他曾受到刑事调查局的审讯和虐待,没有遵守释放他时规定的报告条件,而受到迫害。他还声称,他的就地活动,特别是鉴于斯里兰卡当前的政治局势,意味着他如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违反第3条的对待的风险。他辩称,缔约国没有全面评估他的申诉,因为尽管他作了解释,但他的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构成了负面可信度评估的基础,这又损害了在证明方面据认为对他的证据应有的倚重。他声称,他没有得到充分或有效的法律援助,缔约国的决定机构依赖的是背景国家信息,而这些信息已被广泛质疑。因此,他声称,缔约国在评估他被推回的风险方面没有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10.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申诉人的申诉已通过一系列健全的国内行政和司法程序得到彻底审议,包括行政上诉法庭的实质问题审查,以及联邦巡回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司法审查。缔约国称,申诉人提出的部长干预请求也得到了完完全全的考虑,但未被认定符合移交要求。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申诉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被认定与事实不符,因此他被认定是不可信的。申诉人是来自猛虎组织控制区的泰米尔人,他从斯里兰卡非法离境,因寻求庇护失败返回,回去时将受到盘问和安全检查,这些情况已被接受,但决定人认定,他关于以前与斯里兰卡当局或猛虎组织互动的陈述不可信,也没有得出结论认为任何声称的就地活动会改变这一情况。因此,他被认定在返回时不会面临针对个人的严重风险,不会涉及缔约国的不推回义务。

10.7 因此,委员会注意到,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缔约国最初在关于临时保护签证申请的决定中进行的可信度评估,因为这对于确定申诉人证据的证明价值至关重要。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向国家当局提出的申诉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足以使缔约国有义务履行其职责,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来确定这些申诉的真实性。

10.8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遭受过刑事调查局人员的酷刑,因此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并据此担心他到斯里兰卡后会有现存的风险状况。他说,想到要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的情况就会恶化,因为他声称,回到那里后他的精神健康会更糟,原因是精神健康服务不足,而且缺乏支持其需求的机构能力。他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19年9月2日的医疗报告,称在法院驳回他的上诉后,他出现了日益严重的焦虑和抑郁症状,包括感到没有希望、孤独无助、自己没用。

10.9 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临时保护签证申请记录中,申诉人被问及他当天的证词与他在强化筛查面谈中的回答的不一致之处,例如,他被猛虎组织绑架的年份、遭扣押的时间长短、那一天他是何时被带走的以及他是否接受过持枪训练并去了前线。委员会还注意到,决定人考虑了但没有接受他的说法,即他先前作出不同的陈述,是因为他之前刚经历了紧张的旅程。据认定这并不能充分解释他的陈述中的重大不一致之处,因此认为他的说辞是编造的。因此,可信度评估是基于内部不一致的信息作出的,当申诉人有机会解释这些不一致之处时,他未能令人满意地加以解释。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诉讼后期,在其他审理工作之前,有机会要求对可信度评估的事实依据进行复审,但他没有这样做。例如,2017年8月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他请求复审的理由包括质疑可信度评估中使用的证据标准,而不是缔约国未能委托进行独立的心理评估,以充分评估他的可信度。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由于未提供令人满意的答复来纠正其证据中的不一致之处,申诉人没有履行向国内决定人提出有关斯里兰卡事件的可论证理由的责任,而这足以将举证责任转给缔约国,让其提出证据来核实或反驳申诉人自己的陈述。

10.10 鉴于上述考虑,并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关于斯里兰卡总体人权状况的材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档案中的材料无法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将使他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的、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和现实的风险,或者缔约国当局未能对其指控进行适当调查。

11.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不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