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5/D/373/200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Restricted*

3 Dec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日至19日

决定

第373/2009号来文

提交人:

Munir Aytulun, 和Lilav Guclu(由律师Ingerman Sahlstrom代表)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9年1月27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0年11月19日

事由:

申诉人被驱逐到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没有充分的证据

实质性问题:

禁止驱逐的规定

《公约》的条款:

第三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二十二条在第四十五届会议上

作出关于

第373/200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Munir Aytulun, 和Lilav Guclu(由Ingerman Sahlstrom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9年1月27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0年11月1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由Munir Aytulun和Lilav Guclu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二十二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373/2009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二十二条第7款所作的决定

1.1 申诉人Munir Aytulun生于1965年,他的女儿Lilav Güclü女士生于2007年,两人均为库尔德种族的土耳其公民。他们目前居住在瑞典,等待被驱逐到土耳其。他们初次定的驱逐日期为2009年2月底,他们声称将第一申诉人驱逐回土耳其将构成瑞典侵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三条。申诉人由Ingerman Sahlstrom律师代表。第一申诉人的妻子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类似的来文,登记号为第349/2008号,Mukerrem Güclü诉瑞典。

1.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8条第1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其申诉时,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到土耳其。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

2.1 1991年作为教师的第一申诉人成为库尔德工人党成员。不久,他被派往伊拉克Haftanin库尔德工人党基地参加战斗队。1995年,他在大马士革库尔德工人党总部接受了六个月的政治培训。

2.2 1996年底,他受了伤,并在野地接受治疗。三个月之后他才被送往伊朗的Urimia的一家医院。自那以后,他继续担任库尔德工人党教师的工作。2000年,他被派往叙利亚执教,2003年他作为库尔德工人党的教师派往伊拉克,在伊拉克他遇到了他的未来的妻子,她是一名库尔德工人党的战士。由于与一名战友发生关系是被禁止的,他被库尔德工人党拘捕了一个月。2005年10月16日他“背弃了”库尔德工人党,四天之后他抵达瑞典。他声称在1991年至1992年土耳其国家报纸刊登了他的相片。

2.3 他提出,军方和警方都在缉拿他,他们到他父母的家搜捕他。有几次,强迫他的兄妹和主管部门一起到山上搜捕他。他声称,当局在他们家的电话上安装了窃听器并一直留有窃听器。来自其律师的信函证实他正在遭到缉拿,并且将根据土耳其刑法第302条和314条起诉他犯罪。他声称根据该条法律,他将被判以15年监禁。并将遭到治安部队的酷刑。Diyabakir人权协会证实了这一点。

2.4 2008年1月18日,移民局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2008年9月2日,移民法庭宣布了一项决定,驳回了上诉并且辩解说,第一申诉人并没有在库尔德工人党内占据任何重要的职位,并且没有代表其参加任何战斗。四名法官内有两名不同意法庭的裁决,认为申诉人有充分的理由害怕如果他被驱逐回土耳其他将遭受酷刑。

2.5 2008年10月22日,移民上诉法庭裁定不准予申诉人上诉许可。

申诉

3.1 申诉人声称强迫Aytulun先生返回土耳其将构成瑞典侵犯其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三条之下的权利。

3.2 律师提到了英国移民办公室准则,该项准则表明尽管存在导致根除最为严重形式的酷刑和虐待刑事的酷刑零容忍政策,但仍有报道表明在警察拘留期间发生酷刑事件。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意见和案情

4.1 2009年9月18日,缔约国重申了申诉人所提交的事实,并补充说,根据第一申诉人在移民当局对他进行面试时所提供的资料,据称他于1989年被怀疑与一名土耳其共产党成员的教师同事有瓜葛而首次被捕。对他进行了四天的审讯。在审讯中,他遭受拷打,还受到电击。他还因散发政治传单而被起诉。在刑事审讯中,他成功地表明对他的指控是伪造的,他被释放。

4.2 在1994年之前,他还参与了教授新的库尔德工人党成员。他在1994至1995年期间是库尔德工人党的一名领袖。在有些时候,他还积极地批判该组织的政策和战略,认为武装冲突不是实现库尔德工人党政治目标的成功战略。结果,他被库尔德工人党领导指责其怀疑这个游击组织。仅仅由于第一申诉人是库尔德工人党成员,他的一名兄弟曾被监禁七个月。

4.3 缔约国承认移民局并没有质疑申诉人有关其在库尔德工人党内的活动的声明,并承认如果他返回土耳其,他可能有被逮捕或遭到审讯的风险。然而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认为他的判决将会比处于同样情况下的其他人的惩罚更为严重。缔约国提到了土耳其政府采取的酷刑零容忍政策,以及为达到这个目的进行的立法改革,这增加了遭受酷刑者举报肇事者的可能性。

4.4 缔约国提出,申诉人在向移民法院提出的上诉中补充说,移民局没有考虑第一申诉人可能会在土耳其的特别刑法法院内,即重刑刑法法院内受到起诉,并可能被判以终身监禁,据称这一声称得到了一个非政府人权组织和第一申诉人在土耳其的律师的佐证。第一申诉人声称他将受到酷刑,而第二申诉人将被迫居住在公共机构。他争辩,在相似的案例中准予了居住许可。在他在瑞典期间,他还遭到了库尔德工人党的威胁。

4.5 2008年9月2日,移民法院发表了一项决定,驳回了上诉并且争辩到,第一申诉人在库尔德工人党内并未身据要职,并没有代表库尔德工人党参加任何战斗。他的行动不能被认为是恐怖主义者行为,而且他在土耳其逗留的时间较短暂。它确认,一个恐怖主义组织的成员至少判以15年监禁,然而难民地位并不单单取决于某人根据其本国的立法可能遭到惩罚的情节而定。它声明,起诉应该区别于违反法律的惩罚,并补充,鉴于他曾活跃在一个恐怖主义组织内,这一惩罚并不过分。至于申诉人是否应看作是需要保护的人,它指出已经开展了解决酷刑问题的改革,虽然它指出,尽管作了一些努力,但仍然发生酷刑事件。然而,酷刑并非是经常发生的,也不受到土耳其政府的支持。它补充说,第一申诉人并没有有力地表明,由于他背弃库尔德工人党,他可能遭到库尔德工人党的迫害,而使他处于需要保护的状况。它补充说,如果他将会受到库尔德工人党的迫害,那么应该是土耳其的司法和执法主管部门向他提供保护。只有在这类保护不令人满意时,才需要得到在瑞典的保护,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当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护。法庭还声明,申诉人在土耳其有个大家庭,如果第二申诉人的父母双方被定罪和判以监禁,土耳其当局有责任对她的照料作出决定。

4.6 缔约国补充说,在移民局,第一申诉人声称他从未拥有一本护照,并提交了一份从2003年土耳其国民登记册获得的一份抄本的副本,和从2005年土耳其国民注册获得的一份抄本原件。它指出,根据2003年的抄本,当时警方正在缉拿他,而在后来的抄本原件内未载有此类信息。

4.7 关于可否受理的问题,缔约国指出,缔约国并不清楚此事件是否正在由任何其他调查或解决程序受理。缔约国还承认,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方法。然而缔约国争辩,申诉人的诉求没有达到受理目的所需要的申诉佐证基本水平。因此它指出,来文明显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不应予以受理。

4.8 关于案情,缔约国指出,土耳其已经批准了若干主要人权文书,并且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它声明,土耳其与欧洲委员会防止酷刑委员会合作,接受公布委员会的报告。它重申,土耳其政府宣布了一项零容忍政策及为此目的进行的重要立法改革。它还指出,尽管进行了种种努力,但酷刑的事件仍然发生,特别在逮捕期间和在拘留中心之外发生酷刑事件。它提到了一些人权组织的报告,这些报告报道了2007年酷刑和虐待案件发生率有所上升。它指出,已经消除了最为严重的酷刑方式,但在警方拘留期间的虐待事件仍然继续发生,法院很少将被指控实行酷刑的安全官员定罪,即使定罪也倾向于颁布较轻的判决。司法仍然未独立于执法,而且诉讼程序冗长。它提到了美国2007年国务院报告,该报告表明因一般罪行被捕的人在拘留期间往往遭受与因政治罪逮捕的人同样的酷刑和虐待,尽管他们不太可能举报这种虐待。它还列举了瑞典外交部发表的报告:对侵犯禁止使用酷刑的个别公务员而言,库尔德工人党的成员被他们视为是一个特别的目标群体。然而它争辩,有关土耳其人权局势的问题不能导致产生这样的结论:可能因刑事指控而被逮捕的人必然会面临真正的酷刑风险。

4.9 缔约国提出,必须考虑最近土耳其政府在努力消除酷刑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提出,酷刑并非是经常发生的,即使还存在使用酷刑的情况也并非是土耳其国家所默许的。因此,缔约国争辩到,或许可以合法地提问所举报的酷刑事件是否应归罪于土耳其国家或者它们应该被看作不应由土耳其负责的刑事行为。

4.10 缔约国指出,《2005年外国人法》的若干条款反映了《公约》第三条第1款所规定的同样原则。因此,瑞典当局在考虑庇护申请时采用了与委员会采用的同样标准。它指出,进行面试的国家主管部门处于良好的地位评估由寻求庇护者提交的资料,评价他或她申诉的可信度。移民局经过两次广泛的面试之后,在拥有事实与文件具在的充分资料之后作出了决定。

4.11 缔约国补充说,移民当局并没有提问第一申请人参与库尔德工人党的问题,也没有提问他的声称:土耳其警方正在缉拿他,他可能遭到逮捕或遭到审讯。缔约国同意移民当局的结论,并提出第一申诉人参与库尔德工人党的情况应被看作是低层次的,尽管他声称他教育库尔德工人党的新成员并且是库尔德工人党基地的一个领导人(1995年之前)。他曾长期是库尔德工人党的成员,但并没有参与为库尔德工人党的积极战斗。针对这一背景,缔约国提问土耳其当局是否会对他有很大兴趣。

4.12 缔约国提出,它知道所有与库尔德工人党有关系的人都受到刑事起诉和判决这个事实。缔约国提到在安卡拉的瑞典大使馆的一份报告并且指出,一个非法武装组织的创建人或者在此类组织内处于领导地位的人可以被判以10年至15年的监禁。如果这个组织被划分为恐怖主义组织,根据土耳其反恐怖主义法,判决将加重50%。一个非法武装组织的成员可导致7.5至15年的监禁(包括50%的加刑)。这样,缔约国并不驳斥第一申诉人声称他一旦回到土耳其有可能被捕或者受到审讯。然而它指出,没有任何理由相信他将比处于同样情况下的其他人判以更加严重的处罚。它重申了移民局的论点,指出鉴于他曾积极参与土耳其政府和欧洲联盟认为是恐怖主义的组织,他将受到的处罚相对于库尔德工人党成员的罪行并不过分。缔约国补充说,由于土耳其政府宣布对酷刑的零容忍和进行法律改革,增加了遭受酷刑者举报肇事者的可能性。

4.13 缔约国指出,第一申诉人并没有表明由于他背弃库尔德工人党他可能会受到该组织的迫害从而使他需要得到保护。缔约国提出,在没有政府的同意或者默许下可能遭受非政府实体或个人施加虐待的风险不属于《公约》第三条的范围之内。无论如何,缔约国争辩,诉求证据不足。缔约国提问,鉴于第一申诉人离开土耳其已有一定时日,是否还存在库尔德工人党对他感兴趣的风险。它提出,如果这样的风险还存在,他极可能获得土耳其当局的保护。

4.14 关于第二申诉人,缔约国同意移民法庭关于申诉人在土耳其有大家庭的评估。如果父母双方都被定罪或监禁,土耳其当局则有责任就她的照料作出决定。

申诉人关于缔约国有关可否受理意见和案情的评论

5.1 2009年12月11日,申诉人就缔约国有关第一申诉人参与库尔德工人党活动的层次较低的论点提出了质疑。他们声称他是一名长期成员,并且由于他所晋升的地位他在许多国家工作过。

5.2 申诉人提出,在Van针对第一申诉人的恐怖主义组织成员的刑事案件尚未结束(第199/190号)。如果他返回土耳其,他将被判以15年监禁。他补充说,土耳其的酷刑发生率有了增加。

5.3 他提出移民法庭知道对他提出的刑事案例并且也了解土耳其的酷刑发生率不断增加。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关于可否受理的审议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第二十二条第5款(a和b)的要求确定,没有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已经和正在审查此事。并且查明已用尽所有国内可获得的补救。

6.2 至于申诉人指称,如果第一申诉人返回土耳其,为报复他擅自离开该组织,他可能被库尔德工人党杀害,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是否有义务不驱逐一个可能在没有政府同意或默许之下遭受一个非政府实体所施加的痛苦或苦难者的问题不属于《公约》第三条的范围之内。因此,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7(c)条,委员会认为诉求不予以受理。

6.3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第一申诉人将受到公共官员施加的相当于侵犯《公约》第三条的待遇,但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声称没有达到受理目的所要求的申诉佐证水平,因此来文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因而是不可受理的。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供了详细的资料允许其审议该案例的案情。

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必须决定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土耳其是否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条所规定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在另一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7.2 根据第三条第1款,委员会必须决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被遣返土耳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作出决定时,委员会必须根据第三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土耳其政府已采取行动改进人权状况,包括零容忍政策和有关的立法改革。它还注意到,申诉人争辩,尽管有这些改革,但仍然有报告表明在警察拘留期间仍有酷刑事件发生。

7.3 不过本裁决的目的是确定申诉人本人在被遣返土耳其后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即使土耳其存在着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存在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断定申诉人在遣返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有具体理由表明他个人有危险。同样,不存在一贯的严重侵犯人权情况并不意味着不能认为某人在他或她的具体情况下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7.4 委员会忆及其有关实施第三条的一般性意见,在该项意见内,委员会声明,除此以外,酷刑风险“必须按照超越纯理论或怀疑的依据予以评估。而且风险并不一定要符合极有可能的标准”。

7.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驳斥第一申诉人参与了库尔德工人党,而只是争辩,他的参与是低层次的。委员会指出,尽管缔约国否认他目前是土耳其当局极感兴趣的人,但缔约国承认,移民局本身也承认,土耳其当局正在缉拿他,他有危险被逮捕、在审讯前被拘留并被判以长时间的监禁(第4.11和4.12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还提供了有关针对第一申诉人启动的刑事案例,第1999/190号(第5.2段),缔约国对此并没有争辩。因此,委员会认为,已提供足够的资料表明第一申诉人如果返回土耳有可能被逮捕。

7.6 委员会认为,尽管政府采取酷刑零容忍政策,但根据不同的来源,有严重的指控说明,治安和警察部队继续采用酷刑,特别在审讯期间和在拘留中心采用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本身于2007年提交的来文(见上文4.8段),举报虐待的数量有所增加。由缔约国提交的多份报告论述了,尽管土耳其政府采取了立法措施,但肇事者往往逃之夭夭,并质疑改革的效力。由缔约国引证的许多最近的报告也指明,举报由安全和警察部队在官方场所之外所犯下的虐待和酷刑的数量不断增加,由此难以侦探和记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所引用的瑞典外交部报告中的一份声明,库尔德工人党成员被一些违反酷刑禁令的公务人员视为是特别的目标群体。它还指出,根据人权协会Diyabakir分部,强迫那些背弃库尔德工人党的人招供来揭发其前同志的姓名。

7.7 在结束时,委员会指出,申诉人曾14年为库尔德工人党成员;有力证据表明他在土耳其遭到缉拿,将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律受到审讯,因此很可能在抵达土耳其时被逮捕并将遭受逼供。根据以上所述,申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表明第一申诉人如果返回到他的原籍国,他可能真正有危险受到酷刑或者预计有危险受到酷刑。

7.8 由于第二申诉人的案例取决于第一申诉人的案例,委员会认为因为前者是第一申诉人的未成年孩子,因而没有必要分开审议前者的案例。

7.9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二十二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关于将申诉人遣返回土耳其的决定将构成侵犯《公约》第三条。

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2条第5款,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针对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